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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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566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0

内容

重要文献辑存
  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永昌县加快发展的意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2012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到2015年努力在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决策。全市上下正围绕这个总体战略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1234”发展战略,全力推进经济加快发展、转型跨越。但永昌县201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仅为73.9%,低于全市9.2个百分点。我市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建成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重点在永昌,难点也在永昌,没有永昌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市的全面小康。为确保永昌县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支持永昌县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统筹发展,又要突出重点,既要借助外力,又要激发内力,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工业经济规模,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大力改善和保障民生,力争通过三年时间,把永昌建成全省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现代循环农业示范区、化工循环产业示范区和全省工业强县、全省文化旅游大县。
  (二)发展目标。2013年至2015年,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8%,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9%,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1%,大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8%,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7%,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8.5%,努力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提出的永昌县人均2.5亩农田灌溉配水面积的要求,压减粮食种植面积,发展节水、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支持永昌县建设优质啤酒大麦、优质肉羊、优质肉牛、高原无公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每年新发展日光温室800座、蔬菜大棚1500座、食用菌棚800座以上,到2015年全县畜禽饲养量达到300万头(只),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四)大力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划建设。按照“一区五园、一带多点”的思路,积极争取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资金支持,全面完善现代农业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引领、示范、带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创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清河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东河节水高效循环农业示范园、城郊标准化绿色蔬菜生产示范园、西河草食畜牧业和食用菌产业示范园、河西堡“三化”同步发展示范园建设,力争2—3年内建成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学规划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带,大力支持六坝日光温室示范基地、下三坝日光温室基地、陈家寨设施农业示范点、金农现代农业示范点、河西堡硕丰现代农业示范点、沿祁连山冷凉灌区现代农业示范点建设,着力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按照“每个乡镇培育一个设施农业示范点和一个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村建成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重点扶持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力争培育发展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家、省级3家、市级4家。支持麦芽企业研发下游产品和副产品,大力发展特色面粉、植物油、食用菌、脱水蔬菜、苜蓿草粉等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强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着力提升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到2015年培育专业大户2.98万户,家庭农场3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00家。
  (六)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把适龄农民培养成合格的产业工人,年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7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9.6亿元。积极拓宽劳务市场,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建立劳务输转基地,引导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工业园区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发展餐饮、商贸等服务业。扶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
  三、壮大工业经济实力,扩大经济规模
  (七)加快推进“两区两园”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和支持河西堡计划单列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永昌县尽快修订完善“两区两园”规划,加快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步伐,大力实施园区纬三路、经四路等道路工程和防洪二期工程、金川河河道镇区段综合整治、污水处理等项目,开通金福大道,到2015年把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建成百亿园区。加快盘活永昌工业区闲置资产,引进高技术含量、高经济附加值的项目,提高园区发展质量和档次。指导编制清河农畜产品加工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支持焦家庄氟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道路、供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加快产业聚集发展。优先支持永昌县申报争取国家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以硫化工、磷化工、煤化工、氟化工产业链为依托,帮助建立循环产业链之间企业利益联合机制,优先支持永昌县加快推进循环工业及循环化改造和补链项目建设,确保循环产业链上的项目达产达标、健康发展;强化跟踪服务,确保20万吨多孔硝铵、铸造件耐磨件生产、储能电池产业园、氟化工产业园等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支持太西煤物流园区、10万吨氧化镁、5万吨磷酸一铵、60万吨硫基复合肥、20万吨复合肥、15万吨浓硝酸、3万吨氟化铝、硫酸转换及精细氟化工等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争取实施甲酸钠、磷石膏综合利用、真空碳酸钾脱硫以及有机硅、高性能纤维等项目,力争到2015年末化工产品总量达到1000万吨以上。
  (九)加快开发建设风光电等新能源项目。紧紧抓住国家推进实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等政策机遇,围绕永昌县河清滩光伏发电场和东大山光伏发电场建设,优先帮助永昌县争取风光电开发指标,力争到2015年永昌县风光电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全力支持永昌县光伏发电场和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积极做好三峡新能源一期50兆瓦光伏发电和49.5兆瓦风力发电、浙江正泰新能源100兆瓦光伏发电等已并网发电项目的协调服务,尽快建成协合风电河清滩50兆瓦光伏发电、三峡新能源公司黄毛坡49.5兆瓦风力发电等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三峡新能源公司二期50兆瓦光伏发电、浙江正泰新能源二期100兆瓦光伏发电以及北京国能4x49.5兆瓦风力发电、白银中凯新能源马营口49.5兆瓦风力发电等项目,力争早日建成并网发电。
  (十)支持县域企业上市和融资。支持永昌县建立企业上市后备库,重点支持永昌工业园区企业和甘肃三洋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上市步伐。积极支持永昌县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中心托管和挂牌融资,培育融资性担保机构,安排国有资本通过入股等形式向民营担保机构扩股增资,做大做强县域担保机构。加快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平台。
  (十一)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与企业共同投人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县内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培育名牌产品和专利产品。三年内支持永昌县县域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技术创新中心。
  (十二)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加快县属企业信息咨询、人才培训、中介服务、产品检验检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服务功能。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在开发区(园区)建设产权多元化的职工住宅。
  四、做大第三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
  (十三)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大力支持骊靬文化产业园建设,力争3—5年形成规模,充分发挥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加快祁连山自然景区、北海子景区、圣容寺等旅游景点的建设与开发,积极争取建设红西路军永昌保卫战纪念馆、丝绸之路永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馆,加强钟鼓楼、圣容寺唐塔、汉明长城、金川寺明塔、乱墩子滩汉墓群、云庄寺石窟等重要文物遗址和“卍”字灯、节子舞、永昌宝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促进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力度,高起点编制完成永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旅游品牌创建和宣传力度,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导制定永昌县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永昌工业园区、氟化工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为依托的物流聚集产业园建设,有针对性地建设特色物流中心,加快推进以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依托的煤化工物流聚集园区建设。加快发展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评估等生产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家政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文体服务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十五)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实施东西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河西走廊高效节水示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力争开工实施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争取立项实施中小河流和重点山洪沟道治理项目。加快末级渠系建设,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继续开展重点河段防洪工程建设。积极争取立项建设“引大济西”工程。
  (十六)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项目资金支持,加快建设陈家寨至红庙墩、红山窑至黑土洼农场、九坝至青山堡农场等通村道路以及河西堡经金川峡至永昌县城通道、永昌县城至圣容寺景区道路,尽快立项实施金昌至河西堡城际快车道及永昌县城汽车站搬迁等项目,争取实施国道312线永昌过境段、省道212线改建工程、河西堡至民勤红沙岗一级公路,以及永昌至皇城公路改造提升、永昌至肃南公路改造提升、王信堡至赵家庄公路改造提升和永昌至云庄寺、永昌至河沟景区道路等项目,进一步完善通乡、通村公路网络。
  (十七)加快推进城镇化。指导永昌县高起点、高标准地修编县城和各乡镇总体规划,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村庄规划。用足用活国家加快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和推进城镇化等政策措施,加快县城建设步伐,突出永昌县城东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县城改造以及河西堡镇、朱王堡镇建设,力争三年使永昌县城面貌大变样。以扩容改造和城郊村建设为主,加快县城集中供水工程改扩建、西南集中供热站建设、环城道路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完成黄家学、中庄子、北海子城中村改造任务。加快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步伐,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村容整治工作力度,河西堡镇以“城中村”改造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建设工业功能区,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朱王堡镇突出商贸、居住和“三农”服务功能建设,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国土整治、危旧房改造、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环境连片整治、农村道路、人饮工程等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新增10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永昌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农民向城镇和规划居住点有序集中。
  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县域人居环境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各项扶持政策和项目支持,深入实施生态功能县工程,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建设等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东、西大河上游及大黄山林区水源涵养林保护与建设,加大金川河流域湿地保护力度,争取列入全国防沙治沙试点县,启动实施祁连山水源涵养林保护工程,加大生态乡镇、生态村社创建力度。以公路沿线、城区周边和乡镇驻地为重点,抓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十九)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全面落实重点用能企业评价考核制度。加大对现有工业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强县境内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继续强化河西堡镇大气污染治理,支持金铁集团烧结脱硫、粉尘治理,瓮福公司节能改造,金泥集团尾气回收等减排项目的实施。积极争取实施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及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七、加快社会事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结合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先安排永昌县寄宿制小学建设,加强永昌示范高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开工建设城关二小幼儿园、朱王堡中心幼儿园。支持永昌县巩固提高9年义务教育和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支持永昌职业中学职教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支持,加快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综合业务楼、中医院康复医技楼等项目建设,实施城关、河西堡、焦家庄、东寨等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优先安排永昌县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基金。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支持朱王堡镇、河西堡镇2013年率先实现城乡低保并轨,2015年城乡低保全面并轨。对已享受基本生活费、低保对象范围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清理,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三)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坚持将“双联”行动与扶贫开发深度融合,全面落实省上扶持“插花型”贫困片带扶贫开发意见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认真落实《永昌县扶贫开发三年计划(2013—2015)》,市上“双联”行动重点放在永昌县32个重点扶贫村。坚持探索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和创新融资渠道发展模式,走好高效节水、规模经营、设施种植、舍饲养殖、移民搬迁、劳务输转、服务业带动等“七条路子”,力争到2015年基本消除贫困。大力推进生态移民工作,实施异地扶贫“下山入川”工程,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和物权转让程序安置移民,加强沟通衔接,争取将原金昌监狱土地用于永昌县移民搬迁。
  八、加强财力补助,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四)现有专项资金倾斜支持。2013年至2015年,市级安排的1000万元“双联”行动资金、500万元“菜篮子”工程资金、1000万元草食畜牧业发展资金、1100万元农业切块资金等共计3600万元涉农资金,重点向永昌县倾斜。2013年开始,市财政安排的1000万元工业强市资金、10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永昌县倾斜。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1000万元发展基金给予永昌县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县文化中心建设。安排永昌县的市级教育费附加增幅不低于市级教育费附加增幅。
  (二十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配套支持。市级财政在继续按照1:1比例对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含河西堡中小企业工业园、硫磷化工产业园、冶金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同时,对永昌工业园区、清河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二十六)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建立水资源价格市场调节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水价格,水费收入重点用于永昌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优先保证永昌县水务局机构运行和水利设施维护维修。市上“引硫济金”工程贷款偿还完后,水利建设基金进一步加大对永昌县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市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优先支持永昌县人饮工程养护。
  (二十七)争取省财政财力支持。积极争取省财政加大向永昌县的财力倾斜和支持力度,缩小与其他直管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差距。
  (二十八)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力度。建立促进永昌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省市属各工业企业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工作力度,在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优先使用县属企业产品、材料和设备;帮扶资金、物资重点向永昌县倾斜。
  (二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永昌县支柱产业、循环经济、新能源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和倾斜力度。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减轻信贷配套服务费用。支持永昌县发行城投债券和向金融机构融资,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三十)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国家和省上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安排对永昌县给予重点倾斜;中央和省上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凡是符合条件的,重点向永昌县倾斜。
  (三十一)支持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积极支持社区建设,逐年增加对社区的经费投入。每年安排化解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债务专项资金,减轻村级组织建设负担,逐步形成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合理的增长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建立协调机制。市上成立加快永昌县发展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策落实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落实支持永昌县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永昌县加快发展,全力帮助永昌县向上争取政策项目,以实际行动支持永昌县加快发展。永昌县要围绕与全市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的战略布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发展政策,加强项目谋划,积极与市直各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三)强化工作考核。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6大类23项指标对应的市直职能部门和永昌县政府一并作为考核对象,按照全面小康进程年度计划,实行严格考核。市直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永昌县项目投资计划,年初确定资金支持比例,优先保障永昌县项目建设。
  (三十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县级更大的行政决策自主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省授予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一律授予县级,凡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县级,适度扩大县级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权限。对确需市级审批的项目,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三十五)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永昌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县领导班子,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永昌县干部选拔使用力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建设服务型、致富型基层党组织。加快人才引进步伐,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改革发展实践,为永昌县加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永昌县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永昌投资,加快永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规及《金昌市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科技生产型项目和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七年按50%奖励。
  2、新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3、利用我县现有厂房、设施、设备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新增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旅游等新兴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5、新办符合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县政府可以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6、符合上述投资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县招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和奖励资金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二、土地使用政策
  7、在我县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我县三大工业区(永昌、河西堡、朱王堡工业区)内新办工业项目,以及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可以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8、上述项目和企业,选择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为:新办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最低标准减收15%—20%;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按最低标准减收40%;在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9、上述项目和企业,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县留成部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效益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报批用地上缴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10、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十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1、成片开发非宜农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减收10%—15%,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2、享受土地出让金补助政策的企业,先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提出申请,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进行补助资格认定和补助资金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
  三、收费优惠政策
  13、在我县三大工业区(永昌、河西堡、朱王堡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14、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四、引资奖励政策
  15、单位和个人为我县引进县内外资金(不包括国家投资),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工业企业后新投入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进行奖励:(1)投资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2)投资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4)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8万元;(5)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16、对引资人、引资单位的奖励,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后,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五、服务保障措施
  17、由我县三大工业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五通”(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及通讯)“一平”(建设场地平整)。18、实行招商项目手续协办制。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部门为投资者协调办理一切审批手续。
  19、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要热情服务,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责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有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20、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21、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审批、证照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要做到政务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22、实行违规处罚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依法积极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故意刁难投资者、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24、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县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5、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六、其他
  26、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永昌经济发展要求,在本县投资兴业的县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新办其他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和特殊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投资者在享受国家、省上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我县规定的优惠政策。
  2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以前享受过所得税奖励的企业,奖励时限按新规定延续执行。
  28、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永昌县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永昌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矿产品经营和使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地面和地下的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改变了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严禁未经批准、无证非法采矿及越层越界等违法采矿活动。
  第五条 采矿权的取得,实行有偿出让。采矿权出让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为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
  第八条 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取得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协查通知和申请报告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第三章 采矿权的取得、延续、变更、注销
  第十条 新设采矿权,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砂石、粘土矿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由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依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及《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其他不属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
  第十一条 到期采矿权申请延续的,原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并按协议出让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未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无证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采矿权转让,必须由审批发证的采矿登记机关负责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转让采矿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并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视为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开采规模的;
  (五)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六)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四 条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必须按有偿原则,采矿权人需缴纳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如果原采矿权属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则原采矿权与扩大部分采矿权需一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第十五条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需重新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属采矿权转让行为引起的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必须依法履行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政策性关闭或破产的矿山企业,按法律程序注销采矿权。关闭或破产的矿山矿区内仍有可采资源的,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地勘单位进行适当的地质工作,测算出剩余的地质储量,重新出让采矿权。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申请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矿权人既不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又不依法申请注销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原登记机关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后,以公告方式宣布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资源,并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发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井上。
  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补偿费和各种税费缴纳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情况及实际回采率有关资料报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度检查资料采取书面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分级审查,并按规定标准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矿山企业生产的矿产品月报制度。
  各矿山企业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将本企业矿产品的种类、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单位、生产天数、生产人数、班组数及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土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抽检核查,矿山企业及矿产品销售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检核查工作,不得瞒报产量、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矿山企业矿产品订销合同备案制度。各矿山企业必须将本企业全年的矿产品购销合同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年底前将合同完成情况的原始证明资料报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 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时,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查采矿权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单据、票据、报表和有关资料;2、到采矿权人的生产现场,检查收取有关资料和图件;3、到有关单位调查、录取采矿权人运输、销售矿产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采矿权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二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品营销的监督管理。
  收购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凡非法收购无证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矿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发票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统一发票的矿产品。限制原矿销售,鼓励矿山企业进行深加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二)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工作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以采代探、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和矿产品销售月报表等资料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送的,可申请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年度报告经实地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三年核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以及其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不及时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不按规定治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图件,不得拒绝、隐瞒。不如实或拒绝提供销售收入凭证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伪报销售价格的,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和票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查封、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生产设施,强制填封井(硐)口;
  (二)对违法行为人隐匿、转移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为,妨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申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责令改正,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没收其投资及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应于六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有效解决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县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制定永昌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一、保障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政府领导、民政主管、乡镇实施的原则;
  3、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属地管理的原则;
  6、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
  (一)城关镇、河西堡镇征用土地用于公益性事业,完全失地人员在镇政府组织下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根据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外,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城市低保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若失地人员家庭有固定经营性收入(有机动车辆、商业门店、餐饮娱乐等),则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城市低保中。
  其他乡镇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农村低保有关程序可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未能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失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给予相应的保障。
  三、保障方式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采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办法相结合的方式。
  四、家庭收入计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其实际货币和实物收入计算。失地农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收入测算可参考《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领取《甘肃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后,据实填写人员、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
  (二)村(居)委会审查。由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提出的申请理由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论证,经评议小组讨论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月均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之申请人;如无举报,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逐户进行审核,经乡镇评审小组讨论后,将审核情况返回到村(居)委会进行第二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民政办公室上报材料后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乡镇民政办、村(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无异议后,核发《低保领取证证》。
  六、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发放
  (一)资金来源。县民政局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所需资金预算,县财政配套资金与上级下拨资金一并纳入低保专户管理,不足部分县上从其他资金渠道补助解决。
  (二)保障标准。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失地人员人均月补差不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失地农民人均月补差可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保障金发放。县财政局定期将城镇低保资金拨入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县民政局将低保资金拨付到审批好的低保户专用户头,由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出台后自行废止,并按省、市保障政策执行。八、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永昌县与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关于长山子煤矿问题座谈会议纪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09年11月20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周英录主持召开会议,代表永昌县与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党委常委、常务副场长刘新春一行就山丹县在长山子非法开采煤矿有关事宜进行了座谈。县政府副县长魏生祥、县政协副主席赵兴祥参加了座谈。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就11月12日我县四大班子领导前往马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答复
  1、关于中牧公司山丹马场上报省政府《关于恳请尽快解决我场长山子煤矿开工建设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场发〔2009〕169号,以下简称“169号文件”)的文件。马场现在虽隶属中牧公司管辖,但马场职工社保、低保、项目建设等诸多社会和行政事务均通过山丹县、张掖市政府上报。2005年10月山丹马场与山丹县政府签订《山丹长山子煤田开发建设协议》,将长山子煤矿采矿权转让给张掖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山丹县全权进行对外招商开发建设。6月3日永昌县邻近村社群众围堵矿井后,长山子煤矿转让程序受阻。张掖、山丹方面在多方努力办理有关手续未果的情况下,与山丹马场总场协商,由张掖市、山丹县起草,马场作删改处理后,以马场名义上报了“169号文件”。
  2、关于长山子煤矿开发商在马场二场六队打井的问题。目前已打了1眼探井,还计划打2眼取水井。打井区域不属石羊河流域,且相关手续已全部办理。对于此事,马场方面也很不满意。
  3、山丹马场对长山子煤矿问题的态度。马场认为,省政府会对长山子煤矿有关事宜作出公正裁决,裁决之前,各方都应共同维持现状,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希望永昌县加强与山丹县沟通,处理好政府间的关系,马场作为企业不愿与周边政府搞僵关系。
  二、永昌县领导就长山子煤矿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态度
  1、永昌县理解山丹马场的困难和处境,马场领导带来的“169号文件”和“长山子煤田开发建设协议”表明了马场的诚恳态度。马场应对长山子煤矿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站稳立场,把握尺度,妥善处理。
  2、马场背着永昌上报“169号文件”和与山丹县签订“长山子煤田开发建设协议”两件事,确实不慎重。在边界未定和永昌县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开发协议,允许山丹县介入长山子煤矿,违背了“五二”协议,非常有害,埋下了隐患,事情发展到目前状况,马场方面是有责任的;上报“169号文件”,实际上是沿袭了2005年协议的思路,是在帮助张掖市和山丹县办手续,伤害了永昌人民的感情,危害了永昌县与山丹马场长期以来的睦邻友好关系。
  3、我县坚决维护“五二协议”,长山子煤矿区域历史上属永昌,现为待定区域,在省政府未勘界前,我们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协商处理的原则,维持现状,保持稳定。山丹县在长山子非法开采煤矿,在我县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县维护稳定的压力和责任非常大。尽管目前我县组织大量干部和公安民警,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区域社会稳定,但如果任由山丹方面继续开矿,很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马场方面要本着有争议放置、不要激化矛盾的原则,积极向省政府汇报长山子继续开矿的不利影响,撤回“169号文件”,并向省上建议煤矿手续坚决不能批,尽可能的做补救工作。
  4、关于长山子煤矿开发商在马场二场六队打井的问题,马场要有明确的态度,建议马场要从保护草原植被的角度阻止铺设输水管线,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将会实地察看界定,作出相关决定。
  5、马场要与永昌县保持密切联系,特别是长山子煤矿有关问题,能及时与永昌县通气。如马场在长山子非法开采煤矿问题上没有坚定明确的态度,省上因马场上报的“169号文件”办理了长山子煤矿的开采手续,永昌县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止马场四场的生产生活用水。
  三、山丹马场表明了对长山子煤矿问题的态度
  1、山丹马场与永昌县要多沟通、多联系,保持友好关系。2、尽量维持开矿之前的状况。3、在省上未作出裁决之前,马场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不出问题,相信省政府会作出公正裁决。4、尽快将座谈情况向张掖市、山丹县通报。参加座谈的人员还有: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党委常委、副场长赵汉林,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赵永文,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四场场长董加凯,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四场副场长王登军,中牧公司山丹马场党委办、场办秘书钱述军。
  永昌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常规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意见》(县委发〔2011〕52号)、《中共永昌县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2〕1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单位服务水平,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县文化馆、图书馆、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放映、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文化中心户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常规管理。
  第二章 县文化馆
  第三条 开馆时间。每周对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开馆时间不低于42小时。
  第四条 阵地文化活动。每天常设阵地文化活动不少于3小时,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组织大型展览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各类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活动每年3次以上。
  第五条 基层活动。组织建立基层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8个以上,认真建好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点和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2期,培训各类学员5000人(次)以上。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每年开展基层文化干部业务培训2次以上。组织业务人员下基层培训辅导、调研。办好群众文艺辅导。
  第六条 品牌打造,积极挖掘民间文化遗产,打造民间特色文化,开展对地方民间传统文化的艺术加工和提炼、宣传包装及日常展示活动,创建骊靬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三章 县图书馆
  第七条 开馆时间。每周开馆56小时以上。
  第八条 阵地服务。每册年流通率0.5次以上(年流通率以图书借阅次数计算),推介新书好书100种以上,认真做好数字图书馆工作。积极开展讲座、读书报告会、文化共享工程电影资源播放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农民工、军人及少年儿童定期送书上门服务。每年开展图书宣传周活动,开展对基层图书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人员下基层培训辅导、调研。开展古籍资源普查及保护,抓好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收集及数字化建设。
  第九条 延伸服务。在市级图书馆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分馆建设,抓好“流动图书馆”和“流动服务点”的建设。
  第四章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第十条 制定计划。认真编制全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和直播卫星工程,确保在有线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区域外的偏僻村(社区)、农户收听收看好中央、省、市、县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加强对已安装直播卫星用户的走访跟踪,做好后续管理及服务工作。抓好有线电视的安装、维护管理,确保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章乡镇文化站
  第十二条 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40小时。
  第十三条 阵地文化活动。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等讲座、培训,办好文化走廊、宣传橱窗,举办书画、舞蹈、音乐文艺培训班。年外借图书1500册次以上,年服务群众2000人(次)以上。
  第十四条 各类活动。积极推动村(社区)文化室和示范点开展活动。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搜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交流;辅导和组建群众文艺队伍3支以上(其中有1支以上特色文化队伍),常年开展好辅导和指导;培养农村文体骨干和文体志愿者;配合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等工作;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品牌打造。积极挖掘本地民间特色文化资源着力打造品牌文化活动或文化品牌项目。
  第六章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第十六条 分级负责。县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全面协调、辅助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抓好对外服务,负责全县文化共享工程技术指导和培训。乡镇负责做好本级和各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建设工作,开展对外服务,对所辖村(社区)、学校基层服务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村(社区)、学校基层服务点分别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时间。永昌县支中心平均每周开放不低于60小时。乡镇基层服务点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40小时。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30小时。
  第十八条 服务人次。县支中心年服务达到1万人次以上。乡镇基层服务点年服务达到1000人次以上。村(社区)、学校基层服务点年服务达到500人次以上。
  第七章 农村电影放映惠民工程
  第十九条 放映场次。每个行政村全年放映12场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每学年观看6场,城镇中小学每年放映4场次。
  第二十条 计划安排。各乡镇及学校要制定月、季度放映场次计划,由县电影公司根据计划,确定数字电影节目内容及数量,做好电影放映进度安排。应在乡镇及学校公示栏内公示放映情况,公布监督电话。县电影公司应根据当地的实施情况,选聘数字电影放映员或组建数字电影放映队。不放映盗版、侵权的电影制品。
  第八章村(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二十一条 开放时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至少每周开放5天,每天开放6小时。
  第二十二条 借阅服务。藏书2000册次以上,对所配置出版物分类登记、编目贴签、有序陈列、保管良好,提供方便、整洁的阅读条件,做好出版物借阅、归还等服务工作。对文图书外借点的借阅服务提供指导,并做好出版物流转,年外借图书500册次以上,年服务群众1000人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 活动服务。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阅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宣传服务。经常向村民宣传新出版物信息,吸引村民到文化活动室读书阅报。
  第二十五条 组建队伍。村每年要组织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编办宣传栏分别不少于4期,组建群众文体队伍不少于1支。社区组织文体活动不得少于6次,编办宣传专栏不少于8期,组建群众文体队伍不少于3支。
  第九章文化中心户
  第二十六 条建设要求。每个村(社区)要建2个以上文化中心户,由户主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时间。每天对外开放,农忙时节每天开放2个小时,在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活动内容。利用已有的文化设施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读书看报、文体活动、政策宣传、电影放映等活动。
  第十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 条人员编制。县文化馆、县图书馆根据发展和政策要求做好编制和人员配备工作。乡镇文化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西部的创建标准要配备3名以上。乡镇文化服务中心人员要专编、专职、专用,不得随意借用或借调,其任免须事先征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要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由村(居)委会负责安排。
  第三十条 人员培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培训”的原则,县宣传文化部门主要抓好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干部、基层文化指导员、民间艺人等的培训,每年不少于5天。各乡镇主要抓好村(社区)文化骨干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放映等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天。
  第十一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文化馆、县图书馆、县电影公司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达标评估规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基层抓好制度建设。乡镇文化站的各项管理制度、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中心户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图书阅览制度、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制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施办法、农家书屋管理使用制度(乡镇文化服务中心、中心户除外)、农村电影放映惠民工程实施办法、体育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娱乐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农村文化专干管理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制度等。所有制度要张挂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文化馆、县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放映、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备)及阵地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县财政每年用于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需县财政投入的,除了每年从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文化服务中心、活动室、中心户捐赠设备、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明确产权。县、乡镇配备的设备,产权归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所有。村(社区)配备的设备,产权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三十四条 接受监督。基层文化单位的运行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的财务使用情况必须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制。县宣传文化部门每年对乡镇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活动开展等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以及创建各级文化先进单位的指标体系。各乡镇负责对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中心户进行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村委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奖励机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设立宣传文化先进单位、示范文化点等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乡镇也要对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永昌县北海子湿地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昌县北海子湿地风景区管理,维护景区正常秩序,保持景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给广大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参观、游览、休闲及文化娱乐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办公室是永昌县北海子湿地风景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三条 永昌县北海子湿地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区域为:武当山、狮伏山、水云山、北海子公园、溢香园、西湖湿地。四至界限为:东以二坝引洪渠以西,南以西湖路至东湖路以北,西以武当路向西300米以东,北以武当山山顶向东经砚洼沟至下北山山顶以南。
  第四条 凡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景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对破坏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条 北海子湿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维护景区运行秩序,保证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完好;精心养护景区内花草树木,保持景区整洁美观。
  第二章 公共设施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用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景区公共设施、灯饰、地面铺装物、凳椅、宣传栏(牌)、雕塑、标志牌、护栏等公用设施;
  (二)擅自进行非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进行开荒、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在各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景区内的绿地、花草树木和其它资源,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采种或者采脂、掘根、剥树皮及过度剪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二)折损花草及破坏绿地植被;
  (三)未经批准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四)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包括取火野炊、祭祀焚烧、燃放鞭炮、吸烟等);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六)放牧、践踏绿地等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卫生,保持景区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或者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景观设施上吊挂、晾晒、焚烧物品;
  (三)在景观设施上涂写、刻、画、乱贴商业广告,损害公共设施、景点或以其它方式故意损坏景观、景点;
  (四)在景区内排放污染物,倾倒污水、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景观设施的废物;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六)带入的宠物对他人构成危害或者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九条 在景区控制区内各种机动、非机动车辆不得通行;在非控制区内必须按照路标和警示牌提示进行行驶和停放,不得乱停、乱靠、乱行驶。
  第十条 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杂耍卖艺、兜售物品和乞讨等;
  (二)酗酒、赌博及从事封建迷信等其他不文明活动;
  (三)其他妨害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 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宣传等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摆摊设点和开办餐饮、娱乐等经营门店;(三)其他可能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人数众多的非公益性的大型活动,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批准在景区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确保现场安全、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相关部门委托景区管理机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永昌县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公用设施的,景区管理机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盗窃各类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制止并报永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制止并报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为防治林木病虫害,在景区林木、草地、湿地喷施农药且予以警告后放牧人员无视警告,仍进入景区放牧或散养牲畜进入林草地带,造成中毒死亡的,由畜主负责,景区管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制止,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景区管理机构制止,责令改正,并报永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组织各种活动损坏景区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对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的,按被损物价值的2至5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进入景区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侮辱、殴打景区管理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景区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景区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景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本年鉴记述了永昌县2006-2013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自然等建设方面的情况。全书共设24个类目,依次为特载、大事记、县情概况、中共永昌县委员会、永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协永昌县委员会、群众团体、政法、军事、经济管理、财税、农林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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