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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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3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国家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85-87
摘要: 本章记述了徽县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变化情况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特殊待遇.
关键词: 徽县 优抚 抚恤标准

内容

第一节 优抚对象抚恤
  随着各个时期的特点和不同的政策规定标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也随之在调整和提高。从1950年至1970年,徽县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大体是:
  1950—— 1952年的三年中,全县给优抚对象均给予粮食兑现。共计粮食 62400斤;
  1953—— 1956年的四年中,共拨付现金 12 .2万元;
   1957—— 1966年的十年中,共拨付现金 18万元;
  1967—— 1975年,共拨付现金 25 . 9万元; 1976—— 1979年,共拨付现金 20 .5万元。
  随着各类抚恤标准的逐步提高,徽县 1980至 1990年的实施情况均程度不同的有所提高。
  附表(四)《一九八〇至一九九〇年抚恤费定补表》
  第二节 革命残废军人的特殊待遇
  一等残废军人张永福(已病故),由1987年每月发给护理费 58元。 1988年以前,除残废金外,每年发给供养金 547元。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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