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有计划地发展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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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3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有计划地发展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4
页码: 227-23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有计划地发展人口,包括了国家提倡计划生育。1973年开始,对人口发展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等。
关键词: 永昌县 计划生育 人口

内容

历史上人口的发展,处于无计划地自然繁衍状态。1963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1973年开始,对人口发展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中央提出“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控制多胎生育。1977年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三胎。1979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超过两个。1980年中央发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并制定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
  1985年3月8日,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措施,规定城乡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占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家干部、职工、城市居民和农民,按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生育: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婚后五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能生育的。
  3.再婚夫妇经法律判决身边只有一个孩子而一方为初婚的;一方有两个孩子,后来丧偶,而另一方为初婚的均照顾再生一个。但因女方生了女孩,男方离婚后再婚的一律不准生育。
  4.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瞻养老人的(如有姐妹数人照顾只限一人)。
  6.两代单传的(包括男性、女性或男女交替单传的)。
  7.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包括二等乙级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兄弟几个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9.夫妇均为少数民族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10.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11.农村如历年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兑现好,罚款收回70%以上的村,可按上年计划生育率和多胎率的高低,按下列比例有计划地安排二胎生育:
  ①.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下,多胎率在10%以上的乡村,按一孩夫妇数的5%安排二胎;
  ②.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上,多胎率在10%以下的乡、村,按10%安排二胎;
  ③.计划生育率在70%以上,多胎率在7%以下的乡、村,按15%安排二胎;
  ④.计划生育率在90%以上,多胎率在3%以下的乡、村,按25%安排二胎;
  ⑤.计划生育率达到百分之百,无多胎生育的乡村,可以在不突破人口增长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二胎。并要求凡安排二胎者,孩子年龄间隔必须在四周岁以上,并且主要是安排给生了一个女孩子的夫妇。
  1987年4月颁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又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2、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的;3、烈士的独生子或独生女;4、夫妇均系归国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的;5、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6、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且女方年龄超过三十岁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7、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一方有两个孩子,依法判随前婚一方一个或两个,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孩子,依法分别均判随前婚的另一方,重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原有两个孩子而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8、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并确有实际困难的。
  第二条农村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除执行第一条各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1、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照顾姐妹中一个)。2、两代以上单传的(包括男性单传、女性单传和男女交替单传)。3、几弟兄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论处。夫妇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和市民,生育可按女方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如女方虽是农民,但离开农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按城市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排生育二胎的人数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当年人口计划,一般应控制在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七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五;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三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安排生育二胎首先照顾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无论城市、农村,生育二胎必须间隔四年以上。对夫妇双方因生女孩离婚者,再婚后均不再安排生育。
  第五条坚决堵住大口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
  育龄夫妇双方都有落实节育措施的义务。城市一般提倡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但超生者必须结扎;农村应继续实行一胎上环,二胎以上结扎(患禁忌症的除外),计划外怀孕引刮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严禁早婚、私婚。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力缺陷、严重遗传性畸型和痴呆病人等生育。
  第七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而又符合生二胎条件要求生育二胎的,从批准之日起,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对独生子女的一切优待照顾,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对已发的不再退回。
  1989年11月28日公布施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继续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生育:具有上述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等非农业人口生育二胎条件之一的;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是少数民族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经过推行一系列计划生育措施,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2年以前22年平均28.1%,下降为1982年的12.1%和1990年的11.56%。。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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