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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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6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631
页数: 3
页码: 222-224
摘要: 本节记述永昌县城关镇司法行政概括了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
关键词: 永昌县 司法行政 社会治安

内容

一、司法所
  镇司法工作在1995年以前,由司法助理员承担,主要负责本镇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1996年,成立了镇司法所。2005年,县编委给镇司法所核定编制3个(行政编制2个,事业编制1个),并规定:司法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工作机构,又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行政、人事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县司法局的领导。司法所所长任命后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2006年6月,司法所所长正式确定为副科级待遇。司法所的职责有:①负责本镇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②管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③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本乡镇“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镇司法所履行的各项职能和承担的业务范围有:①协助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②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③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④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⑤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⑥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助工作;⑦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工作。2001年10月,镇司法所被省司法厅授予“人民满意的司法所”称号。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
  1994年6月,县司法局批准成立了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同时撤销了原北海子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2001年7月,金昌市司法局以金司法发[2001]55号文件对全县9家法律服务所重新登记为6家,其中城关镇有永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永昌县城关北街法律服务所两家。
  三、人民调解
  2004年4月,根据县司法局的指示精神,成立了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各村、社区也相应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到2006年底,全镇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5个,人民调解员150人。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调解方针,调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紧抓重点热点,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解决群体性和易激化的复杂民间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调解中开展普法宣传,在开展好调解工作的同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镇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2004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称号。

知识出处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本书的时限起于辛亥革命(1912年),止于1985年,记述了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的地理、民族、人口、建置沿革、政治、军事、农牧业、工业、财贸金融、城市建设、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习俗、宗教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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