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电价政策提升依法经营水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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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896
颗粒名称: 执行电价政策提升依法经营水平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3
页码: 345-347
摘要: 为了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1964年12月水电部颁布《1965年电热价格》,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价标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公布的全国统一电价执行标准,为电力市场价格调整提供了指导性依据。各趸售县须将销售侧用电分类电量、比例及电费收入等情况,每月如实上报甘肃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物价局审定;随电价征收的各种基金及附加按趸售县用电分类电量征收。
关键词: 永昌县 电价 法制企业

内容

为了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1964年12月水电部颁布《1965年电热价格》,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价标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公布的全国统一电价执行标准,为电力市场价格调整提供了指导性依据。
  1975年国家出台全国统一电价目录中,批准甘肃永昌电网大工业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即电度电价,基本容量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1976年7月,按照甘肃省革委会〔1976〕53号文件精神,武威地区计委、地区水电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省管电价和平衡地方电价的通知》,要求电力行业严格按照《全国电热价格》规定电价标准进行电能交易。随着“三农”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国家对涉及农业生产、机井电灌,节能型工业等电价每年都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形势。
  永昌电网自20世纪1960年代初形成以来,从简单的柴油发电机、地方小水电发电,发展到水火电与大电网并举,从保障重点工业、农业排灌用电到电力在各个领域推广普及,地方火电、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大电网电力销售电价每年都根据发展实际经历数次调整。1976年8月,武威地区计委、地区水电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省管电价和平衡地方电价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1976年《全国电热价格》各县(区)农电管理站属转售(趸售)性质执行水利电力部水电财字〔1975〕67号文件,从当年12月22日起执行各县(区)小型水电站,自备柴油机发电,电价由地区按照省革委会文件精神核定,执行统一审定。因此,从20世纪1980年代起,永昌电网严格执行国家《全国电热价格》目录,以及发改委发布执行的电价,及时公开电价及收费依据,做到了电价执行的公开,电费收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基数收缴。
  1997年5月,永昌县第一期一批电网新建和改造项目启动并顺利实施。到1999年底完成第一期一批电网改造工程,经省物委和省电力工业局核定,1998年4月,永昌县物价局转发《金昌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永昌县一九九八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永工商物价字〔1998〕35号)批准全市开始执行农业综合分类电价。永昌电网改造后执行城乡同网同价,农村35千伏以下、低压线损率为17%和13%2个执行价位。2000年4月,为了适应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还本付息问题,国家计委决定有升有降调整甘肃电网电价,甘肃省电力公司转发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0〕72号)文件,甘肃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提高0.017元,除国家及省政府明确优待的企业调价外,各类用户按甘财发〔2000〕72号文件规定的具体分类价格执行。同年6月28日,为保护河西地区水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金昌市物价局转发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的通知》(甘价工〔2000〕118号)文件,对河西五地市的地下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进行调整,在1998年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地表水高扬程农业提灌用电价格在1998年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高扬程(51—100米)农村分类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12元。同年12月,国家及甘肃省出台了新电价政策,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应,将全国各省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国家发改委颁布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008元(含税)。
  2003年1月,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财发〔2003〕1号文件转发了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2〕376号)文件精神,为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同电同价和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国家计委决定提高甘肃电网销售电价。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除省政府明确行文的企业不调价外,各类用户按照附表数具体分类价格执行。同年2月21日,甘肃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下发《关于综合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3〕6号)文件,对全省城乡综合趸售电价进行调整,规定调整后的综合趸售电价不含三峡基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后,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县城,从居民生活用电中按每千瓦0.03元的标准分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004年7月,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西北电网销售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4〕1125号)文件,甘肃电网销售电价从2004年下半年起平均电价上调0.019元。甘肃省物价局先后下发了《关于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4〕218号)、《关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价商〔2004〕296号)文件,鉴于甘肃省电力发展实际,从当年7月1日起全网平均上调电价0.01元。2005年8月20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关子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甘价商〔2005〕194号)文件,经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议听证,决定对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49元,居民生活用电趸售价格相应调盤。
  2006年9月30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甘肃省农业排灌超基数电价的通知》(甘价商〔2006〕296号)文件,考虑到各地在执行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中存在的困难和各地农民承受能力弱等实际,对农业排灌超基数电量执行的电价进行适当降低,文件规定地表水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在现行各扬程基数内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农业排灌电量超基数趸售结算电价按直供县加价标准折扣20%执行。2009年12月2日,甘肃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综合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电力〔2009〕272号)文件,对部分电价进行调整,规定市级供电企业对趸售县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各趸售县综合趸售电价标准进行结算,不得另行自定或协商确定结算价格。各趸售县须将销售侧用电分类电量、比例及电费收入等情况,每月如实上报甘肃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物价局审定;随电价征收的各种基金及附加按趸售县用电分类电量征收。省电力公司对农业排灌电量继续落实“双抄”措施,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全省农业排灌基数控制管理政策,抑制农业排灌电量的无序增长。对原执行农村综合分类电价,2008年实现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等3类用电电量,仍实行同价返还政策,具体办法及标准另行下达。近年来,永昌县供电公司以法制企业建设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对所有调整电价通过电子屏、公开栏及上门宣传,及时让用户了解电价变化原因、政策依据,实现了电费、电量、电价“三公开”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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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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