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38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
页码: 225-22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昌县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的包办婚姻制度,男女均没有婚姻的自主权利,而且男女极不平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婚姻 人口

内容

封建社会的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的包办婚姻制度,男女均没有婚姻的自主权利,而且男女极不平等。民国初年,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永昌男娶女嫁仍依旧俗。二十五年(1936)后,婚嫁礼俗开始提倡简化。民国二十八年(1939),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都不得结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等等要求,但由于国民政府执法不严,这些法律流于形式。有钱有势的人搞三房四妾,广大穷苦青壮男子却娶不起妻子。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彻底废除了延续两、三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法解决由1949年前包办婚姻造成的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保障男女婚姻自主权。1950年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到1960年后结婚年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70年后提倡晚婚晚育,一般结婚年龄推迟到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80年9月,国家公布重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并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再到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合法后领给结婚证,即为合法结婚。婚后夫妻不和,一方提出离婚时,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关于婚姻纠纷的调处(详见《司法卷》)。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昌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