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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农业税征收历史演变之始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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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徽县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291820020220000009
颗粒名称:
徽县农业税征收历史演变之始末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1
页码:
21-31
摘要:
本文讲述了徽县农业税的历史演变过程。
关键词:
徽县
农业税
演变始末
内容
在我国几千年税赋历史中,农业税作为基础税源,被喻为流淌在国家主动脉里的“血液”,民间俗称“皇粮国税”。据史料记载,农业税起源于夏代,公元前 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正式称为田赋。到汉初形成制度,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 ”在此期间,各朝各代根据自己的治国理念,对税赋又进行了多次改革,农业税先后经历了2600多年。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日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从此,农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历史之演变。夏朝是我国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夏朝时期,国家分给每户农民土地五十亩,农民向国家交一定的贡赋。贡赋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其中规定湖北荆州土地等级为8级,赋税等级为3等,每年贡献的品种有18种,通过长江水运送达京城。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发展了,集体耕作向个体家庭经营演变,土地私有制发展,公田种不好,所以公元前 594年鲁宣公 15年颁布 “初税亩 ”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取代了传统的藉田以力的徭役租,为地主经济兴起开辟了道路。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在政府机构中设置治粟内史,统管财政,从此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规定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人民税负负担日益加重,苦不堪言,秦朝苛重的赋役负担,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民起义 ——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二、农业税的改革与完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在农业税上,各个朝代都采取了不同的名称和做法。如西汉承袭秦制,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赋税率制度。从东汉末年实行租庸调到唐中叶租庸调法瓦解,农业税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改征实为征钱,反映了从实物向货物税的过渡。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颁地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中叶推行一条鞭法,将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编成总数征收,其总的精神是“役归于地”,计亩征。使货币税确定为主流。清代中期实行“摊丁入亩”,将各种应收的丁银摊入地亩之中,废除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收的混乱现象,完成了役赋合并即人头税归于财产税的过程。
三、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制演变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其目的是减少农业经济利益的向外转移,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农业收益额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作物 ——主粮,标准产量 ——常年产量计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名义税率平均为15.5%,最高为黑龙江19%,最低为新疆13%;从1985年起,农产品统派购制度被取消,农业税相应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算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农业税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农业税由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下降。
建国后,农业税制演变
(1)1949 —1958年:新解放区建立统一的农业税制度、老区沿用原来税法的时期。1949年,广大解放区虽然都征收了农业税(公粮),但征税办法不统一,许多地方还未来得及建立正规的农业税制度。1950年3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指出:“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同时颁发了《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这个条例是根据新解放区一般情况,特别是还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情况制定的。至于老解放区,由于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1950年基本上仍沿用1949年的征收制度,即《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华北地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西北老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1年,华北、东北、西北等大区人民政府对原条例作了若干修订后,重新颁发了老解放区的农业税暂行条例。1952年至 1955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各大区军政委员会相继对新老解放区农业税征收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受灾农户的减免办法,重新调整了纳税单位。这次修订以后,一直到1958年,农业税制度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在这个时期,尽管农业税负担的基本政策是全国一致的,但农业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不仅老解放区与新解放区不同,而且各个老解放区之间也不尽相同。建国初期,形成了新老解放区区域性相对统一的两类农业税制。
(2)1958 —1999年:全国农业税制度统一的时期。这个时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58 — 1978年是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阶段。全国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国家对农业税制度相应进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原农业税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保留了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合理规定,确定了正确把握农业税负担总体水平,公平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统一税制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简便征收、方便群众等农业税政策原则。1959年,西藏平息叛乱后,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基本思想,开征了爱国公粮,并制定了本自治区的征收条例。自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执行了统一的农业税条例。 1958年,农业税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正式形成。
1979 —1982年是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的第二阶段。针对“十年动乱 ”农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国务院决定从 1979年开始,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从 1980年起,对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的生产队,实行免税 1-3年的政策。这一政策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3 — 1999年是开征农业特产税和稳定农业税负担的第三阶段。 1983年,为了调节不同农作物收益水平,缓解农业特产品生产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调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农林特产品收入按照较高税率和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将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3)2000 —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0年到2003年,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正税清费,逐步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减轻农民负担。2000年中央决定在安徽以省为单位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税率,最高不超过7%;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2年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2003年,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基本实现了 “减轻、规范、稳定 ”的预期目标。
第二阶段从2004年到2006年,主要是按照“多予、少取、放活”方针,逐步取消农业税。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2004年国家开始大幅度降低农业税税率,并选择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一些地方可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本省(自治区)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和要求同步减免牧业税。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6年 1月 1日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
四,甘肃征收农业税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改民国时期的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当时甘肃省共有耕地4135亩,其中,山地占66%,川地占14%,原地占190%,水地仅有 10%,以全省农业人口 761万计人均 5.4亩。但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之手,农民生活极为贫苦。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随定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为农业税基本原则,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单位,实行依产计征,废除按任务评产和按阶层摊派的征税办法。一场以年产量为计算标准,通过自上而下的核定,全省查出隐瞒地和黑地521.90万市亩,占1949年土地面积数的12.62%,合适全省耕地面积为5168万市亩。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调整常年产量,全省平均产量与 1952年相比,则提高 17.8%,一定三年不变。
195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甘肃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以户为单位,除武都地区农业人口每年全年平均农业收入均以满120市斤小麦起征外,其他地区每人每年平均农业收入均以满140市斤小麦为起征点。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已划定征收地产税者免征;对垦种生荒者在三年以内免征。
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为鼓励农村人民公社化,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个体农民应交纳农业税除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征外,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另加 1—5成;对于缺乏劳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清真寺、喇嘛庙的税率提高为13%;社员自留地税率与农业税率相同;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一律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15%;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垦种的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征 1—3年;由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益的第一年起,免征 3—5年;由山地上新垦殖或新垦复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征 3—7年;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苗圃地、公田、宅旁隙地所得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甘肃省农业税征收是以小麦为主,并配征一部分杂粮,于秋季一次征收。征收杂粮系按当地小麦与粗粮的比值折合小麦计算。但为保证供给需要,在夏收较多地区,如庆阳、平凉、武都等专区于夏收后借征一部分,在秋收时清结。对工业原料较多产区和城市郊区农户可折征部分代金。
1950年,规定武都地区折征代金 10%;庆阳地区折征 15%;平凉地区折征20%。1951年,调整为武都、庆阳专区折征代金不超过60%;定西地区不超过10%。1953年,复调整折征代金比例:庆阳、定西专区为 3%;天水专区为 5.5%;平凉专区为5%;临夏、酒泉专区为2%;武威专区为4%;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为1.5%;兰州市为35%;皋兰县为 10%。
1954年,改定以征粮为主,对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社队征收一部或全部代金,比例以专、州为单位不超过 15%。
1961年规定一律征收实物。1962年征收粮食和经济作物。对五统购任务的可征收其他统购物资;无统购物资的可征农产品收购物资;无农产品收购物资的可征代金。
农业税征收的实物,一律由粮食部门代收,纳税人于实物送交后,取得实物入库收据,即可持证向财政部门换取农业税收据。
五、徽县农业税征收历史之演变
历史上,徽县经济以农业为主,在全县财政收入中,农业税收入占有重要的比例。
农业税征收,分实物、货币、实物货币兼收三种。明万历九年(1581)“一条鞭法 ”推行前,田赋(即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一条鞭法 ”推行后,田赋改征银两。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徽县田赋年征收银两 2893两 8分 8厘 9毫4丝3忽2纤3渺。雍正五年(1727)实行“摊定入亩 ”法后,田赋与丁税合并按地亩征收,徽县额征地丁银 3707两4钱4分3厘3毫。宣统元年(1909),徽县征收地丁银达6130两5钱4分9里,另外征 “耗羡 ”银(即田赋附加)930两6钱4里。
民国初年,田赋征收沿袭清制,任征收货币(银两),徽县田赋年额征银 9000两,民国四年(1915),田赋中附加药味、茜草等附加税。徽县附加税为田赋银两 1两附加税钱1两7钱,田赋和附加税年征银达 24300两。民国15年(1926),田赋改征银元,徽县田赋及附加税年征银元32270元,民国16年(1927),田赋由国税划为地方税,取消田赋附加。但地方政府每办一件事,无不附加,田赋附加比以前更为沉重。遇上灾年,人民不堪疾苦,民国3年(1941)夏,徽县霪雨成灾。县城附近夏粮收成只有4至5成,边远山区夏粮颗粒无收,官府所征田赋仍以地丁1两折丁洋1元6角如数征收,民国18年(1929)徽县连旱数月,夏粮不佳,秋粮尽枯,官府征收的地丁银毫未减,仍征收 15435元9角3分3里。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徽县在田赋外加征三成临时困难费,但实际征收在四、五成不等。民国27年(1938)年,田赋中又增加保甲经费。民国29年(1940),又附加了植棉推广费、征募壮丁费、华双公路建筑费等,民国30年(1941),通货膨胀、粮价飞涨,田赋改征粮食。民国 31年(1942)田赋再次划为国税,并在其项下代征三成县级公教粮 3761石6斗4升2合。
解放后,国家改田赋为农业税,解放初,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根据土地常产计税征收。人均口粮一年在60公斤以下免征,60公斤以上的按 3%至 50%分 45个税级征收。
1950年,徽县大部分土地仍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人民生活还未得到根本改善。为减轻人民负担,政府在借粮的过程中发动群众对土地、人口进行了全面调查,对产量进行评估,确定全县农业税内征收正税277.1万公斤,地方附加税64.5万公斤,共计征粮341.6万公斤,占全年常产 2131万公斤的 16%,征收率比民国 38年(1949)的25%减少9%。1951年,徽县农业税税级由45个改为25个,地方附加税也按正税的25%与正税统一征收,起征点改为70.5公斤,并对新开垦荒地三年内免征农业税。1952年,农业税征收取消附加。1958年为鼓励农业合作化,发展集体经济、徽县对个体农户征收与合作社相同税率 15%的农业税外,另加 1至5成的农业税。 1959年,徽县成县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农业税平均税率为 14.36%。
1967年起,农村人民公社各生产队的农业税实行分配包干完成的办法,一般按常产10%征收粮食。1979年,对农业税起征点又做了调整,集体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农业税用粮食缴纳,但人均分配在50元以上,农业税可按中等小麦价格折征代金,口粮不足150公斤,经济收入在 50元以下者,免征农业税。 1990年起,徽县对起征点以下生产队的农业税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免征办法。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由原以队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1984年,随着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取消了农业税的起征点。农业税以征粮为主,兼收一定的代金。1990年,全县有农业税征收单位38072户,计税常产(估产数)9036.7万公斤。实证正税118.25万公斤,地方附加税34.2万公斤,共计152.45万公斤,税率为1.6%。2006年1月1日,徽县积极响应党的英明决策,彻底取消农业税。
2015年,为了挖掘和保护农业税悠久的历史和珍贵的资料,形象地展示农业税多姿多彩的税收文化,生动诠释农业税艰难历程和新时期农业税发展成果。让广大干部群众铭记历史,感受农业税的丰富文化,感激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徽县财政局筹建了甘肃省首家徽县农业税资料展览史馆。该馆坐落在陇酒之乡徽县伏家镇的洛河之畔,国道316线之边,史馆占地60平方米,设有两个展厅,融实物展示和影像播放为一体,收藏有价值的文献史料近百件,是面向社会各界和财税系统的宣传教育、沟通交流的平台。
知识出处
《徽县文史资料》
本书讲述了徽县“普九”教育工作、农业税征收历史演变过程、矿业公司的发展历程、酒业的发展历史、粮食工作的变化以及徽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纪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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