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财政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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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67
颗粒名称: 卷十七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25
页码: 597-6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财政税务,包括了机构、收入、工商业各税、企业收入。
关键词: 永昌县 财政税务 地方财政

内容

永昌县财赋,清以前无记载。
  清朝时主要以田赋收入为主,杂税收入比重很小。乾隆五十年(1785),全县征正粮、耗粮、无地学水粮共计9750石(仓斗),征地方杂税包括当税、油磨税、盐税、牙税、畜、契税以及少数民族贡马等项,共计折银426.33两,各项开支9243两。由于清政府财政实行统收统发的中央集权制,所有开支均源于赋税,不足者由政府统一拨发。
  民国初期,将清代的地丁、火耗、本余等项目统改为正税,将津贴、捐输等项目合为副税。后改称田赋粮、军粮、征借粮等名目,并先后开征印花税、营业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驼捐等,而临时摊派的捐税往往名目更多,不下几十种。税收权力多被地方驻军把持,无限制地派款派捐,致使政府财政失控,人民负担过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原则。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工商各税和上级拨款。支出首先用于工农业基本建设、生产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1949年将“田赋”改为农业税,或称公粮,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贯彻依率计征,合理负担,灾情减免,社会救济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财政收入从1950年开始,稳定增长。“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年均发生赤字15.3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81年达到1241.8万元,1983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按税种划分了各级财政收入,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一定形式固定下来,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1985年财政收入802.8万元。1986年将县境内部分中央省市企业等税户交金昌市,永昌县由财政上缴县,变为财政补贴县。金昌市每年为永昌县划拨定额补贴168万元左右。省市每年都划拨一定数量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1990年全县各项财政收入为4493.2万元,其中县内财政收入1966.6万元,省市拨专项资金2458.6万元。
  第一章 机构
  县级机构清代沿用明制,县设户房,管理财务、地亩、粮租、契税、杂税等。
  民国初年,设直接税局分处,后改直接税局、税务征收局、国税局等。但因永昌县税源征收额不大,后改设税捐稽征处,统管山丹、民乐、永昌3个县,专管烟酒、皮毛营业等税。二十四年(1935)设第二科(管财政)。三十年(1941)八月增设田赋管理处,主管公粮征收、土地税及军粮调运工作。到三十二年(1943)改称为田赋粮食管理处。三十二年,设财政科,编制7人,专管公粮契税等项税收。
  1949年9月23日,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科,12月27日设立税务局,编制12人。1954年,财政科编制9人,税务局编制16人。1958年8月1日,财政科、税务局合并,设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税收,曾一度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1961年9月25日,财政、税务分设。1966年10月23日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合并成立财贸办公室。1969年2月25日,成立财税工作服务站,代替财贸办公室,下设人秘、预算会计、业务股。1970年8月28日,恢复财税局。1977年,财税局下设人秘、企财、税务、预算4个股,职工44人,负责县境内209户国营和集体企业、12个人民公社、128个生产大队、852个生产队的财税征收和管理工作。1982年10月,县财税局分设为财政局、税务局。1990年财政局设人秘、企财、农财、预算、行财、预算外、监察7个股,共有职工25人。税务局设人教、监察、税政、计会等股和办公室、发票管理所、税检室、稽查队,辖10个基层单位,共有职工143人。
  基层机构1953年1月16日设宁远堡税务所。1954年5月19日,设南泉税务所。1956年迁宁远税务所至河西堡,称河西堡税务所,并在东河、西河、清河地区及城郊分别设立了稽征组。1963年,设立金川税务所(1969年改称财税所,1982年划给金昌市管辖)。1964年成立东河、西河、清河税务所和城郊专管组。1969年,以上各税务所和城郊专管组一律改为财税所,并设立金川、河西堡财税所。1984年成立了永昌县河西堡税
  务分局,隶属县税务局;西河财税所划分为新城子和红山窑财税所。1986年后,先后成立河西堡镇、城关镇2个市场管理所,1990年县税务局下辖河西堡税务分局和7个基层税务所,和2个市场管理所。
  1985年,开始在各乡镇建立财政所,共配备干部45名,征收农、林、牧和土地占用税及农林特产税。并负责支付所在乡镇级范围内的行政、事业费用。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额上交、缺额补贴”的原则。1990年10个乡镇财政所共有职工39人。
  第二章 收入
  第一节 税收
  一、农牧业税
  农业税清顺治二年(1644),地粮额征屯科垦禄地59.44万亩,屯科垦禄召学水粮1.19万石,屯科垦禄旧例草11.45万束。陆续劝民新垦过地33.18万亩,征粮497石。十四年(1656年),实征屯科垦禄地5.3万亩,屯科垦粮1.02万石,每石外随征马料5升,共513石。召学无地水粮453石,例不征马草束。废藩禄粮411石,例不征马粮,屯科垦禄草11.39万束,废藩地租银12两。雍正十年(1732)额征熟地55.18万亩,其中上地1.49万亩、中地17.37万亩、下地36.32万亩。另有废藩更名地,中下地共计5700亩。除召学粮外,实征科更名粮1.71万石、正草10.79万束。乾隆三年(1738),实征熟地37.22万亩。其中上地1.5万亩,每亩征粮5升;中地16.3万亩,每亩征粮3升;下地19.43万亩,每亩征粮1.3升。实征科更粮8275石,正草折新例小草21.28万束。以粮载丁共征丁银119两,零地租银12两。乾隆五十年(1785),原额屯科地54.84万亩,除历年水冲沙压等地外,实核熟地36.88万亩。其中上地1.58万亩,每亩征粮5升;中地17.42万亩,每亩征粮3升;下地17.81万亩,每亩征粮1.5斗。实征仓斗正粮8144石,外加无地学水征粮333石,共计实征粮8477石;每石加耗1.5升,共计征耗羡粮1271石;共征草20.64万束(不含水冲沙压地);实征地丁银131两(内有地租银12两);实征耗羡银19两;少数民族贡马6匹,共折征银48两。嘉庆二十一年(1816)增设地丁、正耗银151两。道光三年至十二年(1823至1832年),全县屯科共地55.66万亩,共征本色正粮1.07万石,征本色小草2.76万束。光绪年间,每年征获仓斗正粮6629石,加一五耗粮994石;征草原额7斤,共计征草20.64万束;地丁银173两。
  民国元年(1912),将田赋征收改为正副合一。将清代的地丁(地税、丁粮的合称)、火耗(实物折银解往户部的成色差额及铸熔成型时的损耗)、本余(火耗之外,每两提六钱,是变相加赋)统改称正税,又将津贴、捐输合并称为副税。原额屯科更名,永昌耕地总面积56.6万亩,除荒地外,熟地31.18万亩,征地丁粮草折价2.35万元、本色粮1821石。三年(1914)派定验契税1.67万元。十五年,征收粮本二折八,计征8317石。十八年(1929),全县大饥荒,田赋照征或部分豁免。二十五年(1936)军队征粮额提高到田赋正粮额之上,并停止征营粮草,采用给价公欠的办法,后改称军粮,按市价70%给价,征收的田赋由省经办。三十年(1941)按当年田赋正税和附加征收,以法币折合粮食为标准,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征收田赋、地丁、正杂粮折合法币256.96万元,草束折法币462.88万元;三十二年(1943年),实行军粮征借,先征一借半,后征一借一,同时交纳。次年,直接改为征借,粮食征购成为田赋征购的另一条途径,又将田亩划为上下两等,上地每亩征粮5升,每亩应征地丁科征银一分多,每亩应征科征本色草束3分3厘多;下地每亩应征粮1.3升,应征草3分3厘。二十九至三十一年(1940至1942年),实行土地陈报调整赋税制度,陈报前全县土地为29.87万亩,陈报后为61.49万亩,净增土地31.62万亩;陈报前征收田赋粮12564石,陈报后征收29009石,净增田赋粮16446石。因土地荒芜,农民无法按数上缴,仍调整为12459石。地方附加粮由3%增加到了15左右。三十一年(1942)共征粮(包括公粮、借征军粮、附加粮)16912石。军粮征借入库后,一律交军队(后勤单位),到春荒时转卖给商人,商人高价出售,大发其财。三十四年(1945),将征粮分配定为中央三成、省二成、县五成,征借粮全部交拨中央。实征公粮8727石。三十五年(1946),随赋借购,全县应征田赋小麦12459石,实征3734石;应借征12459石,实借征3734石,均不到一半。是年,又进行了征实、征借工作。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给农民增加了公粮外运的负担,将永昌县公粮运往武威、张掖、酒泉、新疆等地,一直延续到1949年方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首先清理了全县粮仓,其中永宁仓库清理出小麦5506石,谷子238石。1950年将“田赋粮”改称农业税,群众称公粮。按累进税制共征公粮211.27万斤,征收附加粮42.26万斤,共计收入253.53万斤,支援解放军支出公粮61.19万斤,支出附加粮9.87万斤,结余182.46万斤。1953年土改后,全县评定正常年景产量为4787万斤,分为24个税级,税率按7%至30%计征,农业人口10.76万人,共征收税额572.7万斤,人均负担53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纳税单位。1957年,调整常年产量时,也调整了税率,平均比1956年降低0.3%。调整后最高为21%,最低为12%,当年开垦的荒地免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进行了税制改革,废除了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全县核定计税面积为46万亩,常年产量为6948万斤,平均税率为13%,计征税额为940万斤,平均每人负担64斤。1961年,核实全县计税面积为29.46万亩(不含社员自留地和各项基本建设占用地),常年产量为3716.73万斤,平均税率12.7%,计征额为282万斤,亩平均负担为162斤,降低了0.12%,并规定从本年起三年不变,实行丰收不加税,小灾不减税,包干上缴的政策。1965年,又一次调整、解决了队与队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计征税率由15%降为9.32%,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按规定征收农业附加税。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承包户按承包合同替生产队向国家纳税。国营农牧场,由连队交纳改由家庭农场负责人直接交纳。1985年各乡镇成立财政所以后,农业税直接由乡(镇)财政所收取。所收税金按规定满足本乡的各项费用外,其余上交县财政局。
  农业税减免清顺治二年(1645),豁免抛荒屯科垦地9.82万亩,屯科垦粮1593石、屯科垦草1.59万束。雍正五年(1727),对十九名孤贫者每年每人供口粮3.6石,共计供口粮68.4石。乾隆三十一年(1766),豁除沙压地1.75万亩,正粮312石,小草8039束。道光二十四年(1844),免过荒粮787石,小草2.02万束。光绪元年(1875),豁免了同治七年(1867)以后兵变积欠粮。二十一年(1895),发给受灾难民牛本银子1212两,发仓粮506石。二十四年(1897),蠲免4分正粮14石,随一五耗粮3石、小草359束。三十二年豁免粮1.3石、耗粮1石、小草286束。民国十六年(1927)、十八年(1929)、二十九年(1940),分别有较大的三次灾情免税,政府拨款赈济。部分的豁免间或有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不够起征点的免征,以后逐年免征税的有开垦荒地、改河造田、平整土地,从有收入起免征1至3年。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校试验生产、社员自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及宅旁隙地种植物免征农业税。移民新垦荒地2至3年免税。对灾情实行“轻灾少减,重灾
  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1965年,采取税率排队分级调整,税率不得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超过部分全部减免。1977年至1979年,全县有7个人民公社不同程度地遭到了大风、低温、洪水及连阴雨等自然灾害,在此期间,人均口粮在300斤以下,不够起征的生产队82个,均实行交代金的办法,免粮58.23万斤,折交代金9.31万元;有20个生产队人均分配不到50元,口粮不到300斤,实行一定3年不变的免税政策;另对19个受灾害袭击的生产队免税9.31万斤。三年共免农业税13.64万斤;不够起征点免税的生产队62个,免税44.59万斤。1980年,有11个生产队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共免征农业税2610斤。1981年,六坝公社、北海子公社的70个生产队农作物受灾,共免征农业税36.9万斤,对已经交纳入库的5个生产队的2.2万斤公粮,按价如数作了退库,免税1000户、4911人。1983至1985年,有391户农户,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免交农业税59.89万斤;金昌市农垦分公司国营八一农场免交农业税32.7万斤;县办机关农场免交农业税59.89万斤。1984年4月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县减免农业税19.82万斤,其中生产队减免14.04万斤,社员个人减免5.78万斤。
  1986年至1990年对永昌县各乡镇受灾村队,金昌市农垦分公司、农村特别困难户均进行农业税减免,年减免粮数在16万至30万斤之间。1990年共减免农业税粮19.5万斤。折合人民币4.9万元,其中给金昌农垦分公司减免粮9.45万斤,折合人民币2.4万元。
  牧业税清顺治十四年(1657)编《凉镇志》载:“畜税银十二两一钱七分六厘”,后诸《永昌县志》均记:“畜契税无定额,尽收尽解”。民国四年(1915)四月,国民政府开征驼捐,规定每峰驼捐税2元,后称牲畜放牧税,或称草头税、公荒牧租;规定凡在公共荒地放牧者均征草头税,课征骆驼、骡、马,每匹(峰)每年征法币200元,牛、驴每头每年征法币100元,羊每只每年征法币4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牧业税。1955年,大牲畜折为绵羊,每只按9元计算,对在县境内放牧的阿拉善旗、张掖、山丹等县的牲畜,一律按照牧业税征收办法征收,税率定为3%,牧区20只羊为起征点,农牧业合作社和纯牧户30只羊为起征点,实行到1957年止。1958年,直接由乡征收,并清理了前两年拖欠的牧业税,收回牧业税欠款1.22万元,同时把收回的尾欠牧业税又按比例,40%下放给乡政府留用,60%上缴县。1959年,对不满6个月的骆驼、马驹、24个月的牛犊、12个月的绵羊和山羊及役畜均不征税。规定将其它牲畜折算作绵羊以标准征税,每个骆驼、马、犏牛、牦牛、黄牛、山羊分别折绵羊10只、8只、5只、4只、3只、0.5只。将全县划分为3个税率区,西河、三堡乡、焦家庄乡每只羊定价9.5元,东河区、城关镇每只羊定价9.0元,清河区、西坡、双湾乡每只羊定价8.50元,税率为3%。并规定农业合作社40只羊为起征点,社员自留羊5只为起征点,个体农户3只羊为起征点(常年放牧的大牲畜按折合率计算在内),全县当年共征牧业税29.4万元。1961年,牧业税以当年总收入(包括畜产品出售)计征,不满200元的免征,税率为3%。1959至1961年,每年只完成60%至70%左右。1962年,牧业税由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和稽征组负责征收。1981年,社员承包放牧的马、牛、绵羊、山羊、骆驼征税,是以羊3只为起征点,马、牛、骆驼各一头(匹)为起征点。每只绵羊征税0.25元、山羊0.125元、马和牛0.5元、骆驼0.4元。1985年乡财政所成立后,每年由县财政局下达指标,由乡财政所根据农户养羊多少,收少量税金。1955年以来牧业税的征收情况见表169。
  二、工商业各税
  清顺治二年(1645),额征油梁、水磨课银52两,当铺银15两。乾隆三年(1738),当铺商52户,每户每年纳当税银5两,共征银260两、上解凉州府;油梁、水磨税银177两、盐税银43两、牙贴税银2两。到五十年(1785)税目税率均未有多大改变。
  民国时期的工商税,分国税和地方税两大类。省上经办的国税有:酒类产销税,正税2.5%,附加1%;酒类公卖税,正税0.25%,附加1%;烟类产销税,正税2.5%,附加1%;烟类公卖税,正税2%,附加1%;百货税,按品种年抽一次,正税1.5%至2.5%,附加1%,印花税,税率:5%,后增到10%,按全县商业户资本大小,分摊承缴。地方税(包括省、县两级)有:牲畜税,正税5%,附加2%,牙纪税3%;牲畜牙(交易)税,正税3%,附加1%,牙纪3%;粮食斗捐,正税1.8%,牙纪3%;油牙税,正税3%,附加4%,附加省税1%,地方税3%;煤炭牙税3%;煤车捐,每月每辆车银元5角;木料牙税,正税3%,附加税4%,附加省税1%,地方税3%;面粉牙税,正税3%;皮牙税,正税8%;毛牙税,正税5%;屠宰税,正税为牛和羊银元各4角、猪银元6角,附加为牛银元1元、羊银元1角、猪银元2角5分(包括卫生检验费);油磨税,按季征收(分水磨、旱磨),磨税最高为15元,最低为5元,油房最高15元,最低4元;契税,正税6%;典契税,正税3%;粟税(俗叫花税),光绪二十二年(1896)开征,川地亩征收银1钱,山坡地亩征收银6分,后来增加到每亩水地3钱、川原地2钱、山坡地1钱。民国四年(1915)将“烟苗税”改为“青苗税”。十二年(1923)开征“烟亩罚款”,亩征收银币五元,并允许县长截留4%,在农村设“财政专员”专门征收。十六年(1927)又对不种大烟的罚征“懒款”,亩罚款银币13至15元,后一亩按亩半或二亩征收罚款,种植者将60%的收入缴纳了烟税。二十六年(1937)向出售大烟者征收牌照捐、印花税、工本费等。并相继开征的有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遗产税、临商税、财产出售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土地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公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牌照税等。下表170取民国三十六年捐税征集情况以见一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颂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纲要》,规定除了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物价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未开征)、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了棉纱统销税,全县征收13.1万元。1953年1月,对原工商业税制修正为:货物、商品流通、牲畜交易、工商业、印花、车船使用牌照、屠宰、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利息所得、盐、关等12种,共征税20.9万元。1958年原商品流通、货物、营业、印花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止了利益所得税,全年完成工商各税186.2万元,其中工商税170.5万元,所得税4.9万元,地方税10.8万元。1962年开征了市场交易税,完成工商各税90.1万元。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工商税尚有9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贸易税,全县工商各税219.8万元。1973年试行工商税,取消了对中间产品征税等规定,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停征牲畜交易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66年到1982年开征三种税收,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79年,完成工商各税984.5万元,超计划51.8万元;监缴县级国营企业税收入20万元,省级企业税收入8695.5万元;监汇省级企业利润43.3万元,监缴省企业折旧基金255.9万元,地级企业折旧基金4.98万元。1982年后,陆续开征的有烧油特别税、增值税、建筑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着重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第一步“利税”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的制度。主要建立了以产品税为主体的税制。全县共收工商各税917.5万元。1984至1985年国家制定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盐税、关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以后税种增加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等税种。共有纳税户1719户,其中国营企业218户,集体企业277户、个体企业1224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年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一次财政税收大检查。其中1983至1985年两次规模较大,全县共查出违纪金额58.09万元,应入库金额为32.27万元,已入库31.15万元,入库率达到96.5%。1986年至1990年,每年都进行税收大检查。对各年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均依照政策规定作了处理。违纪资金均上交国库。1986年检查1215户,查出偷漏税资金17.9万元,入库14.6万元。1989年被查1436户,查出违纪资金92.6万元,入库97万元(包括罚款及滞纳金)。1990年被查1719户,查出违纪资金58.8万元,入库53.8万元。
  第二节 企业收入
  1953至1957年,全县所有的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20%作为企业发展生产的费用,80%上交国库,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也全部上交,商业企业由省商业厅管理,不通过县财政预算。1958年,地方工业全部实行金额利润分成办法,企业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后,20%上交财政,80%留给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并一定三年不变。商业企业,按利润的40%作为留成,县财政只分成国营商业留成的20%和公私合营商业留成的30%。所有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县财政。全年企业收入78.6万元,其中商业65.6万元。1959年公私合营企业由缴纳所得税变为上缴利润。全年全部企业收入达172.9万元,其中工业企业38.9万元,商业企业93.9万元。1960年达239.3万元,工
  业收入猛增到108.5万元。1961年县属国营工业企业所得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亏损者给予补贴,这一制度延续到1972年。1963年,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成,其中县财政分成30%。1966年商业企业改利润留成为全部上缴国库、亏损补贴的制度。1973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由财政、主管局和企业分成,县财政占10%,主管局占20%,企业留成70%,企业收入只10.6万元。1977年,商业企业又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县财政分成利润的30%,全年企业收入109.5万元,其中工业收入7.1万元,商业收入99.5万元。1983年,全县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29户,其中工业企业3户,交通运输业1户,商业企业21户,供销企业1户,文教卫生企业1户,其他企业2户。产(商)品销售收入3743.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6.3万元,计税所得额106.3万元,缴所得税55.04万元,企业留利35.7万元。1985年,属于县管辖的国营企业44户,其中工业企业3户,商业企业37户,交通运输企业1户,招待所1户,文教卫生企业1户,其他企业1户(44户中,省属企业2户,市属企业3户,县属企业39户)。省级2户企业销售收入3537.8万元,实现利润353.2万元,扣除税前还贷款90.1万元,纳所得税263.1万元。市级3户企业销售收入2561.6万元,实现利润211.6万元,扣除税前还贷款69.8万元,纳所得税额141.8万元。县级上缴国营企业所得税的39户,除1户亏损外,38户均为盈利户,企业销售收入3906.3万元,缴所得税额117.9万元,上缴调节税1.5万元,承包费11万元,企业留利57万元。1990年国营企业上缴所得税276.3万元,上缴利润6万元,奖金税1.3万元,工资调节税3.9万元。
  第三节 其他收入
  主要有:(一)规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为居民或单位提供某种劳务时所收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如行政规费、司法规费、工商规费等;(二)国家资源管理收入: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经国家批准开采国家矿藏等资源,按规定交纳的管理费,如矿山管理费、砂石管理费等;(三)公产收入:指国有森林、芦苇、水产等公产的产品收入以及财政部门主管的公产和其他租赁收入等;(四)基本建设其他收入,指按规定基本建设中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如基本建设、煤矿、矿山建设和地质勘探中的产品收入等;(五)罚款没收和追回赃款,脏物收入:指行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
  海关等部门规定依法处理的罚款收入和没收物品变价收入。全县历年其他收入多少不等,最高年份33.1万元,最低年份的1.4万元。1955年至1990年,36年累计收入266.7万元,年均7.41万元。
  第四节 预算外收入
  1953年,永昌县财政设立总预算后,对当时的乡村自筹经费(农业税自筹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称之为特种资金,以乡为单位,由乡政府财粮委员会负责管理,其收集办法是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税额,由县政府核定比例筹集,同公粮一并入库,由粮食局折付人民币,县财政统一调集使用。1958,规定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企业,统按应缴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缴纳工商附加。1962年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资金的使用仍由地方合理安排,但要逐级上报,避免只有地方财政掌握的弊端。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85年。1970年,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和利润实行企业与县财政分成的办法,县财政分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外统一使用。1981年,预算外收入增加了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1985年县财政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股,管理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但资金仍由各单位掌握使用,收支情况每年要造表上报县财政。1985年特种资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共33.10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6000元,农业税附加15.4万元,公用事业费附加17.1万元。1990年预算外收入38.2万元,其中农业附加费15.4万元,工业附加费22.8万元。1950年以来历年财务收入情况详见下表171、表172、表173。
  第三章 支出
  清顺治十三年(1656),永昌营马步战守兵粮饷,年折支本色粮5700石,折色银5700两;永宁堡守兵粮饷,年折本色粮2160石,折色银2160两;永昌营、宁远堡、水泉堡官坐马除支放例草束外,春冬支放马料共计1209石,夏秋支放干银672两。乾隆三年(1738)知县年支俸银45两,养廉银600两,实领粮750石;公费300两,实领粮450石。县衙的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禁卒、伞扇、轿夫、库子、斗纪等共计67人的年开支为620两,典史、教官、廪生、孤贫和文、武祠庙均有开支。
  乾隆五十年(1785),知县除年支俸银45两外,养廉银增加到1000两,公费360两,衙役和其他俸薪均有所增加,每遇闰月。加薪一月。
  民国十七年(1928),全县月开支经费275元,年支3300元。二十二年(1933),县司法公署月支出办公费120至160元,全县包括职员月薪和囚犯菜金杂项年支经费7800元,临时经费3392元,自支经费7000元,总计开支1.82万元。二十四年(1935),永昌县开始编制财政预算,实行统收统支,财政岁出科目有总计、行政费、教育费、公安费、动员训练费、救济费、建设费、补助费、财务费等,虽有预算制度,但无独立来源,每年需省给予补助。二十七年(1938),全县年开支各项经费5.18万元。三十年(1941)县府人员编制42人,全年经费开支2.85万元,是地方预算年收入10.47万元的27.23%。三十二年(1943),县级公教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60至300元,兵警夫役按公教人员核发。三十三年(1944),永昌定为三等县,县长养廉金每月3500元,特别办公费400元。三十四年(1945),全县总支出394.20万元,其中行政开支75.3万元,教育文化开支36.46万元,经济及建设开支10.36万元,卫生开支3.28万元,社会及救济开支5.4万元,保安开支16.8万元,财务开支8.51万元,补助及协助开支5.97万元,生活补助开支210.92万元,其他开支2.64万元,预备金支出18.56万元。三十五年(1946),因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县无法平衡收支,几乎全部开支由中央补助,县级公教人员发粮2石(指市石、每石160斤,下同),生活补助费8万元(法币,下同),乡镇人员发粮1.5石,生活补助费6万元,民警发粮1石,补助费5600元。三十七年(1948),公教人员俸薪均开支粮食,每人月小麦2石,工友每人月小麦9斗,全县月支总计粮食39.38万石,年共支粮食472.56万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各项收入全部上解,各项事业经费开支由专区拨发,按实结算。1953年始建地方一级(县级)总预算,按照上级下达的支出计算办理全县财政支出。1953至1957年,年均支出68.88万元。1959至1962年,年均支出375.22万元。1961年支农和用于退赔公社的平调款248.2万元。1963至1965年,年均支出266.6万元。1967至1977年,年均支出485.75万元。1977至1985年,年均支出978.07万元。其中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1012.4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文教、卫生、科技、社会福利、支援农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方面。其中,基本建设年均支出57.78万元,支援农业年均支出165.02万元,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年均支出318.02万元,行政年均支出192.04万元,其他各项年均支出62.66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计支出14752.5万元,年均支出2950.5万元。各项支出均有增加(详见表174)。
  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按社会作用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类。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4种。1968至1970年,年均支出168.6万元。1971至1980年,年均支出220.91万元,其中1978年高达452.2万元。1981至1985年,基本建设开始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改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的方法,即“拨改贷”,年均开支57.8万元。从1981年起,县预算外收入中新增了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之后,使城市建设支出不断增加。1981至1985年,永昌县城市建设进展较快,投资逐年增大,年均支出18.3万元,主要用于公用事业修缮和上水道工程。1986年至1990年每年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在37.9万元至75.5万元之间,其中1990年最高为75.5万元。
  第二节 农业支出
  农业支出,包括农、林、水、牧、渔、副、气象等各业的支出,资金来源既有财政拨款,又有银行信贷资金。1953至1957年,年均支出8万元(包括事业费3.2万元)。1961年退赔平调支出248.2万元。1962至1965年,年均支出105万元(包括事业费51.6万元)。1967年至1976年,年均支出165万元(包括事业费85万元)。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252万元(包括事业费87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2908.6万元,年均支出581.72万元。在农业支出中有小型农田水土保持费,支援农村社队投资以及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费。
  林业支出,1952年支出1000元。到1960年增加到18.2万元。1970年后稍有减少。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28.66万元,其中1984年达35.8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349.6万元,年均支出69.92万元,其中,1990年达101.8万元。
  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开支一直在农业支出中数量最大。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0年,国家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投资为15634万元,年平均390多万元。1981年以后,年均不超过40万元。
  气象事业费支出,随气象事业的开展,在开支上亦逐年增加。1971至1978年,共支出18.9万元,年均支出2.36万元。1979年以来,永昌气象站为武威地区管辖。永昌县只在1990年给气象站补助0.2万元。
  第三节 工交商业支出
  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支出,包括勘探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及其他事业费。1958至1961年,工业、交通支出225.6万元,年平均支出56.39万元,其中1958年高达95.7万元。1971年国家拨款18万元,新建磷肥厂;县财政拨款15.3万元,于红山窑开办耐火器材厂。1975年县财政拨款35.63万元,国家拨流动资金15万元,建起了电石厂。1978至1985年,县财政局给县水泥厂拨周转资金5万元,县税务局投放周转资金4万元。1981至1985年,给制鞋厂拨周转资金24万元;给汽车运输公司贷款8万元。1984年,给企业投放低息周转资金16万元,投放五小企业(小煤窑、小水电、小磷肥、小水泥、小建材)改造资金26.6万元。1981至1985年,工业、交通商业年均支出1.2万元以上,其中1985年达32.3万元。1986年至1990年,工交商业共支出178.8万元,年均支出35.76万元,1990年支出56.5万元。
  第四节 科技文教卫生支出
  科学技术费支出,1973年以前与文教卫生费支出2000元。1980年增加到8000元。1981年至1985年,共支出12.7万元,年均支出2.54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和科学事业费41万元,其中科技三项费用18.9万元,1990年支出科技三项费用10.4万元,科学事业费4万元。
  文化事业费支出,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室)、艺术表演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文化事业费。1952年支出2000元。1980年支出9.3万元。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12.46万元,其中1984年支出29.1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99.7万元,年均支出19.94万元,1990年支出22.5万元。
  教育事业费支出,1952至1960年,共支出193.5万元,年均支出24万多元。1961至1970年,共支出304.6万元,年均支出30万元,其中1967年41万元。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191.7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289.7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2426.5万元,年均支出485.3万元,1990年支出684.7万元。
  卫生事业费支出,包括各类医院、疗养院、保健站、卫生所、防疫站、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等支出以及其他卫生事业费。1952年至1960年共支出23.8万元,年均不足3万元。1961至1970年共支出10.7万元,年均支出1.07万元。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67.1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80.7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481.5万元,年均支出96.3万元。1990年支出119.2万元。
  文物事业费支出,1985年支出29.8万元,1990年支出22.5万元。
  体育事业费支出,1985年支出10万元,1990年支出8.3万元。
  第五节 行政支出
  行政支出包括行政、公安、司法检察和外事支出4个主要项目。
  1950至1960年,共支出377.7万元,年均支出34.3万元。1961至1970年,共支出540.9万元,年均支出54.09万元,其中1970年55.5万元。1981至1985年,全县行政管理费总支出960.2万元,年均支出192.4万元,其中1984年支出251.5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1640.6万元,年均支出328.12万元,1990年支出497.5万元。
  第六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
  抚恤事业费,包括死亡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及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等项开支。1971年前抚恤费包括在社会救济项内。1971年支出2.8万元。1980年支出7.3万元。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6.68万元(其中1985年11.2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52万元,年均支出10.4万元。1990年支出12.5万元。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城镇、农村社会救济费、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火葬场事业费、假肢事业费、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费等。1972至1980年,年均支出5万元以上。1981至1985年,年均支出7.25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92.4万元,年均支出18.48万元,1990年支出22.8万元。
  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对遭受难以抗拒的风、雹、水、旱、霜冻、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的群众吃、穿、住、医疗等以及恢复生产方面的救济安置专款。历年来,各乡镇均有程度不同的各种自然灾害,轻灾一般由乡、村群众生产自救解决,重灾均由县和上级拨专款救济。仅此项支出,1981至1985年,年均为7.28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支出70.6万元年均支出14.12万元,1990年支出12.6万元。
  另外,尚有国防战备,债务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支出及其它支出。1950年以来历年财政支出情况见表174、表175、表176、表177。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实行专制财政,由朝廷核定额数,各地按规定执行,主要以征收土地税为主,工商税很少。各地财政收入除核定地方财政开支外,余额全部上缴朝廷。
  民国十七年(1928),规定县附属于省。三十一年(1942),县始建立自治财政,开征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及部分国税分拨等收入为固定财政来源。三十五年(1946)七月,改为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制,仍以征收田赋税为主,伴以工商各税,附加摊派。临时性杂捐大量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集中于中央,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制度。1953年,财政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制,县上始建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建立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分别使用和管理的体制。1958年财政下放后,甘肃省将地方各税收入、县级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全部划归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其余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留存和上解比率。县财政实行自行平衡、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制度。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一级财政。1962年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的办法。1970年,国家再一次下放企业,下放财政,县财政实行“收入大包干”,核定地方收入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包干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给予补助。1980年,试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办法,称为“分灶吃饭”,改变了传统的统支做法。
  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均按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永昌电力税收入全部上划,县财政由上缴县变为补贴县(市财政补贴169.2万元)。
  第二节 财政管理
  民国时财政管理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级财政以预算管理体制为主。
  1950至1953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地方预算收入一律上缴中央,地方预算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地方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关系。1953至1957年,预算管理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规定地方收入范围,多收可以多支,适当地扩大了地方财政机动权。1959至1970年,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把地方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联系起来,调动了地方管理财政的积极性。1971至1973年,预算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至1975年,改为“收支按预算比例留成,超支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预算指标包干”的办法。从1976至1979年,恢复了1973年的办法。1980至1983年,重新修定并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80%归中央,20%归地方财政。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1986年以后,财政管理,严格推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县财政局内设监察股,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县政府设审计局,对全县各部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工作,加强了财政管理工作(审计详综合卷)。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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