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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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60
颗粒名称: 永昌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概述
分类号: S851.34
页数: 3
页码: 78-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概述,包括一、动物卫生监督对象、主体与职能的变迁、二、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及其资格的演变、三、动物检疫票据及其开具方式的变迁、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加强和完善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动物 卫生监督

内容

2010年3月前,永昌县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也就是动物检疫和市场检查,由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2010年3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分设,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随之分离划归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动物卫生监督对象、主体与职能的变迁
  追根朔源,全县的动物卫生监督(原为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始于1957年。1957年至1980年,动物检疫主要开展马鼻疽、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的检疫。1981年,增加畜产品市场检疫和猪的屠宰检疫。期间,兽医部门只负责上市的除国营食品公司之外的个体屠宰企业(户)所屠宰上市的肉类产品的检疫。县、乡食品公司屠宰场(收购站)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食品公司自己检疫检验后上市。199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县、乡食品公司屠宰场(收购站)的动物检疫工作依法移交兽医部门承担,即委托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2008年3月,动物卫生监督职能划归新设立的、但仍与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合署办公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3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分设,动物卫生监督职能划归动物卫生监督所。2011年5月,在全县1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础上加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牌子,全县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全县10个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负责实施。随之,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能也有了拓展,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管、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同时,受县兽医局委托,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兽药监管、饲料监管、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
  二、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及其资格的演变
  动物检疫执法队伍主要由通过动物检疫员资格考核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人员组成。1957年,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以来,动物检疫工作一直由县、乡畜牧兽医站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实施。全县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是从1990年才开始建立起来的。1990年3月,经市畜牧局考核考试为全县42名基层兽医技术人员颁发了第一代兽医卫生检疫员证。从此,全县的动物检疫(时称兽医卫生检疫)工作正式由法定的持证人员实施。1996年5月,经考核考试,省畜牧厅颁发了第二代兽医卫生检疫员证。1999年1月,经考核考试省畜牧局颁发了第一代动物检疫员证。2002年9月,经考核考试,省农牧厅颁发了第二代动物检疫员证。2011年5月,经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培训、考试、考核,确定全县具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资格的人员有30人,其中,具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动物A)即A证资格的人员有4人。2011年至2015年8月,全县共设立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98个,聘任村级动物检疫协检员94人。至此,全县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真正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动物检疫票据及其开具方式的变迁
  动物检疫票据在20世纪只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005年,又在上述检疫票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010年11月,接《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从2011年3月1日起,全部起用新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类和B类)四种(动物A和动物B、产品A和产品B)。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开具,从20世纪80年代一开始检疫就一直由动物检疫员(原为兽医卫生检疫员)手写开具。2013年,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文要求全省逐步实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永昌县从2014年初,开始进行设备调试运行,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电子出证,实现了动物检疫证明从入库、发放、回收、销毁的全程网络信息化监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实施,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手写检疫合格证明效率低、出证不规范、字迹难以辨认、容易造假等问题,还将所有的检疫出证信息自动存储于系统数据库,做到了规范出证、网络查询、安全追溯、准确统计、有效防伪,提高了动物检疫工作效率,实现了动物检疫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为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一)养殖监管。一是建立完善《永昌县规模养殖场(小区)档案管理制度》、《永昌县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制度》等8项规章制度,乡镇分所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实行定人定场负责制。二是对全县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登记备案,指导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立养殖档案及兽药饲料的购入、使用等各种档案记录并签订防疫责任书,发放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严禁藏匿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告知书、小反刍兽疫防控宣传告知书、动物引种告知书、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等,逐步规范养殖行为。三是加大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监管。四是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水产养殖户生产投入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疫苗)等的监管,督促其完善畜禽养殖档案,确保肉、蛋、奶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五是分别给兽药饲料经营店及规模养殖场(户)发放规范经营、使用兽药饲料告知书和《永昌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承诺书》、《永昌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承诺书》。
  (二)屠宰监管。针对全县3家屠宰场,严格落实“严把三关,搞好四项登记”(进场登记关、出场验章关、检疫检验关,进场检疫登记、屠宰检疫登记、定期消毒登记、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对死亡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做好宰前检疫、屠宰同步检疫、畜禽标识回收、依法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待宰动物入场查验制度(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同时具备)和卸后消毒制度。屠宰环节坚持做到全面实施同步检疫,真正落实屠宰检疫责任制,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不漏检、不误检,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严格处理,确保消费者的食肉安全。
  (三)流通监管。对全县动物(动物产品)贩运户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经培训发放登记备案证和贩运记录台账。同时,签定动物经营运输防疫承诺书。
  (四)药饲监察。一是定期不定期对各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对经营违禁药、过期药、无GMP认证的兽药、过期饲料、“三无饲料”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规范兽药饲料市场。二是配合省市所完成对养殖场、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兽药的抽检工作。三是通过兽药GSP认证培训,对全县兽药经营户进行兽药GSP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四是按照规范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放《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永昌县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经营承诺书》、《永昌县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承诺书》等宣传资料,以多种方式开展规范行动。五是组织规模养殖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针对产品标签未按规定印制兽用处方药标识、说明书内容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开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规范活动,认真做好销毁处理和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使用、清退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违法查处。不断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做好案卷的制作和记录工作。2010年3月至2015年8月共查处各类案件69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21件,简易程序案件48件。
  (作者系永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高级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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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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