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和使用范围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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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1020220000383
图表名称: 民政事业费会计科目和使用范围
起始页: 0230.pdf
结束页: 0237.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93.66
关键词: 徽县 民政工作 事业费

内容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使 用 范 围 款 项 152 1 抚恤事业 费牺牲病 故抚恤费 (1)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享受劳保待遇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均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军队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后,对其直系亲属按标准发给的一次性抚恤金。 (2) 凡经批准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对其直系亲属按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的一次抚恤金。 国家机关等单位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所在单位发给,不属于抚恤事业费开支范围。 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应由 原单位负责抚恤,不属于抚恤事业费开支范围。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的抚恤费,由 发给离休、退休费的单位负责。 2 残废抚恤费 (1)在职、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抚恤费,用于: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享受劳保待遇的)、军队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不包括军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均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致残,分别按劳保条例和其主管机关自定的办 法办理。其抚恤费用,不属于抚恤事业费开支范围。参加经济建设因公负伤致残的民工,应由有关部门或使用单位给予抚恤,不属于抚恤事业费开支范围。 (2)重残人员供养费,用于:凡经批准分散供养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残废金和生活起居需人照顾的护理费。其同居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在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中开支。 (3)伤口复发治疗费,用于: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费原则上由本人负担,确实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和在职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按公费医疗办法处理。在职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的就医路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4)镶牙补眼及假肢安装费,用于,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参战致残镶牙补眼、安装假肢(包括配备残废辅助器械)等费用;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经批准到外地镶牙补眼、安裝假肢的经费,以及所需的路费、伙食补助费。 在职革命残废人员到外地镶牙补眼和安装假肢的路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到达目的地后的生活费公致残的镶牙补眼和安装假肢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解 决,不属于抚恤事业费开支范围。 3 烈军属复 员退伍军 人补助费 (1)定期定量补助费,用于:(一)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未成年子女;(三)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抚养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六)经批 准的退伍红军老战士;(七)经批准的 红军流落人员。 (2 )临时补助费,用于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流落人员临时发生的生活困难补助。 4 退伍军人 安置费 用于退伍回乡的义务兵无房或严重缺房的建房补助。 5 优抚事业 单位经费 (1)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疗养院的管理费、住院人员生活 费、修缮购置费。 (2)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对象光荣院的经费和社办光荣院的经费补助。 (3)民政部门主管的烈士纪念单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购置费。 6 其他抚恤 事业费 (1)接待优抚对象来访处理费,用于民政部门接待在乡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流落人员、苏区老干部来访所开支的住宿、伙食和回家路费补助。 (2)优抚主管部门业务费,用于优抚资料汇集、烈士史料汇编、优抚证件、表册印刷等费用。 (3)优抚会议费,用于拥军优属先进代 表会和优抚对象代表会、座谈会的会议费,拥军优属慰问、活动经费。 153 退休费 (1)退休金,用于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原来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及副食品价格补贴。 (2)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用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的下列开支: (―)牺牲病故后的一次抚恤费;(二) 丧葬补助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54 1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农村社会 救济费 (1)临时救济费,用于历史穷队和重灾队集体无力供给的五保户生活困难救济和家庭人多劳少,主要劳力长期患病以及遭遇不幸事故的社员在吃饭、穿衣、修房三方面的临时困难救济。群众患病无力治疗的,可酌情给予救济。 (2)扶贫救济费,用于扶助常年特困户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家庭副业,使之逐步摆脱贫困的救济。 (3)社会敬老院补助费,用于农村社、 队举办的敬老院的房屋维修、用具购置等公用补助及新办社、队敬老院新建和大修理房屋的补助费、设备购置补助费等。 (4)麻疯病村(所)救济费,用于麻疯村收容的麻疯病人经过参加力所能及的 劳动生产仍不能解决生活困难的救济。 2 城市社会 救济费 用于城市的市区和设建制的镇的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 残、幼及无固定职业、无其他经济来 源,参加生产自救后仍不能维持全家基本生活的社会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 3 精减退职 老弱残职 工救济费 (1)按规定批准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 四十救济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救济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本人三分之二医疗费补助,以及本人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 (2)不符合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临时困难救 济。 (3)退职老弱残职工按规定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后,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救济费。 4 社会福利 事业单位 经费 (1)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 院、老残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的管理费,收养人员生活费和修缮购置费。 (2)收容遣送站管理费、收容人员生活补助费、遣送费(包括不设站的收容遣送费)、修缮购置费。 (3)安置农场经费补贴。 5其他救济 福利事业 费 (1)社会盲聋哑人的宣传活动费、专用书刊补助费。 (2)社会救济对象来访接待处理费。 (3)印制救济证件、表册等费用开支。 (4)组织城镇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的 生产资助金。 (5)归国华侨、台胞亲属等救济费。 其他救济 福利事业 费6 火葬场事 业费 用于火葬场的收支差额补助费。 155 自然灾害 救济事业 费 用于上年受灾地区当年春夏期间农村困难户的口粮救济和当年新灾地区生 活困难的灾民口粮、穿衣、住房方面的救济。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用于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和因灾引起的治病的困难救济等费。 除上述规定的开支项目外,其他各项开支均不得使用民政事业费。例如, 用于脱产、不脱产干部的各种补助,计划生育、民兵训练、社队企事业人员的各种补贴,农林水利基本建设、生产费用支出、以及各种名目的奖励、补助等等,均属挪用,不得开支。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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