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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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油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24.7
页数: 3
页码: 530-5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90年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粮油市场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油市场 粮油贸易 永昌县

内容

民国时期,永昌县已有粮食市场,设在东大街,由斗班房(也叫斗行)管理市场,共有10余人。交易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小米等。农民出售粮食。通过“斗行”进行交易。用斗量不过秤。每斗收取手续费粮食二合。另一种办法是不通过“斗行”,由买卖双方协商交易(当时这种办法是不允许的)。
  但到民国后期,“斗行”名存实亡,一般每天上市交易的粮食20石(指旧制,每石400斤)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群众正常的交易活动。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开始,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不准上市。1964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粮油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宣布在未完成国家任务前,集体和个人的粮油一律不准上市;生产队完成任务后出售余粮时,按超购超奖规定价格卖给国家;社员个人有余粮,也可按上述办法卖给国家。也可上市出售,但不得贩运;机关团体一律不准上市和下乡串户收购、换购粮油。
  198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组织,可以灵活经营,农民也可以经营,可进城、出县、出省返运。
  1985年11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1985)210号文件通知规定:完成定购任务后的粮食品种出省,必须经省粮食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铁路、公路、部门(包括机关、集体、部队、个人)的车辆不准承运。
  1987年省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在粮油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完成前,除农民正常的余缺调剂和种子部门按合同收购种子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定购品种以内的粮油,同时,不论原粮或成品粮以及定购范围内的粮油,未经省粮食局批准,都不得运往省外,铁路和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贷款结算,查获的粮油交粮食部门按比例价收购。1988年省粮食局等五个单位联合通知:要求在完成任务前,粮油收购只准粮食部门一家经营,严禁异地收购、贩运、倒卖,未经批准,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一律不得承运。对收购、倒卖粮油的非法活动,要坚决打击,确保粮油定购任务的完成”。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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