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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3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复退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9
页码:
87-95
摘要:
本站记述了徽县成立了对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机构,解决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和安置工作的成果.
关键词:
徽县
复退军人
安置
内容
徽县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从 1950年至 1990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 827人,退伍军人 2925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有 2549人,在城镇的 376人。
第一节 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徽县人民政府于1986年以徽政发(1986)第50号文件通知,成立了由靳百龄、张从举、李玺王英烈、胡居义、锁月梅等七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由靳百龄任组长、张从举、胡居义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民政局,锁月梅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还决定成立 “徽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由靳百龄、李志学、杨建业、田浩学、王英烈、王玉祥、胡居义、郑世杰、锁月梅等九人组成。靳百龄任组长,李志学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民政局,锁月梅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 安置政策
解放后,徽县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坚持贯彻 “从那里来,回那里去 ”的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对城乡安置政策作了必要的改革,把五十年代实行的“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改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1983年以来,徽县对城镇安置退伍军人,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兵,尽量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工作。对在部队服役不满三年者一律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例外);1985年以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农村退伍军人,曾在部队立过二等功以上者;由大军区授予光荣称号者;对参战荣立三等功者;中央军委授予嘉奖者均可由县安置办公室予以安置。但对在部队开除军籍的,则不予安置;或退伍后,因分配工作不如心愿,长期不到职,经再三教育毫无悔改者,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附: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者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材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的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人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予以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地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人伍之日起至部队退出现役止,为服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所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绩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绩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 12月24日电)
第三节 安置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徽县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1950年至 1990年,全县安置在农村的复退军人共 2446人。在他们中担任村级干部的210人,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作的有26人,在村从事生产劳动的有2210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富民政策的深入人心,在复员退伍军人中达到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富户有28户143人,如伏家镇的剡应旭、虚关乡的赵世斗等等。这些人在自己勤劳致富之后,带领贫困群众脱贫的有 21户122人。
二、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复退军人共206人。曾担任县级干部的 1人;科级干部的 32人;一般干部的 98人;在工厂从事各种劳动的 75人。
三、农村女青年马丽华(回族),1974年参军(兰州84633部队通讯站)。1979年11月份退伍。县民政局考虑到她是一位少数民族,又是徽县唯一的一名女兵,经与天水地区民政局研究,安置到徽县农机研究所工作。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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