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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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3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
页码: 230-2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计划生育措施,永昌县提倡以避孕节育为主来控制生育,按照妇女健康状况,分别采取放环、服药、使用避孕工具、引产等综合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各种避孕用具和药物,训练节育技术人员,推广节育技术等。
关键词: 永昌县 人口 计划生育

内容

晚婚、晚育1974年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永昌县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1982年规定女性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1984年在1971对初育龄夫妇中,有244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2.38%,晚婚率为12%。1985年在1358对初育龄夫妇中有158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1.63%,晚婚率为13%。1990年初婚的2176对夫妇中,达到晚婚的545对,晚婚率为25.05%。
  节育、绝育1964年,永昌县提倡以避孕节育为主来控制生育,按照妇女健康状况,分别采取放环、服药、使用避孕工具、引产等综合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各种避孕用具和药物,训练节育技术人员,推广节育技术,到1990年全县节育技术人员由1964年的24人发展为60人,其中农村占78.3%;累计为育龄妇女放环6.11万例、引产7145例,使综合节育率达到88.36%(包括男、女结扎)。全县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
  1964年,永昌县绝育手术由外地医院承担。1966年县医院开始男输精管、女输卵管结扎手术。1972年全县普遍实行。1979年在落实中央“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中,凡年龄在40岁以下,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应有一方绝育。1964年至1990年,全县累计绝育39213例,其中男487例,女38726例教育奖惩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大力宣传教育群众。采取多种形式,消除顾虑,提高认识,改变“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1979年至1983年,县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计划生育表彰大会,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到了表彰奖励。1983年元月,全县进行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深入群众,宣传人口理论知识和国家关于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避孕和优育知识,使广大群众懂得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自觉遵守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
  在宣传教育的同时,相应地采取了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1979年规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每年给予奖金30元,发至孩子10岁。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方面的照顾,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连发10年。1981年永昌实行合同制生育,凡生一胎的育龄夫妇同人民公社签定“保证计划生育合同书”,凡生育两胎不愿意采取永久性措施的夫妇签定“保证不育合同书”,凡违犯合同书的处以罚款,收回自留地并无条件地结扎。1982年,县委发了4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对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并规定:晚婚夫妇,可享受婚假1月;晚育的,产假为100天,在产假其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农村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免去夫妇当年的义务工。1984年规定: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强生三胎以上的,一律开除公职。1989年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强生二胎者除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农民强生二胎者,五至七年内不得评劳模和享受救济,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关晚婚和计划生育情况参见表55。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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