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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农民负担状况概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17
颗粒名称:
永昌县农民负担状况概述
分类号:
F323.8
页数:
9
页码:
17-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农民负担状况概述,分别记述了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二、政社分开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负担状况。三、农村税费改革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四、全面取消“农业各税及附加”后的农民负担状况。
关键词:
永昌县
农民负担状况
概述
内容
“农民负担”,过去一直没有规范的概念,各地对它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其实“负担”一词属中性词,并无贬意。它既包括合理负担,也包括不合理负担;既包括合法负担,也包括不合法负担;既包括显性负担,也包括隐性负担。现阶段“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除自身进行消费和投资,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向行政机关、单位、集体和社会无偿支付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实物和劳务的总和。下面就全县农民负担状况作以简要阐述。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1949-1982年)
1950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土地改革法》;1953年至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958年至1983年的人民公社时期,中共中央于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从1949年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逐渐进入私人经济领域,尤其是自1958年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后,各级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成为整个经济的主宰,甚至控制到经济的各个方面,生产的计划管理和各种票证制度使人民甚至连生产和消费者的自主权都丧失了。期间,乡村政府既然事务多,机构增加,人手增加,费用自然就要增加。按照建国初的规定,乡镇财政不独立,其经费来自县财政收入,而县财政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附加,这些收入是不够实际使用的。1951年7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与平衡收支的决定》,将乡村政府的办公费、干部补助和训练费、会议费、民兵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由省财政统筹。但实际情况是,省上不能拨付足够的给县以及乡村经费,且层层下挤,省挤县,县就挤区乡。据1952年七八月间全国对16省34乡(村)镇的收支调查,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上级的拨款仅占其总收入的1/3左右。上级所拨经费不敷使用,除了动用土地改革留下的“胜利果实”外,就只好增加农民负担了。地方财政开支入不敷出,不得不靠摊派解决问题。
据史料记载,从1962年至1983年,人民公社存续期间,全县农民主要负担由1962年的国家税金61万元,人均负担4.62元;公积金、公益金等集体提留74万元,人均负担5.60元发展到1975年的国家税金91.55万元,人均负担4.05元;公积金、生产费基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等集体提留380.18万元,人均负担19.81元。到包产到户前的1982年,全县农民承担国家税金77.74万元,人均负担4.93元;生产费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等集体提留120.33万元,人均负担7.64元。不难看出,这一阶段,全县农民负担基本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低水平状态。
二、政社分开至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负担状况(1983-2001年)
1983年10月,国家全面取消人民公社、重新组建乡镇政府。建立乡镇政府后,其收入来源的基础和纳税主体由原来的集体变成了个人和企业。在国家设立乡镇财政以前,乡镇一级政府没有独立财政,无权征收税费。1983年以后,国家设立了乡级财政,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这意味着国家给予了乡镇政府征收税费的权力,并为其开了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口子,乡镇政府可以将其开支转嫁到所管辖的农民身上,而农民则受土地的制约,无可逃避。因此,农民负担就由过去以乡村集体承担转由农户自行承担。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当年,农民承担国家税金78.56万元,人均负担4.94元;公积金、公益金等集体提留91.90万元,人均负担5.78元。到1988年,农民承担的国家税金达到237.82万元,人均负担14.02元;其他提留达到162.44万元,人均负担9.57元;社请教师工资、村队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列军属照顾、困难户补助、护林、管电、看水、乡供人员工资、民兵训练费、民工建勤、临时摊派、各种罚款、各种证书、各种牌照、机械审验、养路费、农机管理费、招待费等各项摊派达到258.47万元,人均负担15.24元,合计农民人均负担38.8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48元的8.66%,较1983年人均负担10.72元增加了28.08元,增长了2.6倍。
为摸清全县农民负担状况,1990年5月,县委、县政府抽调有关部门12人组成的工作组,分河水灌区、泉水灌区、井水灌区组成三个调查组分赴东寨、水源、焦家庄三乡镇,就1989年以来农民承担的钱、物、工进行了调查清理、汇总分析。共调查乡镇3个、村委会6个、生产队8个、农户21家。调查结果显示,1989年农民直接付款、支物、出工的显性负担达29种,农民人均负担82.43元,分别占上年年报人均纯收入和21户调查户实际人均纯收入的18.4%和16.9%。其29种具体负担是:国家税金4种,人均负担9.43元(人均农业税9.01元,牧业税0.10元,农林特产税0.12元,耕地占用税0.20元);管理费3种,人均负担6.0元(村队干部工资4.51元,办公费0.59元,电工工资0.90元);统筹费18种,人均负担39.09元(计划生育费0.90元,军烈属优抚费1.0元,民兵训练费0.06元,畜禽防疫费0.90元,村级学校开支1.26元,村干部和民办教师退休补助0.10元,村干部出差费0.19元,护林费0.51元,吃喝招待费6.98元,五保户供养和困难户照顾费0.74元,报刊杂志订阅费0.30元,民办教师工资2.08元,文化娱乐费1.27元,电视差转费0.53元,打井和机井设备更新费12.20元,修渠集资2.27元,教育集资7.15元,乡镇搞中心工作抽调人员工资费0.65元);行政事业性收费3种,人均负担0.66元(拖拉机各种收费5.96元,社会福利募捐0.50元,公路民工建勤费0.20元);劳动义务工劳均17个,人均负担21.25元。这些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有吃喝招待费、干部出差费、计划生育费、乡镇搞中心工作抽调人员工资费、劳动义务工超限额部分等五项,人均负担17.47元,占人均负担总额的21.19%,其他均为合理负担,人均负担64.96元,占人均负担总额的78.91%。其中,统筹费和管理费人均36.37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448元的8.12%,占21户调查户人均纯收入489元的7.44%,比国务院《通知》规定高2.44个百分点。在调查农民显性负担的同时,调查组测定了农民承担的粮油订购评议差价和化肥评议差价负担。1989年,全县农民因粮油评议差价农民负担1653.4万元,人均负担96.13元;因化肥评议差价农户负担240元,人均负担26.67元。全县农民人均隐性负担122.80元,加上显性负担农民累计负担205.23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448元的45.81%。可见,80年代后期,农民纯收入的近40%用于支付农民负担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县委、县政府于1990年9月,在东寨镇开展了完善双层经营服务,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点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因地制宜、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制定了东寨镇农民负担“集体提留、统筹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一定三年不变的“定向限额”管理制度,第一次将农民负担“定向限额”预算方案纳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管。全乡农民负担集体提留三项,统筹费八项,总提留数额315.7万元,人均负担25元,比1989年抽样调查减少3.68元,比国务院规定少0.53个百分点,比1989年人均负担降低1.36个百分点。同年,南坝乡、河西堡镇实现了农民负担“定向限额”管理。1991年,红山窑、新城子、水源、朱王堡等其他7乡镇顺势开展了完善双层经营服务,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至此,全县10乡镇全面落实了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定向限额”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轨道。
1993年9月,永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为全面掌握我县农民负担情况,选择西河灌区的新城子、东河灌区的东寨乡、城郊地区的城关镇、清河井水灌区的朱王堡镇,就1992年以来全县的农民负担问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四乡镇1992年农民负担8754.03万元,人均负担99.47元。其中,提留统筹费2347.82万元,人均负担26.68元;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集体提留3项,人均负担11.7元;军属优待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民兵教师工资、农民技术员工资、护林人员工资、电工人员工资、畜禽防疫费、计划生育费、接待费、乡供人员工资、其他等8项统筹费,人均14.98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牧业税、其他税收等5项国家税金442.49万元,人均4.8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以及教育、水利、电视差转台、打井、照明线路改造等集资摊派、融冰化雪集资、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宅基地使用费、勤工俭学费、水资源费等社会负担4751.39万元,人均负担53.99元。和1989年专项调查相比农民人均负担上升了17.04元,上涨了20.7%。农民负担问题依然严峻,且呈上升趋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从1991年开始,甘肃省分别以甘政发〔1991〕149号、甘政发〔1991〕196号、甘政发〔1992〕16号文件,分四批清理取消农民不合理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负担123项。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宣布取消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文件下达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37项,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宣布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第一部国家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比例规定。这标志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和整顿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等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1993年8月,由农业局、政研室、经管站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文件清理和负担调查两个小组,再次深入全县有关部门和10乡镇,就农民负担文件和现行农民负担状况进行了调查清理。调查显示,农民负担仍有增无减,且呈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显性负担5类48项,人均负担99.47元,占负担总额的39.7%,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9%;隐性负担人均151.34元,占负担总额的60.3%。其中,显性负担中农(牧)业各税5项,人均负担18.8元,占显性负担的18.9%;纳入承包合同管理的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15项,人均负担26.68元,占显性负担的26.8%,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07%,比国务院规定比例高0.7个百分点;社会负担28项,人均负担53.99元,占显性负担的54.3%;积累工和义务工每劳每年承担5.8个和25.5个。因农用生产资料涨价,农产品评议差价和工农产品剪刀差等政策性因素,使农民人均隐性负担151.34元。可见,农民负担的大头是社会性负担和隐性负担。在这次农民负担调查、清理工作中,工交局、土管局、乡企局、物委、农机局等六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关于“今年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的要求,及时清理并取消了有关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工交局行文对手扶机养路费在原来征收的基础上降低了10元收费标准;土管局、乡企局、物委、农机局及时行文,分别以永土管发〔93〕37号、永乡企发〔93〕58号、永物委发〔93〕22号、永农机发〔93〕13号文件,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农转非集资款、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农机管理费、拖拉机驾驶员报名费、补考费、安全管理费。县委依据上级精神出台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县委发〔1993〕10号),明文规定:从1993年起,村三项提留按照规定标准提留使用,乡镇统筹费中保留教育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合并护林人员工资、电工工资、农林技术员工资、畜禽防疫费、村小学取暖费为民办公助事业费,取消乡供人员工资、接待费、其他。停止、取消安全管理费、新生儿人户费、安全报纸费、拖拉机驾驶员报名费、领取结婚证时强行搭车收取的计划生育登记费、结婚登记费、妇幼保健费、婚姻保险费、农村户口登记费、拖拉机驾驶员补考费、脱盲证费、学生勤工俭学费、学生统一着装费等的收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管理制度,使农民负担“定向限额”监督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1994年起,全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续订工作,依法、依规制定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三提”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村提留,“五统”即优抚费、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教育附加费、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费的乡镇统筹费)定向限额管理制度,并将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费用以“农民负担预算方案”的方式一定三至五年不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管,第一次完善规范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定向限额管理制度。表现之一是严格执行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制度,乡镇农民负担“三提五统”方案须经过村级申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农民负担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表现之二是将农民承担的“三提五统”费用全部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农户和村社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民负担管理制度。表现之三是对收缴农户的各种费用和项目标准一律填人《社员经济往来手册》或《农民负担监督卡》,让群众监督。以1997年为列,全县农民承担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项村提留424.20万元,人均负担23.11元;承担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军人优抚、民办训练、乡村道路修建等民办公助事业等五项统筹费607.7万元,人均负担33.09元;承担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国家税金1234.8万元,人均负担67.26元;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等社会负担304.1万元,人均负担16.56元。总计农民负担2672.3万元,人均负担145.56元。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都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鉴于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实际,1998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的绝对额,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1998年的预算额小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按1997年的预算方案执行;1998年预算额大于1997年预算额的地方,要坚决调减下来,并重新明确到户。已按1998年预算额收缴的,超过1997年的部分,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应在下年预算执行中扣减”。期间,全县严格执行这一决定,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严格控制在了1997年的基数之内。如1999年全县农民负担2732万元,人均负担147元。其中,三项村提留399万元,人均21.4元;五项乡统筹565万元,人均30.4元。“三提五统”合计964万元,人均负担51.8元,较1997年减少了67.9万元,人均减负4.4元,减负幅度7.82%。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省上出台了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以及“约法三章”、“八不准”、“五禁止”、“八不得”、“八项责任制”、“十要十不要”、精简乡村机构人员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和制度措施。全县也制定了农民负担“三提五统”定向限额预决算制度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五项制度”等政策措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2002-2004年)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农村实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乱收费,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列入公共财政范围,由各级政府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解决。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需要村级筹集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农村乡镇卫生医疗事业继续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农村不得进行教育集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猪、羊、牛等三种主要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按牲畜的种类和头数,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或个人,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缴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屠宰税被取消。
(三)用5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上限数额2002年为20个。此后每年递减2个,到2006年减至12个,2007年全部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至1998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改革后的牧业税税负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税率为5%,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税,可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征收农业税。继续保留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品种的适用税率,按从低的原则确定。
(六)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方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及村办公经费,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的方式统一收取。附加率最高为正税20%。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实施,进一步理顺了农村收入分配关系,大大减轻了农村各级干部的工作难度,有效减轻了农民负担,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得到了实惠,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是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税费改革前,全县农民承担的农民负担总额为2316.37万元,人均负担124.57元,亩均负担53.39元。其中,国家税金869.36万元,人均负担46.72元;“三提五统”1142.90万元(三项村提留463.87万元,五项乡镇统筹费679.03万元),人均负担61.48元;社会负担304.11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74.50万元,集资摊派142.51万元,罚款24.40万元,其他62.70万元),人均负担16.36元。劳均承担“两工”27个。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民承担的农税及农税附加共为1366.54万元,人均负担73.52元,亩均负担31.51元。其中,农业正税总额1138.78万元(农业税1054.24万元,农业特产税0.2万元,牧业税84.34万元),三税附加总额227.76万元(农业税附加210.85万元,特产税附加0.04万元,牧业税附加16.87万元)。改革后,大口径减负948.93万元,亩均减负21.88元,人均减负51.05元,减负幅度40.98%;小口径减负644.81万元,亩均减负14.87元,人均减负34.69元,减负幅度32.06%。按小口径计算的人均负担34.69元,比中央规定的减负20%以上的要求高出12.06个百分点。劳均承担“两工”19个,改革后标准从2002年底执行。全县统一确定农业税正税税率为7%,附加税率为正税的20%。统一取消屠宰税,劳动义务工和积累工分年度逐年减少,至2004年全部取消。二是规范了农民负担的项目和负担额。通过这次改革,实现了“四个规范”即把农业各税、“三提五统”等项目规范为农业三税及附加;把由原来的开收据打“白条”规范到向农民开据完税证;把原来由乡村社多头层层征收规范为农税部门一家依法征收;把由原来平均摊派规范为依法据实征收。三是加强了政府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四是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实行“一税一票、一户一票”征管手续得到简化,同时也使大批农村干部从过去催粮要款的繁杂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各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代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顺民意、安民心的德政之举,是解决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治本之策。2002年,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县上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永昌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和落实全县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四、全面取消“农业各税及附加”后的农民负担状况(2005-2015年)
费改税后,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大“多予、少取、放活”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减轻农民负担,中央省级就农民承担农业各税问题进一步实施了减、停、免等政策,其减负幅度、政策力度、实施范围程度是空前的。2004年,全县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及时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农业税税率由7%调减为6%,减轻农民负担180.70万元;贯彻国家停征牧业税政策,免除全县农民负担101.2万元;贯彻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免除全县农民负担1.20万元。2005年,全面贯彻中央及甘肃省《关于全面取消农(牧)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全县范围全面取消了乡(镇)村农业税,免除全县农民负担1129.50万元,人均免除农业税负担
60.75元,亩均免除农业税负担26.04元。至此,延续长达两千多年的农业税负担全部免除,全县农民及农牧业生产彻底告别了种粮纳税、养马当差的历史时代,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无税时代。这一时期,农民负担的减轻在我县乃至全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国家全面免除农民农业各税及附加后,农村发展公益事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国家财政奖补的办法进行。期间,农民的主要负担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两部分。2007年1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出台。2010年11月,《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意见》出台。相继,全国其他省市开始试点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国家财政奖补工作。2010年7月,《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发布;同年9月,县政府印发《永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此拉开了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国家财政奖补相结合的序幕,为新时期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提供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以2010年为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114.75万元,人均负担18.42元;村民筹劳14.07万个,劳均10个;当年农民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131.8万元,人均负担6.82元。2014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191.35万元,人均负担49.56元,较2010年人均增加了35.49元;村民筹劳31.87万个,劳均9.7个,较2010年劳均减少了0.3个标准工日;村民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20.1万元,人均负担1.04元,较2010年人均减少5.78元,社会负担下降了84.8%元。
近年来,县减负办、10乡镇及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支农惠农减负政策规定,继续落实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部门综合治理责任制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五项制度”。在农民负担监管方面切实有效地狠抓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个别领域、部分行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等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农民减负的有效途径。2010年以来,财政、农牧等职能部门及10乡镇的共同努力、积极配合,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至2014年,全县村民共筹资1934.34万元,筹劳23.02万个,国家累计给予财政奖补资金6846.83万元,完成村级公益奖补项目242个,切实有效地改善了人居环境、出行条件,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减轻了农民负担。
二是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农民群众的既得利益。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2次以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与农民负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了农民群众的既得利益。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国家共给予农业农村农民的各类补贴补助达148607.56万元。职能部门及10乡镇通过“一册明、一折通”以及专人专户专账核算管理等办法,确保了农民各项补贴的足额发放及惠农实效。
三是狠抓审计监督工作,为农民减负保驾护航。按照每年审计三分之一以上乡村农民负担的要求,县减负办每三年将全县乡村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乡村转移支付及农民各项惠农补贴等农民负担审计一遍。每年审计3个以上乡镇村社的农民负担。及时有效地防止了截留挪用惠农补贴、截留挤占转移支付、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增加农民负担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是谁主管谁负责,加强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2014至2015年,在中央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县开展了国务院农民负担联席检查1次,市政府督查室与市县农民负担联合检查以及由农业、财政、发改、政府办、审计等部门联手协作的监督检查5次,及时纠正了各种乱收费问题。2015年,针对个别行业、部门乱收费问题,县减负办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印发了《永昌县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4.18万元,有效地防止了农民负担事件及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的发生,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全县农民减轻负担监管工作。
(作者系永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经济师)
知识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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