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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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8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3
页码: 619-6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财政管理,包括了财政体制、财政管理。
关键词: 永昌县 财政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实行专制财政,由朝廷核定额数,各地按规定执行,主要以征收土地税为主,工商税很少。各地财政收入除核定地方财政开支外,余额全部上缴朝廷。
  民国十七年(1928),规定县附属于省。三十一年(1942),县始建立自治财政,开征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及部分国税分拨等收入为固定财政来源。三十五年(1946)七月,改为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制,仍以征收田赋税为主,伴以工商各税,附加摊派。临时性杂捐大量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集中于中央,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制度。1953年,财政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制,县上始建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建立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分别使用和管理的体制。1958年财政下放后,甘肃省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全部划归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留存和上解比率。县财政实行自行平衡、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制度。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的办法。1970年,国家再一次下放企业,下放财政,县财政实行“收入大包干”,核定地方收入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包干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给予补助。1980年,试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办法,称为“分灶吃饭”,改变了传统的统支做法。
  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均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永昌电力税收入全部上划,县财政由上缴县变为补贴县(市财政补贴169.2万元)。
  第二节 财政管理
  民国时财政管理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级财政以预算管理体制为主。
  1950至1953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地方预算收入一律上缴中央,地方预算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地方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关系。1953至1957年,预算管理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规定地方收入范围,多收可以多支,适当地扩大了地方财政机动权。1959至1970年,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把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联系起来,调动了地方管理财政的积极性。1971至1973年,预算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至1975年,改为“收支按预算比例留成,超支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预算指标包干”的办法。从1976至1979年,恢复了1973年的办法。1980至1983年,重新修定并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80%归中央,20%归地方财政。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1986年以后,财政管理,严格推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县财政局内设监察股,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县政府设审计局,对全县各部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工作,加强了财政管理工作(审计详综合卷)。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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