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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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570
颗粒名称: 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分类号: F323.89
页数: 2
页码: 449-4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昌县为有效解决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制定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关键词: 永昌县 生活保障 农民

内容

为有效解决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制定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一、保障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政府领导、民政主管、乡镇实施的原则;
  3、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属地管理的原则;
  6、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
  (一)城关镇、河西堡镇征用土地用于公益性事业,完全失地人员在镇政府组织下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根据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外,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城市低保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若失地人员家庭有固定经营性收入(有机动车辆、商业门店、餐饮娱乐等),则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城市低保中。
  其他乡镇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农村低保有关程序可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未能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给予相应的保障。
  三、保障方式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采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办法相结合的方式。
  四、家庭收入计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其实际货币和实物收入计算。失地农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收入测算可参考《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领取《甘肃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后,据实填写人员、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
  (二)村(居)委会审查。由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提出的申请理由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论证,经评议小组讨论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月均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之申请人;如无举报,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逐户进行审核,经乡镇评审小组讨论后,将审核情况返回到村(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民政办公室上报材料后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无异议后,核发《低保领取证证》。
  六、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发放
  (一)资金来源。县民政局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所需资金预算,县财政配套资金与上级下拨资金一并纳入低保专户管理,不足部分县上从其他资金渠道补助解决。
  (二)保障标准。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失地人员人均月补差不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失地农民人均月补差可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保障金发放。县财政局定期将城镇低保资金拨入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县民政局将低保资金拨付到审批好的低保户专用户头,由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并按省、市保障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本年鉴记述了永昌县2006-2013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自然等建设方面的情况。全书共设24个类目,依次为特载、大事记、县情概况、中共永昌县委员会、永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协永昌县委员会、群众团体、政法、军事、经济管理、财税、农林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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