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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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08
颗粒名称: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分类号: F321.2
页数: 1
页码: 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情况。
关键词: 永昌县 农业生产 合作社

内容

1951年冬,农民分得土地后,由甘肃省委、武威地区、永昌县委派工作组,在焦家庄村进行办社试点。从11月开始至1952年2月5日,将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未经过自种自营或互助组阶段,直接建成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328户,1774人,耕地8720亩。由张国昌任党支部书记,黄兴舜任社长。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实行包工包产,评记工分,按劳分配。1954年农业合作社第一次给国家贡献余粮40万斤,至年底,全县建成初级社9个,入社农户51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69%。1955年,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年底,全县共建成初级社410个,入社农户1.88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7.2%,基本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社。
  初级社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变,实行计划、劳动、财务、生产和“收益分配”统一管理。农户的土地、牲畜、大农具(大车、犁、耙)均入股分红。牲畜私养公用,评记工分,骡马使役一天记工18分,牛14分,驴10分,男全劳出勤一天记10分,妇女半劳动均有底分标准,并采取小包工,按件记工,死分活评。“收益分配”在全年总收入中除去当年生产费用(包括耕畜报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下余按土地占25%、30%、40%,劳动日占75%、70%、60%进行分配。全县多执行三七开。农业税由社员从土地报酬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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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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