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粮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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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523
颗粒名称: 卷十四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724.7
页数: 24
页码: 515-538
摘要: 本卷记述了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粮油购销发展情况,包括机构、购销、议价粮油经营与市场管理、储运、计划管理几方面情况。
关键词: 粮油 收购 销售 永昌县

内容

民国及历代县署,都把修建仓库、征收田赋,作为一项重要公务执行。市民和职员直接从市场购粮。至民国后期,政府给公务人员供给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尤其重视粮食油料生产,不断扩大播种面积,提高产量,并通过征收、统购、超购、议购等形式取得粮油资源,按政策按计划供应民用及军需。
  第一章 机构
  中华民国初,征收田赋粮,沿用清制,由户房经办。三十年(1941)十月成立甘肃省粮政局,县上设粮政科。田赋归中央接管后,县设田赋管理处,办理征实征购及土地陈报事宜,负责办理粮食工作。后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地籍整理,土地陈报,田赋经征等事宜。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城关、永宁堡、宁远堡3个粮食仓库,负责粮食收、支、储、存等工作。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接管了原永昌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同时,成立了永昌县城关粮食仓库。1950年秋,成立永昌县粮食局。1953年改为粮食科。1956年恢复粮食局。1958年末,县财政局、粮食局合并成立财政粮食部,1959年撤销,恢复粮食局。1966年9月,粮食局、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合并,成立财政贸易办公室,机构合并,业务分开办理。1967年撤销原机构,恢复粮食局。1969年2月成立了永昌县革命委员会粮食管理服务站。1970年9月更名为永昌县革命委员会粮食局。1975年改称永昌县粮食局直至1990年。为便于管理,便于向广大群众服务,县粮食局附设有下属机构。这些机构附设及历年变化情况为:
  1950年县粮食局下属城关、永宁堡2个仓库。1953年兴建杜家寨粮仓1处。1954年设宁远堡、河西堡、南泉、新城子粮食购销组。同年在六坝、南泉、河西堡建立油脂购销组。1955年在河西堡粮食购销组的基础上,建立河西堡粮食仓库,并设立朱王堡、陈家沟粮食购销组。1956年设立红山窑粮食购销组,1957年设立六坝粮食购销站,同年各粮食购销组改名为粮食购销站(简称粮站)。县油脂购销站及所属六坝、南泉、河西堡油脂购销组撤销,业务与当地粮站合并。1958年成立了永昌县榨油厂。1959年建立河西堡面粉厂,与河西堡粮食仓库合并。负责收购、销售、加工业务。同年成立粮食局猪场。1961年8月,恢复河西堡粮站,撤销榨油厂,业务并入城关粮站;陈家沟粮站并入宁远堡粮站;红山窑粮站并入南泉和新城子粮站;杜家寨粮食仓库和永宁堡粮站合并。1963年增设金川粮站,下设4个供应门市部。1964年8月恢复油脂购销站和红山窑粮站。1970年在南坝、下四分、陈家沟、东四沟设立临时粮食收购点。1972年设立双湾和王信堡粮站。1974年各粮站改名为粮食管理所,下设粮站。南坝粮站隶属六坝粮管所;王信堡粮站隶属红山窑粮管所。1975年恢复县榨油厂。1977年10月成立县油脂公司。1918年10月,金川、双湾、宁远粮管所及河西堡面粉厂划属金昌市粮食局。原河西堡粮管所分为河西堡粮油仓库和河西堡粮管所,分别隶属于市、县粮食局。1983年设东寨粮管所,刘克庄、姚家寨、二坝、八坝、西沟、下汤、陈仓等7个粮站。同年,县油脂公司并入榨油厂。1985年恢复县油脂购销站。1986年将刘克庄粮站改为粮管所,南泉粮管所改为粮站。
  1990年底,县粮食局内设人秘、业务、财会、储运、议价5个股,下属榨油厂,油脂购销站和9个粮管所,为核算单位。粮管所下设12个粮站,为报帐单位。其中城关、新城子粮管所无下属粮站,红山窑粮管所下设王信堡、姚家寨粮站;刘克庄粮管所下设南泉粮站;东寨粮管所下设二坝粮站;六坝粮管所下设南坝、八坝粮站;水源粮管所下设西沟、胜利粮站;朱王堡粮管所的下设陈仓、下汤粮站;河西堡粮管所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粮站。
  全县粮食系统职工,由1950年的14人,增加到1990年的485人,其中国家固定职工312人。
  第二章 购销
  第一节 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开始,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当年收购538万斤,1951年551万斤,1952年432万斤。供应军队、干部、职工和工业用粮。城市市民的用粮,仍从市场购买。当时私营粮商和农村余粮大户,利用粮食地区和季节的价格差异,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造成国家供应粮源严重不足,使供求矛盾突出。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19日政务院又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永昌县采取从上到下控制数字、群众民主评议出卖余粮、委托供销社代购、与粮食部门统一结算的办法,来完成粮食统购任务。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统购统销政策。定产:根据农户的土地质量、经营及自然条件等,评定的亩产量乘以耕地亩数即为定产数。定购:将定产扣除各项留量(籽种、饲料、口粮)后的余粮,按一定比例(一般应占余粮的80——90%)计算出售的数量谓之定购。定产和定购在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定销:对自产粮食不足口粮、籽种、饲料需要的缺粮户,评定缺额,实行定销。定销一年一评。评定后,发证到户,按评定缺额分月供应。自足户不购不销。1965年和1971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和五年的通知,永昌县核定的粮食征购基数为1650万斤,逐级下达到生产队,三至五年不变。增产部分,按适当比例增购,减产适当减购。1978年12月以来,国家对粮食工作采取了调减基数,提高统购价格,实行粮油议购议销,开放粮油贸易市场等重大改革措施,活跃了市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78年11月,甘肃省决定在各地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以公社为单位在完成国家粮油统购、超购任务后,粮食统一由粮食部门议购,禁止其他任何部门(包括社队榨油厂等)以任何名义经营粮油,也不准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向生产队议购,生产队集体的粮油不准上市。
  1980年1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完成当年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后,可进行议购议销,凡是卖了议价粮食的生产队,国家不予回销。国营农场和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均不能以议价向国家交售粮油,也不许在集市上卖高价。议价粮油的销售一律不凭证,不限量,敞开供应,做到薄利多销。议购议销价格,必须略低于市价,起到平抑粮价的作用。议价粮油经营单独计算盈亏。
  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和出省、出县,应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进行”。1985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拓宽流通渠道。
  1986年省政府决定粮食定购按“倒三七”收购,即30%按超购价,70%按比例价。粮食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谷子、糜子、青稞、莜麦、蚕豆、豌豆、荞麦等十一个。退出定购的品种,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
  农业税可按比例价交代金,也可折征粮食(折征的粮食顶定购任务)。
  将粮食生产和粮食定购任务列为农村经济综合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乡(镇),年终考核。凡属定购任务,每收购万斤粮食或油料,由粮食部门继续给乡(镇)政府干部奖励一元钱。粮食定购合同与供应生产资料挂钩,农户和生产单位签订的粮食定购合同,每百斤玉米奖售化肥30斤,其他粮食每百斤奖售化肥10斤。每吨奖售化肥由省财政补贴价款50元,凡交售二千斤以上的农户,每百斤奖售平价柴油3斤。继续实行紧俏工业品奖售,凡完成或超额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交售量在万斤以上或人均吨粮以上的农户,可奖售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国产彩电,由农户自选一种。
  1987年省政府规定对合同定购政策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减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同时将议购粮食转为平价,以弥补粮食收支缺口,定购和议转平仍维持原额数量。(二)改变计价办法,国家任务内的粮食和议转平数量,50%计入定购任务,50%计入议转平任务。各计各价。收购价格定购部分按“倒三七”比例价加省上定的价外补贴和化肥补贴计价;议转平部分在原超价的基础上加三分钱计价。按各个比例,计算出平均价格,现交现结,一次结清,到任务完成为止。
  1988年省政府规定粮食收购包干,于1988至1990年度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一包三年,完不成定购任务的,由地方买议价粮补足。议购价高于合同定购价的部分,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省上增加4%的机动数。各地不再层层加码。
  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小麦、大米、玉米和主产区的大豆。其他粮食品种,本着以销定购的原则,合理安排。
  1989年商业部召开全国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永昌县岳克叙出席了大会。七月省政府又召开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永昌县朱王堡镇、水源乡、南坝乡评选为售粮模范乡镇,东寨、红山窑乡评选为售油模范乡。严世有、岳克叙、李其全评选为售粮模范户,委玉林、刘绍庆评为售油模范户。均作为对国家贡献粮油突出的典型,受到了表彰奖励。
  1990年5月商业部在青岛召开全国秋油收购座谈先进县表彰会议,永昌县粮食局被评为植物油生产收购先进县粮食局,受到表彰。
  1989年11月和1990年12月市政府召开全金昌市售粮油模范表彰大会,评选出交售粮油先进乡镇6个,先进村委会35个、村民小组53个、先进农户49户,其中人均交售粮食4.5吨以上的4户。1950年以来全县的粮油收购情况见表132。
  粮油收购的奖售政策1961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实行《关于交售粮油奖售工业品的办法》:每交售粮食1500斤。奖售棉布15尺,卷烟30合,胶鞋一双(或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交售粮食不足1500斤的,不奖售胶鞋,不足500斤的,不奖售卷烟。完成统购任务以外,超购的粮食按粮食价款,全额奖售工业品。不论集体或个人,每交售100斤粮食,奖售棉布一尺,其余奖售给其它工业品。1963年每收购粮食1500斤(贸易粮)奖售布票15尺,针织品15尺,胶鞋1双,食糖3斤,卷烟12合,絮棉0.8斤,收购油品100斤,奖售布票5尺,针织品20尺,卷烟5合,食糖1斤。1972年每交售油品1斤,奖售粮食半斤,化肥1斤,1976年起收购粮油实行奖售化肥的政策,每年将奖售数分配到县,收购结束后,给交售单位合理兑现。1980年以来,曾对交售粮食的万斤户奖售给缝纫机、自行车。1985年又增加奖售名牌彩电。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每收购1、万斤粮食或油料,给乡镇干部奖励1元钱。1985全县实际收购粮食8115万斤,油料2113万斤,奖励给乡镇干部现金1.02方元,全部兑现。
  1986年开始实行定购粮与生产资料挂钩。1989年至1990年除继续实行粮、肥、油挂钩外,其它奖售政策未实行。关于1976年以后收购粮油的奖售情况和与化肥、柴油挂钩情况见表133、表134。
  粮食收购的几种形式统购。粮食统购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逐级下达任务,层层落实到应交售的单位或个人。集体经营、集体交售,农户经营则由农户交售。
  超购。农民或生产单位,在完成公粮或统购基数以后,再交售的粮食叫超购,实行超购超奖。1961至1964年对超购粮食实行超奖工业品的办法。1965年实行超购加价12%的奖金政策。1966年加价30%。1967年至1969年取消加价奖励。1970年恢复超购加价30%,油料实行加价15%。1979年超购粮油均实行加价50%。
  换购。为了弥补粮食的不足,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售4斤细粮(小麦、大米、黄豆、小米)或6斤粗粮(玉米、高梁、糜谷、青稞、豆类),换购棉布1尺。换购政策执行半年后停止,仍实行超购加价。
  定购。于1985年开始实行。生产粮食单位(农户)与粮食收购单位签定售购合同,在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自由购销。
  议购。在完成统购和超购任务后(1985年以来,是在完成定购任务以后),粮食部门和出售者协商,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周转粮。主要是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由于经济或保管困难,将部分粮食暂时出售给国营粮食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由出售单位买回的粮食。农村中学生到城镇上学,外出的民工、合同工携带口粮不便,均可将粮食出售,然后凭粮食部门开的周转证,在异地购买粮食。
  兑换。粮食部门同生产者、消费者之间为了调剂品种而进行的交换,各计各价,数量按贸易粮计算。
  油脂的收购有统购、超购、议购三种形式。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历年一直实行收料不收油、交料退油渣的办法,退油渣比例1983年前为55%,1983年后调为30%。1987年提高到40%,1988年又提高到45%。
  至1990年,永昌全县粮食收购量由1950年的538万斤,增加到22878万斤。出现了交售粮食千万斤的乡(镇)6个,百万斤的村39个,万斤以上的户1126户。详见表135。
  第二节 销售
  粮油销售是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粮油实行计划供应,合理分配,保证城乡人民粮油需求的一项政策。
  粮油供应分城、乡两大类。城镇包括非农业人口口粮、口油、工商行业用粮、用油、军队粮油供应、牧畜饲料等。农村供应包括缺粮农民的口粮、籽种、饲料和民工口粮补助以及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等。
  一、城镇供应
  口粮供应1953年前,城镇居民用粮是通过粮油市场自由贸易解决。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月报计划,审批供应,城镇居民按人口限量供应。1955年10月,开始试行粮食计划供应,按人分等分级,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以户计算,发证供应,节约归己,超支不补。1958年对市镇粮食供应定量标准作了调整。同一劳别,不分等级,定量相同。1960年农业大幅度减产,城镇人口的口粮标准,作了相应调整。11和12月的月定量:重体力劳动36至38斤,轻体力劳动29斤,干部、居民18斤12两(16两制)。1960年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后,纠正了这种大幅度降低定量的作法。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居民和轻劳定量普遍降低1至3斤;重劳和特重劳定量降低4至6斤。1965年明确划分了市镇粮食供应劳别工种分级划等和口粮供应标准。1978年对市镇粮食供应劳别、工种、定量标准作了修改,对职工定量标准由原来的三等九级,调整为三等十三级。具体人口口粮标准情况详见表136。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分饮食业、糕点、酿造业、副食业等,实行计划控制,按季按月核定供应指标,分月供应。凡收票证的食品,由销售单位按含粮率收回粮票。在核定的供应指标内,凭粮票供应粮油。从1978年起,饮食行业实行平价和议价兼营,各计各价,所需议价粮油,由粮食部门供给。1990年10月,取消城镇供应人口在口粮定量以外每人半市斤副食品的供应。
  事业用粮(又叫财政供应),是专供部队的粮油,凭部队后勤部门发的定额粮票与价购粮票和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供应粮油。
  饲料粮供应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种畜、役畜,向粮食部门申请,编制需料计划,粮食局核定后按规定发给饲料供应证,凭上级粮食部门核定下达给县的供应指标,控制分月供应。1990年,除国家供应的奶牛继续供应平价饲料外,其他原国家供应饲料的运输、观赏、科研、养殖等部门的畜禽、乡良种牲畜的用粮,一律放开,改供议价粮。商业部门的商品猪周转猪肉收购价格放开后,也即停止执行。
  食油供应1955年城镇居民的食油,采取凭证不限量的办法供应。1957年实行定量供应。供应标准:常年在野外、高空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斤,机关单位职工每月供应4两,居民3两(16两制)。1960年衡器开始推行10两制,食油定量作了调整,机关单位职工月定量3两,居民2两。1965年对重点厂矿企业职工、家属的食油定量提高到5两,一般城镇职工、居民定量提高到4两。1982年,食油定量一律提高到5两。
  行业用油的供应按实购粮数搭配供应。1982年前饮食业每购粮100斤,金川地区搭供食油3斤,县属饮食行业搭供食油1.5斤。1982年县属饮食行业搭供食油提高到3斤。糕点业每购粮100斤搭购食油12斤。
  二、农村供供应
  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1952年双湾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53年春,部分农民发生缺粮,经调查了解后供应粮食103万斤。1957年前除个别受灾村和缺粮户外,农村供应量减少。
  1957年冬,全县四级干部会议上开展查粮食产量、反对瞒产的斗争,迫使干部、群众不敢说实话,产量以少报多,缺粮需多报少。造成次年夏季部分社队出现缺粮。在1958年秋季收购中,又实行高征购,普遍征了过头粮。农民的口粮、籽种、饲料三项留量,人均只有355斤。实际口粮只有250斤左右。加之共产风,浮夸风盛行,大办农村集体食堂,用粮计划失控,致使农村严重缺粮。县上仍以阶级斗争掩盖缺粮问题,压缩供应面和供应指标。结果全年给农村返销粮食344万斤。
  1959年全县产量7990万斤,比1958年减产2059万斤,国家征购较上年只减少737万斤。农民留粮减少1322万斤,人均减少93斤,实际口粮只有160斤左右,次年夏季全县供应粮食856万斤,实际口粮为327斤。
  1960年全县粮食产量只有4933万斤,比1958年下降52%。比1959年减产3057万斤。而征购任务达3700万斤,仅比上年减少396万斤。在收购早的地方,继续购过头粮。由于口粮低,饲料缺、籽种不足,导致农村人口外流。浮肿、干瘦和非正常死亡。12月西北局兰州会议坚决纠正甘肃工作的错误,全力按排人民生活。无粮的地方,停止粮油收购,县上成立调粮指挥部,抽调干部40人,民兵120人及大批车辆从新疆、东北等地调入粮食共4多万斤,抢救人命,全县返销粮食1191万斤,人均口粮达318斤;1961至1962年,粮食产量继续下降,仍从外省、外县大批调入粮食,同时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低标准、瓜菜代”,节约度荒。至1962年秋,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恢复。1963年基本趋于正常。缺粮农民的口粮供应标准较前三年有所提高,每人每天按1.2斤原粮计算供应,当年供应粮食583万斤。1964至1966年,全县大部分社队都有了储备粮。缺粮农民的口粮,先由集体储备粮解决,或向有储备粮的社队借用,农村返销量大幅度减少,平均每年供应150万斤左右;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干部群众把集体提留储备粮说成是克扣农民口粮,错误地进行批判,致使农村供应回升;1973至1978年,对个别农民缺粮,采取发动社队和群众互相帮助的办法解决,六年中未返销粮食;1973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宁远公社的中牌、西湾、东湾3个大队32个生产队的3000亩耕地种植蔬菜、菜农口粮标准确定为人均420斤原粮,自产不足部分由国家按统销价供应;1979至1983年,农业生产发展很快,绝大多数农村不缺口粮。对插花受灾地方进行返销,五年中年平均返销粮72万斤。198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改进灾区农民粮食供应办法》,根据农村不同的缺粮对象,将农村缺粮户的口粮供应,由过去的一条渠道(返销)改为借销、议销、返销三条供应渠道。返销只保两个对象:即重灾民和特殊困难户。对有劳动力经营土地,因当年受灾而缺粮的,实行借销,按销售价格收款,借销给农民,秋后收回粮食,按原销价退还价款。对农村五匠(石、铁、木、毡、鞋匠)、各类专业户和种植经济作物以及铺张浪费不计划用粮,造成缺粮的农民,按议价供应。
  1985年以来,永昌县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农民口粮普遍充裕,基本未出现缺粮户。1986年,省粮食局通知继续整顿压缩农村返销粮,严格区分供应对象。对烈军属、五保户、特困户,乡镇政府直接掌握,及时保证供应。对一般缺粮户。要推行借销。
  种子粮的供应农村种子以自繁自留为主,辅之以国家调剂。因灾减产,因购过头粮等所缺种子,国家经过核实,予以供应。1949年以来,粮食部门共供应籽种粮1771万斤(不包括农民以粮食兑换的良种)。
  民工口粮补助农村劳动力参加国家举办的工业、水利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上级规定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是按完成的定额予以供应。1958年以来,全县对参加铁路公路及水利建设工程的民工,共补助口粮260万斤。
  农村的生产用粮(油)主要是农业生产中所需的籽种、饲料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用粮(油)由生产单位或农民个人自产、自留、自用,国家不供应。如遇灾情等特殊情况,自留的不足时,才给予必需的供应。
  1955年,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在核定定购任务的同时,核定各项留量标准:籽种按实播种面积,每亩40至45斤计留,饲料以役畜计算(牧畜、幼畜不计留饲料),骡马每匹500斤,驴250斤,牛200斤(牛饲料以麻渣为主)。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籽种和饲料留量标准逐年有所提高,籽种留量提高到50至55斤,牧畜饲料骡马全年600至800斤,驴300斤,牛250斤。自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留用标准更高。由农民自行决定。
  生产用油籽油,一是油料作物种子;二是耕牛、骆驼、羊在夏季为降火清热,需灌一次或几次清油;三是其他生产需要,关于全县籽油销售情况以及在农村的存留情况见表137、表138。(粮油加工,详见工业卷农付产品加工节)第三章 议价粮油经营与市场管理
  第一节 议价粮油经营
  议价粮油的经营,是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进行的粮油购销业务。
  县内议价粮油的经营始于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为扩大粮源,弥补国家供应的不足,增加库存,调剂余缺,搞活市场,平抑粮油价格,对农民剩余的粮油进行议价收购。其购销价格随行就市,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当年在县城东大街设议价粮油门市部,收购议价粮食280万斤,油品47.3万斤,议销粮食6万斤,油品0.6万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议价粮油购销工作当作资主义进行批判即停止。
  1979年,恢复和扩大了议价粮油的经营范围,由县内扩展到外地。1988年实行粮油“五包干”,对议价粮油的经营:以县为单位完成粮油合同定购任务后,允许开展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有余粮的地方,开展议购,增加粮源,通过议转平,弥补平价粮购销差额。同时开展议销,活跃市场,平抑粮价,调剂余缺。
  1990年国务院要求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农民多余的粮食按议价敞开收购,有多少,收多少,不能限收、拒收、停收。议购小麦价格,每市斤为0.42元,最低保护价0.40。1990年共收购议价粮14778万斤。自1963年至1990年全县共收购议价粮食38650.3万斤,其中县内销售3546.9万斤,系统内销售5390.5万斤,经上级批准议转平13646.5万斤,划转专项储备12550万斤。收购议价油品2967.3万斤,其中县内销售664.4万斤,系统内销售1718.4万斤,历年议价粮油情况见表139。
  第二节 粮油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永昌县已有粮食市场,设在东大街,由斗班房(也叫斗行)管理市场,共有10余人。交易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小米等。农民出售粮食。通过“斗行”进行交易。用斗量不过秤。每斗收取手续费粮食二合。另一种办法是不通过“斗行”,由买卖双方协商交易(当时这种办法是不允许的)。
  但到民国后期,“斗行”名存实亡,一般每天上市交易的粮食20石(指旧制,每石400斤)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群众正常的交易活动。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53年11月粮食统购统销开始,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不准上市。1964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粮油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宣布在未完成国家任务前,集体和个人的粮油一律不准上市;生产队完成任务后出售余粮时,按超购超奖规定价格卖给国家;社员个人有余粮,也可按上述办法卖给国家。也可上市出售,但不得贩运;机关团体一律不准上市和下乡串户收购、换购粮油。
  198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组织,可以灵活经营,农民也可以经营,可进城、出县、出省返运。
  1985年11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1985)210号文件通知规定:完成定购任务后的粮食品种出省,必须经省粮食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铁路、公路、部门(包括机关、集体、部队、个人)的车辆不准承运。
  1987年省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在粮油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完成前,除农民正常的余缺调剂和种子部门按合同收购种子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定购品种以内的粮油,同时,不论原粮或成品粮以及定购范围内的粮油,未经省粮食局批准,都不得运往省外,铁路和交通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贷款结算,查获的粮油交粮食部门按比例价收购。1988年省粮食局等五个单位联合通知:要求在完成任务前,粮油收购只准粮食部门一家经营,严禁异地收购、贩运、倒卖,未经批准,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一律不得承运。对收购、倒卖粮油的非法活动,要坚决打击,确保粮油定购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储运
  第一节 仓库建设
  民国后期,全县只有土木结构粮仓3座,其中县城内2座,永宁堡1座,总容量只有200万斤左右。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收购量增加、仓容不足,便利用县城城隍庙、雪王庙、火庙、马庙和杜家寨的庙宇储粮,但这些庙宇有的是土地皮,有的是砖地,春、秋泛潮,储粮很不安全。后经粮食职工利用炉渣,石灰磨细打仓库地坪,改善了储粮条件。
  1955年在河西堡新建第一座容量300万斤砖木结构的苏式仓1座。另建简易棚仓1座,容量100万斤。1957年以后,先后在河西堡、城关、六坝等兴建储粮仓库5座,总容量1448万斤。1965年后在红山窑兴建砖木结构房式仓库2座,容量157万斤;在南泉、水源、朱王堡兴建土木结构简易仓3座,容量545万斤;河西堡面粉厂新建和改建仓库3座,容量850万斤,至此全县总容量3026万斤。由于原有的庙宇及借用的民房,有的已归还物主,有的庙宇原来就很破旧,经过多年使用,已再不能储粮,加之收购量逐年增多,需要增建仓库。1970年上级指示,仓库建设以土圆仓为主。土圆仓不用钢材、木材,只用泥草建造,先在双湾粮管所试点建造土圆仓11座,容量145万斤。到1972年全县共建土圆仓38座,容量325万斤。这类仓经过雨淋日晒,有的塌顶、有的仓地泛潮,储粮很不安全,于1979年经过仓库普查全部报废。
  1980年至1985年,除红山窑、朱王堡粮管所和油脂购销站新建仓容1400万斤仓库外,又在新建的粮站姚家寨、王信堡、刘克庄、东寨、二坝、西沟、陈仓、下汤修建砖木、砖混结构仓库,总容量1900万斤。1986年至1990年又先后在新城子、红山窑、刘克庄、东寨粮管所和王信堡、八坝、胜利粮站新建仓7座,容量1980万斤。到1990年底,全县实有仓库46座,容量10322万斤(设计容量),其中:苏式仓3座,容量625万斤;简易仓9座,容量1032万斤,拱型仓1座,容量400万斤;房式仓33座,容量8265万斤;钢板油池8个,容量264万斤;土油池1个,储油5万斤。打水泥晒场60726平方米。
  第二节 储存
  粮油储存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治并举”,保证国库粮油的安全,防止粮食霉烂变质及各种事故发生。
  1954年,杜家寨仓库由于保管不善,库存小麦2000斤色泽变红,气味不正常。其中140斤已失去食用价值。事故发生后不上报,采取压埋灭迹的错误作法,经县监委调查核实,对县粮食局和储运负责人、仓库主任及有关人员给予撤职记过等行政处分,通报全县。
  在粮油入库中,严禁虫粮、霉变粮、高水份粮油入库,并建立了粮情检查化验制度和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仓内外清洁卫生,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垃圾、杂草、污水)。从1963年开始,全面进行“四无”(即粮食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油品无酸味、无渗漏混杂、无油垢、无事故)粮仓的检查评比。对储粮做到五日小查、十日大查、一月化验,刮风下雨随时,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粮情检查有记录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74年经省、地、县粮食检查验收,全县13个储粮点,全部达到“四无”粮仓标准,颁发了“四无”粮仓县的荣誉证书。
  1986年后,粮油储存量逐年增多,库容严重不足,露天储粮达12688万斤,给保管工作带来严重困难。为确保安全储粮,1988年开展了科学保粮措施,用防虫磷拌和储粮,露天围包散装空心垛和采用“双低”(低温、低药量)密闭保粮法,巩固了“四无”成果。1990年省粮食局组织的全省“四无”粮仓县普查验收工作组复查验收,达到全省“四无”粮仓县一类标准。
  粮油验质定等,1960年以前,完全靠人的感观检定,整理粮食用小圆筛、手摇现车。1960年以后,逐步设置了水分测定器、容重器、电动风车等各种检验仪器和机具。1978年国家规定收购小麦以容重定等。杂粮以纯粮率为主定等。到1990年,全县共有电动风车(筛)174台、电烘箱8台、水分测定器70台、容重器49台、分样器6台、谷物选筛14套、害虫选筛3台、各种磅秤162台、各种天平16台、电子计算机3台。电脑测湿仪2套、棚膜300公斤,槽管400米,电组测湿杆400根,电动机48台,防毒面具20套,以及防虫药等。
  第三节 民间储粮
  集体储备粮1963年粮食生产基本度过紧张局面,恢复正常。为余缺调剂,节约用粮,储粮备荒,永昌县委决定,凡口粮水平较高的生产队,通过决算分配,按人均几十斤到一百余斤,作为集体储备。其使用原则是:“不战不动,无荒不用。”当年全县提留储备粮456万斤。以后每年根据丰欠和分配情况均有提留。因农村社队仓容条件差,仓库不足,难以保管,故甘肃省粮食厅决定由国库代管。1966年国库代管储备粮食342万斤。到1980年累计提留储备粮1420万斤。
  集体储备粮,对每年部分社队发生程度不同的灾情,而出现农民口粮水平低,籽种、饲料不足时给予部分解决。从1963到1978年,使国家每年减少农村粮食供应100万到400万斤。1982年随着农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库代管的储备粮全部取完。
  农村社队储粮全县生产队集体每年约留种子粮1200至1800万斤,饲料粮及各项补助粮1000至1400万斤,储备粮500万斤左右,合计年均2700万至3700万斤,均由生产队储存,至次年4月粮食基本用完。为管好社队集体留粮,县粮食局于1973到1980年,每年春季由所在地粮管所抽调人员,分赴社队,进行粮库检查,培训社队粮食保管人员,传授保粮技术,协助保管人员改进措施,作好储粮安全工作。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再无此项储粮。
  第四节 调拨运输
  民国时期,永昌库存田赋粮,由省政府统一调往张掖、酒泉、高台、武威等地供应军需。运粮任务由县政府分配给各乡、镇,经各地承运大户,组织有运输能力的农民用铁、木轮牛、马车,骆驼和毛驴运送。政府按照运输里程付给运费。由承运大户领取后,再发给每个运粮户。但大户从中层层剥皮,真正的运户所得无几。再加田赋管理单位出入库粮食用斗量,平出尖入,所以运1石粮,到收粮地点,差额1斗,均由运粮户承担,往往运费抵补差额还不足,运粮成了农民的极大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短途运粮基本靠铁、木轮大车,1958年后靠胶轮皮车。1956年兰新铁路建成,运往外地的粮食由河西堡火车站直接发运。1961至1963年县粮食局设有皮车队,担负县内部分移库任务。1965年前后,县内粮油由专业运输部门的汽车运输。1973年县粮食局购进上海牌130型汽车1辆。1980年先后购置解放牌汽车2辆,东风牌汽车1辆。1983年成立了粮食局汽车队。到1990年底实有汽车13辆(其中油灌车1辆),火车油灌车3辆,基本负担县内的粮油调拨任务。关于粮食仓库的建设情况,1953年以来的粮油库存情况和调入调出数目详见表140、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粮食和油料,是国家一类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是按照“四统一”(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储存)原则,实行计划管理。1953年粮食和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农业生产情况,层层分配收购任务,逐级下达落实到各生产单位或农户。粮油销售,每季根据实际供应人口和定量标准,编制下季度销售计划,逐级上报粮食局核批后,由供应单位分月供应,不准突破指标。城镇粮油供应,按实际人口、工种、劳别核定标准,发证到户,凭证供应,做到人、粮、户三对口。
  农村粮食供应,包括缺粮农民的口粮、种子、饲料、民工口粮补助和菜农的口粮供应等也是报上级粮食部门核批下达销售指标,何时缺,何时供应。县粮食部门根据下达的供应指标,由基层供应单位发给粮食供应证,分月供应。
  国库粮油动用权属上级粮食部门,下级粮食部门只有保管的义务,从1962年开始,实行粮油出库支、付命令,加盖政府和行政首长印鉴,由上一级粮食部门下达。下级粮食部门凭上级粮食部门下达的支付命令,出库供应。没有支付命令,任何人不得动用国库粮油。1981年金昌市成立后,实行计划控制,由市粮食局按季度下达粮油销售计划指标,控制供应,不得突破。
  1988年省粮食局规定对于包干内的粮油销售指标,暂停执行支付命令,在包干计划外如专项安排指标,仍执行支付命令制度。各地对县是否执行支付命令,由地区自定,但是对基层粮食企业,各项粮油开支,仍继续下达支付命令,否则,不能支付粮油。
  从1988年一季度起各地必须于每季度前二十天将本季度销售安排计划上报省粮食局。省上专项安排的工业用油、保健油、商业部门收购的商品猪周转饲料等,包干后由用粮油单位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地县粮食部门上报年度和季度计划,由地县粮食部门安排。其指标、原则上维持1987年的计划水平。财政粮(供应部队的)按省上下达的计划供应,年度终按实际开支结算。粮油副产品仍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定折顶供应,不得在计划外销售,也不得转为议价销售。在包干期内,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粮油包干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动用下年度包干指标,应提经省政府批准,本区内议转平粮顶抵调入指标,需报省粮食局批准。少销的不能转为定购。凡有省上决定压销或增销的,由省上统一调减或增加粮油销售、调拨、财务包干。
  粮油调拨,由县粮食局根据库存和供应情况,订出年度和季度调运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平衡审定下达,调出任务必须完成,调入不得突破计划,调往省外,须逐级上报商业部核准。
  议价粮油的调拨,由调入方同调出方经过协商,签订购销(调运)合同,即可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进行调运。1985年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和甘肃省粮食局发出通知,粮油不得出省,必须出省的,须经省粮食局批准。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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