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水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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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图书
唯一号: 292020020220000225
颗粒名称: 水政水资源管理
分类号: TV213.4
页数: 1
页码: 260
摘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水力、火电发电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地表水征收标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为0.001元/立方米;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城镇生活用水为0.10元/立方米;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为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为0.001/千瓦·时。地下水征收标准为: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城镇生产用水资源费为0.15元/立方米;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为0.005元/立方米。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关键词: 永昌县 水利 水资源

内容

2006年以来,全县地表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每年10月初,市水务局下达年度(水利年度: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用水计划后,由县水务局负责调度管理,严格按照用水计划,根据上游来水情况及工农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调度计划,通过对皇城、金川峡、西大河水库的联合调度,确保工农业、上下游均衡受益。根据《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县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由县水务局初审,经市水务局批准后上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审批,核准取水地点和年取水量。地下水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灌区管理单位和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水力、火电发电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地表水征收标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为0.001元/立方米;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城镇生活用水为0.10元/立方米;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为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为0.001/千瓦·时。地下水征收标准为: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城镇生产用水资源费为0.15元/立方米;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为0.005元/立方米。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知识出处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永昌年鉴 2006-2013卷》

本年鉴记述了永昌县2006-2013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自然等建设方面的情况。全书共设24个类目,依次为特载、大事记、县情概况、中共永昌县委员会、永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协永昌县委员会、群众团体、政法、军事、经济管理、财税、农林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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