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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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321
颗粒名称: 第三篇 政权建设
分类号: K291/297
页数: 11
页码: 36-46
摘要: 本篇记述了徽县不同的阶级社会,民主与自治有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不同的政权建设。
关键词: 徽县 政权 设置

内容

中华民国中期,徽县为区、乡(镇)三级政权。当时虽有民主选举之说,但在不同的阶级社会,民主与自治有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章 中华民国时期县、乡政权的设置
  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徽县政权设置,还是沿袭清末时期铺、里、乡约制。此时并成立县临时议事会。民国十六年(1927年),废道的建制,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以下设六个区。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全县设乡(镇)公所,下设联保、保甲,并派有正副保、甲长。但保、甲仅属乡(镇)服务组织,不是基层政权。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新宪制成立后,取消区政府。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正式成立县参议会,取消原临时议会。乡(镇)长选配均由县政府委派,人民无权遴选。徽县由于受中国共产党陇南地下党组织的影响和支持,有些乡(镇)长为共产党人所充任。如伏家镇的镇长张立冲、白国珍;嘉陵乡的乡长刘志昌、段奕章等。其他乡(镇)长,因受地下党的影响,大都是民愤不大,知名度较高的士绅。
  第二章 建国后的基层政权建设和选举
  中华人民共国成立后,人民群众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不论是建国初期的民主建设,还是1980年的直接选举,均为人民参与国家大事所行使的民主权利。
  第一节 基层民主建设
  徽县于1949年12月4日解放,当时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由汪川迁至城关镇。从1950年2月开始,全县共用了70天的时间建立了34个乡,77个行政村,188个自然村。当时的基层政权主要是以农会的形式行使职责。为了配合人民解放军南下,县人民政府即广泛动员群众筹集粮草军需物资支前,从此发现了一批为人正直,大公无私,积极肯干的积极分子。由干部提名,群众评议,组织批准配为区、乡一般干部,有的担任了村级干部。为进一步开展民主建政奠定了基础。
  建政后,广大群众普遍对党和人民政府有了正确的认识和较高的评价。如麻沿乡有的群众说: “这一次选出来的干部是真正为穷人办事的 ”。
  第二节 徽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2月19日在徽县人民政府礼堂召开。23日闭幕,会期五天。代表129人。会议内容:(1)县长葛维西作了形势报告;(2)选举出席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6人。
  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6月6日召开,会期4天,出席代表157人。会议内容:(1)听取县政府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报告;(2)大会决定在吴山修建死难烈士暨死难劳动人民纪念塔。
  第三节 普选工作
  普选工作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建设。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发布命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了把普选工作开展得顺利,充分表达民意;徽县首先在永宁区作了试点,初步取得经验之后,于1954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普选工作。这是全县人民以民主的形式,首次选举产生了自己信得过的代表。这段工作的准备共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群众,了解情况,建立组织,划分选区。
  第二阶段:人口调查,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审查选民资格。
  第三阶段:提代表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
  第四阶段: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委员及乡(镇)长。
  第四节 徽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简况
  (1955—1990)
  附表(一)《徽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简况》
  第五节乡(镇)人民代表会议的建立
  徽县18个乡(镇)的人大,和县人大一样共经历了四届。决定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主要是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来行使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监督政府按大会的决议办事。决定乡(镇)财政预算,决算;决定乡(镇)重大问题和事项;选举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监督人民政府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会议机构于1990年元月正式建立成为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后,它的主要使命是: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汇报。行使着决定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建设与作用
  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1987年11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甘肃省人大七届九次常委会于1989年7月22日通过了《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认真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是基层进行直接民主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补充。
  第一节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它说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同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正确理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该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共同目标都是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为建设我国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由“领导”变为“指导”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要尊重村委会自治法律地位,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不能给村委会下行政命令或包揽村委会工作。并不是可以放松甚至放弃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虽然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下属的分支机构。但是“指导”关系也还属于上级对下级的关系。
  三是村委会不仅有自治性,群众性,基层性,和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性特点,而且具有任务的双重性特点。一方面它具有“三自”作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它又有一定的行政任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五、六条也作了规定。
  第二节 村委会的作用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生产、生活最直接的组织者,领导者。它不论在生产建设、抗灾自救、纠纷调解等各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徽县18个乡(镇)249个村民委员会,截止1990年底,共建立了“双拥”领导小组249个;红白理事会68个;调解小组249个;村民互助储金会66个,拥有资金 2.5万元,解决了农村一部分群众用款之急,借款之难的问题。
  柳林镇谢坪村党支部、村委会带领村民大干巧干,全村一年解决了温饱,两年脱贫,三年致富。 1988年全村涌现出 9户交万斤粮的大户。1989年全村公购任务 56.2万斤,实际交售 73万斤。 1990年夏粮任务 29.7万斤,实际入库 43.5万斤。
  谢坪村在实行自我管理制度上,建立了《村规民约》、《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开展了争当 “五好家庭 ”、 “好媳妇 ”、 “交粮模范户 ”、
  “遵纪守法光荣户 ”的活动。全村 256户中有 98%的农户被评为 “遵纪守法光荣户 ”。
  虞关乡穆坪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带领村民在脱贫致富上做出了显著成绩。全村57户320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全村连年吃回销粮,人均纯收入不过六、七十元,多数群众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后,群众的自我保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987年全村粮食总产达46.3万斤,平均亩产836斤,人均产粮1437斤,多种经营收入17万多元,全村农民人均收入达697元。他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党支部、村委会又十分注意做好社会保障工作:(1)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帮助伤残人和遭灾户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2)建立互助储金会,开展群众性自我服务。(3)集资办学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伏家镇的贺店村,全村7个村民小组,364户1747人。党支部、村委会,近几年来,利用“陇南春”酒厂的优势,坚持多种经营,以副养农的原则,兴建18门机砖窑一个,年收入2.5万元;饲料加工厂一处,年产值70万元;村办建工队一个,年收入15万元;村办酒厂年收入55万元。他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又投资 17.5万元给村办小学盖起了二层 32间的楼房。
  以上三村的事实,充分表明村委会自治能力所发挥的“三自”作用(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基层政权建设中产生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徽县民政志

《徽县民政志》

本书记述了徽县的民政工作,徽县民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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