卷十八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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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84
颗粒名称: 卷十八 金融
分类号: F832.742
页数: 24
页码: 623-6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金融,包括了银行、货币流通、现金管理、现金出纳、金银收兑与配售。
关键词: 永昌县 金融事业 金融

内容

明、清时期,永昌就有了作为金融形态的机构——当铺。县城内有4家当铺,即:西街的“永承当”、南街的“兴顺当”、“东街的“永泰当”、北街的“恒欲当”。当铺起初纯属官府开设,谓“皇当”,后来逐步由私人经营,但私人设当铺须申报官府批准。
  民国初,东当铺和北当铺已关闭,南当铺和西当铺尚在营业。南当铺由陕西郭某经营,西当铺由陕西张某经营。典当行,不论是早期官府经营,还是后来私人经营,都是纯以盈利为目的行当,因此当铺典当实物的方法都是以优为劣,以贵作贱。质押物品者须按期偿还利息,押当月息4至5厘,押当时间由双方商定,有1月、2月、半年、1年不等。期满一次归还本息,到期无力归还便作“止赎”,俗称“满当”,质押品即归当铺自行处理,名为“出号”,“出当”或“出典”。贫困百姓的质押品多无力赎回,当铺便大发其财。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七年(1935至1938),南、西当铺先后关闭。民国末期,出现了“小牙当”,由外地商民开设,当物利息很高,如逾期3日不取,利息加倍。1949年以后“小牙当”自行消失。
  银行在永昌设立较晚。民国末年,永昌县才出现了官办的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和农贷通讯处,农村举办过金融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事业迅速发展,先后成立了永昌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营业所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这些金融机构,在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组织信用活动,动员和分配社会资金,扶持工农业生产,繁荣和发展永昌经济等方面均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 银行
  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民国三十二年(1943)二月七日,甘肃省银行在永昌设立办事处,称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主要经办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并代理发行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办事处由永昌县人民政府接管。
  永昌县农贷通讯处民国三十三年(1944)三月,永昌设立农贷通讯处,为中国农民银行武威支行的派出机构,职员3人,主要发放农业贷款。办理业务要靠当地政府协助,贷款多面向农村富户,很少贷给贫困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贷通讯处自行解体。
  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在永昌筹建金融机构。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派人接管了国民政府的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成立,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武威支行。内设秘书、营业、会计、出纳4个组,共有职工11名,主要开展放款、储蓄、汇兑等业务。农村金融业务由县支行派出金融流动组办理。1954年县支行内改设人事、秘书、农金、城市业务4个股,职工30多名。
  1955年10月,河西酒泉、武威两专区合并为张掖专区后,永昌县支行改属张掖专员公署业务督导处领导。1956年5月1日,设立农业银行,县人民银行撤销农金股,将农村5个营业所全部交农业银行管理,人民银行职工36人,负责城市金融业务。1957年6月1日,农业银行撤销,业务并入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主持全县的金融工作,共有职工83人。1961年,张掖专区划为三个专区,武威专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永昌县设支行,隶于武威中心支行。1964年4月农业银行再次分设。1966年元月,农业银行撤销,业务并入人民银行,人行内设政治办公室、秘书、会计、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社队会计辅导,基本建设拨款等7个股。1969年原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八二队、七队办事处划属永昌县人民银行。1980年,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设,所有基层营业所统归农业银行管理,县人民银行内设3个股,辖河西堡办事处和东大山、铁路、电厂、东方红铁厂4个储蓄所,实有职工51人。1982年6月,设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市支行,永昌县支行改由金昌市支行领导。
  1984年元月,中国工商银行永昌县支行成立,县人民银行在工商银行中保留机构,以业务组的形式办理业务。1986年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人民银行实行管理各专业银行的职能。下设人秘、计划资金、会计、发行保卫、稽核金管等股,共有职工30人。
  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自1951年4月人民银行在下四分窖水油矿设立分理处以来,先后曾管理基层机构64个,其中:办事处5个,分理处7个,储
  蓄所13个,基层营业所11个,储蓄代办所20个,协储小组8个。截止1985年,人民、工商、农业三家银行共辖农村营业所8个(包括城关),办事处2个,分理处3个,储蓄所4个,储蓄代办所10个。1990年全县银行共辖基层单位52个,其中分理处2个,办事处2个,储蓄所17个(包括邮电储蓄所5个),储蓄代办所1个,联办所2个,营业所9个,信用社11个,信用分社8个。
  中国农业银行永昌县支行1956年5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永昌县支行成立,设4个股,辖5个基层营业所,职工48人。1957年6月1日农行撤销,业务合并于县人民银行。1964年4月1日,农业银行再次分设,内设4个股,辖5个基层营业所,职工52人。1965年增加了全县的基本建设事业拨款和监督业务,至1966年元月撤销,业务再次与人民银行合并。1980年1月,农业银行第三次分设,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中心支行。1982年中国农业银行金昌市支行成立,县农行改属金昌市支行领导。宁远、双湾2个营业所移交中国农业银行金川办事处管理。1985年成立永昌县信用联社。农行设人秘,农业信贷、计划会计、企业拨款、信用合作社5个股,辖河西堡办事处、八一农场分理处和全县7个农村基层营业所。1988年农行河西堡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级建制,同时将青山办事处、电厂分理处,原办事处第一储蓄所划为河西堡支行所辖。1990年永昌县支行内设股室9个,下辖营业所2个,信用社9个,信用分社8个。河西堡支行内设股室3个,下辖分理处2个,营业所1个。
  中国工商银行永昌县支行1984年元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永昌县支行成立,和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实行两个牌子,一套班子,两套帐目(1986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分设),内设人秘、计划信贷、会计出纳3个股,辖工商银行河西堡办事处。1985年元月增设储蓄股,下设县城、河西堡4个储蓄所和2个储蓄代办所。1988年7月工商银行河西堡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级建制,其所属储蓄所及储蓄代办所划为河西堡支行所辖。1990年,县支行内设股室6个,下设储蓄所3个。河西堡支行内设股室6个,下设储蓄所4个,储蓄代办所1个,联办所2个。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永昌县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昌县支行于1954年10月1日成立。由上级银行派员住县人民银行,或委托人民银行办理业务。1961年在河西堡设立了建设银行办事处,1968年河西堡办事处合并于永昌县人民银行,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1972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别在永昌县境内的金川、河西堡设立办事处,负责管理驻金川、河西堡的中央、
  省、地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及监督工作。县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由县财税局负责。1976年7月,建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昌县办事处,隶属于县财税局领导,职工4人。1979年8月,永昌办事处改属武威地区中心支行管理。1982年,永昌办事处改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昌市支行领导,开始办理信贷业务,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1985年10月,永昌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甘肃省永昌县支行。1990年县支行内设股室6个,辖储蓄所2个。河西堡办事处一直由甘肃省分行直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支公司1951年4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代理处成立,由县人民银行代理各项保险业务。1953年元月29日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县支公司,隶属武威地区支公司。办理各项保险业务。1958年4月撤销永昌支公司,1985年1月15日国家恢复保险业务,在河西堡设办事处,永昌设保险所。1986年10月改设永昌办事处,1988年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支公司。1990年支公司内设3个职能股,有正式职工10人,代办员11人。由金昌市保险公司领导。
  第二章 货币流通
  第一节 历代货币流通
  1979年在永昌县双湾公社三角城沙井文化遗址中出土的“货贝”131枚(其中省博物馆收藏129枚)表明,早在春秋时期,永昌地区就有货币流通。从南、北古城遗址出土的“五铢”,“开元”铜钱,从乱墩子滩、河西堡、喇叭泉和姚家湾汉墓群出土的“五铢”铜钱证明,永昌在西汉元狩五年(前118)后,流通五铢铜钱。唐武德四年(621年)朝廷废除五铢钱,从出土的“开元通宝”铜钱证明,唐时流通开元铜钱等钱币;宋代、货币式样较多,元代,实行银本位制,市场遂流通银锭、银锞;明代,先流通纸钞、制钱、银两,后废钞,只流通银两,制钱;清代初,货币制度沿袭前代遗规,银两、铜钱并用。银两有元宝(每枚四十八两)、银锞子(一两和十两的两种),制钱(铜钱)有一文、二文、二十文、五十文、百文等数种,系官府所铸,以区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私炉钱,如“康熙通宝”、“乾隆通宝”等。顺治三年(1646),所铸制钱,每700文含银一两;咸丰时(1851~1861)军需浩繁,国用不足,铸有当十、当百等钱。光绪十四、五年间(1888~1889),清政府发行银元。光绪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设中国通商银行,始发行纸币。尔后,各地方银行相继成立,均发行纸币,永昌境内也始有纸币流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兰州官钱局发行银票,分一两,二两两种,俗称龙票,同时发行钱票,在市面流通。光绪末及宣统年间,改铸铜元,有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百枚四种,其质地有红铜、黄铜2种。币面铸有龙图。清朝历朝所铸铜钱在永昌均有流通,同时还流通大清银行和外国银行所铸的站人银元、龙图银元以及流入外国银元(鹰翅图的鹰洋,由墨西哥发行)。由于白银大量外流,银价上涨,制钱比价下跌,1000至2000文铜钱只能兑银1两。当时虽是银两、银元、制钱并用,但一般群众,凡百货交易,帐款交往,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大都以铜钱计价,通用制钱。即使小康之家,存有银两,到用钱时也得先兑成铜钱。所以,铜钱是民间的主要流通货币。在借款和大宗交易中,亦有以银计价的。国家收支全以银两计价,同时银两又为殷实户储存的主要货币。
  民国元年(1912)至十五年(1926),仍袭用清代的制钱、银两,银元、铜元。后有纸币流通。但一般经济交往以铜钱为主。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铸造袁世凯头像的银圆,流通渐广,逐渐挤掉了银两的地位。银币每元抵铜钱10至2000文,同时发行中央钞、申钞等纸币。是年,兰州官银号发行一两、二两、五两、十两4种新银票,收回清末发行的龙票。十一年(1922)银票停用。后来甘肃省银行开业,发行七钱二分的银元票,有一元、五元、十元三种,在市场广为流行。十六年(1927)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如民国初每盒火柴2文铜钱,到十六年(1927)值几十串铜钱。致使市场铜钱遁匿,纸币充斥。十五年(1926)至十七年,(1928)西北银行总行发行纸币,永昌亦流行。十八年(1929),甘肃省银行改为甘肃省农工银行,发行铜元券,有100文、200文、500文、1000文四种。是年麻钱停止使用,并全部收回前甘肃省银行发行的银元票,同年秋又将收回之银元票再度发行。十九年(1930年)全省金融紊乱,纸币停兑。二十一年(1932年),省农工银行改组为平市官钱局,以二五折价尽数收回农工银行发行的铜元券,并发行了新铜元券,有十枚、二十枚,五十枚、百枚四种。二十二年(1933)四月六日,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不得再用银两。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又实行币值改革,把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定为“法币”。规定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支付和市面货币流通均用法币,不得使用银元,所有银元均须向中央等银行兑换法币。法币的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九种。辅币有1分、5分、1角、2角、5角五种。县境市场上,法币取代了中央钞、申钞。二十五年(1936),孙中山头像图镍合金币在县境流通。二十九年(1940)县内又流行铜镍合金币。三十一年(1942),国民政府发行关金纸币,以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在市面上与法币并行流通。由于国民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暴涨,币值惨跌。二十五年初使用法币时,每元银元即兑换法币1元,到三十六年,每600万元法币才值1枚银元,法币贬值600万倍。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以金元为本位币,每元法定合金量为0.22217克。国民政府以每元金元券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并用以强制收兑民间的金银外币,收兑率为1两纯金合200元金元券,1两纯银合3元金元券,每枚银币合2元金元券,每元美钞合4元金元券。因金元券没现金准备,又无限制地发行,币值飞快下跌,使人民深受其害。与此同时,还发行过银元和银元券。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及流通
  一、货币发行
  1948年12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纸币),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的金融关系。人民币是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
  1949年9月永昌解放,人民币开始在县内流通,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00元等九种。1950年,发行5000元和10000元两种票券,1954年又发行50000元票券。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以一元新币折合一万元旧币的比率限期兑换收回旧人民币,规定四月一日停止旧人民币流通使用。六月一日停止兑换。全县共收回九种面额旧币164.3亿元(包括库存73.4亿元),于同年10至12月焚毁。
  新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辅币,面额为1分、2分、5分三种。1964年4月15日,收兑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票券(称苏三券),尔后停止发行3元券。1980年12月,发行四种金属币,在县内发行200多套共500元、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其中1元的为镍币,其余为铜币。由于这种币发行量小,市场上很少流通。
  1987年4月27日,发行面额50元的人民币,1988年5月又发行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但仍代表黄金发挥作用,行使着价
  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等货币职能。
  二、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分为转帐和现金两种形态,其范围由国家法令规定。
  1950年4月开始执行现金流通规定,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除对职工发放工资、差旅费、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以及其它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外,各单位相互经济来往必须经过银行转帐结算,现金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1953年永昌现金收付总量为954万元,占货币总收付量的8.9%。1957年现金总收付量达到2296万元。1958至1960年,银行对农村现金投放下降,而城市货币投放增长。三年合计现金总收付量1.46亿元,其中现金收入为6652万元,现金总支出为7951万元。支出比收入大1299万元。1960年807矿等中央企业上马,基本建设任务增大,货币流通量相应增大,仅当年6、7月份现金支出总数达1970万元,现金总收入1577万元,支出比收入大393万元。由于从1958年以后现金投放增大,没有有效地组织回笼,而引起群众持币抢购商品等现象。市场商品奇缺,物价猛涨。1961至1962年,压缩基本建设,精简职工,紧缩银根,开放市场,出售高价商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社会集团存款,豁免农业贷款,组织货币回笼。相应地减少了货币投放量。至1963年货币总收付量降到了3145万元,比1959年的4920万元下降了1775万元。
  1963年高价商品转为平价,市场上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其中粮食价格下降2.8倍,食油价格下降4倍,肉类下降1.9倍,烟类价格下降5倍。1966至1976年,货币投放量逐步增大,其投放渠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农业投资和贷款增加,1970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总额52万元,贷款总额53万元,1975年农业投资增加到200万元,农业贷款增加到374万元;二是农副产品收购货币投放增多,1975年比1970年增加775万元;三是工资基金增加,1975年工资投放额比1970年增加355万元。1976年现金总收付量达5191万元,比1966年的3104万元增加2087万元,在此期间,每年投放的货币不能全部收回,有相当一部分现金在社会上流通。
  从1966年以来,银行除了积极组织从商品零售、城乡储蓄、社队存款等各方面收回当年投放的货币外,同时对历年滞留在社会上的货币亦组织回笼,其中1966年收回6万元,1968年收回30万元,1972年收回21万元。截止1975年底仍有271.8万元现金在市场流通。1977年银行再次组织货币回笼,至1981年收回97.5万元。当年现金总收付量为9221万元,货币流通绝对量比1953年增长8.66倍,而现金流通量仅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64%。1985年
  货币总收付量2.31亿元,比1978年增长2.02倍,而现金流通量占货币总收付量的1.87%。之后,市场货币流通逐步趋于正常。自1953年以来全县现金流通的具体情况见表178。
  三、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县政府会同县人民银行通知各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将所有现金一律交存县人民银行,不得自行保管,并规定机关单位在人民银行开户。1962年永昌县支行普遍检查核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每次提取不得超过限额和规定天数,并选择重点单位编制了现金收支计划。规定公共单位
  间的交易,在结算起点30元以上者,一律不得使用现金;销售单位须及时交存现金,不准坐支,不准假借名义,化整为零套用现金;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1977年,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业的现金由银行控制管理。1980年,规定单位之间的来往交易使用现金的限额提高到100元。1981年,凡属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内382个单位的现金使用和工资基金均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四、现金出纳
  永昌县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出纳工作不分收款,付款,不分工商农业,统在一起,亦无复核制度,常造成柜台拥挤而错款。1954年9月,实行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建立复核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健全库房管理和检查制度。对错款的处理是:长款不得寄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不报以违犯制度论处。对经办的一切现金及有关价款之损失,应负赔偿责任。1955年4月6日执行出纳所制度,出纳人员分别负责库房保管及出入库两个收款专柜和一个付款专柜。每个专柜配备复核员,并设专人办理金银收兑与破钞,小钞的兑换。1958年,取消复核制度和专柜制,实行会计出纳合一,记帐收款一手清的个人负责制。1962年恢复原制度,收付分开,取消一人储蓄所,出纳工作再度趋向正常。1964年,在原制度基础上建立了收款复核制,出纳岗位责任制,并建立了“单位送款差错”,“收款差错”,“复核差错”三个登记簿。1965年执行省分行规定,对差错事故及时迅速查找,力求挽回损失;对严重不负责任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对发生长款不报或少报者以贪污论处。同时制定了错款审批权限。县支行,城关办事处在100元以内的错款自行处理,超出范围应及时上报。1966年实行单位向银行交存现金按独立核算单位或门市部汇总交款,银行不对柜、组和个人收款,单位交款时只交1元以上的主币,元以下辅币作零星找补,如辅币过多,留足备用金后,城市满10元,农村满5元可交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出纳差错事故明显增加。1973年,各项出纳制度逐步恢复,使现金出纳工作进一步稳妥完善。
  五、金银收兑与配售
  收兑1950年4月1日,金银收兑即行开始,多年来收兑的黄金除少量金饰品外,大部分为杂色金。白银多为杂银。1953年元月至12月,全县共收黄金142两,杂色银1.269万两,袁头银元7.648万枚,杂版银元3.6万枚。1969年,全县共收黄金12.92克,白银350.5克,袁头银元68枚,杂版银元33枚。1973年收兑杂色金24克,杂银1657.5克,银元408枚。1979年,国家两次提高金银收购价格,收兑量相对增加,1983年收杂色金7.5克,杂色银1855.1克,银元360枚。1984年收杂色金6.56克,杂色银1900.1克,银元16枚。历年收兑的黄金、白银、银元,均逐年逐级上解国库。
  配售一些厂矿企业单位,每年均向县人民银行申请配售金银。配售单位有手工业管理局、永昌电厂、县农机修造厂、木工厂、朱王堡公社农具加工厂、县榨油厂。
  第三章 存款储蓄
  第一节 存款
  民国三十二年(1943)二月七日,甘肃省银行在永昌设立办事处,开办存款业务。三十六年(1947)永昌办事处受理的存款有:本埠同业存款,外埠同业存款,甲种活期存款、乙种活期存款、公库存款、暂收存款六个项目。共吸收存款20亿元(合人民币20万元,下均合人民币值)。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办理存款业务。1949年私人存款17户,存款1.207万元(人民币)。1950年3月,执行中央的规定,“一切军政机关、公私企业的现金,除留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1956年,开展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包括机关,农村存款和城乡储蓄存款四个项目),共存款179万元。1958年,由于货币投放量过大,银行存款上升到528万元。到1961年增加到997万元。1962年组织货币回笼,存款总额下降到574万元。1963年下降到366万元。当年增设地方基本建设存款和机关存款两个项目。1964年,各项存款回升,年底存款额达615万元,以后各年存款稳步上升,至1968年存款上升到1489万元。1969年存款下降为787万元。1970年地方基本建设超支793万元,存款降到275万元。1971年,存款回升。1971年至1980年地方基本建设连年超支,1973年超支最大为1259万元,存款出现104万元的赤字。但以后各年存款逐步增长,到1980年存款增加到2844万元,1980至1983年,银行存款增长速度较快,到1984年,各项存款6450万元,1985年,银行存款6192万元。1985年开始存款利率逐步上涨,1989年定期三年存款月息上涨到千分之十左右,1990年开始回落。1990年银行存款达16985万元。下表179是永昌县历年的存款情况。
  第二节 储蓄
  1950年4至5月,私人折实存款15户,保本保值存款6户,机关存款17户,共计存款1.2万元。其中储蓄存款5000元。6月份,保本保值存款增加
  到30户,存款余额达到1.69万元,但活期存款相应减少3562元。1951年,储蓄存款额达到7.2万元。1952至1954年一度下降,年平均存款额仅在600元左右。1955年,储蓄余额达到19.9万元。1956年,城镇储蓄总金额达到30.89万元。1958年开展了支援地方工业的百元储蓄活动,在城关镇开展了每户每月储2元活动,有1182户向银行开户,其中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定期一年的储户977户,年末全县储蓄总额124.1万元。1959年开展爱国储蓄活动,大力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年末储蓄总额达到20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146万元。1960年以来,国民经济困难,储蓄存款下降。1962年底,储蓄存款额降到80.9万元。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储蓄存款逐步回升,1966年储蓄额上升到96.8万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储蓄21万元。1966至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储蓄存款保持了基本稳定的状态,到1976年底,全县储蓄284.4万元,其中农村信用社的个人储蓄款103万元;1978年以后,城乡储蓄存款直线上升,1980年底达773.9万元,其中农村储蓄达359.4万元,1985年底,全县储蓄存额3576.9万元。1990年储蓄总额达14228.1万元,其中农村储蓄为5005.7万元。
  互助储金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互助组织,人民银行将其作为储蓄的一个组成部分。1955年首先在邮电局、供销社、银行等单位组织互助储金会,入会职工53名,储金289元,1964年县城39个单位中有储金会组织的15个,入会661人,储金5765元,参加周转的3700元。1968年储金会发展到47个,储蓄额9599元。1976年,县城71个单位中,有62个单位建立了互助储金会,参加职工占职工总数89.9%,储金2.79万元。1985年全县共有储金会152个,储蓄金14.97万元。1990年全县各机关均建了互助储金会,储蓄金额28万元。1950年以来银行储蓄情况详见表180。
  第四章 信贷
  第一节 民间借贷
  民国时期,民间就有各种借贷方式,借贷年利率最低在20%左右,高的可达四、五倍或者更多,群众称为“高利贷”。几种情况如下:
  “加二、加四、加五”利率较轻,即所谓比较公平的贷款。加二为年收取20%利息,加四为年收取40%利息,加五为年收取50%利息。农民借粮,多用这种形式。
  “对斗子”是指借粮食和胡麻,一比一的利息,即春天借1斗,秋天还2斗,借胡麻多用这种形式。
  “黑驴娃打滚”是在“对斗子”的基础上,延续一年连本带息加倍偿还,偿还额以几何级数增长。为本上加息,息上加息的借贷。如春天借胡麻1斗,秋天应还2斗,延续1年还4斗,延续2年还8斗,以此类推。民众中有“一斗胡麻借十年,十锅清油榨不完”的说法。“羊羔帐”,“翻儿帐”,与“黑驴娃打滚”相似。
  “带穗子”是借贷时必须加带次货,如借小麦1斗,实则只借给小麦8升,另给谷子或别的次货2升。年底仍还小麦1升,且利息照付。
  “指钱、指地、指工”“指钱”,是借钱还物的一种方式,即按春天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计算借物金额,秋天仍按春天金额折还实物,如1斗小麦,春天价格为10元,秋后跌落为2元,借物人春借1斗,秋还5斗。
  “指工”,是借款时商定由借款人在借期内给债主干活偿还借款。
  “指地”,是借款人将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借款期内由债主耕种。
  “逼债断地”是借款人长期无法偿还债款,债主逼迫借款人交出土地,偿还债务。
  “合种”是债主给借款人提供籽种,或畜力或资金,由借债人耕种自己的土地,年终收入由债主和借债人对半分红。
  “以母带羔”是今年借1只羊,次年还本息2只羊。
  民国二十六年(1937)永昌县政府组织成立农村金融互助组,至二十七年互助组发展到26个,组员1342人。互助组的储蓄,大部分是现钱,也有储粮食的,互助组自行规定,以三个月为一期向本组组员发放贷款,总额为298万元。互助组于二十九年(1940)自行解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代替了民间借贷。
  1983年农村实行了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东寨乡上三坝村对35.71万元公共积累,实行了“村委会”管理,借用审批,年终还本”的管理办法,但因借钱不计利息,人人都借。1985年,实行“借款还本计息”的办法,并清理了全村干部社员历年欠款1.01万元,令其有钱的还钱,一时还不清的按贷款换据计息,至1987年共收欠款8739元,欠款利息1065元。成立合作基金会共计发放贷款2.24万元,收回利息2510元。此法既能方便群众,又简单易行。1986年在全县推广,到1990年全县共建立合作基金会96个,清理核实公共积累2490.26万元,划归合作基金会管理的资金1356.5万元,其中投股到户资金1226.2万元。全县可融通资金发展到891.48万元。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信贷
  1952年,县委在城关区曹家洼发动群众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信用互助组,年底全县发展信用互助组26个,参加800余人,吸收存款2393元(原为旧币现折为新版人民币下同),1953年全县共发展信用互助组71个,组员2873人,共收储资金1.26万元,发放贷款1万元。1954年,各乡相继建立信用合作社,社员股金达到2.55万元,各项存款达26万元,贷款达9万元。1956年全县将50个信用社合并为18个,共有干部54人。1957年,全县信用社下设服务站125个,各项存款104万元。其中社员储蓄达29万元。贷款从1956年的67万元下降到11万元。1958年初,信用社下放交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下半年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全县共84个、84人,并下设信用分部,信贷资金失去平衡,储存比1957年增长11万元,贷款却猛增到117万元。1962年将信用部改为信用社、收归公社管理,储蓄存款逐年增长,1966年,信用社存款179万元,比1962年增112万元。其中社员个人储蓄21万元,比1962年增7万元。1967至1976年,农村信用社基本稳定,收储与信贷业务逐步增长。1976年,全县各项存款达704万元,其中社员储蓄103万元,共发放贷款218万元,其中当年收回207万元。1977年,国务院确定了“信用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的性质。1985,全县有10个信用合作社,8个分社,23个业务站,职工87人,有社员2.58万户,6.52万人,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1.8%,入股4.1万股,股金为11.16万元,全县储存款总额达1579万元。其中群众个人储蓄达到了1183万元,发放各项贷款609万元。1988年在县城内建立了城市信用社,开办收储业务,1990年全县共有信用社11个,信用分社8个,储蓄存款达4011.6万元,发放各类贷款1707.4万元。历年来信用合作社存贷款情况见表181。
  第三节 工商贷款
  民国三十六年(1947),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发放商业贷款法币10.08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至1952年)1950年4月,县支行成立后即发放财物收支轧差贷款。贷款单位有贸易公司等。1950至1952年全县
  
  共发放工商企业贷款24.84万元
  “一五“计划时期(1953至1957年)1953年,银行开始对国营商业的各专业公司发放商品流转贷款741万元。1955年,执行“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推行“供销社放款暂行办法”。贷款下放到基层营业所贷放。农副产品收购实行“下贷上转”办法。1956至1957年先后在贸易、供销、粮食部门发放此类贷款,重点支持商业部门,共发放粮食贷款323万元。1957年共发放商业贷款1113万元,工业贷款3万元。
  “大跃进”时期(1958至1961年)1958年,银行与钢铁厂、炼焦厂、耐火厂和糖厂等企业发生贷款关系,当年发放工业贷款190万元,其中钢铁贷款96.16万元。钢铁工人生活贷款9440元。1959年,地、县国营工交企业实行金额贷款,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提供,人民银行并统一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凡独立核算的工业(包括中央、省、地、县工业、合营工业、商办工业、手工业)向银行借用的资金一律办理“生产周转放贷”。这期间,银行贷款失控,投放过猛,手工业贷款比1957年增加6.3倍。1959年又比1958年增加2.58倍;商业贷款也由1957年的1113万元增加到1695万元。
  调整时期(1962至1965年)1962年,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大力压缩工业贷款。1964年工业贷款余额下降到8万元,比1961年减少274万元,商业贷款余额也由1961年的1343万元,下降到552万元,现金投放共计147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万元。1964年,执行“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方针。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的发展。8月份又贯彻了“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使信贷工作做到了有收有放,有增有减,活而不死。1965年以前,国家对手工业贷款没有具体规定,由银行按“以自力更生为主,银行扶持为辅”的原则发放。196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下达以后,对手工业贷款从政策界限到具体业务均作了具体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至1976年)自1967年以来,工商贷款逐年增加。到1977年,贷款总额达到了2494万元。是1967年的49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1990年)1980年商业增加临时贷款项目。由企业申请,银行审查。逐笔申请,逐笔核贷,订立期限,逾期不还加收利息。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贷款、有问题商品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清理,加收了利息。1985年底,同工商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83户企业,其中:国营工业7户,国营交通运输1户,物资供销2户,城镇集体工业9户,国营商业17户,医药商业3户,粮食4户,其它商业3户,集体商业27户,个体商业10户,贷款总数
  
  达8599万元,其中商业贷款5473万元,工业贷款1660万元,重点支持了7户国营企业,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83万元。1986年以后,工商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的管理原则,对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政策,1990年工商贷款总额1276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6568万元,商业贷款3770万元。历年来工商贷款数目参见表182。
  第四节 农业贷款
  民国三十六年(1947),甘肃省银行永昌办事处曾发放1600石小麦的贷款和牲畜贷款3000余元,农村副业贷款2000余元。永昌县农贷通讯处也曾发放农贷。
  1950年4月,县人民银行建立以后,即办理农业贷款。到1990年的40年里,农业贷款的种类有:社员贷款(生产、生活、口粮、治病等),养猪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农业生产合作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养、种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社队小水电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小水电生产设备贷款、银行对信用社放贷、长期无息贷款、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社员工商服务贩运贷款、社员其他贷款(建房、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等22种,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53年发放农业集体贷款33.3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16.7万元,生产设备贷款16.6万元。发放社员个人贷款9163元,重点帮助社员购买农具、牲畜、口粮、籽种、肥料等。1955年农业实现合作化,贷款由个人转向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发放农业贷款55万元,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添置了农具、耕畜、胶车、种籽、农药、化肥和解决了部分社员生产生活困难。1958年,贷款取消专款专用的限制,长期贷款规定为农贷资金的45%左右,对全县6个公社23个大队108个生产队至1961年共发放农业集体贷款305.96万元,社员个人贷款29.86万元。其中:1958年贷款35万元,兴建成金川峡水库。1962年组织货币回笼,减少货币投放,压缩贷款指标。农业贷款主要是解决社员生产生活困难。1963年发放农业贷款40.89万元,其中社员个人贷款3.49万元。1964年,县银行帮助农村恢复生产,农贷数量增加,全年共发放34万元,其中集体设备贷款13.1万元,帮助206个生产队买牲畜127头,胶轮大车50辆,解放式水车18部,拌种机9台,发放短期周期贷款16万元。支贫贷款3.5万元,购买化肥、籽种、农药以及小农具。1965年中央提出: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购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未偿还的部分一律豁免,共计154.46万元。1966年以后,农贷的发放比重增加。主要支援改土造田,兴修水利,打井配套等农田基本建设。至1975年的10年间,仅发放打井配套专用贷款131.63万元。1976年共发放农业贷款301.1万元,其中生产费用贷款207万元,生产设备贷款73.2万元,社队企业贷款15.9万元,信用社贷款9万元。1979年,恢复了农业银行永昌县支行。1980年全县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91.4万元。1983年发放了368.9万元,帮助群众购买大中型拖拉机、汽车、手扶拖拉机以及农药、化肥,同时对农村信贷计划进行了改革,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制度。同年,发放扶贫贷款1.39万元,扶持了19户贫困户改变面貌。1984至1985年,先后发放扶贫贷款21.1万元,扶持432户贫困户,使161户脱贫,197户改变面貌。1985年底,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491万元。1987年实行“实贷实存、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1990年发放农贷1581万元,当年收回1321万元,历年累计贷款余额达2388万元。
  农村信用社从1980年到198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609.3万元。1986年至1990年发放4244万元,共计收回3738万元。历年累计余额为920万元。
  自1958年国营农场建立后,人民银行就开始发放国营农业贷款,扶持国营农业的发展。1958至1960年累计贷款246万元,主要用于各农场的基本建设和购置机械设备。1961至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相应压缩农业贷款。1965年,国营农业贷款下降到11万元。1966至1973年,未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974年恢复发放国营农业贷款,贷款数量逐步增多。1984年,贷款发放总额达到682万元。1985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668万元。1990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745万元,当年收回599万元,历年累计余额为1010万元。
  农贷豁免和核销豁免。1965年遵照中央指示,对全县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底以前的四项欠款(购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农业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将10个公社,535个生产队的100.77万元贷款全部豁免。对1717户社员的6.26万元银行贷款,豁免6.15万元;对全县219个生产队15.92万元信用社贷款豁免。对8703户社员的20.72万元信用社贷款豁免19.84万元。同时豁免了直峡山水利工程帐据损失11.78万元。银行和信用共豁免贷款154.46万元。
  核销。1985年,根据规定核销了1978年以前农业贷款7.5万余元,其中包括报废农田水利工程贷款6.03万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而未免款120元;遭受毁灭性灾害的集体农业贷款8840元;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查无下落的贷款5160元;帐务错乱无法查清的贷款1010元。
  第五节 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
  投资拨款1950年县支行成立后,既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贷款、结算业务和对建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同时履行对基本建设单位的施工准备,检查,动员内部资源,合理供应资金,审查工程预算,制止损失浪费等工作。1953到1957年,投资拨款主要支持农业、畜牧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时期全县基本建设投资26.36万元,其中:农林牧和农垦投资9.86万元,文化教育投资15.57万元。1958至1960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款大幅度增长,全县投资共1404.17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增长53倍。其中水利投资73.2万元,财贸投资18.3万元,文化教育投资24.45万元,卫生投资20.48万元,工业投资1269.74万元。1961至1968年基本建设投资为55万元,比“大跃进”时期下降1349.17万元。1966至1975年,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连年突破预算。10年内基本建设投资2629.53万元,其中工业投资404.98万元,交通、邮电投资40.8万元,农林水电气象投资1805.1万元,商业、粮食、财贸投资179.2万元,文教卫生投资152.82万元,城市建设投资6万元,其它建设投资40.63万元。197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昌县支行正式成立,办理基本建设财务拨款、贷款和监督业务。1977至1985年,建行发放各类贷款、拨款共3047万元,按规定“严格审查用款、保证重点建设”,对建筑工程核定预付额度和扣回,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对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须审查工程预算和包工合同,降低工程造价,实行拨款限额管理,防止资金积压。1986年至1990年共发放基本建设拨款1291万元,其中,中央级拨款241万元,省级拨款159万元,市县级拨款891万元。
  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始于1981年,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坚持“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落实贷款条件和金额,测算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贷款收回期。1981年,基本建设贷款6.5万元。1985年发放195万元。1990年发放103万元。
  第五章 债券保险
  第一节 债券
  民国时期的债券民国四年(1915)政府发行内国公债,当年认购5000元,五年(1916)认购2500元。七年(1918)发行“短期公债”,八年{1919)发行内国公债、短期公债,两年认购6855元;后发行本省公债5500元。先后共认购1.75万元。息率为六厘,三年内只付息,从第四年起以掣竿法还本,至十二年(1923)还清,实际共还1.07万元。三十一年(1942)发行“劝募”公债,名曰“非常时期捐献”,有“抗战公债”、“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同盟胜利国币公债”。其中在张掖地区发行“美金公债”一亿元。“国币公债”十亿元,在永昌境内进行过劝募和认购。三十四年(1945)国民党中央政府、甘肃省政府五次发行公债,种类有“统一公债”、“复兴公债”、“关金公债”、“英金公债”、“建设公债”、“军需公债”、“三十年军需公债”、“滇缅铁路公债”、“黄金短期公债”、“救国公债”、“同盟胜利公债”、“航空公债”、“黄河建设公债”、“美金公债”、“爱国公债”等。由银行摊派,勒令认购,永昌曾认购其中部分公债。三十七年(1948)二月二十三日,甘肃省公布了公债还本付息的种类:二十五年(1936)的“复兴公债”,二十八年(1939)的“建设公债第一期债票”,三十年的“军需公债第一期债票”,三十六年(1947)的“美金公债第一期债票”和“第二期债票”。
  民国期间,认购的公债大部分本息未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部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债券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给永昌县分配4000份,认购4234份,共折人民币8426元,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先由邮电局代售,银行成立后由银行继续发行。这批公债于1953年3月31日起还本付息,分五年五次偿清,于1955年12月10日结束偿还工作。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面额有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均为旧币面额,新币发行后以1比1万元的比率折算)。永昌县成立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1954年,全县认购1.07万张,合新人民币4.8万元,以后各年均有发行,1958年停止。这批公债偿还办法是,1954年发行的分8年还清,其余各年发行的分10年还清。按每年预定的比例抽签一次还本付息,利率为年息4厘,于1968年全部还清。
  甘肃省社会主义集资券。1958年由甘肃省发行,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年息4厘。9月12日成立永昌县集资公司,9月底认购22.9万元。于1961年起兑付。规定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兑付期。自1959年8月1日起记息,采取抽签办法还本付息,1961和1962年各付30%,1963年全部付清。
  退赔期票。1961年5月12日甘肃省发行退赔期票,为1959年全民大算帐时国家赔偿1958年平调群众财产的损失。面额3元、5元、10元、20元、50元,记名发售,不记息、不流通、不转让、,为有期限的有价单据。1961年发售任务为125.93万元。但当年未发售,于1962年售出7380元。1963年.
  第五章债券、保险售出110.92万元。本次期票原定于1962年兑付,但因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推迟三年后全部兑付清楚。
  国库券。1981至1985年,国家每年均发行国库券。1981年国库券,规定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或农村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可以自愿认购,面额有10元、50元、100元、500元、1千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八种。共发售48.45万元。从发行后第六年起偿还,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年息4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1982年国库券面额为1元、5元、10元、100元、1千元六种,发行对象分集体和个人。单位认购的利率为年息4%,个人认购的年息8%,单位认购可发收据,可以挂失,个人认购的发券票。当年共认购11.84万元。1983年认购40.61万元。1984年认购41.29万元。1985年国库券,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四种,偿还期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单位认购的年利率5%,个人认购的年利率9%,凡购买千元以上的可发给国库券,亦可记名、挂失,并规定:个人购买的,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贴现,贴现率12.93%。年分配任务62万元,实际完成63.72万元,其中集体购买4.56万元,职工购买51.17万元,农民购买7.99万元。1986年至1990年,各年发行国库券的办法基本和1985年相同,单位、个人均可认购。年利率单位认购为6%,个人认购为10%,大体比例是单位认购三分之一,职工、农民认购三分之二。1987年底以前认购的国库券偿还期为五年,即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还本付息。1988年开始(含1988年),偿还期缩短为三年。1986年分配任务58.3万元,实认购60.22万元。1987年分配55万元,认购57.93万元。1988年至1990年各年均分配78万元,1988年认购80.35万元,1989年认购80.43万元,1990年认购80.17万元。
  特种国债。1989年国家发行特种国债。规定由各机关单位购买。偿还期五年,年利率6%,当年分配任务27万元,实认购27万元。1990年分配任务42万元,实认购47.42万元。
  特种保值公债。1989年国家发行特种保值公债。发行办法、利率、偿还办法和1986年以来的国库券相同,偿还期限为五年。分配任务228.79万元,实认购250.76万元。
  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1985年由甘肃省各银行发行,面额有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四种,从购买之日起记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资三年者,年利率5.1%、五年者,年利率6%,个人集资三年者年利率7.5%,千元以下者不记名,不挂失。永昌县任务为148万元,实际认购116.78万元。其中集体认购74.25万元,个人认购42.53万元。
  第二节保险
  1951年4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永昌设立代理处,由县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由行长兼主任,全县保险15户。1952年,全县办理牲畜保险100笔。共承包8072头,保险额38.07亿元(旧币、下同),保险费1.58亿元。强制保险定期1笔,固定22笔,流动5笔,保险费9378万元,职工团体人身保险1笔,保险费70.58万元,火险13笔,保险费231.2万元。1953年1月29日,永昌县代理处扩大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县支公司。属武威中心公司领导,给永昌分配牲畜保险任务4.27亿元,财产保险1亿元。1957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县支公司撤消,业务交武威保险公司。1985年元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河西堡设立办事处,承办永昌和河西堡地区保险业务,开办的保险种类有机动车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简易人身,货物运输,旅客意外伤害等六种,全年共收保险费(新人民币)29万元,支付各种赔款11.5万元。
  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昌市支公司设永昌县办事处,开展保险业务。1988年改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昌县支公司。下设业务股、财务股、理赔股。在部分乡镇设立保险代办所,有正式职工10人,专职和兼职代办员11人。1986年以来主要开办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四大类,计78个险种。各项保险业务均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甘肃省分公司制定的利率。自1986年以来开办保险业务达1.7亿元,积累了一批责任准备金。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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