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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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61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财政税收
分类号: F812.742
页数: 3
页码: 77-79
摘要: 本节记述永昌县城关镇财政税收机构设置与职能、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等。
关键词: 永昌县 城关镇 财政税收

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1985年,开始在各乡镇设立财政所,征收农、林、牧各税,并负责支付在乡镇级范围内的行政、事业费用。1993年,撤乡并镇,原北海子乡财政所更名为城关镇财政所,核定编制5人,所长1名、工作人员4名。镇财政所负责全镇的财政税收工作,征收本镇农、林、牧业税及工商税,并负责支付镇级行政、事业费用,县财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额上交,缺额补贴”的财政体制。镇财政所所征税种主要有:工商税收类,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农业税收类,包括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1990年至1992年,镇财政实行收支挂钩体制,属财政补贴乡镇。1993年镇财政收入由缺额转变为超额。1986年,实行增、超收入分成体制,属上解结余乡镇。2000年实行分税制体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2]79号)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省委发 [2002]24号)以及省、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镇党委、镇政府决定,从4月26日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出了实施方案。
  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快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知识出处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永昌县城关镇志(1986—2006)》

本书的时限起于辛亥革命(1912年),止于1985年,记述了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的地理、民族、人口、建置沿革、政治、军事、农牧业、工业、财贸金融、城市建设、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习俗、宗教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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