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1949-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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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18
颗粒名称: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1949-1982年)
分类号: F323.8
页数: 2
页码: 17-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
关键词: 永昌县 农民负担状况 人民公社时期

内容

1950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土地改革法》;1953年至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958年至1983年的人民公社时期,中共中央于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从1949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逐渐进入私人经济领域,尤其是自1958年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后,各级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成为整个经济的主宰,甚至控制到经济的各个方面,生产的计划管理和各种票证制度使人民甚至连生产和消费者的自主权都丧失了。期间,乡村政府既然事务多,机构增加,人手增加,费用自然就要增加。按照建国初的规定,乡镇财政不独立,其经费来自县财政收入,而县财政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附加,这些收入是不够实际使用的。1951年7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与平衡收支的决定》,将乡村政府的办公费、干部补助和训练费、会议费、民兵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由省财政统筹。但实际情况是,省上不能拨付足够的给县以及乡村经费,且层层下挤,省挤县,县就挤区乡。据1952年七八月间全国对16省34乡(村)镇的收支调查,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上级的拨款仅占其总收入的1/3左右。上级所拨经费不敷使用,除了动用土地改革留下的“胜利果实”外,就只好增加农民负担了。地方财政开支入不敷出,不得不靠摊派解决问题。
  据史料记载,从1962年至1983年,人民公社存续期间,全县农民主要负担由1962年的国家税金61万元,人均负担4.62元;公积金、公益金等集体提留74万元,人均负担5.60元发展到1975年的国家税金91.55万元,人均负担4.05元;公积金、生产费基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等集体提留380.18万元,人均负担19.81元。到包产到户前的1982年,全县农民承担国家税金77.74万元,人均负担4.93元;生产费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等集体提留120.33万元,人均负担7.64元。不难看出,这一阶段,全县农民负担基本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低水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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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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