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社分开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负担状况(1983-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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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19
颗粒名称: 二、政社分开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负担状况(1983-2001年)
分类号: F323.8
页数: 5
页码: 18-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政社分开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负担状况,1983年10月,国家全面取消人民公社、重新组建乡镇政府。
关键词: 永昌县 农民负担状况 农村税费改革前

内容

1983年10月,国家全面取消人民公社、重新组建乡镇政府。建立乡镇政府后,其收入来源的基础和纳税主体由原来的集体变成了个人和企业。在国家设立乡镇财政以前,乡镇一级政府没有独立财政,无权征收税费。1983年以后,国家设立了乡级财政,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这意味着国家给予了乡镇政府征收税费的权力,并为其开了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口子,乡镇政府可以将其开支转嫁到所管辖的农民身上,而农民则受土地的制约,无可逃避。因此,农民负担就由过去以乡村集体承担转由农户自行承担。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当年,农民承担国家税金78.56万元,人均负担4.94元;公积金、公益金等集体提留91.90万元,人均负担5.78元。到1988年,农民承担的国家税金达到237.82万元,人均负担14.02元;其他提留达到162.44万元,人均负担9.57元;社请教师工资、村队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列军属照顾、困难户补助、护林、管电、看水、乡供人员工资、民兵训练费、民工建勤、临时摊派、各种罚款、各种证书、各种牌照、机械审验、养路费、农机管理费、招待费等各项摊派达到258.47万元,人均负担15.24元,合计农民人均负担38.8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48元的8.66%,较1983年人均负担10.72元增加了28.08元,增长了2.6倍。
  为摸清全县农民负担状况,1990年5月,县委、县政府抽调有关部门12人组成的工作组,分河水灌区、泉水灌区、井水灌区组成三个调查组分赴东寨、水源、焦家庄三乡镇,就1989年以来农民承担的钱、物、工进行了调查清理、汇总分析。共调查乡镇3个、村委会6个、生产队8个、农户21家。调查结果显示,1989年农民直接付款、支物、出工的显性负担达29种,农民人均负担82.43元,分别占上年年报人均纯收入和21户调查户实际人均纯收入的18.4%和16.9%。其29种具体负担是:国家税金4种,人均负担9.43元(人均农业税9.01元,牧业税0.10元,农林特产税0.12元,耕地占用税0.20元);管理费3种,人均负担6.0元(村队干部工资4.51元,办公费0.59元,电工工资0.90元);统筹费18种,人均负担39.09元(计划生育费0.90元,军烈属优抚费1.0元,民兵训练费0.06元,畜禽防疫费0.90元,村级学校开支1.26元,村干部和民办教师退休补助0.10元,村干部出差费0.19元,护林费0.51元,吃喝招待费6.98元,五保户供养和困难户照顾费0.74元,报刊杂志订阅费0.30元,民办教师工资2.08元,文化娱乐费1.27元,电视差转费0.53元,打井和机井设备更新费12.20元,修渠集资2.27元,教育集资7.15元,乡镇搞中心工作抽调人员工资费0.65元);行政事业性收费3种,人均负担0.66元(拖拉机各种收费5.96元,社会福利募捐0.50元,公路民工建勤费0.20元);劳动义务工劳均17个,人均负担21.25元。这些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有吃喝招待费、干部出差费、计划生育费、乡镇搞中心工作抽调人员工资费、劳动义务工超限额部分等五项,人均负担17.47元,占人均负担总额的21.19%,其他均为合理负担,人均负担64.96元,占人均负担总额的78.91%。其中,统筹费和管理费人均36.37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448元的8.12%,占21户调查户人均纯收入489元的7.44%,比国务院《通知》规定高2.44个百分点。在调查农民显性负担的同时,调查组测定了农民承担的粮油订购评议差价和化肥评议差价负担。1989年,全县农民因粮油评议差价农民负担1653.4万元,人均负担96.13元;因化肥评议差价农户负担240元,人均负担26.67元。全县农民人均隐性负担122.80元,加上显性负担农民累计负担205.23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448元的45.81%。可见,80年代后期,农民纯收入的近40%用于支付农民负担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县委、县政府于1990年9月,在东寨镇开展了完善双层经营服务,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点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因地制宜、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制定了东寨镇农民负担“集体提留、统筹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一定三年不变的“定向限额”管理制度,第一次将农民负担“定向限额”预算方案纳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管。全乡农民负担集体提留三项,统筹费八项,总提留数额315.7万元,人均负担25元,比1989年抽样调查减少3.68元,比国务院规定少0.53个百分点,比1989年人均负担降低1.36个百分点。同年,南坝乡、河西堡镇实现了农民负担“定向限额”管理。1991年,红山窑、新城子、水源、朱王堡等其他7乡镇顺势开展了完善双层经营服务,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至此,全县10乡镇全面落实了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定向限额”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
  1993年9月,永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为全面掌握我县农民负担情况,选择西河灌区的新城子、东河灌区的东寨乡、城郊地区的城关镇、清河井水灌区的朱王堡镇,就1992年以来全县的农民负担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四乡镇1992年农民负担8754.03万元,人均负担99.47元。其中,提留统筹费2347.82万元,人均负担26.68元;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集体提留3项,人均负担11.7元;军属优待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民兵教师工资、农民技术员工资、护林人员工资、电工人员工资、畜禽防疫费、计划生育费、接待费、乡供人员工资、其他等8项统筹费,人均14.98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牧业税、其他税收等5项国家税金442.49万元,人均4.8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以及教育、水利、电视差转台、打井、照明线路改造等集资摊派、融冰化雪集资、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宅基地使用费、勤工俭学费、水资源费等社会负担4751.39万元,人均负担53.99元。和1989年专项调查相比农民人均负担上升了17.04元,上涨了20.7%。农民负担问题依然严峻,且呈上升趋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从1991年开始,甘肃省分别以甘政发〔1991〕149号、甘政发〔1991〕196号、甘政发〔1992〕16号文件,分四批清理取消农民不合理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负担123项。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宣布取消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文件下达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37项,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宣布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第一部国家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比例规定。这标志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和整顿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等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1993年8月,由农业局、政研室、经管站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文件清理和负担调查两个小组,再次深入全县有关部门和10乡镇,就农民负担文件和现行农民负担状况进行了调查清理。调查显示,农民负担仍有增无减,且呈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显性负担5类48项,人均负担99.47元,占负担总额的39.7%,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9%;隐性负担人均151.34元,占负担总额的60.3%。其中,显性负担中农(牧)业各税5项,人均负担18.8元,占显性负担的18.9%;纳入承包合同管理的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15项,人均负担26.68元,占显性负担的26.8%,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07%,比国务院规定比例高0.7个百分点;社会负担28项,人均负担53.99元,占显性负担的54.3%;积累工和义务工每劳每年承担5.8个和25.5个。因农用生产资料涨价,农产品评议差价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等政策性因素,使农民人均隐性负担151.34元。可见,农民负担的大头是社会性负担和隐性负担。在这次农民负担调查、清理工作中,工交局、土管局、乡企局、物委、农机局等六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关于“今年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的要求,及时清理并取消了有关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工交局行文对手扶机养路费在原来征收的基础上降低了10元收费标准;土管局、乡企局、物委、农机局及时行文,分别以永土管发〔93〕37号、永乡企发〔93〕58号、永物委发〔93〕22号、永农机发〔93〕13号文件,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农转非集资款、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农机管理费、拖拉机驾驶员报名费、补考费、安全管理费。县委依据上级精神出台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县委发〔1993〕10号),明文规定:从1993年起,村三项提留按照规定标准提留使用,乡镇统筹费中保留教育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合并护林人员工资、电工工资、农林技术员工资、畜禽防疫费、村小学取暖费为民办公助事业费,取消乡供人员工资、接待费、其他。停止、取消安全管理费、新生儿人户费、安全报纸费、拖拉机驾驶员报名费、领取结婚证时强行搭车收取的计划生育登记费、结婚登记费、妇幼保健费、婚姻保险费、农村户口登记费、拖拉机驾驶员补考费、脱盲证费、学生勤工俭学费、学生统一着装费等的收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管理制度,使农民负担“定向限额”监督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1994年起,全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续订工作,依法、依规制定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三提”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村提留,“五统”即优抚费、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教育附加费、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费的乡镇统筹费)定向限额管理制度,并将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费用以“农民负担预算方案”的方式一定三至五年不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管,第一次完善规范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定向限额管理制度。表现之一是严格执行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制度,乡镇农民负担“三提五统”方案须经过村级申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农民负担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表现之二是将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费用全部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农户和村社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民负担管理制度。表现之三是对收缴农户的各种费用和项目标准一律填人《社员经济往来手册》或《农民负担监督卡》,让群众监督。以1997年为列,全县农民承担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项村提留424.20万元,人均负担23.11元;承担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军人优抚、民办训练、乡村道路修建等民办公助事业等五项统筹费607.7万元,人均负担33.09元;承担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国家税金1234.8万元,人均负担67.26元;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等社会负担304.1万元,人均负担16.56元。总计农民负担2672.3万元,人均负担145.56元。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都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鉴于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实际,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1998年的预算额小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按1997年的预算方案执行;1998年预算额大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要坚决调减下来,并重新明确到户。已按1998年预算额收缴的,超过1997年的部分,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应在下年预算执行中扣减”。期间,全县严格执行这一决定,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严格控制在了1997年的基数之内。如1999年全县农民负担2732万元,人均负担147元。其中,三项村提留399万元,人均21.4元;五项乡统筹565万元,人均30.4元。“三提五统”合计964万元,人均负担51.8元,较1997年减少了67.9万元,人均减负4.4元,减负幅度7.82%。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省上出台了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以及“约法三章”、“八不准”、“五禁止”、“八不得”、“八项责任制”、“十要十不要”、精简乡村机构人员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和制度措施。全县也制定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定向限额预决算制度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五项制度”等政策措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知识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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