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知识类型: 图表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1020220000377
图表名称: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起始页: 0215.pdf
结束页: 0215.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93.66
关键词: 徽县 抚恤金 标准

内容

军队职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牺牲 抚恤 病故 抚恤 师职或十 三级以上 干部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局长、副局长、地区专员、 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 或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700 600 团职或十 四级至十 七级干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者行政十四至十七级干部。 650 550 营职或十 八级至二 十级干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局长、副局长、公社革委会任、 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 部,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级干部。 600 500 连排职或 二十一级 以下干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550 450 班长、战 士级 工勤人员 500 400 参战民兵民工 470 370

附注

(注):1.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按照军队的标准执行,其他人民警察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比照军队的标准执行,比照办法由公安部另定。 2.由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也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