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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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2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购销
分类号: F724.7
页数: 13
页码: 517-529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0年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粮油购销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购销 粮油贸易 永昌县

内容

第一节 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开始,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当年收购538万斤,1951年551万斤,1952年432万斤。供应军队、干部、职工和工业用粮。城市市民的用粮,仍从市场购买。当时私营粮商和农村余粮大户,利用粮食地区和季节的价格差异,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造成国家供应粮源严重不足,使供求矛盾突出。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19日政务院又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永昌县采取从上到下控制数字、群众民主评议出卖余粮、委托供销社代购、与粮食部门统一结算的办法,来完成粮食统购任务。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统购统销政策。定产:根据农户的土地质量、经营及自然条件等,评定的亩产量乘以耕地亩数即为定产数。定购:将定产扣除各项留量(籽种、饲料、口粮)后的余粮,按一定比例(一般应占余粮的80——90%)计算出售的数量谓之定购。定产和定购在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定销:对自产粮食不足口粮、籽种、饲料需要的缺粮户,评定缺额,实行定销。定销一年一评。评定后,发证到户,按评定缺额分月供应。自足户不购不销。1965年和1971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和五年的通知,永昌县核定的粮食征购基数为1650万斤,逐级下达到生产队,三至五年不变。增产部分,按适当比例增购,减产适当减购。1978年12月以来,国家对粮食工作采取了调减基数,提高统购价格,实行粮油议购议销,开放粮油贸易市场等重大改革措施,活跃了市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78年11月,甘肃省决定在各地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以公社为单位在完成国家粮油统购、超购任务后,粮食统一由粮食部门议购,禁止其他任何部门(包括社队榨油厂等)以任何名义经营粮油,也不准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向生产队议购,生产队集体的粮油不准上市。
  1980年1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完成当年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后,可进行议购议销,凡是卖了议价粮食的生产队,国家不予回销。国营农场和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均不能以议价向国家交售粮油,也不许在集市上卖高价。议价粮油的销售一律不凭证,不限量,敞开供应,做到薄利多销。议购议销价格,必须略低于市价,起到平抑粮价的作用。议价粮油经营单独计算盈亏。
  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和出省、出县,应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进行”。1985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拓宽流通渠道。
  1986年省政府决定粮食定购按“倒三七”收购,即30%按超购价,70%按比例价。粮食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谷子、糜子、青稞、莜麦、蚕豆、豌豆、荞麦等十一个。退出定购的品种,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
  农业税可按比例价交代金,也可折征粮食(折征的粮食顶定购任务)。
  将粮食生产和粮食定购任务列为农村经济综合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乡(镇),年终考核。凡属定购任务,每收购万斤粮食或油料,由粮食部门继续给乡(镇)政府干部奖励一元钱。粮食定购合同与供应生产资料挂钩,农户和生产单位签订的粮食定购合同,每百斤玉米奖售化肥30斤,其他粮食每百斤奖售化肥10斤。每吨奖售化肥由省财政补贴价款50元,凡交售二千斤以上的农户,每百斤奖售平价柴油3斤。继续实行紧俏工业品奖售,凡完成或超额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交售量在万斤以上或人均吨粮以上的农户,可奖售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国产彩电,由农户自选一种。
  1987年省政府规定对合同定购政策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同时将议购粮食转为平价,以弥补粮食收支缺口,定购和议转平仍维持原额数量。(二)改变计价办法,国家任务内的粮食和议转平数量,50%计入定购任务,50%计入议转平任务。各计各价。收购价格定购部分按“倒三七”比例价加省上定的价外补贴和化肥补贴计价;议转平部分在原超价的基础上加三分钱计价。按各个比例,计算出平均价格,现交现结,一次结清,到任务完成为止。
  1988年省政府规定粮食收购包干,于1988至1990年度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包三年,完不成定购任务的,由地方买议价粮补足。议购价高于合同定购价的部分,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省上增加4%的机动数。各地不再层层加码。
  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小麦、大米、玉米和主产区的大豆。其他粮食品种,本着以销定购的原则,合理安排。
  1989年商业部召开全国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永昌县岳克叙出席了大会。七月省政府又召开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永昌县朱王堡镇、水源乡、南坝乡评选为售粮模范乡镇,东寨、红山窑乡评选为售油模范乡。严世有、岳克叙、李其全评选为售粮模范户,委玉林、刘绍庆评为售油模范户。均作为对国家贡献粮油突出的典型,受到了表彰奖励。
  1990年5月商业部在青岛召开全国秋油收购座谈先进县表彰会议,永昌县粮食局被评为植物油生产收购先进县粮食局,受到表彰。
  1989年11月和1990年12月市政府召开全金昌市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评选出交售粮油先进乡镇6个,先进村委会35个、村民小组53个、先进农户49户,其中人均交售粮食4.5吨以上的4户。1950年以来全县的粮油收购情况见表132。
  粮油收购的奖售政策1961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实行《关于交售粮油奖售工业品的办法》:每交售粮食1500斤。奖售棉布15尺,卷烟30合,胶鞋一双(或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交售粮食不足1500斤的,不奖售胶鞋,不足500斤的,不奖售卷烟。完成统购任务以外,超购的粮食按粮食价款,全额奖售工业品。不论集体或个人,每交售100斤粮食,奖售棉布一尺,其余奖售给其它工业品。1963年每收购粮食1500斤(贸易粮)奖售布票15尺,针织品15尺,胶鞋1双,食糖3斤,卷烟12合,絮棉0.8斤,收购油品100斤,奖售布票5尺,针织品20尺,卷烟5合,食糖1斤。1972年每交售油品1斤,奖售粮食半斤,化肥1斤,1976年起收购粮油实行奖售化肥的政策,每年将奖售数分配到县,收购结束后,给交售单位合理兑现。1980年以来,曾对交售粮食的万斤户奖售给缝纫机、自行车。1985年又增加奖售名牌彩电。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每收购1、万斤粮食或油料,给乡镇干部奖励1元钱。1985全县实际收购粮食8115万斤,油料2113万斤,奖励给乡镇干部现金1.02方元,全部兑现。
  1986年开始实行定购粮与生产资料挂钩。1989年至1990年除继续实行粮、肥、油挂钩外,其它奖售政策未实行。关于1976年以后收购粮油的奖售情况和与化肥、柴油挂钩情况见表133、表134。
  粮食收购的几种形式统购。粮食统购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逐级下达任务,层层落实到应交售的单位或个人。集体经营、集体交售,农户经营则由农户交售。
  超购。农民或生产单位,在完成公粮或统购基数以后,再交售的粮食叫超购,实行超购超奖。1961至1964年对超购粮食实行超奖工业品的办法。1965年实行超购加价12%的奖金政策。1966年加价30%。1967年至1969年取消加价奖励。1970年恢复超购加价30%,油料实行加价15%。1979年超购粮油均实行加价50%。
  换购。为了弥补粮食的不足,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售4斤细粮(小麦、大米、黄豆、小米)或6斤粗粮(玉米、高梁、糜谷、青稞、豆类),换购棉布1尺。换购政策执行半年后停止,仍实行超购加价。
  定购。于1985年开始实行。生产粮食单位(农户)与粮食收购单位签定售购合同,在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
  议购。在完成统购和超购任务后(1985年以来,是在完成定购任务以后),粮食部门和出售者协商,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周转粮。主要是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由于经济或保管困难,将部分粮食暂时出售给国营粮食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由出售单位买回的粮食。农村中学生到城镇上学,外出的民工、合同工携带口粮不便,均可将粮食出售,然后凭粮食部门开的周转证,在异地购买粮食。
  兑换。粮食部门同生产者、消费者之间为了调剂品种而进行的交换,各计各价,数量按贸易粮计算。
  油脂的收购有统购、超购、议购三种形式。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历年一直实行收料不收油、交料退油渣的办法,退油渣比例1983年前为55%,1983年后调为30%。1987年提高到40%,1988年又提高到45%。
  至1990年,永昌全县粮食收购量由1950年的538万斤,增加到22878万斤。出现了交售粮食千万斤的乡(镇)6个,百万斤的村39个,万斤以上的户1126户。详见表135。
  第二节 销售
  粮油销售是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粮油实行计划供应,合理分配,保证城乡人民粮油需求的一项政策。
  粮油供应分城、乡两大类。城镇包括非农业人口口粮、口油、工商行业用粮、用油、军队粮油供应、牧畜饲料等。农村供应包括缺粮农民的口粮、籽种、饲料和民工口粮补助以及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等。
  一、城镇供应
  口粮供应1953年前,城镇居民用粮是通过粮油市场自由贸易解决。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月报计划,审批供应,城镇居民按人口限量供应。1955年10月,开始试行粮食计划供应,按人分等分级,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以户计算,发证供应,节约归己,超支不补。1958年对市镇粮食供应定量标准作了调整。同一劳别,不分等级,定量相同。1960年农业大幅度减产,城镇人口的口粮标准,作了相应调整。11和12月的月定量:重体力劳动36至38斤,轻体力劳动29斤,干部、居民18斤12两(16两制)。1960年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后,纠正了这种大幅度降低定量的作法。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居民和轻劳定量普遍降低1至3斤;重劳和特重劳定量降低4至6斤。1965年明确划分了市镇粮食供应劳别工种分级划等和口粮供应标准。1978年对市镇粮食供应劳别、工种、定量标准作了修改,对职工定量标准由原来的三等九级,调整为三等十三级。具体人口口粮标准情况详见表136。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分饮食业、糕点、酿造业、副食业等,实行计划控制,按季按月核定供应指标,分月供应。凡收票证的食品,由销售单位按含粮率收回粮票。在核定的供应指标内,凭粮票供应粮油。从1978年起,饮食行业实行平价和议价兼营,各计各价,所需议价粮油,由粮食部门供给。1990年10月,取消城镇供应人口在口粮定量以外每人半市斤副食品的供应。
  事业用粮(又叫财政供应),是专供部队的粮油,凭部队后勤部门发的定额粮票与价购粮票和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供应粮油。
  饲料粮供应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种畜、役畜,向粮食部门申请,编制需料计划,粮食局核定后按规定发给饲料供应证,凭上级粮食部门核定下达给县的供应指标,控制分月供应。1990年,除国家供应的奶牛继续供应平价饲料外,其他原国家供应饲料的运输、观赏、科研、养殖等部门的畜禽、乡良种牲畜的用粮,一律放开,改供议价粮。商业部门的商品猪周转猪肉收购价格放开后,也即停止执行。
  食油供应1955年城镇居民的食油,采取凭证不限量的办法供应。1957年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标准:常年在野外、高空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斤,机关单位职工每月供应4两,居民3两(16两制)。1960年衡器开始推行10两制,食油定量作了调整,机关单位职工月定量3两,居民2两。1965年对重点厂矿企业职工、家属的食油定量提高到5两,一般城镇职工、居民定量提高到4两。1982年,食油定量一律提高到5两。
  行业用油的供应按实购粮数搭配供应。1982年前饮食业每购粮100斤,金川地区搭供食油3斤,县属饮食行业搭供食油1.5斤。1982年县属饮食行业搭供食油提高到3斤。糕点业每购粮100斤搭购食油12斤。
  二、农村供供应
  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1952年双湾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53年春,部分农民发生缺粮,经调查了解后供应粮食103万斤。1957年前除个别受灾村和缺粮户外,农村供应量减少。
  1957年冬,全县四级干部会议上开展查粮食产量、反对瞒产的斗争,迫使干部、群众不敢说实话,产量以少报多,缺粮需多报少。造成次年夏季部分社队出现缺粮。在1958年秋季收购中,又实行高征购,普遍征了过头粮。农民的口粮、籽种、饲料三项留量,人均只有355斤。实际口粮只有250斤左右。加之共产风,浮夸风盛行,大办农村集体食堂,用粮计划失控,致使农村严重缺粮。县上仍以阶级斗争掩盖缺粮问题,压缩供应面和供应指标。结果全年给农村返销粮食344万斤。
  1959年全县产量7990万斤,比1958年减产2059万斤,国家征购较上年只减少737万斤。农民留粮减少1322万斤,人均减少93斤,实际口粮只有160斤左右,次年夏季全县供应粮食856万斤,实际口粮为327斤。
  1960年全县粮食产量只有4933万斤,比1958年下降52%。比1959年减产3057万斤。而征购任务达3700万斤,仅比上年减少396万斤。在收购早的地方,继续购过头粮。由于口粮低,饲料缺、籽种不足,导致农村人口外流。浮肿、干瘦和非正常死亡。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坚决纠正甘肃工作的错误,全力按排人民生活。无粮的地方,停止粮油收购,县上成立调粮指挥部,抽调干部40人,民兵120人及大批车辆从新疆、东北等地调入粮食共4多万斤,抢救人命,全县返销粮食1191万斤,人均口粮达318斤;1961至1962年,粮食产量继续下降,仍从外省、外县大批调入粮食,同时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低标准、瓜菜代”,节约度荒。至1962年秋,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恢复。1963年基本趋于正常。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标准较前三年有所提高,每人每天按1.2斤原粮计算供应,当年供应粮食583万斤。1964至1966年,全县大部分社队都有了储备粮。缺粮农民的口粮,先由集体储备粮解决,或向有储备粮的社队借用,农村返销量大幅度减少,平均每年供应150万斤左右;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干部群众把集体提留储备粮说成是克扣农民口粮,错误地进行批判,致使农村供应回升;1973至1978年,对个别农民缺粮,采取发动社队和群众互相帮助的办法解决,六年中未返销粮食;1973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宁远公社的中牌、西湾、东湾3个大队32个生产队的3000亩耕地种植蔬菜、菜农口粮标准确定为人均420斤原粮,自产不足部分由国家按统销价供应;1979至1983年,农业生产发展很快,绝大多数农村不缺口粮。对插花受灾地方进行返销,五年中年平均返销粮72万斤。198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改进灾区农民粮食供应办法》,根据农村不同的缺粮对象,将农村缺粮户的口粮供应,由过去的一条渠道(返销)改为借销、议销、返销三条供应渠道。返销只保两个对象:即重灾民和特殊困难户。对有劳动力经营土地,因当年受灾而缺粮的,实行借销,按销售价格收款,借销给农民,秋后收回粮食,按原销价退还价款。对农村五匠(石、铁、木、毡、鞋匠)、各类专业户和种植经济作物以及铺张浪费不计划用粮,造成缺粮的农民,按议价供应。
  1985年以来,永昌县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农民口粮普遍充裕,基本未出现缺粮户。1986年,省粮食局通知继续整顿压缩农村返销粮,严格区分供应对象。对烈军属、五保户、特困户,乡镇政府直接掌握,及时保证供应。对一般缺粮户。要推行借销。
  种子粮的供应农村种子以自繁自留为主,辅之以国家调剂。因灾减产,因购过头粮等所缺种子,国家经过核实,予以供应。1949年以来,粮食部门共供应籽种粮1771万斤(不包括农民以粮食兑换的良种)。
  民工口粮补助农村劳动力参加国家举办的工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上级规定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是按完成的定额予以供应。1958年以来,全县对参加铁路公路及水利建设工程的民工,共补助口粮260万斤。
  农村的生产用粮(油)主要是农业生产中所需的籽种、饲料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用粮(油)由生产单位或农民个人自产、自留、自用,国家不供应。如遇灾情等特殊情况,自留的不足时,才给予必需的供应。
  1955年,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在核定定购任务的同时,核定各项留量标准:籽种按实播种面积,每亩40至45斤计留,饲料以役畜计算(牧畜、幼畜不计留饲料),骡马每匹500斤,驴250斤,牛200斤(牛饲料以麻渣为主)。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籽种和饲料留量标准逐年有所提高,籽种留量提高到50至55斤,牧畜饲料骡马全年600至800斤,驴300斤,牛250斤。自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留用标准更高。由农民自行决定。
  生产用油籽油,一是油料作物种子;二是耕牛、骆驼、羊在夏季为降火清热,需灌一次或几次清油;三是其他生产需要,关于全县籽油销售情况以及在农村的存留情况见表137、表138。(粮油加工,详见工业卷农付产品加工节)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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