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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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38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6
页码: 227-2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永昌县计划生育,包括了有计划地发展人口、计划生育措施、等。
关键词: 永昌县 计划生育 人口

内容

1963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同年7月10日成立永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71年改为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1973年改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2年至1976年各厂(场)矿和各社(镇)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有专职或兼职干部。1982年3月15日,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永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县政府,配专职干部。各乡(镇)相继成立计划生育指导站。1983年10月改县节育技术指导小组为永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隶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年由省拨款和地方筹资兴建房舍,购置设备。同时,全县城乡各医院、卫生所都配有人工流产、引产、放环、结扎等技术人员和设备,大力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节 有计划地发展人口
  历史上人口的发展,处于无计划地自然繁衍状态。1963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1973年开始,对人口发展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中央提出“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控制多胎生育。1977年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三胎。1979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超过两个。1980年中央发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并制定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
  1985年3月8日,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措施,规定城乡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占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家干部、职工、城市居民和农民,按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生育: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婚后五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能生育的。
  3.再婚夫妇经法律判决身边只有一个孩子而一方为初婚的;一方有两个孩子,后来丧偶,而另一方为初婚的均照顾再生一个。但因女方生了女孩,男方离婚后再婚的一律不准生育。
  4.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瞻养老人的(如有姐妹数人照顾只限一人)。
  6.两代单传的(包括男性、女性或男女交替单传的)。
  7.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包括二等乙级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兄弟几个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9.夫妇均为少数民族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10.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11.农村如历年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兑现好,罚款收回70%以上的村,可按上年计划生育率和多胎率的高低,按下列比例有计划地安排二胎生育:
  ①.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下,多胎率在10%以上的乡村,按一孩夫妇数的5%安排二胎;
  ②.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上,多胎率在10%以下的乡、村,按10%安排二胎;
  ③.计划生育率在70%以上,多胎率在7%以下的乡、村,按15%安排二胎;
  ④.计划生育率在90%以上,多胎率在3%以下的乡、村,按25%安排二胎;
  ⑤.计划生育率达到百分之百,无多胎生育的乡村,可以在不突破人口增长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二胎。并要求凡安排二胎者,孩子年龄间隔必须在四周岁以上,并且主要是安排给生了一个女孩子的夫妇。
  1987年4月颁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又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2、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的;3、烈士的独生子或独生女;4、夫妇均系归国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的;5、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6、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且女方年龄超过三十岁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7、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一方有两个孩子,依法判随前婚一方一个或两个,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孩子,依法分别均判随前婚的另一方,重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原有两个孩子而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8、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并确有实际困难的。
  第二条农村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除执行第一条各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1、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照顾姐妹中一个)。2、两代以上单传的(包括男性单传、女性单传和男女交替单传)。3、几弟兄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论处。夫妇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和市民,生育可按女方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如女方虽是农民,但离开农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按城市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排生育二胎的人数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当年人口计划,一般应控制在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七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五;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三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安排生育二胎首先照顾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无论城市、农村,生育二胎必须间隔四年以上。对夫妇双方因生女孩离婚者,再婚后均不再安排生育。
  第五条坚决堵住大口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
  育龄夫妇双方都有落实节育措施的义务。城市一般提倡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但超生者必须结扎;农村应继续实行一胎上环,二胎以上结扎(患禁忌症的除外),计划外怀孕引刮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严禁早婚、私婚。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力缺陷、严重遗传性畸型和痴呆病人等生育。
  第七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而又符合生二胎条件要求生育二胎的,从批准之日起,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对独生子女的一切优待照顾,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对已发的不再退回。
  1989年11月28日公布施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继续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生育:具有上述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等非农业人口生育二胎条件之一的;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是少数民族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经过推行一系列计划生育措施,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2年以前22年平均28.1%,下降为1982年的12.1%和1990年的11.56%。。
  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晚婚、晚育1974年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永昌县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1982年规定女性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1984年在1971对初育龄夫妇中,有244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2.38%,晚婚率为12%。1985年在1358对初育龄夫妇中有158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1.63%,晚婚率为13%。1990年初婚的2176对夫妇中,达到晚婚的545对,晚婚率为25.05%。
  节育、绝育1964年,永昌县提倡以避孕节育为主来控制生育,按照妇女健康状况,分别采取放环、服药、使用避孕工具、引产等综合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各种避孕用具和药物,训练节育技术人员,推广节育技术,到1990年全县节育技术人员由1964年的24人发展为60人,其中农村占78.3%;累计为育龄妇女放环6.11万例、引产7145例,使综合节育率达到88.36%(包括男、女结扎)。全县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
  1964年,永昌县绝育手术由外地医院承担。1966年县医院开始男输精管、女输卵管结扎手术。1972年全县普遍实行。1979年在落实中央“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中,凡年龄在40岁以下,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应有一方绝育。1964年至1990年,全县累计绝育39213例,其中男487例,女38726例
  教育奖惩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大力宣传教育群众。采取多种形式,消除顾虑,提高认识,改变“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1979年至1983年,县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计划生育表彰大会,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到了表彰奖励。1983年元月,全县进行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深入群众,宣传人口理论知识和国家关于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避孕和优育知识,使广大群众懂得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自觉遵守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
  在宣传教育的同时,相应地采取了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1979年规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每年给予奖金30元,发至孩子10岁。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方面的照顾,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连发10年。1981年永昌实行合同制生育,凡生一胎的育龄夫妇同人民公社签定“保证计划生育合同书”,凡生育两胎不愿意采取永久性措施的夫妇签定“保证不育合同书”,凡违犯合同书的处以罚款,收回自留地并无条件地结扎。1982年,县委发了4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对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并规定:晚婚夫妇,可享受婚假1月;晚育的,产假为100天,在产假其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农村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免去夫妇当年的义务工。1984年规定: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强生三胎以上的,一律开除公职。1989年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强生二胎者除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农民强生二胎者,五至七年内不得评劳模和享受救济,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关晚婚和计划生育情况参见表55。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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