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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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5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26
页码: 569-59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的情况。
关键词: 物价 永昌县 经济

内容

1950年至1951年,遵照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永昌县商品实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批零差价、内外差价等。在供销社、商业局配备了专职物价人员,加强领导,使物价管理走上正轨。1952年11月,按国家规定,永昌主要商品批零差率调整为:白布8%至11%,色布12%至15%,花布13%至16%,火柴9%,针织品12%,糖13%,盐10%至13%,煤油7%至10%,文化用品11%至16%。为使私商小贩有利经营,降低了国营商业部门商品批发价起点,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1953年末,国家取消了粮食季节差价,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杜塞了自由贸易的渠道。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商品价格一律不准提高,零售价格均不作变动,商品价格根据旧币折合率折成新币价格,但一律不准下舍上入。1958至1962年,因受“共产风”、“浮夸风”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县工农业生产遭到很大损失,物资匮乏,供需矛盾激化,导致物价大幅度上涨,一般高出国家规定价格的1倍至几倍。1961年8月,中央决定:坚决稳定占城市居民生活60%的十八类必需商品价格,同时扩大凭票和定量供应的商品范围,使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基本得到稳定。1967年8月20日中央指示:“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文件下达后,商品价格一般保持不变,物价基本冻结。“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类商品价格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了调整。
  第一节 粮油
  收购1953年前,粮、油以自由购销为主,其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1953年开始,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价格变动权属中央。1961年,国家调整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12%。1966年省政府规定粮食统购价提高20%。1971年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农民完成公购粮任务后,多余出售的粮、油每斤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30%。1979年国务院规定粮油统购价提高21%,超购加价50%,小麦每百斤由13.5元调整为16.4元,胡麻每百斤由27元调整为36元,但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供应居民定量食油每百斤83元。1985年以后国家收购计划内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比例计价,超过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按原超购价敞开收购。
  销售1960年前,粮、油销售价随收购价相应调整。1961年以后,粮、油收购价提高,销售价未动,购销价格持平。1979年粮、油购销价格倒挂,即购价高于销价。1985年以后购销价格持平。
  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1966至1990年,一直未作调整,实行国家补贴。1951年至1990年粮油购销价格情况详见表151、表152、表153、表154、表155。
  第二节 其他主要农副产品和八类副食品
  1976年和197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未调整,致使部分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矛盾突出。如猪、牛、羊、禽蛋等。以生猪经营为例,收购越多,赔钱越多。经营一头猪亏损6.86元至10.39元。因此,县财政每年支付几万元弥补经营单位的亏损,保证城镇居民肉食供应。1979年11月,国务院决定提高猪、牛、羊、禽蛋、蔬菜、水产品和牛奶等八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也提高了收购价格。将生猪收购价按出肉率定等,以二等计算,每斤由0.52元调整为0.68元。同时实行职工和城镇居民副食品补贴,缓解了经营中的亏损局面。全县平均提价幅度为:猪肉34%,牛肉77.2%,鲜蛋30%,羊肉66.6%。八类副食品价格提高后,集市价格有所上升,但国家商业价格稳定。1985年开始对农副产品、畜产品和副食品价格逐步放开,施行市场调节管理。1952年以来肉、禽、蛋类及其它畜产品价格情况如表156、表157所示。
  第三节 烟酒
  1981年11月18日,根据国务院、省物价委员会通知,提高烟酒销售价格。甲级烟每盒平均提价0.27元,乙级烟每盒平均提价0.08元,丙级烟每盒平均提价0.02元。在提高的甲、乙级烟中,由于等级不同,牌号之间的质量差别较大,具体到每种牌号的金额比平均提价金额有的大、有的小。全国名牌酒每斤提价2元,散装粮食白酒每斤提价2角,散装啤酒每斤提价8分左右。1982年,调整了甘肃省产的海洋牌烟和山丹花牌烟价格,优质过虑嘴烟加价0.08元,十五毫米醋酸纤维过虑嘴加价0.12元,二十毫米醋酸纤维过虑嘴加价0.15元。酒销售价格降低15.64%。1983年,甲二级、乙级、丙级醋酸纤维过虑嘴烟(包括雪茄烟)每小盒零售价降低0.04元,纸质嘴和丁、戊级酸纤过虑嘴烟零售价降低0.02元。1984年,瓶装啤酒销售价提高0.04元。1985年,甘肃省产的海洋牌和奔马牌烟提价1.2%。1987年,对省管曲酒的流通差价进行了适当调整,商业进销差率由8.5%调为10%,批零差率由10%调为12%。1988年,放开了十三种名牌烟和十三种名牌酒的销售价格,施行市场调节。并适当提高其他粮食酿造酒和部分高中档卷烟价格。省内产的烟每盒加价0.02元,省外产的烟每盒加价0.03元;优质曲酒提价15%至20%,普通曲酒提价12.7%,散装白酒提价4.5%,啤酒平均提价18.5%(普通啤酒每瓶提价0.2元,散装啤酒每升提价0.1元)。
  第四节 纺织品
  1983年1月20日起,按照国务院决定,大幅度降低化学纤维产品价格,同时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降低价格的化纤品种有:涤棉织物中的中长纤维、锦纶、睛纶、涤纶纺织品和针织品。按主要进货地计算,售价降低幅度为:涤棉布28%、中长纤维织品30%、合纤绸24%、涤纶和羊毛混纺的二合一精纺呢绒平均18%、涤纶针织品平均16%、晴纶粗绒毛线平均12%、晴纶针织绒平均15%,同时降价的还有锦纶袜,其中弹力袜降低21%、锦纶袜降低25%。由于产品因产地、规格、质量的不同,降低幅度有大有小。棉纺织品提价的品种有:各种棉布、棉毛衫裤、绒衣裤、汗衫、背心、毛巾等针织品以及各种纱布织品,零售价格提高幅度为:棉布平均20%、毛巾平均19%、棉毛衫裤平均16%、卫生衫裤平均25%、床单平均14%。通过调价,棉纺织品和化纤织品比价趋于合理。1985年开始逐步放开纺织品价格,实行议购议销。
  第五节 木材
  木材价格,统一由省主管部门管理,永昌木材资源缺乏,市场用材主要靠外地调入供应。1985年以后,木材价格开放,实行市场调节。历年来木材价格情况如表158所示。
  第六节 饮食服务
  饮食服务业价格,属非生产性的劳动收费价格。
  饮食业从1956年至1990年,永昌物价部门对饮食业的价格是通过原材料成本和毛利率的构成进行核定管理的。1960年以后,饮食业的原材料成本有所提高,尤其是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原材料缺乏,主、副食价格大幅度上涨。1964年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饮食价格基本趋于稳定。1979年,8种副食品提价,饮食业价格也随着调整,成本差额相应提高,但销售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主管部门,饭菜价格按照规定的毛利率自行制定。1967、1979和1985年饭菜价格情况见表159。
  服务业理发、照像、住宿费,随着各种物价的调整而增加。1950至1984年男性理发一次为0.15元;1985至1987年男、女理发一次均为0.30.4元;1988至1990年男性理发一次为0.6元,女性理发一次为0.7元。
  照像价格从1962年调价后至1987年,普通照1时(4张)0.48元,加洗1张0.07元;4时(2张)2元,加洗1张0.4元;6时(2张)4元,加洗1张0.72元。厚纸1时(4张)0.60元,加洗1张0.10元;4时(2张)2.47元,加洗1张0.56元;6时(2张)5元,加洗1张1元;风景放大4时1张0.8元,人像放大4时1张0.89元。1988至1990年,普通照1时(4张)0.65元,4时(2张)2.20元,6时(2张)4.2元。
  旅店住宿费因建筑结构和室内设备不同而不同。1967年一等房住3人,室内有被褥、线单、床单、桌椅、脸盆等,每床位1.2元,冬季每人加0.4元取暖费;二等房住3至4人,室内设备同上,每床位1元;三等房住3至9人,通铺,每床位0.7元;包房一等4元,二等3元,三等2元;一辆汽车每停一晚收费0.3元。1983年价格调整后,甲级房住2人,有丝绸被子、毛毯、单人纱发一副、弹簧软椅1把以及茶几、茶具等,每床位3元,冬季加取暖费0.5元;乙级房住3人,设备同甲级房,每床位2元,冬季加取暖费0.5元;丙级住房4人,有被褥、木凳子,每床位1.3元,冬季加取暖费0.4元;丁级房住4人,设备基本同丙级房,每床位0.90元,冬季加取暖费0.4元;手扶拖拉机停放一晚0.80元(冬季1.20元),汽车停放一晚1元(冬季1.50元)。1986年,一级房1张床位,备有写字台、高低柜、床头柜、台灯、茶几、金丝绒床罩、缎被褥、毛毯、黑白电视机等,每床位6元,冬季加取暖费0.7元;二级房2张床位,备有沙发、绸被褥、毛毯、写字台、床头柜、黑白电视机等,每床位4元,冬季加取暖费0.7元;三级房3张床位,设备同二级房,每床位3元,冬季加取暖费0.7元;四级房4张床位,备有三屉桌、绸被褥、毛毯等,每床位1.8元,冬季加取暖费0.7元。1988年,一级房每床位调为7元,冬季加取暖费0.8元;二级房每床位调为5元,冬季加取暖费0.8元;三级房每床位仍为3元,冬季加取暖费0.8元;四级房每床位调为2.5元,冬季加取暖费0.8元。
  服装加工:服装加工收费,1965年以前,衣着主要以棉布为主,服装式样简单,收费标准较低。1970年以后,衣着逐步以化纤为多,制作比较精细,加工收费也有所提高。1986年开始,只对服装加工费作最高限价,不规定具体价格。参见表160、表161。
  第七节 商品交换
  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稳定工业消费品价格,对其中不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升有降地调整,使工农业产品的比价趋于合理,“剪刀差”逐步缩小。下表162是1952年以来若干年份工农产品比价状况。
  高价商品1960年,商品供应紧张,粮食脱销,市场物价上涨。1961年中央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决定对自行车、手表部分耐用消费品及糕点、糖果、烟酒等实行高价政策,一般高于平价10倍以上。其它生活必需品仍实行平价供应。1962年,食品供应仍然紧张,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副食品价格上涨近10倍。县境内鸡蛋每个1元,活鸡每只20元左右,馒头每个(2两)1元,水烟每块1元。1963年,甘肃省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十八类”商品控制价目录的通知,并要求保持价格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凭证供应的商品范围逐步扩大。到1964年,经济形势基本好转,集市商品价格逐步回落,各类高价商品恢复平价。详见表163所示。
  集市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永昌集市贸易以粮、畜为主,每头(匹)骡、马、牛约值小麦20斗(每斗40斤),骆驼1峰约值小麦4斗,羊1只约值小麦3斗。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同时加强了对集市贸易的控制。1958年,国家发布了农副产品管理办法,将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而限制了集市贸易的发展。195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规定:公社、生产队、社员出售一、二类物资时,一律执行国家的收购牌价;第三类物资中,重要商品一般应按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交易,有些品种可根据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最高最低限价;对于零星小商品,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交易双方议价成交。集市贸易有所发展。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决定对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集市贸易大大发展。1986年开始,对集市贸易价格全面开放,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下表164是主要农产品价格情况。
  第八节 中、西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药品价格的稳定,国家规定西药从1966年开始执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中药材从1969年开始执行甘肃省统一零售价格,中药材从1969年开始执行甘肃省统一零售价格。西药价格逐年下降,中药材价格自1979年以后扩大议购议销范围,实行地区差价,药品价格逐年上升。从1986年开始,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中药价格不断提高,西药价格迅速上涨。
  药品的具体价格情况见表165、表166、表167、表168所示。
  第九节 其他
  公房房租1984年前,公房房屋租金统一规定由房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1984年县政府作了具体规定,其原则是:收费标准,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按有效面积(即室内净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收;以户为单位计算,县级干部和取得中级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195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干部,每户45至60平方米,其他职工每户30至40平方米,其中6口人以上的家中有三代人者,住房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凡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内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房租,一般每月土木结构每平方米0.035元,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04元(以上均为砖铺地、糊顶棚、玻琉窗、新式门),土木结构的旧式房屋每平方米0.02至0.03元。1986年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04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035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0.03元。1987年修建了住宅楼,每平方米收费0.10元。
  水费农业灌溉用水,1983年前每立方米净收费0.0015元,按亩计征者每亩收费0.8元。1983年决定农业用水统一按立方米计征,每方0.006元。1986年,粮食作物用水每方收0.006元,经济作物用水每方收费0.007元,林草地用水每方收费0.005元,1987年,每亩水浇地计征基本水费1元,然后按实际用水每方收费0.01元,超过用水计划部分每方收费0.015元;泉水按每亩地2元计征。
  工业用水一律从水库引水点计算,1986年以前工矿企业用水每方收0.03元,社队工业企业用水每方收费0.01元。1987年以后工业用水均按每方0.05元征收。
  城镇生活用水,1985年前,一般每方收费0.03元,供水站供水每担0.01元(约40斤),家庭有自来水的每人月收0.3元。1986年随着县城自来水设施的兴建,城镇生活用水基本改为按方计证,每方收费0.4元。1988年调整为每方0.12元。
  电费:永昌县执行国家统一电价。分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农业生产四种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电价分别为0.20元、0.085元、0.085、0.06元,1千伏以上每度电价分别为0.195元、0.083元、0.085、0.058元。高扬程提灌优待电价,50至100米、101至300米、301米以上每度电分别为0.04元、0.03元、0.02元。
  公路客货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永昌公路运价确定后,一般较为稳定,未作大的调整。1965年11月1日取消所有货运空驶补贴,实行统一运价,将综合运价平均每千吨公里264.74元降为242.6元;客运价未作调整。1972年7月1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交通邮政局对全省公路客、货运价率作了调整。客票每人每公里0.024元,超重行李每公斤每公里0.00024元,租车每座每小时0.36元;货运每吨公里0.20元,优待价每吨公里0.18元。1989年,一类线客运每人每公里调为0.041元,二类线客运每人每公里调为0.045元。1990年,货运每吨公里调整为0.319元。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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