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暂行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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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焦家庄农业合作社史料》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968
颗粒名称: 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暂行章程(草案)
分类号: F306.4
页数: 10
页码: 4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暂行章程(草案)于1952年2月5日第一次社员大会通过)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 焦家庄 合作社 章程

内容

(1952年2月5日第一次社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永昌县焦家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属永昌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三条 本社是在自愿两利等价交换保持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下,团结劳动农民改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合作经济。
  第四条 本社目的为团结自愿参加合作事业的劳动农民,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合理使用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水利、技术,共同劳动,发挥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吸收先进经验、技术、采用新式农具,克服个体经营的落后性,扩大生产,为实现农业集体化创造条件。
  第五条 本社以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副业生产,实行农业与副业结合,以增产粮食、增加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为基本任务。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凡在社区范围内居住之劳动人民,具有劳动能力,不分性别、职业,除被剥夺公权者外,凡愿加入本社者均得为本社社员。但年不满18岁者,无被选举权,年不满16岁者无选举权。
  第七条 社员土地、耕畜得以户为单位加入。其加入多少由各户社员自定。第八条 凡丧失或缺乏劳动力而愿加入本社者,可以户为单位将其土地、耕畜参加本社。
  第九条 社员有入社退社自由。但入社须在春耕前申请,退社须于每年秋收后提出。
  第十条 社员入社土地不得转让,不得对外做担保,也不得抵偿债务。
  第十一 条社员加入本社生产的耕畜,不得在生产中途抽回或转卖。
  第十二 条本社因特殊情况,允许地主、富农参加,但在其未改变成份以前,不得与其他社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权利如下:
  1、社员在社内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并有建议奖惩干部的权利。
  2、社员对本社各项工作,有查询、批评及建议之权。
  3、社员享有本社各项合法利益的权利。
  4、社员享有本社各种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的权利。
  第十四条 社员义务如下:
  1、在各生产组织领导下,积极加劳动生产。
  2、遵守社章,服从组织,执行决议,贯彻劳动纪律。
  3、响应人民政府各项号召,积极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及生产技术。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5、发扬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精神。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每一个代表有一个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其组织系统如下:
  1、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
  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之。
  社员代表之产生,以每10个社员选代表1人。
  2、管理委员会是本社的领导与执行机关,设委员11人至13人,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互推主席1人,副主席1人至2人。委员与主席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管理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得设组织。
  3、生产工作大队: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生产工作大队。每队设大队长1人(脱离生产),副大队长1人至2人(不脱离生产),由各队社员选举,提请管理委员会委任,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
  4、生产小组:每一生产工作大队下设若干生产小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不脱离生产),由各组全体社员选举充任,报管理委员会备案。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 条各级组织的职权与任务:
  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通过和修改社章。
  2、选举或撤换管理委员。
  3、审查批准生产计划。
  4、审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审查各农业与副业生产的会计结算
  与分红。
  6、通过对社员的奖惩。
  7、对其他有关本社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二、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社发展生产计划,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之。3、对外代表本社。
  4、对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期提出工作报告。
  5、任免各级生产干部。
  6、有关本社文化、卫生、福利事业的筹设。
  7、指导本社各项生产工作。
  8、统一掌握生产果实与结算分红。
  9、有关生产技术方面的研究改进。
  10、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11、筹备与召集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12、审查批准入社与退社。
  13、有关本社生产、组织等工作的领导执行。
  三、生产工作大队长的职权:
  1、制订本队生产计划,经上级批准后执行之。
  2、领导本队各生产小组的生产工作。
  3、调配本队的劳力、耕畜、农具,使之适应生产的需要。
  4、检查劳动生产的具体情况,稽核与记载各组劳动日等。
  5、收集意见,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改进生产。
  四、生产小组长的任务:
  1、领导社员制订本组生产计划。
  2、领导本组社员执行生产计划,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调配本组劳力、耕畜、农具,合理使用,提高生产效率。
  4、领导社员爱护耕畜、农具及公共财物。
  5、带头劳动,精耕细作。
  6、具体分工,评工记劳。
  7、解决社员中发生之各种问题。
  第十七条会议与汇报制度:
  1、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之。如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经社员代表1/3以上的提议,得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管理委员会每一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干部联席会议。
  3、生产工作大队长每三日向本队各生产小组汇集劳动日记录一次,并检查生产工作,每十日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一次。
  4、生产小组长每晚于收工后,即召集全组劳力,评工记劳,检讨当日工作,布置次日的生产任务,小组长每十日向生产工作大队长汇报工作一次。
  第四章 劳动与分红
  第十八 条本社生产成果,分配原则为“按劳分值”,“按地分租”。
  第十九 条计算劳动日的方法,是在一日劳动中完成某项生产劳作的一定数量与质量为一个劳动日,其计算标准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公布实行。
  第二十条 社员耕畜在私有私喂的基础上,参加小组生产。计算劳动日(详细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 条社员农具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由社折价收购,统一配用,分期偿还(详细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二 条评工记劳,由各小组长领导参加劳动的社员,于当天收工时,依靠劳动日的标准精确评定,做到公平合理。
  第二十三 条本社农业与副业生产密切结合,为了便于掌握与计算,每年自立春至立冬期间,所有入社劳力与畜力,由社统一掌握调度,但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原则下,可适当调度多余的劳力与畜力从事副业生产,计算劳动日,获利归社掌握。
  第二十四 条本社农业与副业生产的结算,以一年的收获季为其结算期(即每年秋收后),并规定农业生产成果不到收获季度不支付。
  第二十五 条本社农业生产成果分配办法:
  1、每年在生产收获后,各大队将所有生产成果报告管理委员会统一计算、统一管理。
  2、全部生产成果中,先除去缴纳公粮及必要开支外,以75%分配给劳动日,以25%分配给土地(土地按其不同质量,折合为一种土地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社副业生产(每年立春以后立冬以前)成果分配办法:
  每年于收获结算后,全部副业生产成果加农业生产成果的75%统一分配给参加农业与副业生产的劳动日。
  第二十七条 本社经营之各种手工作坊的盈余,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掌握调度,其办法另定之。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 条本社各队生产计划,应提出单位面积的“定额产量”与“增加产量”,超过增产的收获部分,以70%归各小组自行分红,以30%归社掌握作为奖金。
  第二十九 条小组生产如遇不足定额时,既非客观原因造成,则视其情节,应受检讨、批评或扣除劳动日等处分。
  第三十条 社员或干部参加劳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者,得给予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其有特殊贡献者,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得选为劳动模范或工作模范。
  第三十一条 大队长的待遇以该大队成人的最高劳动日为其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社员或干部有违犯社章或大会决议,以及不执行劳动生产纪律者,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开除处分。开除社员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但有破坏合作社情节重大者,得由管理委员会先行开除,然后报告社员大会追认之。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胜利完成,另定劳动生产纪律,提交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有未尽事宜,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修订之。

知识出处

焦家庄农业合作社史料

《焦家庄农业合作社史料》

本书记载和介绍的建国初期在党的领导下,永昌县焦家庄率先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把广大翻身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的政策;把富余劳动力动员起来,因地制宜开展工副业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的做法;以及按劳分配、共同致富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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