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其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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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63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其他
分类号: F726
页数: 2
页码: 593-59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物价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公房房租、水费、电费、公路客货运费等。
关键词: 物价 永昌县

内容

公房房租1984年前,公房房屋租金统一规定由房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1984年县政府作了具体规定,其原则是:收费标准,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按有效面积(即室内净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收;以户为单位计算,县级干部和取得中级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195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干部,每户45至60平方米,其他职工每户30至40平方米,其中6口人以上的家中有三代人者,住房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凡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内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房租,一般每月土木结构每平方米0.035元,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04元(以上均为砖铺地、糊顶棚、玻琉窗、新式门),土木结构的旧式房屋每平方米0.02至0.03元。1986年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04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035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0.03元。1987年修建了住宅楼,每平方米收费0.10元。
  水费农业灌溉用水,1983年前每立方米净收费0.0015元,按亩计征者每亩收费0.8元。1983年决定农业用水统一按立方米计征,每方0.006元。1986年,粮食作物用水每方收0.006元,经济作物用水每方收费0.007元,林草地用水每方收费0.005元,1987年,每亩水浇地计征基本水费1元,然后按实际用水每方收费0.01元,超过用水计划部分每方收费0.015元;泉水按每亩地2元计征。
  工业用水一律从水库引水点计算,1986年以前工矿企业用水每方收0.03元,社队工业企业用水每方收费0.01元。1987年以后工业用水均按每方0.05元征收。
  城镇生活用水,1985年前,一般每方收费0.03元,供水站供水每担0.01元(约40斤),家庭有自来水的每人月收0.3元。1986年随着县城自来水设施的兴建,城镇生活用水基本改为按方计证,每方收费0.4元。1988年调整为每方0.12元。
  电费:永昌县执行国家统一电价。分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农业生产四种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电价分别为0.20元、0.085元、0.085、0.06元,1千伏以上每度电价分别为0.195元、0.083元、0.085、0.058元。高扬程提灌优待电价,50至100米、101至300米、301米以上每度电分别为0.04元、0.03元、0.02元。
  公路客货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永昌公路运价确定后,一般较为稳定,未作大的调整。1965年11月1日取消所有货运空驶补贴,实行统一运价,将综合运价平均每千吨公里264.74元降为242.6元;客运价未作调整。1972年7月1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交通邮政局对全省公路客、货运价率作了调整。客票每人每公里0.024元,超重行李每公斤每公里0.00024元,租车每座每小时0.36元;货运每吨公里0.20元,优待价每吨公里0.18元。1989年,一类线客运每人每公里调为0.041元,二类线客运每人每公里调为0.045元。1990年,货运每吨公里调整为0.319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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