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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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368
颗粒名称: 卷五 人口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50
页码: 183-232
摘要: 本文收录了永昌县人口,包括了人口源流、人口调查与管理、人口普查等。
关键词: 永昌县 人口 人口学

内容

卷五
  人口
  第一章人口源流
  据酒泉博物馆陈列的永昌县境内出土的石犁表明,在旧石器晚期到新石器早期,今永昌境内已有人类生息繁衍。
  1973年,在县境内鸳鸯池遗址发掘出土的石器、细石器、骨器、陶器、艺术雕刻等文物(属马家窑文化)证明,在公元前2600至公元前2000年间,永昌境内金川河流域沿岸,不仅人口集居,且逐步脱离了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有了比较发展的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1973至1986年分别发现的二坝遗址、毛卜喇新队遗址和水磨关等多处古文化遗址表明,在公元前2300年到公元前2000年期间,人口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活动范围已由金川河中游向南和向祁连山北麓扩展。1985年在金川峡马家湾子发现的齐家文化时期的玉器、石器、陶器证明,居于永昌境内的人口较为稳定,手工业已有了一定的制作能力,农业有了较大的发展。1979年发掘的双湾公社三角城沙井文化遗址和出土的铜刀、彩陶、铜装饰品及货币证明,居于永昌境内的人类,已进入奴隶社会晚期,手工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已开始了商品交换和货币交流。
  商周时期,为西戎地,春秋、战国至秦,居住月氏诸族。西汉初,为匈奴右地。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霍去病两次出师河西,促使匈奴混邪王降汉。汉王朝始在河西设郡置县,移民,屯田。太初三年(前102)益发戍甲卒18万驻河西,这批人有的还带有随从和眷属,因而实际人数不下20万人。以后又陆续从内地向河西移民,分别安置到从武威至敦煌的广大地区屯田,从而促进了河西(包括永昌)人口的迅猛增长。据《汉书·地理志》载,时辖今永昌地区在内的武威、张掖二郡共20个县4.19万户,16.52万人。
  自西汉以后,历朝政府继续对河西地区采取军屯、迁移汉民等措施,以实边强疆,但因经常发生战乱和灾荒等,领属今永昌的州郡人口实际上有增有减。据《后汉书·郡国志》记载:东汉时武威,张掖二郡所属各县共1.66万户,7.03万人。经三国战乱到西晋时,武威、张掖二郡各县共5900户,约6万人。东晋前秦统治时期,由于减轻徭赋,劝课农桑,招来了中原大量流民,虽苻坚将河西7000余“豪户”迁往关中,但又从江淮、中原一带迁1.7万余户到河西落户,人口又呈上升之势。后凉时,凉州(包括永昌)百姓饥馑,流亡大半。到北魏时,番禾郡所领彰、燕支两县只剩139户,约600余人。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恢复河西农业生产。到隋朝统一后,辖今永昌境界的番和等四县,户数上升到1.17万户,人口增加到5万余人。唐朝天宝年间,番和县改为天宝县,属凉州中都督府,府领天宝等五县,共2.25万户,12.03万人。宋代,西凉府所属的番禾等五县,共2.57万户,12.82万人。西夏至元,无人口记载。《甘肃通志稿》载:(永昌)所剩“土著十之二”境内原有的居民,多为军籍垦民,经过元末明初战争,所剩土著不过十余族而已。明正统年间,朝廷檄召移民,于是各省挈带家眷而来者甚多,并有商贾、屯垦兵丁、世袭和落户官员的从属。部分少数民族经朝庭赐汉姓,改从汉俗,境内汉族人口相应增加。人口又有较大发展。
  从明朝起,永昌县的户口见于记载的有:明洪武中(1382),永昌卫有5675户,1.53万人。至清康熙六十年(1721)有3376户,2.58万人。经康、雍、乾、嘉四代近百年的休养生息,户口剧增,至嘉庆十九年(1814),人口发展到25.1万人,是永昌封建社会历史上人口的高峰期。到同治元年(1862),仍保持22.03万人。后经长达十年之久的回民反清战乱,人口约减80%,据调查,县境内北到宁远堡、崔家庄,南至永安堡校尉营,东起九坝,西至新城堡、高古城,水泉子等,共24个堡、寨、庄均遭受战乱摧残。如永丰堡内原有17户,138人,后仅留三、四户;新城堡内原有78户,234人,后仅留一、二户。多数村庄颠废,农田荒芜,沿大路数十里杳无人迹。至光绪四年(1878),全县仅有2356户,4.28万人。民国时期,差税繁重,经济凋蔽,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人口增长缓慢。民国元年(1912)全县有8914户,4.9万人。十六年(1927)全县有9942户,5.6万人。继而遭十六年的大地震、十八年“二月初一”马仲英的大屠杀及严重旱灾,到二十三年(1934),全县仅有5.53万人,反而比民国十六年少677人。从民国二十四年(1935)后,人口在4.6万左右徘徊。到三十八年(1949)全县有5.046万人,比二十三年少5000多人。明清时期人口情况详见表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民国时期外流人口陆续返乡,因瞒丁瞒粮少报的人口也得到落实。1950年初,永昌人口9.96万人。经三年恢复,经济日益繁荣,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加之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兰新铁路通车河西堡和金川镍生产基地的开发,使城镇人口成倍增长。至1960年全县人口达18.05万人,较1949年初约增长2.6倍。1959至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人口一度下降。1963年人口开始回升。1964年人口增长到18.23万人,比1960年增长1800余人。1973年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逐步深入,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1980年全县人口(包括金川、河西堡工矿企业)发展到29.9万人,较1949年初约增长5倍。1981年宁远堡公社、双湾公社和金川镇的金川地区划属金昌市直接领导后,全县人口为20万人。1990年底全县人口增加到22.6799万人。详见表40。
  第二章 人口调查与管理
  第一节 人口编查
  永昌户口,在明洪武中(约1382)进行过清理。隆庆元年(1567)边境始设保甲制度,11户中选甲长1人,统领10户。57户中选正副保长各1人,统领55户。编造名册一式四份,分别上送该管官本卫所、各道臣衙门各一本备照。甲长将全甲的花户各年甲丁口籍员、职业及佃户住房等书写于牌,悬挂各保正甲长门首,各户将上述项目也书写于自制的粉壁墙上,互相稽察以防奸细和外侵。组织严密,赏罚分明。清顺治十四年(1657)对丁口实行审编之法,实行牌、甲、里制度;改军为民,以民顶军耕。对户口的管理较前完备。在清朝260余年间,永昌县有14次户口数据。民国时期,政府曾进行过多次编查户口,先后推行邻闾、保甲、联保门牌户口册、路条、“国民身份证”等管理制度和办法,乡镇保甲为了逃避兵役,减轻徭税,在三十八年中所进行的户口编查,清查复查、抽查,其结果准确性均不高,有些年份失真。如1949年前后的一年内,人口相差4.91万多人,误差近一半。1950年2月在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人民政权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户口进行了调查登记,总户为1.87万户,9.96万人,比1949年分别增加1.05万户,4.91万人。
  第二节 人口普查
  永昌县从1949年至1990年四十一年间,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进行过四次人口普查:
  1953年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7月1日零时,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这次普查与选民登记同时进行。普查结果,全县总户22561户,总人口125578人,其中男64877人,女60701人。
  1964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7月1日零时,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本户住址、非农业人口等7项。普查结果,总户为33092户,总人口为174221人,其中男96141人,女78080人;非农业人口37895人,占总人口21.8%;具有大学文化程度919人,高中文化程度2610人,初中文化程度7078人,小学文化程度38206人;少数民族10个共443人占总人口的0.34%。其中:回族361人,藏族11人,满族52人,朝鲜族1人,彝族1人,壮族6人,蒙古族5人,苗族1人,土族3人,撒拉族2人。
  1982年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7月1日零时,调查项目共19个。按人登记的有13项,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
  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如上学、搞家务、退休)、婚姻状况、妇女生育总数和存活子女总数、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按户登记的有6项:户的类别(家庭户和集体户)、本户住址、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和死亡人数、常住户、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7月10日完成,普查办公室汇总的6种数字分别上报县、市、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汇总结果:总户为39213户,总人口为200963人,其中男性为103806人,女性为97157人;平均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27人;有12个少数民族,共计852人,占总人口的0.42%;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人口110619人,占总人口的55.04%,文盲和半文盲人数71672人,(不包括0—5周岁的18672人),占总人口的35.7%。
  1990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是7月1日零时。普查项目共21项。其中,按户填报的6项,包括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按人填报的15项,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及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普查汇总分6级进行。普查结果:全县总户为53352户;总人口为227574人,其中男性118008人、女性109566人;共有15个民族,少数民族981人;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135730人;人口密度为30.6人/平方公里。详见表41—表50。
  第三节 户口管理
  民国时期,户口归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但迁入和迁出都不办理户口关系,处于自流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公安部门管理户口,县以上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县境内的户口迁入、迁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户籍员专管,年终将总数上报公安局备查。(详见《司法卷·户口管理》节)
  第三章 人口构成
  人口的构成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地区分布、民族、文化教育、职业、劳动人口等内容。辛亥革命以前无资料记载。民国时期虽有资料,但也不完全。据已有资料证明,1949年以前人口的基本状况是:人口增长缓慢,素质差,年龄偏于成年型;城镇人口少,劳动人口少,人口中从事工矿业的寥寥无几;文化落后,有71.1%的人都是文盲和半文盲;人口稀少,分布密度徘徊在每平方公里4人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口的构成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人口逐渐增加;少数民族人口成倍增长;文盲比例1982年降到35.7%,人口分布密度1964年每平方公里增加到18.9人,1982年增加到27人;从事工矿、商贸、教育等业人口比重迅速增长。
  第一节 年龄性别
  据资料记载:全国历代人口平均寿命,夏商时不超过18岁,西周、秦、汉为20岁,东汉为22岁,唐代为27岁,宋代为30岁,清代为33岁,民国为35岁。民国时期,人口盲目生育,出生率较高,但因生活困难、战乱多,死亡率亦高,因而自然增长率很底,人口年龄接近成年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人民生活的改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出现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长率的状态,少年儿童总数增加,人口年龄构成由成年型向年轻型过渡。人口平均寿龄到1957年提高到57岁。1972年以后,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少年儿童数下降,人口年龄构成复向成年型过渡。人口平均寿龄,1981年提高到68岁,1985年为68.97岁,其中:男66.96岁,女70.98岁。老年人口总数增加。永昌县1985年对11个乡镇统计,80岁以上老人有236人,其中男性132人,女性104人,最高年龄为95岁,比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的80岁以上老人59人(男26人,女33人)增长3倍。
  人口中的性别结构,一直是男性多于女性。以女性作为100,其性别比例:男性民国三十七年(1948)为107.88,1957年为108.88,1965年为122.95,1975年为114.99,1982年为106.84,1985年为107.78,1990年为108.3。从1973年以后,人口年龄发生了新的变化,人口年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过渡。见表51。
  第二节 分布
  永昌县人口分布不够均称,多聚居于平川农业区。从人口的地域分布看,兰新铁路以北的原宁远区(今金川、河西堡、宁远堡、双湾四乡镇)和原永宁区(今水源,朱王堡二乡镇)较铁路以南的原城关区(今城关、北海子、焦家庄三乡镇)、原永安区(今东寨、六坝、南坝三乡)、原新城区(今新城子、红山窑二乡镇)稠密。从时间分布看,自古至今人口密度呈增大趋势。民国三十二年(1943)每平方公里为4.8人,民国三十八年(1949)每平方公里为5.3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国时期外流的人口返乡,因“瞒丁瞒粮”而少报的人口得到了落实,人口迅速增加,到1950年每平方公里为10.4人,1964年每平方公里为19人,1974年每平方公里为29.1,1980年每平方公里为31.3人,1982年每平方公里为27.3人,1985年每平方公里为28.2人,1990年底每平方公里为30.5人。(详见第二章第二节)。
  第三节 职业
  永昌县一向以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民国后期,农业人口4.67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2.6%;手工业者、商人小贩等其他非农业人口0.37万人,占7.4%(详见《工业卷》、《商业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永昌县私营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并随着新兴工商等企事业的发展,各种产业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使全县人口的职业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1950年农业人口9.04万人,占总人口的90.8%;非农业人口0.9万人,占总人口的9.2%。止1990年,农业人口为18.88万人,占总人口的83.3%非农业人口发展到3.8万人,占总人口的16.7%。见表52。
  第四节 文化程度
  民国时期,永昌居民的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少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人才能受到教育,广大劳动人民受教育的机会很少,特别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更少。据民国三十六年(1947)的资料表明:具有初小以上文化程度的7197人,占总人口的17%,其中女性占4.8%;文盲半文盲(不包括6岁及其以下的幼儿),占总人口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小学教育稳步发展,成人职业文化教育广泛开展,居民平均文化程度不断提高。1990年全县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13.57万人,分别为1948年的18.9倍、1964年的2.7倍、1982年的1.2倍。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1243人,平均每千人中有受过高等教育的5.5人。见表53。。
  说明:文盲半文盲人数中不含6岁及以下的幼儿数;表中1964年、1982年、1990年为人口普查数字。
  第五节 姓氏
  永昌县姓氏比较复杂。全县有姓氏440个。以姓氏为户的户401个。见表54。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封建社会的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的包办婚姻制度,男女均没有婚姻的自主权利,而且男女极不平等。民国初年,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永昌男娶女嫁仍依旧俗。二十五年(1936)后,婚嫁礼俗开始提倡简化。民国二十八年(1939),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都不得结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等等要求,但由于国民政府执法不严,这些法律流于形式。有钱有势的人搞三房四妾,广大穷苦青壮男子却娶不起妻子。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彻底废除了延续两、三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法解决由1949年前包办婚姻造成的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保障男女婚姻自主权。1950年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到1960年后结婚年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70年后提倡晚婚晚育,一般结婚年龄推迟到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80年9月,国家公布重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并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再到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经审查合法后领给结婚证,即为合法结婚。婚后夫妻不和,一方提出离婚时,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关于婚姻纠纷的调处(详见《司法卷》)。
  第二节 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是社会的细胞。主要由夫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确定。/封建社会的家庭讲究“四世同堂”、“子孙满堂”以示发达兴旺。其类型有家族家庭、联合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残缺不全以及独身人家庭等。但以人口较多的大家庭为主。清道光十一年(1831)户均8.8人,光绪三十三年(1907)户均17人,宣统三年(1911)户均16.8人,民国初期户均5.6人,民国二十六年(1937)户均5.5人,民国三十八年(1949)户均6.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公有制代替,旧的经济基础的瓦解,传统的大家庭逐步解体,结婚年龄普遍推迟,家庭规模逐渐缩小。由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构成的小家庭较普遍。1970年户均5.7人,1980年户均5.3人,1990年户均4.1人。总的是趋向小家庭发展。
  第五章 计划生育
  1963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同年7月10日成立永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71年改为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1973年改称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2年至1976年各厂(场)矿和各社(镇)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有专职或兼职干部。1982年3月15日,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永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县政府,配专职干部。各乡(镇)相继成立计划生育指导站。1983年10月改县节育技术指导小组为永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隶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年由省拨款和地方筹资兴建房舍,购置设备。同时,全县城乡各医院、卫生所都配有人工流产、引产、放环、结扎等技术人员和设备,大力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节 有计划地发展人口
  历史上人口的发展,处于无计划地自然繁衍状态。1963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1973年开始,对人口发展实行计划指标控制。中央提出“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控制多胎生育。1977年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三胎。1979年甘肃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超过两个。1980年中央发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并制定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
  1985年3月8日,中共永昌县委、永昌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措施,规定城乡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占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家干部、职工、城市居民和农民,按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生育: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
  2.婚后五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能生育的。
  3.再婚夫妇经法律判决身边只有一个孩子而一方为初婚的;一方有两个孩子,后来丧偶,而另一方为初婚的均照顾再生一个。但因女方生了女孩,男方离婚后再婚的一律不准生育。
  4.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5.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瞻养老人的(如有姐妹数人照顾只限一人)。
  6.两代单传的(包括男性、女性或男女交替单传的)。
  7.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包括二等乙级残废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兄弟几个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9.夫妇均为少数民族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10.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11.农村如历年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兑现好,罚款收回70%以上的村,可按上年计划生育率和多胎率的高低,按下列比例有计划地安排二胎生育:
  ①.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下,多胎率在10%以上的乡村,按一孩夫妇数的5%安排二胎;
  ②.计划生育率在65%以上,多胎率在10%以下的乡、村,按10%安排二胎;
  ③.计划生育率在70%以上,多胎率在7%以下的乡、村,按15%安排二胎;
  ④.计划生育率在90%以上,多胎率在3%以下的乡、村,按25%安排二胎;
  ⑤.计划生育率达到百分之百,无多胎生育的乡村,可以在不突破人口增长指标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二胎。并要求凡安排二胎者,孩子年龄间隔必须在四周岁以上,并且主要是安排给生了一个女孩子的夫妇。
  1987年4月颁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又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2、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夫妇一方因非遗传性疾病而造成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的;3、烈士的独生子或独生女;4、夫妇均系归国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的;5、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6、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且女方年龄超过三十岁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7、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一方有两个孩子,依法判随前婚一方一个或两个,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孩子,依法分别均判随前婚的另一方,重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原有两个孩子而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8、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并确有实际困难的。
  第二条农村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除执行第一条各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1、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照顾姐妹中一个)。2、两代以上单传的(包括男性单传、女性单传和男女交替单传)。3、几弟兄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未经批准的,按计划外论处。夫妇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和市民,生育可按女方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如女方虽是农民,但离开农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按城市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排生育二胎的人数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当年人口计划,一般应控制在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七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十五;已经把计划外二胎和多胎降到当年出生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其中多胎在百分之三以内)的县(区)、乡(镇)可以把生育二胎的口子开到一孩夫妇对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安排生育二胎首先照顾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无论城市、农村,生育二胎必须间隔四年以上。对夫妇双方因生女孩离婚者,再婚后均不再安排生育。
  第五条坚决堵住大口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
  育龄夫妇双方都有落实节育措施的义务。城市一般提倡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但超生者必须结扎;农村应继续实行一胎上环,二胎以上结扎(患禁忌症的除外),计划外怀孕引刮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严禁早婚、私婚。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力缺陷、严重遗传性畸型和痴呆病人等生育。
  第七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而又符合生二胎条件要求生育二胎的,从批准之日起,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对独生子女的一切优待照顾,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对已发的不再退回。
  1989年11月28日公布施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继续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批准生育:具有上述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等非农业人口生育二胎条件之一的;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是少数民族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经过推行一系列计划生育措施,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2年以前22年平均28.1%,下降为1982年的12.1%和1990年的11.56%。。
  第二节 计划生育措施
  晚婚、晚育1974年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永昌县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1982年规定女性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1984年在1971对初育龄夫妇中,有244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2.38%,晚婚率为12%。1985年在1358对初育龄夫妇中有158对达到了晚育年龄,晚育率为11.63%,晚婚率为13%。1990年初婚的2176对夫妇中,达到晚婚的545对,晚婚率为25.05%。
  节育、绝育1964年,永昌县提倡以避孕节育为主来控制生育,按照妇女健康状况,分别采取放环、服药、使用避孕工具、引产等综合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各种避孕用具和药物,训练节育技术人员,推广节育技术,到1990年全县节育技术人员由1964年的24人发展为60人,其中农村占78.3%;累计为育龄妇女放环6.11万例、引产7145例,使综合节育率达到88.36%(包括男、女结扎)。全县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
  1964年,永昌县绝育手术由外地医院承担。1966年县医院开始男输精管、女输卵管结扎手术。1972年全县普遍实行。1979年在落实中央“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中,凡年龄在40岁以下,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应有一方绝育。1964年至1990年,全县累计绝育39213例,其中男487例,女38726例
  教育奖惩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大力宣传教育群众。采取多种形式,消除顾虑,提高认识,改变“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1979年至1983年,县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计划生育表彰大会,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到了表彰奖励。1983年元月,全县进行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深入群众,宣传人口理论知识和国家关于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避孕和优育知识,使广大群众懂得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自觉遵守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
  在宣传教育的同时,相应地采取了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1979年规定,对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每年给予奖金30元,发至孩子10岁。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方面的照顾,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连发10年。1981年永昌实行合同制生育,凡生一胎的育龄夫妇同人民公社签定“保证计划生育合同书”,凡生育两胎不愿意采取永久性措施的夫妇签定“保证不育合同书”,凡违犯合同书的处以罚款,收回自留地并无条件地结扎。1982年,县委发了4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对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并规定:晚婚夫妇,可享受婚假1月;晚育的,产假为100天,在产假其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50天;农村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免去夫妇当年的义务工。1984年规定: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强生三胎以上的,一律开除公职。1989年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强生二胎者除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农民强生二胎者,五至七年内不得评劳模和享受救济,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关晚婚和计划生育情况参见表55。

知识出处

永昌县志

《永昌县志》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永昌县志辛亥革命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全书约100万字,由33卷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卷末为附录。主体内容分为自然地理、建置、人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电力、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城乡建设、粮油购销、商业、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物、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党派群团、政务、民政·劳动·人事、司法、军事、民族·宗教、风俗·方言·人民生活、人物,并附彩色照片20幅,黑白照片100幅以及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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