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北海子景区保护的公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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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美丽的北海子》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1099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海子景区保护的公告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25-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北海子景区保护的公告文件。
关键词: 永昌县 北海子 景区保护

内容

北海子景区包括武当山、西湖湿地、公园、溢香园、福子山、水云山。四至界限为:东以二坝引洪渠以西,南以西湖路至东湖路以北,西以武当路向西300米以东,北以武当山山顶向东经砚洼沟至下北山山顶以南。为切实加强北海子景区管理,维护景区旅游秩序,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北海子景区保护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景区内乱搭、乱建、乱开、乱挖
  1、在景区内进行非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永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景区内未经批准从事建设活动的,城建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景区内进行开荒、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永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景区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和开办餐饮、娱乐等影响景区环境的经营门店;否则,景区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永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二、严禁在禁区内乱砍、滥伐、乱刻、滥猎
  1、在景区内采种或者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剪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景区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景区内乱贴商业广告,刻划、涂污景区设施、景点或以其它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永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景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捕杀野生动物的,景区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景区内放牧、燃火1、在景区内故意损毁、移动禁牧设施的,景区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2、牲畜进入禁牧区,景区建设管理机构责令牧主退出禁牧区。情节严重,造成林木、湿地毁坏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3、牲畜进入禁牧区,在告知期限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牲畜处理。4、在景区林木、草地为防治病虫害,有关部门在林木、湿地喷施农药,且予以警告,放牧人员无视警告,仍进入景区放牧或散养牲畜进入林草地带,造成中毒死亡的,由畜主负责。
  5、未经批准擅自在景区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包括取火野炊、祭祀焚烧、燃放鞭炮等),景区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景区水域内倾倒垃圾、污水1、在景区水域内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2、在水域旁堆放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废物者,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服从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在景区控制区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不得从事洗车、冲洗脏物等影响景区环境和水质的各类活动;否则,景区建设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永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美丽的北海子

《美丽的北海子》

美丽的北海子》这本全景式反映北海子湿地风景区丰富的旅游资源、深邃的文化底蕴和辉煌发展历程的书。本书集文学性、艺术性,鉴赏性、趣味性,历史性、资料性为一体,汇诗赋、书画、摄影、记述、文献等文化要素于一体,着力挖掘县城北环路以北,北海子湿地风景区宗教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历史传说、人文景观和名人轶事,赋予浓郁的文化气息和生命色彩,可品、可赏、可鉴、可赠、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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