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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篇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60
颗粒名称:
第七篇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69.7]
页数:
11
页码:
138-148
摘要:
本篇记述了徽县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济的方针形式。
关键词:
徽县
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
内容
中华民国时期的慈善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福利虽有本质区别,但它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而社会保障与国家的稳定息息相关。所以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此项工作。
第一章 福利事业
第一节 供养孤老
“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这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
一、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徽县县政府根据新宪制关于收养鳏、寡、孤、独的规定,任命地方文化界知名人士赵希献利用县城北坛寺旧址建立徽县救济院。同年十一月开始办公。内分安老、残废、施药三所。赵希献任院长,冯煜军任干事兼安老所主任;麻富民任干事兼残废所主任;赵秉林任干事兼施药所主任,张权任助理干事兼会计;张国瑞任办事员。另有顾员2人,工友3人,共计员工11人。收容孤、老、残者二、三十名。每天安排他们做些搓麻绳、打草鞋、种蔬菜等劳动。该所后因经费困难,员工待遇无法开支,只好自行解散停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孤老的供养实行生活给予保障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建国后的社会福利工作,历经三个阶段:
(1)农业合作化以前,城乡的鳏、寡、孤、独及无劳动能力的困难户,政府采取“依靠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2)农业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化后,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社员,由集体给予
“五保”供养。即由所在生产队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政策。从1981年起,县民政局每三年给“五保户”发一床被子,两年发一套棉衣。截止 1990年底全县共有 “五保 ”老人 770户1004人。
(3)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后,由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对农村“五保”户采取由村民小组负责供养,民政部门与“五保”户所在村民小组,在年关节日给予适当的物质照顾,帮助他(她)们欢度节日。全县于1987年至1990年兴办了银杏、永宁、水阳、木芦、木瓜、麻沿六所敬老院,共接收“五保”老人23人,使部分
“五保”老人由分散供养发展到集中供养。在建院过程中,陇南民政处和县直各单位都捐赠了大量的物资。陇南民政处还特为银杏敬老院赠送一台18英寸的彩电;给高桥敬老院拨款1.5万元(供维修和开办费)。民政处长龙映明、县委副书记刘光烂、常务副县长张葆华、民政局长吴振升等 60多人参加了开院庆贺。
徽县敬老院经费来源于四个方面:
1.村民小组供给一部份;
2.民政部门补助一部分;
3.乡(镇)企业和机关单位捐助一部份;
4.院内生产一部分。
第二节 义仓积谷
徽县在民国时期,县城北街(今种籽公司驻址),设有 “义仓 ”一处,专为积粮、备荒、赈济之用。后因匪兵抢劫, “义仓 ”从此中断。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济工作。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各生产队均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储备粮,供作公益事业所用。
第三节 公坟义园
民国时期,徽县城区有公坟义■六处:
公坟:在西寺(今党校所在地),南北两侧占地 20亩左右,为政府划定的公坟埋区。俗称 “万人坟 ”。任何人均可埋葬,不受限制。
义园:民国时期徽县的义园有福音教会义园,在北门外与“两湖”义园并例。其它如峡西义园,冀、鲁、豫义园和四川义园,大都分布在东河南一带。
义■均属社会团体所办。凡属同乡会会员或同籍人,无论贫富均在义园有埋葬之权,同时对贫困无钱购置棺板老衣者,同乡会还可捐募义材、义衣、实行义葬。
人民公社化时期,义园坟地多为群众开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被占的义园坟地,多已归还原主。
第四节 殡葬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推行殡葬改革和实行殡葬管理,对移风易俗,破除封建陋习,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徽县的殡葬习俗,还是沿用着土葬的陈规陋习。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了推行新的殡葬管理,引导人民群众逐步破除旧习,树立新俗,在全县范围内首先大力推行红、白理事会的建设。截止1989年全县共建立红白理事会68个,专门主持简办红白事宜。对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土地用量日益紧张。一些城镇居民和机关单位职工病故后的埋葬无法解决。为暂时解决这一困难,县民政部门于1985年11月,在城关镇凡楞村民委员会北山沟村民小组用2万元征用了10亩山坡地。另加通往坟地的公路(可通汽车)、桥梁、青苗赔偿、通讯设备等费 3000元,共计 2.3万元。为了加强对公墓的管理,经双方协商,雇请村民赵新忠看管公墓。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件:
一、雇用期为两年,期满后,视其看管好坏,民政局有权续请或辞退。
二、民政局每月付给赵新忠看管费 20元,不再负担其他任何费用。看管者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死者单位或家属持埋葬通知单,按指定地点埋葬。必须做到节约用地,排列整齐。
(2)未经民政局许可,死者单位或家属不得随意挑选坟地;不论埋葬家属及送葬者损坏树木,每株赔偿 2元,并保证重新栽植保活。
(3)管好树木和坟地。
为了加强神精文明建设,推行火葬势在必行,积极引导群众实行新的殡葬仪式,是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五节 收治麻疯病员
徽县于1952年夏,奉命成立“甘肃省第二疗养院”。当时由季振之等人在县城后西街设立办事处进行筹备工作。后经勘查选择确定嘉陵乡梨淹头为院址。1953年初冬,病院建成后,便将麻疯病患者送该院进行隔离治疗。院内设院长一人,医师、医士、员工共二十余人。初步制订三年小普查,五年大普查的任务。
1964年,由于梨淹头交通不便,气候不宜等原因,将疗养院迁至两当县杨家店土蜂沟。
第六节 开展有奖募捐
有奖募捐,是民政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 “社会福利社会办 ”的主要途径之一。
1986年的夏天,民政部长崔乃夫,一次在向国务院领导人汇报工作时提出:“我国过去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方法过于单一,主要靠国家、集体两条渠道,对于个人和社会渠道尚未打通,致使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一些应该解决的社会问题又无力解决,特别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竞争比以前激烈了,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老人、残疾人,都纷纷要求社会邦助;竞争中的失败者或缺乏竞争能力的人,也需要社会帮助。如果单靠国家开支,的确负担不起。因此,建议适当改革我国发展社会福利的方法,打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以发展残疾人、孤儿、社会孤老事业和帮助那些生活无着的困难者。而且,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开展有奖募捐,这也是完全可行的”。
徽县遵照中央、省、地民政部门的指示精神,从1988年以来,承担有奖募捐的任务是:
1988年是 2万元,完成 2万元。
1989年是 4万元,完成 4万元。
1990年是 6万元,完成 6万元。
第七节 成立残联组织机构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在政治、生活上享有同其他公民的同等待遇;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徽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4月20日召开了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会议选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温思仲为主席团主席。郑世杰、赵汝章、吴玉林(残)、为副主席。巫建章、毛玉梅(女)、王学五、李鸿鸣、杨清瑞、张石群、杜如俊(残)、黄建基(残)、吴玉清(残)、赵秉安(残)、文多海(残)等11人为委员。在第一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推选赵汝章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同时建立了残疾人办事机构(简称残联办),开展了工作。
第八节 兴办福利企业
兴办福利企业,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也是为 “四残 ”人员安置好就业和生活出路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徽县自1986年至1988年12月底,先后共建成福利厂7个。其中建成投产的有嘉陵木材加工厂,银杏乡的胶帽生产厂,高桥乡的旋木厂,永宁乡的豆制品加工厂。还有城关镇的购销福利公司,麻沿、虞关两乡的豆制品加工厂。
二、截止 1990年底,全县七个福利企业,总产值为 64.45万元,实现利润 4.5万元,安置残疾人42人。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甘肃省设有“赈灾救济委员会”常设机构。徽县只有在大灾之年才有临时救济组织。同时政府很少有社会救济费用的安排。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徽县成立的救济院,就因经费短缺而停办。
第二节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国后,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救济的方针、对象和形式各不相同。
一、社会救济方针
建国初期,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1954年以后,改为“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新的救灾救济方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
二、社会救济的对象
(一)农村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五保户,人多劳少的特困户;因灾减收的灾民,智力低下或病残者;遭天灾人祸无自救能力的户。
(二)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按照政府规定,只限于城市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徽县发放社会救济款的情况是:
一、 1950—1952年,农村基本上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粮食照顾的办法。
二、 1953—1990年,社会救济是实行国家拨款的办法,区别对象予以救济,总金额为 216.56万元。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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