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简证明:骊靬县为骊靬降人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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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骊靬探丛》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2104
颗粒名称: 汉简证明:骊靬县为骊靬降人而设
分类号: K294.2
页数: 8
页码: 209-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骊靬县为骊靬降人而设的历史文化研究。
关键词: 骊靬县 骊靬降人

内容

《光明日报》2000年5月19日第四版发表的《汉简确证:汉代骊靬城与罗马战俘无关》一文(以下简称《确证》本文就此对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第一,扭曲“简一”本意,强说不是为是:
  《确证》拿出的是汉简。首先是认为最具分量的两枚:
  简一:“□和宜便里,年卅三岁,姓吴氏,故骊靬苑斗食啬夫,乃神爵二年三月庚寅,以功次迁为□”。简二:“公乘,番和宜便里,年卅三岁,姓吴氏,故骊靬苑斗食啬夫,乃神爵二年三月辛□。”《确证》将简文字面作了一番解释后,就断然说:根据上列篇文,“骊靬设县的时间早在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以前”。结论显然把“骊靬苑”和“骊靬县”两个概念混淆了,认为骊靬苑就等于骊靬县,骊靬县就等于骊靬苑。这种等于,恐怕不妥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骊靬苑就是骊靬苑,不是骊靬县。《确证》强说不是为是这是不能成立的。
  其简一的文字,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番和县宜便村人吴氏,三十三岁,原任骊靬苑的斗食啬夫,于神爵二年三月某日,因工作出色按有关规定提拔为……”简二是:“公乘吴氏,番和县宜便村人,三十三岁,原任骊靬苑斗食啬夫,于神爵二年三月某日……”原简文中的“乃”就是今天“于”的意思,不能当“后来”讲;原简文中没有“吴氏原籍番和”的“原籍”之意,《确证》强加“原籍”二字,不对。这两条简文之间确有某种关联,今天无法弄清楚,但这并不影响它告诉我们的最重要的历史内容:第一,吴某是番和县人,在骊靬苑工作,吴某的事迹发生在番和县境内;第二,从“故骊靬苑斗食啬夫”,“以功次迁为”的字句看,这是番和县衙或者骊靬苑监向上级写的公文,内容涉及升迁或者受爵;第三,骊靬苑是朝廷设在番和县境内的一个养马场;第四,神爵二年,骊靬苑仍然在番和县内,此时没有骊靬县的建置。这里应特别注意,在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以前,朝廷已在张掖郡番和县内建立了养马场骊靬苑,这是金关汉简向人们提供的最重要、最明确的历史信息。
  汉简证明,至少是在神爵二年以前已将“骊靬”二字用于地名。汉武帝时,朝廷已知西域有个骊靬国;大宛、安息等国又献骊靬魔术师若干名于皇上,加其幻术之工,名振京师。但在大汉眼中,他们仍不过是蛮夷之辈,其国名须给予含“马”含“靬”的字方可罢休。而且,骊者,黑马也。故朝廷以“骊靬”二字给自己的军马场命名并不奇怪。“骊靬苑”之名也就出现了。但骊靬苑就是骊靬苑,不是骊靬县!正因为此时没有骊靬县,所以骊靬苑工作的杂役及其管理小吏,只能从骊靬苑周围即番和县所属的各村庄招雇来,甚至奴牧也是来自番和县,如简十三:“骊靬苑奴牧番和宜道里□□。”啬夫吴某家在番和,某奴牧家也在番和的事实,反过来更证明骊靬苑就在番和境内。很明显,此时没有骊靬县。
  而且,西汉建县,朝廷有个基本准则:“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文》)。就是说,以一百里见方的范围为标准,民稠则可在方百里以下,民稀则可超过方百里。河西属“稀则旷”者地区,县的面积都超过“方百里。”今骊靬古遗址,不仅史志有载,中国当代的历史地理学家也都认定,它在者来寨,离番和县址,从历史地图看,仅距8公里,到当地考察步行一小时可到。由于相距太近,所以历史地图上所标的两县符号紧紧相靠。这是一个十分奇怪的现象。但按西汉立县的准则,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在者来寨建县,者来寨当时只有一个养马场骊靬苑。因此,此时没有骊靬县。第二,自知难以服人,臆造设苑前提。《确证》为了自圆其说,接下来,提出了一个设苑的前提条件。
  《确证》说:“骊靬苑的存在是以骊靬县的设立为前提的。”笔者孤陋寡闻,实在不知道这项设苑的前提条件从何而来。史书没有这样的记载,也没有“汉皇若曰:奉天承运,设骊靬苑必须以先设骊靬县为前提也乎”的诏文,前提条件何能成立?也许会说:“难道不能自己制造吗?”如果自己能随意制造,怎么能谈得上“确证?”《确证》于是搬出了两条汉简以证明:简三:“出茭五十五石二钧,以食敦煌苑橐他五十□;”简四:“效谷假苑牛十二,其四在遮要置□。”这十分明了,任何人读了,既不会得出“敦煌苑的存在是以敦煌县的设立为前提”的结论,更不会得出“骊靬苑的存在是以骊靬县的设立为前提”的结论。《确证》引此二例的用意,也许是说:“敦煌县有敦煌苑,效谷县有效谷苑,那骊靬苑上头必定有骊靬县。如果说,苑、县同名就可以这么假定,那也只能在西汉苑、县全部同名而无一例外的情况下,假定才能成为一种判断的根据。如果要是苑、县不同名呢?《确证》在另外的段落中引用《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说:“灵州有河奇苑、号非苑、归德有堵苑、白马苑、安定有呼池苑,”等等。笔者还可再补充几个:鸿门有天封苑、郁郅有泥水苑、汉阳有流马苑,苑、县不同名,而且又是如此之多,这又是何者为前提呢?苑乎?县乎?如果按《确证》“有骊靬苑必有骊靬县”的逻辑推理,上述诸苑必然属于子虚乌有的河奇县,号非县、白马县、呼池县、流马县等等县了。而《汉书》中异名苑县的诸多记载,正好表明:“番和县有骊靬苑。”至于简四,只是说效谷县借了牧苑的牛十二头,牧苑之名不一定就是效谷。苑、县同名的目前所知只有敦煌一个。《确证》的“前提”论,因为纯属自己的主观构想,所以经不得半点推敲。
  还不只此,《确证》又告诉我们,刘邦定都时,张良赞成关中,进谏说:“夫关中……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胡苑之利,指西北地区养马场多,马都是劲悍的胡马,有利军事。张良进谏时是高祖五年,即公元前202年,说明那时的北部已经有了牧马苑。《确证》又引用《汉仪注》云:“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头。”《汉仪》又叫《汉官仪》,东汉末应劭撰,是记述西汉官制的专著。注是魏晋人所为。根据《汉官仪》记载,为防止入侵者,西汉朝廷先后设立牧苑三十六所,共养马三十万头,骊靬苑也在36所之内。国家马政由太仆管,既是“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那设苑与设县之间也就没有任何互为前提的关系。
  可见,“骊靬苑的存在是以骊靬县的设立为前提”之说,纯属《确证》的臆断。
  “简一”“简二”已经充分证明: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之前,没有骊靬县,只有番和县内的骊靬苑。既然公元前60年之前河西不存在骊靬县,那骊靬县的建立,必然在公元前59年以后。
  《确证》开始拿出第一组简文时,也许自觉能廓清史台上的一团迷雾,且对“罗马降人与骊靬城有关”论者不乏奚落之语。但该组简文毕竟讲的是骊靬苑,而不是骊靬县,且前面冠以“番和”,《确证》自知难以服人,无奈之下,只好自设“前提”;而“前提”又是虚构,没有历史基础,不能成立,所以等到论述第三组简文即简五简六时,已捉襟见肘、窘态显露了,无可奈何,只好求助于搬指头“估算”了,最后来了个“少数服从多数,”得出所谓的“确论”。
  第三,搬着指头估算,少数服从多数。
  简五:“闰月丙申,骊靬长东亡,移书报府所□。”简六:“骊靬尉史当利里吕延年,廿四□。”这两枚简,不仅表明汉代确有骊靬县,而且反映了该县的官吏状况。但解读时,难就难在无法确定它的时间。人所共知,考古挖掘时发现,所有居延汉简在沙土中本身就是混乱的,《确证》也承认:“丢弃前已经散乱。”若依出土时的排列考究,王莽就会变成汉昭帝的大臣。为了确定上两枚简的年限,《确证》采用了“探方估算法”。《确证》是这么估算的:“简五为削衣,同探方所出318枚简中纪年简13枚,占4%,其中始元1枚,本始5枚,地节5枚,元康1枚,甘露1枚,最早为始元2年(前85年),最晚为甘露2年(前52年)。因此,该简大致可定为昭宣时期遗物。”“简六同出纪年简25枚,占该探方395简之6%,其中本始1枚,五风6枚,甘露10枚,初元5枚,河平1枚,元始1枚,宣帝时期居多,共18枚(不对,是17枚),占25枚纪年简72%(也不对,是70%),因此简六为宣帝遗物的可能性亦较大。”《确证》因无法确证,只好估算,估算当然没有准确结果,只好拿出“大致”、“可能”、“较大”之类不确定词来表述了。“大致”“可能”怎么能说得上是“确证”?老实说,有72%的肯定,就有另外28%的否,定,别说有28%,这样大的反比例,即使只有1%的否定,那99%仍然是个估计数,正确答案有可能就在1%中。有宣帝时期的多数,还有元帝、成帝的少数,只要有元帝、成帝的少数存在,多数就不能变成全部,答案有可能就在元帝成帝的少数之中。这不是妇孺皆知的事实吗?假若这样的估算能够成立,笔者不妨亦步亦趋,亦以“简六探方”为例,换个角度作一次估算。本文已经确定:公元前60年之前不存在骊靬县,骊靬县只能从公元前59年之后的年代里去寻找。神爵三年为公元前59年,元始元年为公元1年,我们以甘露为界,因为甘露元年为公元前53年,恰好是古罗马卡尔莱战役时间。公元前59年至元始1年(公元1年)为60年,前53年至公元1年为54年,这54年占60年的90%,也就是说卡尔莱战役后的时间比例占90%,为绝对多数。以简枚数算:甘露10枚、初元5枚、河平、元始各1枚、计17枚,占该探方纪年简的70%,也是多数。少数服从多数,骊靬建县在公元前53年至公元1年之间是肯定无疑了。当然,这也只能算是一种蒙人的数字游戏。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用估算或假设,对求征的答案划出个大致范围来,在学术探讨上本无可厚非。但我们作上述估算所根据的材料,早已被历史的风雨搅得前后颠倒,混乱不堪,如本应该连在一起的简一简二,竟出自不同探方,就是混乱不堪的明证,其它简条就更不用说了。根据这样混乱的简条排列而作估算,进而求得“确证,”实在是难以想象的。
  显然,《确证》第一步:扭曲简一本意,强说不是为是;第二步:自知难以服人,虚构设苑前提;第三步:前提难以成立,求助数字估算。如此“三步曲”无异于缘木求鱼,自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们已经确,定,骊靬县是在公元前59年之后建立的。那么,到底是在怎样的一种状况下建立的呢!
  根据史志记载和历史地图的测定,骊靬县址为今日者来寨,者来寨和番和县城古址仅距8公里,地图上看,两县城紧紧相靠,简直就是番和左右城。致使今日永昌县的焦家庄乡有两个西汉县城遗址并存。依照汉代建县“方百里”的基本准则,番和城边是不可能另建县的,除非有极其特殊的非建不可的例外。但不可能的事毕竟发生了,骊靬县毕竟例外地建立在离番和8公里的地方,而且是方圆不超过15公里的蕞尔之地,是何缘由?这说明,公元前59年之后,西汉王朝发生了一桩极其特殊的事件,是一件大事,极其需要将骊靬苑从番和内划出来,建立骊靬县。这件大事,就是始于唐代颜师古而流行于清代学者史地著作中的“骊靬降人”之事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从清代的学者惠栋、钱坫、徐松、王先谦、王筠等,直到“五四”时的学者向达、冯承钧等,都坚持认为骊靬县为骊靬降人而设,这个推断,与西汉当时为特殊需要,将所属番和县的者来寨划出来,将骊靬苑改建为骊靬县的历史过程完全相吻合,因而是科学的推断,是正确的。骊靬降人,或云从西域内迁的骊靬人,或云从西域归附的骊靬人,都在骊靬降人的涵盖之中。至于五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八十年代出现的“陈汤俘获说,”只不过是骊靬降人的解释之一罢了。这批内迁的骊靬降人,寻根溯源,他们是卡尔莱战役中或被俘、或逃逸的古罗马军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适应历史的特殊需求,西汉中期划番和蕞尔之地建立骊靬县,随着这种特殊性的消失,在隋代将骊靬重新并入番和。骊靬县为历史使命而来,为历史使命而逝。
  先有番和县内的骊靬苑,而后骊靬苑又神秘地变为骊靬县,涉及骊靬的居延汉简就是苑县变迁的铁证。有关骊靬的汉简,仔细玩味,就会发现一种特别耐人寻味的现象:凡是纪录骊靬苑的,必然牵连番和县;凡是纪录骊靬县的,就找不到番和的影踪;凡提到骊靬苑人员的,必然是番和县人;凡在骊靬县衙服差的,必然是骊靬县人;凡是涉及到骊靬苑的村庄,必然是番和县的村庄;凡是涉及到骊靬县的村庄,又都是骊靬县的村庄。由此可见,骊靬苑跟番和脱离不了关系,是因为它就在番和境内;骊靬县和番和没有纠葛,是因为它已从番和分出而独立存在。一个骊靬县在骊靬苑的基础上神秘地悄然而生。至此,我们再回头来看,毋须假设,也毋须估算,和骊靬一词有关的12枚简文,已一一显山露水,它们的真实面貌都清晰地呈现在了我们眼前。它们历史地分成两大类:简一:“□和宜便里,年卅三岁,姓吴氏,故骊靬苑斗食啬夫,乃神爵二年三月庚寅,以功次迁为□;”简二:公乘,番和宜便里,年卅三岁,姓吴氏,故骊靬苑斗食啬夫,乃神爵二年三月辛□;”简十三:“骊靬千苑奴牧番和宜道里□□;”简十四:“骊靬苑大奴尹福长七尺八寸”等四枚,为一大类,是公元前59年之前的汉简。简五“闰月丙申,骊靬长东亡,移书报府所□;”简六:“骊靬尉史当利里吕延年,年廿四□;”简七:□出钱五十,粟五斗,骊靬;”简八:觻得□□,骊靬常利里冯世□;”简九:“骊靬万岁里公乘倪仓,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剑一已入,牛车一辆;”简十:“骊靬武都里户人,大女高者君,自实占家当乘物,□□年廿七,□□;”简十一:“出粟二斗四斤,以食骊靬佐单门安……”简十二:“□□过所遣骊靬尉刘步贤□”等八枚,为另一大类,是公元前59年以后的汉简。前者,属于骊靬建县以前历史时期的文书内容,骊靬苑在番和,故啬夫、杂役、奴牧都是番和人,反映了番和骊靬苑的地址和人事状况,县府是番和;后者,属于骊靬建县以后历史时期的文书内容,当事人都成了骊靬某某里人,反映出骊靬县的官吏状况和一些居民情况,县府是骊靬。两大类汉简,泾渭分明,是两个历史时期的产物,分别反映了骊靬建县之前和骊靬建县之后的两段历史。并证明骊靬县是公元前59年以后才出现的。
  综上所析,我们的结论是:汉简证明:西汉王朝在收复河西地区之后,鉴于张掖郡番和县者来寨一带具有良好的天然草场,故在者来寨建立了牧苑:骊靬苑。后来,即公元前59年之后,汉王朝西部发生了一件极其特殊的大事,即在公元前53年至公元前36年之间,一批自称是骊靬人的异族从西域内迁,归顺西汉,汉王朝将这批异族安置在骊靬苑,并将者来寨从番和县分割出来建立骊靬县。骊靬县为骊靬降人而设,正是。
  二〇〇一年春初稿
  二〇〇四年二月写定
  ——(原载《金昌日报》2004年6月3日第4版)

知识出处

骊靬探丛

《骊靬探丛》

出版者:陕西旅游出版社

本书共收录了四部分,其中包括了骊靬史志记载、上下求索、破解奇谜、走向世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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