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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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4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利管理
分类号: S274.3
页数: 11
页码: 364-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组织、工程、用水、经营等水利管理情况。
关键词: 水利 永昌县 管理

内容

一、组织管理
  永昌自清代以来,水利以其沟、坝为界,由受益民众推选有声望的人为“农官”、“水老”、“总甲”等(各地叫法不同,多以“总甲”为名)掌管水权、组织水利管理,处理用水纠纷等事宜。依此沿袭到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在改革旧水规的同时,按河流及各坝用水关系,分别建立水管支会、协会40个,按行政村建立管水组218个,自然村建立灌水小组1067个。1956年五个灌区,打破行政区域,统一设置水利专管机构,隶属县水利业务部门:以灌区为单位,由受益单位主管水利的领导和群众代表参加,成立灌区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干、支渠由受益单位联合成立渠系委员会。1967年以后,各区系建立常年养护队,取代了渠系委员会。在推广“四改一建”(改行政区划配水为按渠系配水,改过分集中轮灌为集中轮灌和分组轮灌相结合,改串灌漫灌为畦灌和块灌,改按亩收费为按方收费,建立渠系委员会和群众管理队伍)中,斗渠实行斗长制。1980年后,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组织,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截止1990年,全水电系统共有职工1132大其中国家固定职工545人,养护工377人,待业青年169人,计划外用工41人。全部人员中技术员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61人。全县五个灌区共有处、所、站(段)42个,管理人员511人,其中国家职工153人。
  西河灌区水电处:共有管理人员160人(含西大河水库),其中国家职工35人。下设3个水管所、7个库区管理站。辖新城子镇,红山窑乡,焦家庄乡的双磨街、河滩、杏树庄等27个行政村312个自然村,以及军马四场和八一农场黑土洼分场。控灌面积19万亩。
  四坝灌区水电处:共有管理人员64人,其中国家职工27人。下设8个库渠管理站。辖北海子、焦家庄乡的22个行政村168个自然村以及永昌种羊场、小坝良种场等单位。控灌面积7万亩。
  东河灌区水电处:共有管理人员140人,其中国家职工36人。下设渠系管理站12个(含灌溉试验站)。辖东寨、六坝、南坝、北海子乡的迁移队共28个行政村204个自然村,武威市属金山、青林乡的8个行政村48个自然村,六坝苗圃,八一农场所属东寨、青山、玉皇地分场,红光园艺场,永昌种羊场等单位。控灌面积17万亩。
  金川灌区水电处:共有管理人员97人,其中国家职工35人。下设4个水管所,6个渠系管理站。辖河西堡镇、金川区(宁远、双湾乡)的39个行政村262个自然村和金川公司、永昌电厂、金昌化工总厂、永昌水泥厂、金昌农垦水泥厂、河西堡铁厂、东大山铁矿、河西堡铁路、运输公司等工矿单位。控灌面积13万亩(含井灌面积)。
  清河灌区水电处:共有管理人员50人,其中国家职工20人。下设2个管理站。辖朱王堡镇、水源乡的24个行政村223个自然村和民勤县蔡旗乡的2个行政村12自然村以及喇叭泉林场、清河苗圃等县级单位农场4个。控灌面积10万亩。
  二、工程管理
  民国时期的水利设施,虽简陋落后,也具有较完整的定期岁修制度。除倒坝决堤临时抢修工程外,一般每年春、夏、秋季均进行一次整修清淤。由管理人员根据工程量大小,按受益地亩摊派上坝民夫及所需柴草。工程结束,及时清工结算。凡种地农户,如不出工者,要进行处罚。对木质和柴草类临时性分水设施,都能自觉保护,人为破坏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继续沿用旧制度,只是组织形式不同。1955年后,相继建成了一批干砌卵石渠道和永久性配套建筑物,但管理工作未能相应地跟上去,致使一些地方的部分工程设施,只用不管,常年失修,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1964至1965年,在全县开展了灌区清查整顿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力量,制定管理制度,对水管职工普遍进行了以水为业,以渠为家的社会主义教育,使工程管理工作有所加强。1967年,全县各灌区成立水利工程常年养护队,其中西河57人,四坝34人,东河48人,金川37人,清河19人。养护人员的报酬,除从水费中每人每月发给8至12元的生活补助费外,实行评工记分,年终参加本人所在生产队的分配。1973年,以工程管理为主,在全县开展了水利工程大检查,颁发了《永昌县加强水利管理暂行办法》。1974年,县水电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县各项水利工程设施重新划分了管理范围,即:干渠以上工程设施、渠首、水库由国家专管机构管理;支渠以下工程设施由受益单位自用自管,其维修所需“三材”费用,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计划,按照实际给予适当补助。1982年,一度出现了破坏水利工程的现象。1983年1月,工程管理实行“三定一包”制度(即:定任务、定标准、定完好率、常年负责包干)。1985年西河灌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下放试点,除水库、渠首、总干渠仍由水管处负责管理外,干渠以下工程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下放到受益单位自用、自管、自维修,全面建立岗位责任制,责、权、利结合,将渠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分项、分段、分座进行经济承包,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1987年后,全县各项水利工程管理普遍实行承包责任制。
  水库(除清河坝水库)设专管机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水库防汛,制定和贯彻执行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定期观测大坝位移、沉陷、浸润线和坝后渗流以及水文、气象、水温、风浪、冰冻情况,按时检查和维修保养启闭机械及各部位运用情况,对观测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编,建立技术档案。
  对库渠进行水利绿化是加强工程管护的重要措施。永昌县从1964年以后开始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1965至1966年,东西大河流域管理处,自己动手,在东大河渠首和二坝引洪渠下段平整林地,两年植树2.56万株;西河灌区也相继营造了成片林带,初步改变了渠无林的面貌;清河水电处于1984年建成百亩果园一处,营造果树4200多株。1988年部分果树开始挂果。1990年生产鲜果3000多斤。全县截止1990年已绿化渠道30条,长171.07公里,累计植树131.382万株,其中60%左右的树木已成林,发挥了护渠效益。
  三、用水管理
  1、农业用水:《永昌县志》乾隆五十年本、嘉庆二十一年本均记永昌“山泉水利、准地承粮、按粮摊水”的用水规定。一坝之水折上下两牌或划为上中下三牌。一牌之水又分若干沟。一般灌从下起,下闭上开,周而复始,按牌轮灌。从河道引水到田间分水,都无永久性建筑物,多以树枝、石头、柴草设置临时性设施,随坏随修。分水闸口,按应摊水量,确定尺寸,放水起讫,限以时刻,山水干坝湿轮,泉水活水死浇,永恒不易。此规直至民国时期,仍视为公平合理。但水权为私人所有,因此,有权势者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依其所需,定立“总甲水”、“饮马水”、“学水”,“卸坝水”及“常流口”等水案,霸占水利,任其支配和浪费,而一般农民仅掌握有限的土地,用水亦无保证。
  金川河下游的五沟(西坡)和三案(双湾)的用水制度和其他灌区不同,灌溉用水全靠上游冬春非灌溉季节的余水引灌农田,年浇一次安种水。每年“立冬”或“小雪”节后,金川河的全部水量先由五沟浇灌,双湾地区定“黄毛”、“雨水”、“惊蛰”三个水案。“黄毛案”在“立春”前十天开口,浇水十八昼夜,到“立春”后第八天止;又在“惊蛰”后的第八天起,分全河水量的十分之六,与“惊蛰案”同时浇到“春分”节为止。因水量小,多以并浇为主。“雨水案”从“雨水”节放水,浇到“惊蛰”节为止。“惊蛰案”从“惊蛰”节放水,浇到“春分”节为止。至此五沟、三案的用水全部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按水系重新划分灌溉范围,调整灌溉面积,统一按行政区划配水,区设水利干事1人。1956年以后,全县实行简易计划配水制度:山水灌区,针对水量不正常的特点,实行“定轮期,死时间,活水量加调剂”的配水方法,并根据上下游播种季节,用水先后,划分轮灌组,水大分浇,水小并灌;泉水灌区水量稳定,实行定轮期、定水量、定地亩、定时间的“四定”配水方法,同时改进灌水方法,如清河灌区浇苗水,实行头水“二八”、二水“三七”闭口(即浇八成和七成闭口),提高了水的利用率。但从全县而言,仍以串灌、漫灌为主,浪费大,效益低。1966年推行“四改一建”(见前“组织管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一律按渠系配水。1974年,全县相继实行全年水量指标一次分配,分期放水,节约归已,浪费不补,超指标用水,加价收费的“供水包干”制度。各灌区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基本做到了均衡用水。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适应千家万户生产经营特点,给各农户供水在水量包干计划的控制下,实行了供水手册制,把各轮分配水量填入手册,使农户用水心中有数,合理灌溉,以便调整作物比例,合理安排农林牧生产计划。水量包干制度的实行,使灌溉技术与灌水方法相应的有了改变。据1990年统计,全县畦灌面积达15.2万亩,块灌面积达13万亩,沟灌面积达8.6万亩。
  关于永昌县金川峡水库、西大河以及东河、四坝、清河各灌区水量分配情况详见表86—表90。
  2、工业用水:永昌县工业用水始于1955年,当时用量少,基本是按需供给。到1960年以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开始按计划供应。至1974年后,供水实行包干制度,在每年年初,各厂矿用水单位,向水管部门报送年度
  用水申请计划,由县水电局按核定的包干水量指标和根据河源供水能力,提出用水平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下达执行。一般年份按核定指标供水。如遇大旱,河源来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供水计划,仍经县政府讨论决定。各用水单位都设管水机构,专人管理,其所属用水系统,都安装量水设施。生活用水定点定时供应。
  3、历代水利纠纷调处:永昌从明末到民国时期,水利纠纷连绵不断,原因甚多:或因挖泉疏沟,争夺水源;或因大旱分水不均等,多以封建势力操纵、霸占水利,而激起民愤所造成。
  (1)乌牛坝水利纠纷:因五月泄坝水造成。相传在明代,驻武威三岔的肃亲王,提倡所辖三岔、蔡旗、上下驿沟(简称下三坝)种稻子,但水量不足,向乌牛坝、高头坝、徐兴坝、小沙坝、梅杞坝(简称上五坝)等地借或要水,于是在每年农历五月初一至初七日,给下三坝放水七昼夜(同时下三坝群众也给上五坝送放水礼物),年复一年,形成惯例,称为“泄坝水案”。到清代道光年间,上五坝灌区因人口增加,耕地面积扩大,泉水不断减少,农田干旱缺水,农民生活日益贫困。为此,上五坝灌区民众要求收回水权,废除五月泄坝水。当时,一面组织群众阻挡泄水,一面起诉官府。结果,在官府的压力下,仍维持原泄坝时间。从此,只许下三坝挖坝放水,不准闭上五坝沟口,成为延续百年的水利纠纷。民国十七年(1928),上五坝组织群众继续阻挡泄水,事态发展愈为严重,永昌、武威、民勤三县协商,将原七昼夜“泄坝水”改为四昼夜(即农历五月初一至初四日),但上五坝灌区群众仍然不服,再次缮状呈诉,同时组织群众阻挡,连续几年切断泄水。下三坝群众不甘心,于是通过武威地方绅士向武威驻军马步青送礼行贿,在民国二十三年(1934)五月初一日,马部派兵百余人助下三坝泄水,乌牛坝保坝农民当场被打伤8人,百余人被抓送武威新城(马部驻地),强制充当兵役,有的被折磨而死。民国二十四年(1935)马部军法处又将乌牛坝率众阻挡“泄水”的代表冉平章枪毙于武威。虽经过长期流血斗争,但乌牛坝人民抗拒“泄坝水”的纠纷并未得到解决。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3年5月20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专员公署会同永昌、武威、民勤三县经调查协商,签定了三县水利纠纷协议书,规定从1954年起,上五坝永远不再给下三坝泄水,乌牛坝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水利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
  (2)清河中沟坝水利纠纷:中沟坝水源由永昌、武威两县共同引用。其中灌武威洪祥、陈春耕地1300亩,灌永昌杜家寨、胜利耕地1597亩。清光绪四年(1878),两县曾因争水造成人命案。同年7月26日,由甘凉兵备道道铁判案,将河沟内北边四条水源判给永昌引灌,南边一条水源判给武威引灌,平息了水利纠纷。1951年因天旱水小,双方又发生争执。1953年武威专员公署派工作组与两县代表进行协商调解,将分沟用水改为集中使用,轮流灌溉,轮期定为21天,永昌灌14天,武威灌7天,1962年大旱,泉水大量减少,双方又互相争执,清河水管所和双方代表经三次协商,未能解决。1963年由武威、永昌、民勤三县用水工作组协商调解,两县同意仍按1953年的调解协议执行。从此再未发生纠纷。
  (3)永昌黑沙窝与民勤灰条井:永昌九个井与民勤铧尖等水利纠纷:由来已久,时起时伏,纠缠不息,直到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武威专员公署经调查协商逐个予以解决。
  (4)永昌东大河灌区与皇城地区的水利纠纷:皇城地区,既是天然草原,又是东大河水源涵养区,历来,以牧为主。自1958年,种羊场、肃南县皇城区及中央、省、地十多个单位在皇城地区开垦办机关农场,截引河水,给东大河灌区农业用水造成严重困难,引起了灌区农民群众的极力反对。1963年9月16日中共甘肃省委发出《关于弃耕河西地区草原开荒的通知》,特别指出东大河上游皇城地区开荒破坏水源的严重性。从此,各机关农场全部撤走,弃农还牧。但肃南县皇城区、种羊场继续种殖,引水灌溉。因此每年五、六月份,农灌高峰时期,迫使东河灌区组织大批劳力,前往皇城地区收水,你泄他堵,双方争执不休,随之引起纠纷。1979年5月,皇城区群众挖断道路,堆积石头,集结人员,阻挡收水农民,准备打架。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闻讯后,派省水利厅陈一枫带着省委“不准在皇城地区再扩大开荒;不准在自然河道中打坝堵水;任何一方不准打架闹事;团结用水,上游照顾下游”四条指示,到现场调解,制止了事态的发展。
  四、经营管理
  永昌县水利经营管理,除农田灌溉外,其他经营历代均无资料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管好工程管好水的前提下,根据各地水、土资源和工程设施,逐步开展农林牧业以及加工运输等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开辟以水利养水利的多种途径,增加和扩大经济收入,促进灌区建设。
  水费征收,从1953年开始,将农民群众历来给管水“总甲”等私人交的水利杂款改由县人民政府按各农户受益地亩数统一计征水费,以解决水利管理经费。征收标准,灌一次水者,每亩计征旧人民币300元(折合人民币0.03元,)灌二次以上水者,每亩计征旧人民币600元。具体征收情况参见表91。
  1961年3月张掖专员公署发出通知:“1960年水费,除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城市机关和学校,按原规定征收外,公社、生产队、各农林场等单位一律免收。已收回的仍退回原单位。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城市机关和学校征收的水费,也不上交专署,可留市、县作为水利人员和水利工程维修费使用。”1963年,全县水磨一律征收水费,其征收标准,凡对外加工,运转六个月以上者,每盘收水费100元,六个月以下收50元。自己加工,运转六个月以上者,每盘收水费50元,六个月以下收25元。当年计征水费的水磨99盘,收水费6027.8元,1966年以后,水磨再未计征水费。1965年,全县征收水费标准作了统一调整,灌一次水者,亩征水费0.3元;灌二次以上水者,亩征水费0.5元。井水灌溉,不另加水费。除此每亩一律征收水利粮1斤。1980年征收水费的标准,原则上能够达到以工程养工程。其标准:自流灌区。每一立方米水征收水费0.0015元,条件不具备,暂不能按方收水费者,每亩计征水费1元。实际除西河、金川灌区1980年开始按方收费外,其他灌区仍按亩计征,亩收水费0.8元。1983年,全县不论林草地、粮食和经济作物全部按方收费,每方水平均按0.006元计征。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1988年开始、除按方收费外,山、泉水灌区每亩征收基本水费1元。
  工业用水,在1955年后,一个流量年收水费7万元(每方水平均0.0022元)。1965年工业用水每100立方米计征水费0.5元。1973年永昌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工农业用水合理负担原则,将工业用水由每一立方米水收费0.005元调为0.01元。1982年又将工业水费每一立方米水调整为0.03元。1987年工业水费又作了调整,其中金川公司每一立方米水计征水费0.04元,其他工业单位,每一立方米水计征水费0.05元。工业水费的征收情况参见表92。
  水费属自收自支资金,在国家预算外独立管理,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房屋修缮费、工程维修、建筑物及启闭设施更新、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购置、饮水工程改建、灌区绿化、多种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以及职工培训、奖励、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各灌区水费征收及支出情况可参见表93、表94。
  水费属自收自支资金,在国家预算外独立管理,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房屋修缮费、工程维修、建筑物及启闭设施更新、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购置、饮水工程改建、灌区绿化、多种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以及职工培训、奖励、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各灌区水费征收及支出情况可参见表93、表94。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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