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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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8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619-6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财政体制,主要以征收土地税为主,工商税很少。各地财政收入除核定地方财政开支外,余额全部上缴朝廷。
关键词: 永昌县 财政体制 财政管理

内容

清代实行专制财政,由朝廷核定额数,各地按规定执行,主要以征收土地税为主,工商税很少。各地财政收入除核定地方财政开支外,余额全部上缴朝廷。
  民国十七年(1928),规定县附属于省。三十一年(1942),县始建立自治财政,开征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及部分国税分拨等收入为固定财政来源。三十五年(1946)七月,改为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制,仍以征收田赋税为主,伴以工商各税,附加摊派。临时性杂捐大量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集中于中央,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制度。1953年,财政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制,县上始建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建立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分别使用和管理的体制。1958年财政下放后,甘肃省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全部划归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留存和上解比率。县财政实行自行平衡、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制度。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的办法。1970年,国家再一次下放企业,下放财政,县财政实行“收入大包干”,核定地方收入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包干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给予补助。1980年,试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办法,称为“分灶吃饭”,改变了传统的统支做法。
  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均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永昌电力税收入全部上划,县财政由上缴县变为补贴县(市财政补贴169.2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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