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农村土地变革的十一个重要节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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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705
颗粒名称: 永昌县农村土地变革的十一个重要节点
分类号: F301.1
页数: 8
页码: 9-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农村土地变革的十一个重要节点,分别是土地改革、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确权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农村 土地变革

内容

土地改革 据永昌县土改前各阶段占有耕地统计资料记载,全县原有耕地64.3万亩。其中,地主占有20.1万亩,人均22.04亩;半地主式富农3536.3亩,人均44.76亩;富农3.25万亩,人均9.58亩;小土地出租者1.62万亩,人均10.2亩;中农20.91万亩,人均5.7亩;贫农14.01万亩,人均3.79亩;雇农1.28万亩,人均0.56亩。据上所述,只占农村总人口13.84%的地主富农拥有耕地23.35万亩,占总耕地的36.31%,人均18.66亩,为贫农的4.9倍,雇农的33.3倍。而占农村人口49.1%的贫雇农仅有耕地15.3万亩,占总耕地的23.78%,人均2.56亩。
  1951年9月,县委根据上级指示召开土改工作会议,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抽调干部580余人,组成土改工作组,按照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路线和政策,于10月1日开始,在城关区进行土地试点工作。尔后除涉及沙沟寺藏族乡外,分三期,相继在全县5个区30个乡进行土改,至1952年3月结束,历时一年五个月。紧接着又进行了土改复查。
  在土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划分了阶级成分。全县总计20382户,定地主770户,半地主式富农6户,富农251户,中农240户,小土地出租者4689户,贫农6993户,雇农5096户,工商业者289户,其它2048户。通过土改,全县没收地主的土地23.12万亩(包括征收的土地数),耕畜7000头,农具4.53万件,房屋1.38万间,粮食1.82万石;总耕地64.3万亩,人均5.98亩。经民主评议,将其分配给10889户5.75万人,占总人口的47.3%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城镇部分无职业的居民,废除地主放债粮食5215石,焚烧了地主保存的各种债务协约和账本。
  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2年春,个体农民开始以几户或几十户,在“私有制不变,自愿两利,农忙互助、农闲散伙,以工还工(或以粮还工),产品归己”的原则下,组织变工队和临时、季节、常年互助组,互助范围以种植为主。全县组织起临时变工队98个,参加农户1608户,9426人,占农业总人口的8.76%;临时互助组2094个,参加农户4069户,2.35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21.83%;季节互助组412个,参加农户1236户,7242人,占农业总人口的6.72%;常年互助组12个,参加农户114户,668人,占农业总人口的0.62%。1953年,全县组织起临时互助组和季节互助组1529个,参加农户8185户;常年互助组173个,参加农户1343户。三种形式的互助组,共参加农户9528户,占总农户的52.34%。1954年,全县临时互助组和季节互助组发展为1728个,参加农户1万多户,5.87万人,常年互助组发展为300个,参加2441户,1.43万人。三种形式的互助组,共参加农户1.25万户,占总农户的64.8%。均实行自愿结合,民主管理,产品归己,并制定劳动纪律,服从组长调配,按时出工,积极劳动,讲求质量。互助组均有记工员,认真记载人员劳动工日和牲畜出勤日,常年互助组建立购买农具等生产开支账目,年底互相找补,等价交换。记工采用10分制,每个男全劳出勤一天10分工,其它劳力民主评定,逐日记工,每季度结算一次,以工顶工,定过后出现长余工分,则由欠工者付给报酬,其标准春季每10分工付小麦1.5升(合6斤),夏冬两季1升,秋收2升,骡马出勤1天,记工11至12分,牛4分,驴磨面(小麦)1斗或碾米谷3斗记工10分,畜力走远路适当加工付酬同人工。
  互助组解决了农户生产中劳力、畜力及其它生产资料严重不足的现象,初步接受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开始改革耕作制度,新修水利,促进了全县农业生产的发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1年冬,农民分得土地后,由甘肃省委、武威地区、永昌县委派工作组,在焦家庄村进行办社试点。从11月开始至1952年2月5日,将刚分得土地的农民,未经过自种自营或互助组阶段,直接建成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328户,1774人,耕地8720亩。由张国昌任党支部书记,黄兴舜任社长。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实行包工包产,评记工分,按劳分配。1954年农业合作社第一次给国家贡献余粮40万斤,至年底,全县建成初级社9个,入社农户51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69%。1955年,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年底,全县共建成初级社410个,入社农户1.88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7.2%,基本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社。
  初级社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变,实行计划、劳动、财务、生产和“收益分配”统一管理。农户的土地、牲畜、大农具(大车、犁、耙)均入股分红。牲畜私养公用,评记工分,骡马使役一天记工18分,牛14分,驴10分,男全劳出勤一天记10分,妇女半劳动均有底分标准,并采取小包工,按件记工,死分活评。“收益分配”在全年总收入中除去当年生产费用(包括耕畜报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下余按土地占25%、30%、40%,劳动日占75%、70%、60%进行分配。全县多执行三七开。农业税由社员从土地报酬中缴纳。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全县创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于1955年冬。1955年12月23日,省委批示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转为高级社。县委为贯彻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的17条指示》和中央《农业发展纲要40条》的精神,在1956年6月初,召开了740人参加的三级干部会。会议提出了《关于实现高级农业合作社工作的安排意见》,在进一步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基础上,县委决定铁路以北各乡于7月中旬、铁路以南于8月中旬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社。并提出“抓时机、陆续转、不等待、不拖延”的方针,在刚建立不久的初级社的基础上,将小社变大社。具体做法是以原来的一个行政村为一个高级社;农民的土地、牲畜、农具、羊群等生产资料全部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全年的农业总收入(包括农、林、牧、副)除国家税金,集体积累、当年生产费用外,全部实行按劳分配,取消土地分红。1956年3月通过试点,建成高级社9个,参加农户416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7.85%。从6月开始至9月中旬,将410个初级社并转成为105个高级社,参加农户2.24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9.7%。其中,100户以下的社8个,100-200户的63个,200-500户的30个,500-1000户的4个,未加入高级社的个体农民67户。高级社下设若干生产队,生产队的土地、劳力、耕畜、财产实行“四固定”,并在“四固定”的基础上实行“三定一奖”。即定产、定工、定投资和超产奖励。初、高级社都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保管。财务管理人员均由县会计辅导站进行培训,并建立比较完整的财务账目管理制度。农业社均制定年度管理计划,也制定三年或五年的长远计划。
  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一月之间,全县将17个乡镇人民政府改建为17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由人民公社代替政府机构行使职权,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的体制。原高级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农具、大牲畜、羊只及公共基金、公益金等财产(包括实物和现金),一律归公社所有。11月,全县17个公社,按自然区合并为金川、清河、东河、焦家庄、城关、西河6个人民公社,公社以下依次设大队、中队(原高级社范围)、小队。社员的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羊等全部折价归公,出现了随意调用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的劳力、资金和财产等形式的“共产风”,实行供给制和半供给制,给全县农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1958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10049万斤,但征购任务高达4950万斤,占总产量的48.8%,除种籽饲料外,人均口粮只有250斤,加之自然灾害的侵袭,至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下降为4933万斤。1961年,又下降到4571万斤。人口大量外流,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饥荒。1959年至1960年,根据上级指示,清查退赔了“共产风”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平调”大队、小队以及社员个人的财产退赔原主。1961年6月,又将6个大公社划分为25个小公社,原大队的建制撤销,将原中队改称为大队,原小队改称为生产队。将核算单位下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就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逐年优化收益分配,形成了粮食分配,收益分配,经济作物及畜产品分配,农业技术措施,超支、分空、贷款和照顾。当年“小四清”,各类粮食产量,社队企业经营,粮食和现金分配水平,社员现金分配结算等十三张表的收益分配体系,多年来每年通过试点形成方案,经县委研究后,批转全县实施。1964年,将25个小公社合并为10个人民公社,1个镇,下面所属大队、生产队基本未变。1966年9月,从焦家庄公社划出了北海子公社,从六坝公社划出了南坝公社,从此,全县有12个农村人民公社,两个镇(城关镇、金川镇)。1983年6月,各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成立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和公社管委会同时并存,1985年10月,人民公社建置撤销。
  “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至1977年,受极左思潮影响,否定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以“阶级斗争为纲”,搞“穷过渡”。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推行大寨的“标兵工”,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制度。实行大队核算,集中劳动,重演了过去已经纠正了的无偿平调和平均主义错误,同时,限制社队经营工、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将社员自留地收归集体耕种,把社员自营的家庭副业,如养猪、养羊、编制、挖药材等视为私有制尾巴统统割掉。在生产、分配等领域大批资本主义,缩小分配差距,扩大平均主义,受其影响,全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但在1971年至1976年的“农业学大寨”高潮中,全县各公社、大队、生产队曾多次制定“粮食上纲要”、“过黄河”,“建成大寨县”等规划。这些不同形式的规划、计划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假大空”,因而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各生产队均按照具体情况安排生产,并不完全执行计划。但由于始终坚持大搞修渠、打井、新修水利、平田整地等农田基本建设及植树造林、开通道路、推广科学种田,引进优良品种,扩大良种面积,增加化肥用量,使全县的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为后来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贯彻中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尊重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包产到户”。1979年至1980年,全县普遍推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1981年,继续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的生产队731个;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队21个;包产到户的生产队9个;包干到组的生产队19个;实行其他形式责任制的生产队6个。1981年,根据市委的要求决定,分别在焦家庄公社杏树庄大队、河西堡公社河西堡大队、六坝公社团庄大队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9月中旬开始,10月上旬,分别建立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等不同形式的责任制。此后在东寨公社龙口大队和下四坝大队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东寨公社认真总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和教训,起草了《东寨公社关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1982年底,东寨公社全公社11个大队、85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过去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僵化的经济模式,增强了农村经济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轮土地承包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全县共有893个生产队,3.12万户,15.93万口人,全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俗称大包干),承包期限15年。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初,全县农村100%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包干到户),包干到户就是在坚持生产队经济主体地位,坚持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生产队把耕地承包到户耕作,把牲畜、农具固定到户管理使用,实行分户经营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特点是社员包国家任务,包集体提留,即“上交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全县一轮土地承包耕地56.28万亩。1985年,全县各类专业户达4384户,其中,种植专业户3511户。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
  1987年5月,在东寨乡上三坝村,针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体制解体后,农村经营体制产生的问题,进行改革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的试点工作。对原有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核实后,实行以“权在集体,折股到户,民主管理,内部借贷,计息分红,扩大增值”的管理办法,建立了全县第一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全县陆续到1992年上半年,建立起合作基金会110个,占村组织的100%。
  自1983年包产到户至1990年底,按照《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经过整顿,全县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013份,林业合同63份,园艺合同21份。在各业承包合同趋向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了乡村两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
  1991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全县进行完善双层经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各乡镇按照各自实际,一次性铺开或分期分批进行,于当年10月底以前,全县农民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当年全县土地承包户4.1万户,承包人口17.50万人,承包耕地面积49.33万亩。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延伸到1998年,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隔3年或5年进行一次土地小调整。1996年,全国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包工作。于1998年底,全县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延包工作,延包期一次性定为30年,从1996年起,至2025年结束。
  第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秋,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部署,县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意见》县委发〔1998〕41号,全县就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做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一是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通知》,全面、准确、深入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二是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明确政策界限,把握工作方法,确保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要求开展。三是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将中央、省、市、县的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做到家喻户晓。县委、县政府就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和具体问题的处理做了规定,一是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承包的界限划分,农村实行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初期,中央明确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15年。凡1997年以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均属于第一轮承包的范畴;从1998年续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均属于第二轮土地承包。二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对整户外迁人口的承包地,要全部收归集体统一安排。三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的小调整只能在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能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四是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集体和农户的权利义务,体现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五是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2000年底,全县10个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47564份,给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7564份,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是556524亩,参加农户47564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基础。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5年不变“三提五统”缴费项目,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依法保护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000年9月11日,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市委办发〔2000〕42号。2002年8月,实行税费制度改革,全县取消了“三提五统”的收取。2003年实行了全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改革,村级财务账目实行了委托代理记账,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2006年1月1日,国家正式取消了农业税,结束了两千年来增加在老百姓身上的皇粮税。2008年至2010年,县委政府出台政策,对全县原105个合作基金会贷款进行清收。
  土地流转 2005年3月1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0年9月,成立了永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并成立了永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同时,在全县范围内聘请76名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依法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2011年3月,全县召开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会议,向10个乡镇颁发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牌匾,并聘任了111名村级辅导员,68名仲裁员。
  自2005年以来,全县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2014年流转面积30.51万亩,2015年达38.03万亩,较上年增加7.52万亩,增长24.65%,共涉及农户数2.14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68.34%,占常年播种面积的43.33%。流转方式出租占93%,转包3.57%,代种2.79%,互换0.07%。全县流转平均价格700元/亩,其中,西河片500-550元/亩,东河片500-600元/亩,清河片1100-1200元/亩。土地流转类型,专业大户占39.17%,农民专业合作社占25.08%,农业企业占22.52%,种植大户占10.73%,其他2.48%。土地流转期限,1-4年占26.55%,5-10年占56.09%,11-15年占10.88%,16年以上6.46%。土地流转用途方面,按面积大小依次是苜蓿等饲草、林木、马铃薯、蔬菜、洋葱、油菜、玉米、葵花、中药材。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规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设计顶层三条红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县委、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6家,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33家,全县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805家,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58家,认定家庭农场124家,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5家。
  土地确权 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土地确权工作是对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规范和完善,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查清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承包方信息以及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切实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央精神及省市安排,自2013年,全县首先选择南坝乡何家湾和六坝乡八坝村开展了整村试点工作,完成了8032.68亩(八坝村4991.48亩,何家湾村3041.2亩)的确权登记任务,涉及10个村民小组,369户,并颁发了确权登记证书。2014年,又选择南坝乡进行了整乡试点,涉及4个村、27个村民小组、1087户、4121人,调查地块14960块,18653亩,确权登记地块13799块,确权登记面积17707亩。
  2015年,永昌县被省政府列为35个整县推进县之一,对全县剩余9个乡镇约108万亩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县政府出台了全县推进的实施方案,讨论下发了《永昌县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县乡村各级均成立了土地确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权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以县经管站现有人员为主,抽调相关业务人员开展工作,在村民小组成立5人议事小组开展本组的确权工作。编印了土地确权工作手册,召开了县乡村社四级动员培训会,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了全县范围内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分四个标段由四个中标测绘单位具体实施确权测绘业务。经费方面由中央财政每亩补助确权经费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省市政府定期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县政府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强力推进。县乡村社各级干部同测绘单位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开展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纠纷调处等工作,各方按照确权规程,严格按程序操作,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权工作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奠定了基础。
  (作者张材芝、董建德系永昌县农牧局农业干事,王发龙系永昌县经营管理站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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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永昌文史资料选辑 第十二辑》

本书记述了永昌县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史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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