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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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收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8
页码: 599-6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税收,包括了农牧业税、工商业各税、农业税。
关键词: 永昌县 税收 财政税务

内容

一、农牧业税
  农业税清顺治二年(1644),地粮额征屯科垦禄地59.44万亩,屯科垦禄召学水粮1.19万石,屯科垦禄旧例草11.45万束。陆续劝民新垦过地33.18万亩,征粮497石。十四年(1656年),实征屯科垦禄地5.3万亩,屯科垦粮1.02万石,每石外随征马料5升,共513石。召学无地水粮453石,例不征马草束。废藩禄粮411石,例不征马粮,屯科垦禄草11.39万束,废藩地租银12两。雍正十年(1732)额征熟地55.18万亩,其中上地1.49万亩、中地17.37万亩、下地36.32万亩。另有废藩更名地,中下地共计5700亩。除召学粮外,实征科更名粮1.71万石、正草10.79万束。乾隆三年(1738),实征熟地37.22万亩。其中上地1.5万亩,每亩征粮5升;中地16.3万亩,每亩征粮3升;下地19.43万亩,每亩征粮1.3升。实征科更粮8275石,正草折新例小草21.28万束。以粮载丁共征丁银119两,零地租银12两。乾隆五十年(1785),原额屯科地54.84万亩,除历年水冲沙压等地外,实核熟地36.88万亩。其中上地1.58万亩,每亩征粮5升;中地17.42万亩,每亩征粮3升;下地17.81万亩,每亩征粮1.5斗。实征仓斗正粮8144石,外加无地学水征粮333石,共计实征粮8477石;每石加耗1.5升,共计征耗羡粮1271石;共征草20.64万束(不含水冲沙压地);实征地丁银131两(内有地租银12两);实征耗羡银19两;少数民族贡马6匹,共折征银48两。嘉庆二十一年(1816)增设地丁、正耗银151两。道光三年至十二年(1823至1832年),全县屯科共地55.66万亩,共征本色正粮1.07万石,征本色小草2.76万束。光绪年间,每年征获仓斗正粮6629石,加一五耗粮994石;征草原额7斤,共计征草20.64万束;地丁银173两。
  民国元年(1912),将田赋征收改为正副合一。将清代的地丁(地税、丁粮的合称)、火耗(实物折银解往户部的成色差额及铸熔成型时的损耗)、本余(火耗之外,每两提六钱,是变相加赋)统改称正税,又将津贴、捐输合并称为副税。原额屯科更名,永昌耕地总面积56.6万亩,除荒地外,熟地31.18万亩,征地丁粮草折价2.35万元、本色粮1821石。三年(1914)派定验契税1.67万元。十五年,征收粮本二折八,计征8317石。十八年(1929),全县大饥荒,田赋照征或部分豁免。二十五年(1936)军队征粮额提高到田赋正粮额之上,并停止征营粮草,采用给价公欠的办法,后改称军粮,按市价70%给价,征收的田赋由省经办。三十年(1941)按当年田赋正税和附加征收,以法币折合粮食为标准,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征收田赋、地丁、正杂粮折合法币256.96万元,草束折法币462.88万元;三十二年(1943年),实行军粮征借,先征一借半,后征一借一,同时交纳。次年,直接改为征借,粮食征购成为田赋征购的另一条途径,又将田亩划为上下两等,上地每亩征粮5升,每亩应征地丁科征银一分多,每亩应征科征本色草束3分3厘多;下地每亩应征粮1.3升,应征草3分3厘。二十九至三十一年(1940至1942年),实行土地陈报调整赋税制度,陈报前全县土地为29.87万亩,陈报后为61.49万亩,净增土地31.62万亩;陈报前征收田赋粮12564石,陈报后征收29009石,净增田赋粮16446石。因土地荒芜,农民无法按数上缴,仍调整为12459石。地方附加粮由3%增加到了15左右。三十一年(1942)共征粮(包括公粮、借征军粮、附加粮)16912石。军粮征借入库后,一律交军队(后勤单位),到春荒时转卖给商人,商人高价出售,大发其财。三十四年(1945),将征粮分配定为中央三成、省二成、县五成,征借粮全部交拨中央。实征公粮8727石。三十五年(1946),随赋借购,全县应征田赋小麦12459石,实征3734石;应借征12459石,实借征3734石,均不到一半。是年,又进行了征实、征借工作。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给农民增加了公粮外运的负担,将永昌县公粮运往武威、张掖、酒泉、新疆等地,一直延续到1949年方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首先清理了全县粮仓,其中永宁仓库清理出小麦5506石,谷子238石。1950年将“田赋粮”改称农业税,群众称公粮。按累进税制共征公粮211.27万斤,征收附加粮42.26万斤,共计收入253.53万斤,支援解放军支出公粮61.19万斤,支出附加粮9.87万斤,结余182.46万斤。1953年土改后,全县评定正常年景产量为4787万斤,分为24个税级,税率按7%至30%计征,农业人口10.76万人,共征收税额572.7万斤,人均负担53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纳税单位。1957年,调整常年产量时,也调整了税率,平均比1956年降低0.3%。调整后最高为21%,最低为12%,当年开垦的荒地免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进行了税制改革,废除了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全县核定计税面积为46万亩,常年产量为6948万斤,平均税率为13%,计征税额为940万斤,平均每人负担64斤。1961年,核实全县计税面积为29.46万亩(不含社员自留地和各项基本建设占用地),常年产量为3716.73万斤,平均税率12.7%,计征额为282万斤,亩平均负担为162斤,降低了0.12%,并规定从本年起三年不变,实行丰收不加税,小灾不减税,包干上缴的政策。1965年,又一次调整、解决了队与队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计征税率由15%降为9.32%,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按规定征收农业附加税。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承包户按承包合同替生产队向国家纳税。国营农牧场,由连队交纳改由家庭农场负责人直接交纳。1985年各乡镇成立财政所以后,农业税直接由乡(镇)财政所收取。所收税金按规定满足本乡的各项费用外,其余上交县财政局。
  农业税减免清顺治二年(1645),豁免抛荒屯科垦地9.82万亩,屯科垦粮1593石、屯科垦草1.59万束。雍正五年(1727),对十九名孤贫者每年每人供口粮3.6石,共计供口粮68.4石。乾隆三十一年(1766),豁除沙压地1.75万亩,正粮312石,小草8039束。道光二十四年(1844),免过荒粮787石,小草2.02万束。光绪元年(1875),豁免了同治七年(1867)以后兵变积欠粮。二十一年(1895),发给受灾难民牛本银子1212两,发仓粮506石。二十四年(1897),蠲免4分正粮14石,随一五耗粮3石、小草359束。三十二年豁免粮1.3石、耗粮1石、小草286束。民国十六年(1927)、十八年(1929)、二十九年(1940),分别有较大的三次灾情免税,政府拨款赈济。部分的豁免间或有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不够起征点的免征,以后逐年免征税的有开垦荒地、改河造田、平整土地,从有收入起免征1至3年。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校试验生产、社员自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及宅旁隙地种植物免征农业税。移民新垦荒地2至3年免税。对灾情实行“轻灾少减,重灾
  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1965年,采取税率排队分级调整,税率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超过部分全部减免。1977年至1979年,全县有7个人民公社不同程度地遭到了大风、低温、洪水及连阴雨等自然灾害,在此期间,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不够起征的生产队82个,均实行交代金的办法,免粮58.23万斤,折交代金9.31万元;有20个生产队人均分配不到50元,口粮不到300斤,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免税政策;另对19个受灾害袭击的生产队免税9.31万斤。三年共免农业税13.64万斤;不够起征点免税的生产队62个,免税44.59万斤。1980年,有11个生产队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共免征农业税2610斤。1981年,六坝公社、北海子公社的70个生产队农作物受灾,共免征农业税36.9万斤,对已经交纳入库的5个生产队的2.2万斤公粮,按价如数作了退库,免税1000户、4911人。1983至1985年,有391户农户,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免交农业税59.89万斤;金昌市农垦分公司国营八一农场免交农业税32.7万斤;县办机关农场免交农业税59.89万斤。1984年4月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减免农业税19.82万斤,其中生产队减免14.04万斤,社员个人减免5.78万斤。
  1986年至1990年对永昌县各乡镇受灾村队,金昌市农垦分公司、农村特别困难户均进行农业税减免,年减免粮数在16万至30万斤之间。1990年共减免农业税粮19.5万斤。折合人民币4.9万元,其中给金昌农垦分公司减免粮9.45万斤,折合人民币2.4万元。
  牧业税清顺治十四年(1657)编《凉镇志》载:“畜税银十二两一钱七分六厘”,后诸《永昌县志》均记:“畜契税无定额,尽收尽解”。民国四年(1915)四月,国民政府开征驼捐,规定每峰驼捐税2元,后称牲畜放牧税,或称草头税、公荒牧租;规定凡在公共荒地放牧者均征草头税,课征骆驼、骡、马,每匹(峰)每年征法币200元,牛、驴每头每年征法币100元,羊每只每年征法币4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牧业税。1955年,大牲畜折为绵羊,每只按9元计算,对在县境内放牧的阿拉善旗、张掖、山丹等县的牲畜,一律按照牧业税征收办法征收,税率定为3%,牧区20只羊为起征点,农牧业合作社和纯牧户30只羊为起征点,实行到1957年止。1958年,直接由乡征收,并清理了前两年拖欠的牧业税,收回牧业税欠款1.22万元,同时把收回的尾欠牧业税又按比例,40%下放给乡政府留用,60%上缴县。1959年,对不满6个月的骆驼、马驹、24个月的牛犊、12个月的绵羊和山羊及役畜均不征税。规定将其它牲畜折算作绵羊以标准征税,每个骆驼、马、犏牛、牦牛、黄牛、山羊分别折绵羊10只、8只、5只、4只、3只、0.5只。将全县划分为3个税率区,西河、三堡乡、焦家庄乡每只羊定价9.5元,东河区、城关镇每只羊定价9.0元,清河区、西坡、双湾乡每只羊定价8.50元,税率为3%。并规定农业合作社40只羊为起征点,社员自留羊5只为起征点,个体农户3只羊为起征点(常年放牧的大牲畜按折合率计算在内),全县当年共征牧业税29.4万元。1961年,牧业税以当年总收入(包括畜产品出售)计征,不满200元的免征,税率为3%。1959至1961年,每年只完成60%至70%左右。1962年,牧业税由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和稽征组负责征收。1981年,社员承包放牧的马、牛、绵羊、山羊、骆驼征税,是以羊3只为起征点,马、牛、骆驼各一头(匹)为起征点。每只绵羊征税0.25元、山羊0.125元、马和牛0.5元、骆驼0.4元。1985年乡财政所成立后,每年由县财政局下达指标,由乡财政所根据农户养羊多少,收少量税金。1955年以来牧业税的征收情况见表169。
  二、工商业各税
  清顺治二年(1645),额征油梁、水磨课银52两,当铺银15两。乾隆三年(1738),当铺商52户,每户每年纳当税银5两,共征银260两、上解凉州府;油梁、水磨税银177两、盐税银43两、牙贴税银2两。到五十年(1785)税目税率均未有多大改变。
  民国时期的工商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省上经办的国税有:酒类产销税,正税2.5%,附加1%;酒类公卖税,正税0.25%,附加1%;烟类产销税,正税2.5%,附加1%;烟类公卖税,正税2%,附加1%;百货税,按品种年抽一次,正税1.5%至2.5%,附加1%,印花税,税率:5%,后增到10%,按全县商业户资本大小,分摊承缴。地方税(包括省、县两级)有:牲畜税,正税5%,附加2%,牙纪税3%;牲畜牙(交易)税,正税3%,附加1%,牙纪3%;粮食斗捐,正税1.8%,牙纪3%;油牙税,正税3%,附加4%,附加省税1%,地方税3%;煤炭牙税3%;煤车捐,每月每辆车银元5角;木料牙税,正税3%,附加税4%,附加省税1%,地方税3%;面粉牙税,正税3%;皮牙税,正税8%;毛牙税,正税5%;屠宰税,正税为牛和羊银元各4角、猪银元6角,附加为牛银元1元、羊银元1角、猪银元2角5分(包括卫生检验费);油磨税,按季征收(分水磨、旱磨),磨税最高为15元,最低为5元,油房最高15元,最低4元;契税,正税6%;典契税,正税3%;粟税(俗叫花税),光绪二十二年(1896)开征,川地亩征收银1钱,山坡地亩征收银6分,后来增加到每亩水地3钱、川原地2钱、山坡地1钱。民国四年(1915)将“烟苗税”改为“青苗税”。十二年(1923)开征“烟亩罚款”,亩征收银币五元,并允许县长截留4%,在农村设“财政专员”专门征收。十六年(1927)又对不种大烟的罚征“懒款”,亩罚款银币13至15元,后一亩按亩半或二亩征收罚款,种植者将60%的收入缴纳了烟税。二十六年(1937)向出售大烟者征收牌照捐、印花税、工本费等。并相继开征的有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遗产税、临商税、财产出售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土地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公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牌照税等。下表170取民国三十六年捐税征集情况以见一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颂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纲要》,规定除了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物价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未开征)、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了棉纱统销税,全县征收13.1万元。1953年1月,对原工商业税制修正为:货物、商品流通、牲畜交易、工商业、印花、车船使用牌照、屠宰、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利息所得、盐、关等12种,共征税20.9万元。1958年原商品流通、货物、营业、印花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止了利益所得税,全年完成工商各税186.2万元,其中工商税170.5万元,所得税4.9万元,地方税10.8万元。1962年开征了市场交易税,完成工商各税90.1万元。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工商税尚有9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贸易税,全县工商各税219.8万元。1973年试行工商税,取消了对中间产品征税等规定,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停征牲畜交易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66年到1982年开征三种税收,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79年,完成工商各税984.5万元,超计划51.8万元;监缴县级国营企业税收入20万元,省级企业税收入8695.5万元;监汇省级企业利润43.3万元,监缴省企业折旧基金255.9万元,地级企业折旧基金4.98万元。1982年后,陆续开征的有烧油特别税、增值税、建筑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着重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的制度。主要建立了以产品税为主体的税制。全县共收工商各税917.5万元。1984至1985年国家制定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盐税、关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以后税种增加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等税种。共有纳税户1719户,其中国营企业218户,集体企业277户、个体企业1224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一次财政税收大检查。其中1983至1985年两次规模较大,全县共查出违纪金额58.09万元,应入库金额为32.27万元,已入库31.15万元,入库率达到96.5%。1986年至1990年,每年都进行税收大检查。对各年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均依照政策规定作了处理。违纪资金均上交国库。1986年检查1215户,查出偷漏税资金17.9万元,入库14.6万元。1989年被查1436户,查出违纪资金92.6万元,入库97万元(包括罚款及滞纳金)。1990年被查1719户,查出违纪资金58.8万元,入库53.8万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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