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营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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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电力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15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营业管理
分类号: TM92
页数: 18
页码: 119-13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徽县用电营业管理的发展情况,营业管理是电力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其经济手续比较严密,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电量(费)误算漏收,使电力企业增加了合理收入。徽县电力营业管理,从1974年至2002底,全部购用国家大电网电源,实行趸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关键词: 徽县 用电管理 营业管理

内容

营业管理是电力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其经济手续比较严密,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电量(费)误算漏收,使电力企业增加了合理收入。徽县电力营业管理,从1974年至2002底,全部购用国家大电网电源,实行趸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72年至1980年,徽县电力管理站营业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1981年,成立用电管理组,专门负责供电业务。1984年5月,用电管理组改为用电股。1993年4月精简机构,用电股、生产技术股合并为生产办公室。1995年后,又从生产办公室分设出用电办公室,用电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岗位和专职岗位。
  一、线损管理
  线损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直接关系着电力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用户的利益。
  七十年代徽县电网小,把线损工作没有当做主要工作来抓,既没有统一的指标,又没有线损统计。八十年代,由于重建轻管,对线损仍然重视不够,线损率一直居高不下。1981年,全县综合线损率为16.1%,农村低压线损率高达37%。1982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线损管理工作有了考核依据。1983年农电管理推行承包责任制,实行“四定六包”(定人员、定供电量、定线损、定电费收入,包安全、包电费回收率、包售电量、包自用电量、包经费开支、包文明生产),第一次把线损率列入目标管理和考核项目,使该项工作得到了加强。1984年综合线损率下降到10.57%6,1989年全所综合线损率为6.2%,低于国务院第二号《节能指令》12%以下的指标,低压线损率也有所降低,为21.9%。
  1990年《甘肃省农村乡(镇)电力管理站管理细则》出台,农村低压线损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按照部、省有关规定,1995年5月徽县电力局制定了《10千伏线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责任,分管用电经营的副局长全面负责线损工作。其职责是:编制线损计划指标,拟定降损措施,进行线损分析,组织技术培训,总结交流经验。局用电营业管理所和农电管理总站设线损管理专职人员。局属各供电站、农电站、用电营业所营业人员均为本单位线损工作兼职责任人。《办法》规定,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全局六条35千伏送电线路的线损率和六座35千伏变电站的变损率,均由局用电办公室负责管理。10千伏线损由各供电所和供电营业所共同负责管理。各供电单位按10千伏线路馈路的线损管理分解到线路运行人员,责任到人。低压线路及配电变压器的线损、变损由各乡镇农电站负责管理,各农电站按配电台区分解到每位线路维护人员,考核到人。全局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月考核,考核指标与奖金挂勾。2002年,全县10千伏农电综合线损率为5.75%。
  徽县农电线损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六方面:(一)把线损率纳入全局目标管理,按照“定准基数、分解指标、严格考核、合理奖罚”的原则,加强线损率的管理。
  (二)加强电能器具的管理,各用电单位统一装表计量。从1981年起,徽县电管站计量室统管全县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拆装、加封、拆封。定期对用电户的电能表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定期组织营业普查,认真查处违章用电和违法窃电行为,有效地堵塞了违章用电和窃电漏洞。
  (四)从1980年开始,对全县10千伏线路和农村三类低压线路进行整改,对迂回线路和“卡脖子”线路进行彻底改造,更换高耗能变压器,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大马拉小车”配变和“瓶颈”线路,大大缩短了配电线路供电半径,从而保证了安全,降低了线损,提高了设备利用率。
  (五)实行“降损节能奖励办法”。根据年计划下达的线损指标,分月考核和年考核。10千伏线损率由用电办公室考核,分管领导签发奖励。低压线损率,由农电管理总站考核,分管领导签发奖励。
  (六)根据我县用电实际情况,采用适合山区的先进技术和工器具。加强对电气设备和材料购置的管理,凡购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必须是国家颁发合格证的优质产品。对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如高耗能配电变压器、电能表等),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加强对无功补偿工作的技术管理,认真执行力率考核,改善了电网的电压质量,从而达到了降损节能的目的。从1994年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线损管理和线损理论计算,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电价
  电价是国家物价的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定价。1974年5月徽县开始用国家电网。当时,电价原则是表灯低于包灯,动力低于照明。包灯电价即定额电价,根据灯泡瓦数,按固定电价每月收取电费。照明电价城镇居民每千瓦时0.2元,农村居民每千瓦时0.195元。动力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包灯每瓦每月0.048元(限定在15—25瓦之内),由村电工封口监督。
  1975年12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电财字(75)第67号文件,规范了电、热价格,按照文件规定,当时徽县执行电价如下表:
  1983年9月,水利电力部颁布了《全国供用电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电价精神,将原来的分类电价改为综合计价收费。
  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2月28日,根据省物委、省电力局通知,徽县执行煤炭加价每千瓦时0.0029元,煤炭铁路运输加价每千瓦时0.00075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其它用电均加价);集资办电加价每千瓦时0.005元(城乡居民生活照明之外,乡镇企业减半征收);外购加价每千瓦时0.001元。
  1989年9月至12月,省物委、省电力局《关于新建电力项目、新增电网电量实行用电加价的通知》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233元(原建电、外购、煤运加价不变)。截止1990年,徽县电价分为五类,即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
  1991年9月,省政府在转发全省农村电价检查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提出,整顿农村电价的原则是“以县为单位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并附《甘肃省农村电价管理的实施意见》。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是将农村生活照明、农业生产、排灌用电在规定电价的基础上按规定范围,分别计加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和省物委、省电力局规定的各种加价及线、变损分摊电费,乡(镇)电管站维护管理费等。经陇南地区物价处批准,徽县农村执行的分类综合电价为一县两价,即山区电价和川区电价,并停收用户计量表的表损。
  1993年元月1日,徽县物委、电力局重新划分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范围。川区电价仅保留城关、伏家镇,其它16个乡镇划归山区电价执行范围。
  1993年,甘肃省电网电价进行了调整,县物委、电力局于11月重新测算调整了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如下:
  1994年10月,省电力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电价间题的通知》中规定:(1)在1994年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0944元并入目录电价执行。(2)在调整后的目录电价外,按每千瓦时0.00472元收取地方电力建设资金。(3)调整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及农业排灌外的各类用电。(4)三峡建设资金每千瓦时加价0.004元(农业排灌除外)。(5)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收0.02元(居民照明、农业生产、农业排灌除外)。
  为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徽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8月下发了《建立徽县“电力扶贫共富基金”的通知》。从1995年8月至1997年5月,在供电辖区内所有用户的用电量中,每千瓦时加收0.01元作为扶贫基金。所收资金40%用于10千伏线路新建或改建工程;40%用于高耗能变压器更新改造补助;20%用于配电台区整改和特困村低压电网建设补助。基金由县财政负责管理,专户储存,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政府审批,县电力局具体实施。
  1996年6月,根据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调整甘肃电网电价的通知》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电力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电力部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徽县重新调整了分类综合电价。
  1997年5月,国家计委,电力部再次调整了甘肃、陕西电网电价,徽县物价委员会、电力局相应调整了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068元,非居民照明每千瓦时提高0.087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每千瓦时提高0.125元;农业生产每千瓦时提高0.11元,农业排灌每千瓦时提高0.1元。嘉陵、虞关两乡镇因执行陕西电网电价,调整为居民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57元,非居民照明每千瓦时0.8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每千瓦时0.67元。
  1998年10月,甘肃省物价局在《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下达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是将农村居民生活照明、非生活照明、非普工业、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等用电,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计加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建设基金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取消现行农电建设资金、农电大修理基金、小水电建设基金和各县制定的各项电力加价,取消电力部门擅自收取的电能计量表损等。
  2000年4月,甘肃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调整甘肃电网电价的通知精神,每千瓦时提高0.017元,全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调整。这次电价类别中增加了商业电价,其执行范围为从事商业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餐饮、娱乐、服务性、电讯业经营服务等消耗的电量。
  2000年5月,国家计委调整了甘肃省电网电价,徽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按等量增加的办法做了相应调整。
  1999年1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通知》精神,徽县电力局积极组织力量,经过全局职工的努力,于2001年6月1日,全省首批18个县市(包括徽县),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的目标,全县居民生活用电统一按每千瓦时0.438元核收。甘肃省物价局甘价商(2002)376号文通知,执行新电网电价。
  三、电费回收和贴费收缴
  (一)电费回收
  电费收缴工作由县电力局统一管理,采取固定日期,由抄表人员上门抄表,上门收费或用户到指定的收费点缴费。
  徽县电费回收工作始于使用小水电时期,1974年用上网电后业务大增。当时包灯多于表灯,照明多于动力。每月底由会计、出纳、线路工按固定电价收取当月电费。包灯每瓦每月0.048元,限在15至25瓦之内。1981年后,县电管站逐步加强了电能表普及工作,取消包灯,积极推行按表计量,对10千伏用户实行电表装箱办法。1986年,全县用电装表率为100%。
  1980年以前,每月14至16日为抄表期,1990年以后调整为20至22日。城区照明及个体工商户、个体商贩、机关事业单位等采取上门收缴的方式,每月抄表完毕,由局微机室按用户用电量的多少,计算电费,抄收员持电费发票上门收取。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县电力局从1983年对拖欠电费者实行滞纳金制,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用户迟交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1996年根据《电力法》精神,电力部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按千分之三收取,明确界定了违约责任和按日计费的规定。
  电费拖欠,是历年困扰电力经营和影响正常供电的重要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工业用户方面。从1980年起,全县电费拖欠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现象,而且日趋严重。1993年,徽县电力局制订了“电费回收奖惩办法”。将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作为对各所、站及职工的奖惩内容,从而加大了回收力度。但因部分工业用户经营状况不佳,拖欠现象仍然严重。截止2000年底,全县有29家工业用户拖欠电费总计265.28万元。使徽县电力资金运转困难,正常的供电工作难以维持,直接影响了徽县电力事业的发展。
  (二)贴费收缴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承担的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扩充、改建等费用的总称。
  1983年,县电管站执行水利电力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规定》,凡申请用电户一律按申请容量向供电部门交付贴费。
  能源部(1993)120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我国原贴费标准是以70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调整,且1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贴费不计在内。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收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从1993年1月1日执行新的供电贴费标准。
  2000年10月23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甘肃省原供电工程贴费执行标准,重新修订了《甘肃省供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
  2002年1月,按国家计委通知精神,徽县电力局停止了对用电户的贴费收取。
  四、营业标准化
  1985年,省电力局提出农电标准化建设,徽县电力管理所根据徽县现状结合省电力局标准化管理条例,成立了以所长为首的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出实现变电、线路、变台、营业标准化规划,其中营业标准化规划由用电股负责实施。
  1994年1月成立了用电营业所,负责全县及城区报装、接电、抄表、核收和其它业务。1998年8月,全县营业管理工作由局用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营业标准化的要求,各供电营业室张挂《供电职工服务守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申请报装接电程序》等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报表和用户用电设备及电费电价台帐等。截止1995年底,全县16个营业站通过省、地电力局验收达标。
  五、文明窗口建设
  1997年12月,全国电力系统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建设乡镇电管站示范窗口的活动。省电力局将徽县东关回族乡农电站确定为全省农电示范窗口,由徽县电力局组织实施。从礼貌服务、文明环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电价电费、事故抢修、咨询服务、科学管理、杜绝以电谋私、受理投诉等10个方面开展便民服务工作。1999年1月,东关乡农电站“示范窗口”经省电力公司和陇南电力公司验收合格授予了铜牌。至2000年底,全县已有10个乡镇农电站“示范窗口”经地、县验收合格。为了使这一活动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县电力局还在全县乡镇电管站掀起争创十星级农电职工的活动,下发了《关于争创十星级农电职工的通知》和《十星级农电职工标准》等两个文件,推动了文明窗口建设。2001年4月,根据上级电力部门要求,县电力局以贯彻供电服务“优质、方便、规范、真诚”八字方针和兑现“八项承诺”为核心内容,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以规范供电企业经营行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规定,严禁自立名目或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并公开向全县用电客户承诺,办理用电手续实行“一口对外”制,不得因内部管理问题拖延供电时间;对电力故障抢修做到迅速响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送电;检修停电,提前向社会公告停电区域、线路及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在报装中,对客户自建工程不指定设计,不指定施工队伍,不指定设备材料采购。为了加强对供电营业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用电窗口服务行为。2001年10月,县电力局向全局各单位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对各站、所营业窗口服务人员,从职业道德、仪容举止、接待会话、现场服务、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对提高供电营业职工的文明程度和优质服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年6月,省电力公司确定徽县电力局城区供电所为全省农电企业创建“青年文明号”示范单位,在局党政领导的精心组织下,按照《甘肃省电力系统农电企业供电营业窗口青年文明号服务规范》和“青年文明号考评细则”,动员该所团员、青年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打造品牌服务,受到客户好评。

知识出处

徽县电力志

《徽县电力志》

出版者:陕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10章44节,外加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共20余万字。其表现手法为序、述、记、志、传、图、表、录、照片等多种体裁并用,结构合理,详略得当。内容包括机构沿革、电力网建设和管理、多种经营、职工队伍和文化生活、党群组织和人物等诸方面,从机构横向和历史的纵向,对徽县电力事业进行了多方位的系统介绍。通过文字和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半个多世纪以来徽县电力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同时也可以看到聪明睿智、吃苦耐劳的电力人在徽县这块热土上传播光明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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