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务检查、监督、审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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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9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务检查、监督、审计
分类号: D412.67
页数: 6
页码: 205-21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财务工作要靠自身管理和群众监督,还需要通过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
关键词: 徽县 财务检查 审计

内容

第一节 财务检查
  民政财务不同于其它财务,它的每一项支出都有特定的范围和对象。党和政府对民政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定要通过财务工作去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法规、政策、规定的执行程度。因此,民政财务必须置身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之内,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一、 1981年以来,结合全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按照统一部署,县局每年首先作好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大检查办公室1984、1987、1989、1990年对民政财务进行了重点抽查, 1989年检查中,以分类记分的方法,给县民政局财务工作评记 93分,并表彰奖励财会人员。
  二、1984年县大检查办公室抽调民政局会计到伏家镇、江洛镇、泥阳镇、游龙乡、麻沿乡全面检查各类财务帐目。重点对这5个乡镇的民政事业费逐一查对,对发现的问题,以大检查工作组的名义当场作了处理。
  1986年,永宁乡更换民政助理员,趁接交手续的机会,县局会计作为监交人,对该乡1985年、1986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在核对各类定补人员时,发现复员军人张进全已享受定补15元,又以其小名张来生骗得民政助理员的信任,二次报批了定补。问题发现后,会同乡政府领导对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收回、注销了第二次定补证件。至于多领的90元定补款,鉴于本人家庭确实困难而视作复员军人补助不再追回。通过这件事,既教育了本人,又教育了民政助理员和县局工作人员,这就更进一步的说明财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88年,为配合县审计局对民政财务专题审计,我们对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 1987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重点检查。
  1989年,地区民政处、县民政局联合对伙家镇1988年和1989年春季的自然灾害救济款作了专题检查。既查帐务记载;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一方面逐人逐笔的核对,另一方面深入到户查看救济对象是否准确。
  同年六月,县局集中时间,由局长吴振升带领全局干部,由城关镇、东关回族乡全体干部配合,对一乡一镇 9个村委会、64个村民小组、 1381户村民, 1986年至 1988年的自然灾害救济款进行了清理。
  附表(十二)《城关镇、东关回族乡民政事业费清理情况表》
  第二节 监督
  自八二年民政事业费划归农行、信用社管理、监督支付以来,农行所属各营业所、信用社在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履行着监督作用。
  1983年,麻沿乡一个村干部给五保户代领15元救济款,第三天,信用社主任汪世杰去该队下乡,专程到五保户家里去检查,结果发现少付5元,回乡后即给乡政府领导作了汇报,随后,由民政助理员再次核查,情况属实。乡政府撤销了这个村干部职务,并通报全乡。
  为了全面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几年来,凡是有关民政事业费使用方面的文件都主动报送县监察局。
  凡遇到政策规定含糊,界线很难区分的开支,主动向财政局、审计局请示,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再行开支,以便处理帐务。
  1990年9月,县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向乡(镇)转发了中央民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救灾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灾款的用途和使用办法。
  第三节 审计
  民政财务光靠自身管理和群众监督是不够的,有些还必须通过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才能使财会人员准确、完整的执行财会法规。
  1985年以来,坚持每季度定期向审计局报送民政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1988年,根据审计局的工作部署,从5月3日起至6月12日止,对县局及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1987年的民政事业费进行了为期四十天的专题审计。从上年的决算、当年的预算、地区下达专项指标、各类人员的定补、下拨乡(镇)的经费到帐务的设置、款项分类、审批程序、类别标准、发放手续和银行各户存款,逐笔逐件找出政策依据作了详尽的审计。其办法是:采取内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原始三联单,深入到大河乡、水阳乡、柳林镇的救济户家中作了核对。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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