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边藏民泣诉国人书
甘边拉卜楞大寺寺主嘉木样呼图克图暨西南番各头目代表黄正清、罗占彪等,谨以甘边宁海镇守使马麒,奴隶我番族,惨杀我番民过去及现在之事实,泣陈于我全国父老兄弟诸姑姐妹之前:辛亥以前,满州以一民族宰制于上,民族间不平等之气,郁而不伸,辛亥以后,满州之宰制政策,已为革命党所摧毁。当时中国境内各民族莫不额首称庆,冀臻于一律平等之地位。不意帝制余孽之军阀,把持政权,鱼肉人民,使全国民众益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其在我番,尤受较甚之苦,缘马麒自民国元年任职以来,待我番民视同奴隶,村寺被其焚毁,经济被其侵蚀,生命被其惨杀,强横蹂躏,无所不至。朝鲜、印度之亡国惨祸,亦无以过于番族,哀我番族,遭此巨创,今仅呼吁于全国同胞,深望予以同情,力加援助。兹就马麒罪恶之大者,晰陈于左:
(一)惨杀之经过:马麒为回教徒中之最残酷好杀者,专以杀人为赎罪之牺牲品。民国二年循化县属尕塄、卑塘二族番民因争寺界,彼乃借端干涉,屠杀二族僧俗一千余人,焚毁寺院村落数十余处,复将尕塄族山林占为己有。民国四年,捏称番族有谋逆之五六子,诬我边都沟番民与彼有关,将边都大寺三沟人民两千余家焚烧屠杀,几于尽绝。民国六年,又捏称番族有谋逆之伪王吕光,将贵德县全城人民屠杀过半,又籍追击吕光为名,派兵至潞仓,杀毙帐房番民四千余人。民国七年,诬佛僧阿莽仓以谋叛之罪,将我沙沟、卡家沟、隆哇日沟暨上八沟十七族番民,剿杀十分之七,并烧毁阿木曲霍、沙沟、卡家、隆哇日等处大小寺院三十七座,又对各族索银一百万两。此次损失统计数千万两。民国十年,无故进兵于果洛乎,该地番民闻讯早逃,则将毗连之阿什将族三千余家大行屠戮,并勒索现银五百万两。以上种种残暴行为,就其大者而言,至于被剥削而倾家破产者,尚不能以千万计。
(二)苛税之特设:马麒在番民各地设立粮茶局,每粮食一驮收银四钱;松潘茶一包,按其大小收银一两至三两;副茶一包收银五钱;皮毛担头税收以银无定。最苛者日草头税,每户每年规定三两至五两,但不收现银,纯以皮毛折价,浮收诈索,十倍于原额,又复变本加厉,以官兼商,收买牛马皮毛,随其喜怒,任意发价。去年运往天津之皮毛所得红利,已有二百余万两。即其部下贩卖皮毛所得之红利,亦该以数万、数十万计。番民经济尚在游牧时期,以皮毛为唯一之生活品。马麒却尽量搜刮,不少一顾。经济破产,我番民必无生活之余地。噫!马麒之肉岂足食乎!
(三)拉寺之占据:拉卜楞大寺为寺佛嘉木样呼图克图之根据地,教权远跨川边,直辖大小寺院一百零八处,信仰嘉佛者不下百数十万人。马麒自民国七年剿灭我番民十七族以后,即令马寿带兵二千余名,驻扎拉卜楞大寺。寺务大小,无不被其管辖。佛规僧例,取销殆尽。襄佐、僧官、格贵、更拭卜等职委任撤换,系我寺主之特权。近两年来,任免统由马寿专主。遇有番民大小事件, 则受两造之贿,而案情终不了结。去年一月间,马麒至拉卜楞,令马寿诬拉寺僧众以私买枪械,谋为不轨之罪,罚银十万两,步枪一千支,良马一千匹;又令大小僧徒每人捐银五十两。僧众无力缴纳,散之四方者约计二千余人,入福音堂者共八百余户。及后,马麒返西宁,路经保安隆务寺,又勒派枪马各五千。至六月间,班禅大佛抵兰,嘉佛借此进省,面诉痛苦,班禅转求陆督,妥为保护。陆督派员赴宁,曾经数度之劝解,而马麒终于不闻,屠戮要索,有加无已。自此而后,嘉佛不敢回寺,特请陆督派兵保护,前赴南番,募化居住,拉卜楞大寺,遂不复为我嘉佛所有矣!
(四)最近之惨杀:马麒既逼我嘉佛无所依归,复忌陆洪涛派兵保护,压迫奴隶,更有扩大之野心。本年三月间,将我拉寺数百年库藏之宝物,掠夺一空。我番民以嘉佛被逐,拉寺丧失,谋为最后之举,遂于四月二十四日集合僧俗一千余人,前往拉寺交涉,冀其交还。讵知宁军开火迎击,毙我番民五十余人。二十八日,马麟亲率大兵及回民一万余人,并运来大炮四尊,机关枪四架,由甘加川进攻,猛扑寺院,击毙僧俗千余人,附近十三庄及寺院均被烧,而僧俗男女被其惨杀驱逐者约数万人。寺内佛像器皿被其毁掠者,曾无一物之存在。彼时番民通电全国,告以此种惨况。后经中央来电,令陆督査办。马麒竟视藐抗,不服査办。于五月初二日又进攻桑禾乎帐房,老幼毙者数百人。初六,复进兵卡家沟,驻马隆寺,并以歼灭番族,禁绝佛教之语告其部下。
(五)番民之公愤:番民处在马麒淫威之下,受其惨杀压迫已非一日,对我番民不准有丝毫之反抗,故乞援于陆督。除未生效,反演成此惨剧。番民至此,再不能坐待灭亡,唯有联合一切被压迫民族,共同奋斗,打倒马麒以取得自由平等。马麒欲灭番族之野心,证之过去十五年之事实,已属彰明较著。此种不幸事件,益使我番民坚决革命心理。夫民族革命为民族解放之唯一出路,我番民亦不甘受帝国主义之保护,此外惟有努力奋斗,誓死抵抗,成败利钝,在所不计。尚望全国同胞,鼎力援助,使我番民从军阀下解放出来,进而参加反帝国主义运动,以求中国各民族之自由平等。
一九二六年八月
二、甘边藏民后援会宣言
自民国六年至十四年,甘边藏民继续受宁海镇守使马麒之惨杀,焚毁寺院,劫掠村庄,妇孺老弱之无辜被戮者计六七千人。如此巨大之悬案,迁延之今,不特无相当之解决,而此一年来,马麒对于藏民之压迫行为,未稍敛戢,拉卜楞一带派驻重兵逻捕,四出骚扰村寺,使流离失所之藏民抛妻弃子,露栖于黄河以南之草地。吁天无门,呼地不应,我藏民之痛苦,遂至于此。代表等认此事为一重大之政治问题,如果长此迁延,不有一公正之解决,恐藏民对于省方必致渐失其信仰,其影响于国家前途实不能以言喻。
当满清末叶,达赖喇嘛因受清廷官吏之压迫,遂至生携贰之心,弃其祖国而投奔于英帝国主义,迄今拉萨政权已全在英帝国主义之手。班禅喇嘛被迫而走北京,故今日前后两藏已为国家瓯脱之地。近者英帝国主义复派人到川边果洛乎地方之藏民部落暗施煽惑,谓汝等受马麒压迫,而政府置之不理,莫如与达赖一致,受大英帝国之保护,为可免除痛苦也。当时幸甘川藏民之领袖派人前往晓谕,始恍然大悟。若马麒必以欺压藏民为得计,而继续加以摧残,则藏民铤而走险,弃其祖国而求托庇于英帝国主义旗帜之下,自为意中之事,试问尔时马麒是否能负此事之责任?
夫五族平等,为中华民国立国原则,马麒无论如何其行动绝无违反此原则之权威。藏民之知识固属幼稚,吾人惟觉其可怜,必须力谋提携之以前进。乃马麒则以此为欺,而肆力于敲剥摧残。吾人对于马麒甚愿削切劝谕,使之翻然觉悟。须知一个民族,决非可以武力征服者。满清之淫威如何?而武昌起义以二百余人而推倒其二百余年之基业。马麒自视其力何如清朝皇帝?而必欲一意孤行,自作武力征服弱小民族之春梦也!盖用武力以残杀弱小之民族,无论其为有血性人所不屑为,而公理人道宁无可伸之日?此特马麒逞一时之快而已!
代表等对于此事之主张,以为马麒以官吏而惨杀人民,当然负此事之完全责任。惟代表等以为此事之先决问题,必须马麒先将驻扎拉卜楞之军队全部退出。否则,马麒压迫藏民之行为尚未终结,何从讨论此事之结果。盖拉卜楞为甘边藏民集合最多之处,马麒之军队一日在拉,则藏民一日不敢归拉。试问今日流离冻馁而死者与曩日死于炮火枪弹者有何分别?总司令本救国救民之旨,对于此事纵不能使藏民沉海之冤立时伸雪,然对于马麒继续压迫藏民之行为不加制止,何以慰藏民一线之望?且拉卜楞在历史上本为河州属地,马麒本无驻兵之权,且国家军队之驻扎任何地方,必有两种意义。今日驻扎拉卜楞之马麒军队,固不能谓为防御外侮;若云维持治安,则拉卜楞人民所受马麒之“佳惠”, 惟有焚劫与惨杀。藏民因马麒军队之驻扎,已成有家难归之势,即附近藏民亦时时在危岌之中,尚何论于维持治安。总之,马麒及其军队已为此案之当事人,如果国法尚有丝毫存在,则马麒之军队自当立刻退出扰事地点。否则,蛮横跋扈者可以杀人而无限制,人民之生命全无保障,人世间宁尚有公理可言!此代表等关于此点宁所以必欲誓死力争者也。
代表等按本党主义,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之原则,认此事关系国家前途至为重大。希望全国人士加以注意并努力援助,共起为弱小民族请命,使此事早日求得公平解决。此藏民之幸,亦国家之幸也。除向督省两署及国民军领袖冯总司令呈书请愿外,谨以此意告全国人士。
民国十五年十一月
三、尼玛与外斯边界裁决书
拉卜楞大总管、代表及外宾官等所立契据,即日起卓格尼玛部落与外斯部落之间边界阳山为俄尔瓦斯,阴山从吾合哈特至智合桃曼智、德卜桑格康尖等处裁为界线。为此事永远不变起见,责成尼玛部落索乎花日采、卜格阿日嘉,外斯部落哇桃热不吉、邑扫久见木等为仲人,今后违犯尼玛与外斯之间草山界线者,应罚款,金子一百两,银子一千两。特立此据。
此件一式三份,三方各存一份。
藏历热布吉土兔年九月二十三日 (1939年11月10日)
四、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玛曲县的通知
舟曲、碌曲、玛曲行政委员会:
接国务院1955年12月26日(55)国一内习字第158号批复,同意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的舟曲、碌曲、玛曲三个行政委员会的组织分别改设舟曲县、碌曲县和玛曲县,特此通知。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
1956年1月17日五、1960年甘肃、青海两省“西宁会议协议”
甘肃、青海两省委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争执问题的协议
为了彻底解决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德乌鲁市、洮江县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循化、河南、泽库及果洛藏族自治州所属玛沁、甘德、久治等县之间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甘肃省委委托王秉祥、蒙定军、谢占儒等同志,青海省委委托袁任远、冀春光、杨西林、景生明、窦钧等同志,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和互尊互让的精神,于1960年8月28日至31日在西宁经过充分酝酿交换意见,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地界问题
(一)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同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的地界问题:
、德乌鲁市同循化县在碾豆汤(尼道堂)地区的争执问题,商定仍以1958年度双方公社党委所划界线为界;
2、德乌鲁市同泽库县在完千尼哈、卡马哈地区的争执,商定仍以原泽库县委书记郭民同志1955年给原夏河县检察长杨鼎峰同志的信中所述完千呢哈为界,即界线以东属德乌鲁市桑科公社,以西属泽库县多禾茂公社。
3、关于朱(周)可河地区,商定仍按历史习惯由洮江县西仓公社和河南县赛尔龙公社按年轮流放牧。
4、洮江县同河南县在王文青告与阿盖什那休玛地区的争执,商定以阿盖什那秀马沟为界。界线以东属洮江县尼玛公社,以西属河南县国营农牧场。
(二)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同果洛藏族自治州所属有关县的边界问题:
1、洮江县同玛沁县在德柯河地区的争执,商定德柯河地区属玛沁县河南公社;
2、洮江县同甘德县在下藏科地区(包括西柯河)的争执,商定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即西柯河下滩南沿),南至木拉水(即木拉寺以西之木拉沟)入黄河处为界。界线以西属甘德县西娘、江千两公社;以东属洮江县欧拉、群强两公社;3、洮江县同久治县在俄后滩地区的争执,商定俄后滩属久治县青年农场,界线北以南起第一道黄河为界;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系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査清,如属俄后滩下滩,即属久治县青年农场;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洮江县阿万仓公社。
二、在上述有关地区的争执中,双方群众互相赶去的牲畜、拿去的农具等物,由各有关州、县委切实认真追查清楚,严肃对待,原物如数退回对方。至于久治县在俄后滩地区扣押去的阿万仓公社19人,应即释放送回阿万仓公社。
在1959年平叛斗争中,久治县国营牧场在俄后滩地区,收容之牲畜和玛沁县大武羊场在西柯河地区收容之牲畜属阿万仓、欧拉等公社者,应彻底查清,迅速退还阿万仓、欧拉公社。在确实数字未最后查实前,应将现已查清的3000牲畜退还阿万仓公社。
三、为了迅速坚决贯彻执行本协议,进一步加强团结,各有关地区必须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协作,处理有关问题,以防反、坏分子乘隙进行破坏, 玛沁县扣押欧拉公社之二名嫌疑犯交由洮江县依法处理,有关俄后滩等地区的死人问题,双方组织工作组,认真彻底追査清楚,专案处理。
四、除上述地区的问题,按本协议严格遵行外,其他未发生问题的地区,也必须严格遵守原习惯界线。双方均应教育干部、群众,约束自己,严禁越界,打架闹事。
为认真贯彻执行本协议,黄南由窦钧、尕布龙、果洛由景生明,甘南由赵子康、马负图、胡培玉等同志,分别负责上述地区的划界、互退牲畜、农具等具体事宜。
本协议报请甘肃、青海两省委批准后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王秉祥(签字)中共青海省委袁任远(签字)
1960年8月31日附:
关于解决甘南藏族自治州同果洛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在边界争执中具体问题的商定
遵照甘肃、青海两省委1960年8月31日“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两省协议),甘南州委赵子康、黄建业等同志,果洛州委景生明、杨易举、陈西贵、汪永泮等同志于1960年11月5日至12日,在甘德县西柯河,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和互尊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经过充分商谈对解决两州有关地区在地界争执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商定如下:
一、对地界问题的商定
1、两省协议第一项第二款第二条规定,洮江县欧拉、群强两公社同甘德县西娘、江千两公社,在下藏科地区(包括西柯河)的地界,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南至木拉水入黄河处为界。但是双方对木拉水具体位置的说法不一,为了有利团结,经研究一致认定木拉寺以西较为明显的噶绕沟水为界线水,并根据地形情况商定具体界线为:北起西柯河主流入黄河处向南经一号、二号山包西侧、4100高地西坡、龙庆旦东山山顶、当庆即东山山顶再向西经当庆沟脑,当庆即南山山顶再向南入第二沟道(噶绕沟由三条主要沟组成,从东向西编号为1、2、3道沟。)顺水主流入黄河处为界。界东、界南属洮江县欧拉、群强两公社;界西、界北属甘德县西娘、江千两公社。
2、两省协议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条中规定:“俄后滩以东界线,暂以俄代河为界,至于岗个儿滩是否为俄后滩下滩,由双方工作组查清,如属俄后滩下滩, 即属久治县青年农场,如非俄后滩下滩,即属洮江县齐哈玛公社”。但是双方工作组未认定前,甘南洮江县与阿坝县在解决有关地界争执时,已商定岗个儿滩属阿坝求吉玛方面。鉴此情况,为了有利团结,双方工作组同意认定岗个儿滩不再属俄后滩下滩,而为岗个儿滩。改俄后滩以东界线,即以俄代河为界。
二、对互退牲畜、农具等物资问题的商定
遵照两省协议第二项规定,双方工作组,对在有关地区的争执中,群众互相赶去的牲畜、拿去的农具等物,进行了反复的查对,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相信的态度,承认对方所提各项损失数字。并以互抵、互退、互赔三种办法作了处理。1、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已按照洮江县阿万仓公社所提一切损失数字,于1960年9月25日和10月12日向阿万仓公社赔偿牛115头,马一匹,农具等物157件(宗),其余物资折款3359.83元,也已如数退还完毕。
洮江县阿万仓公社,应按照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所提损失耕马43匹,耕牛374头,双轮双铧犁14部,双轮单铧犁4部及其他农具等物664件,由社委李明凡同志负责,迅速如数退还清楚。
2、洮江县欧拉公社提出甘德县西娘、江千两公社赶去该社牛1459头,马46匹,羊2232只,拿去粮食、酥油、曲拉、肉等6955斤,打死牛犊96头及其他物资一部,甘德县西娘、江千两公社提出洮江县欧拉公社赶去该两社牛1424头,马43匹,拿去粮食、酥油、曲拉等物2807斤,踩毁青稞、油菜、蔬菜等类作物70余亩及农具等其他物资一部。对此,互相抵消后,不足赔偿的部分,洮江县由窦建荣同志负责,甘德县由杨易举同志负责,迅速如数退还对方。
3、玛沁县当坝公社提出洮江县欧拉公社赶去该社驮牛109头,由洮江县黄建业同志负责,迅速如数退还。
以上双方相互所抵消、退还、赔偿损失的牲畜、农具等物,详情附后清理。
1、洮江县阿万仓公社同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在地界争执期间,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二名青年被害问题,交由久治县公安局专案侦破;洮江县阿万仓公社并应继续协助。
2、玛沁县公安局在德柯河森林扣押之洮江县欧拉公社两名杀人嫌疑犯由玛沁县公安局将已掌握的证据及两名嫌疑犯一并交洮江县公安局审查定案,依法处理。
3、洮江县阿万仓公社同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于1960年8月9日在俄后滩闹事后,阿万仓公社有的干部说该社有7名小孩在闹事中渡黄河时被水淹死, 后经双方反复査对,结果无此事。
4、洮江县阿万仓公社同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于1960年8月9日在俄后滩闹事中,久治县国营青年农场扣押去的阿万仓公社19人,已于1960年9月14日送回阿万仓公社。
四
1、两省协议第二项中规定:“在1959年平叛斗争中,久治县国营牧场在俄后滩地区,收容之牲畜和玛沁县大武羊场在西柯河地区收容之牲畜属阿万仓、欧拉等公社者,应彻底查清,迅速退还阿万仓、欧拉公社。在确实数字未最后査实前,应将已査清的3000牲畜退给阿万仓公社。”按此久治县国营牧场,已于1960年9月250,将3000牲畜交给了阿万仓公社。
2、洮江县在玛沁县德柯河森林的伐木人员,应速撤回,以前所伐木料交给洮江县处理。
五、以上所述甘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的地界及在地界争执中所发生的一切具体问题,在上级党委的关怀下,经过这次充分商谈,已经得到解决。为了增强团结,发展生产,双方有关地区,今后必须继续坚决贯彻执行两省协议及本商定,严格约束自己,严禁越境,加强联系,互尊互让,不得再发生不利团结不利生产的争执。
本商定请甘南、果洛两州委和甘肃、青海两省委批准。同时请甘南、果洛两州委各印刷十份,分发给有关县、社、场存査。
另附其他有关问题的商定一份二条(略)
中共甘南州委赵子康中共果洛州委景生明
1960年11月12日
甘肃省委关于执行甘肃省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问题致青海省委函
青海省委:
我们同意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两省在西宁商谈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你们也同意的话,我们准备通知甘南藏族自治州有关各县立即遵照执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希望双方都真正体现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使有关地区的边界争执问题,迅速获得解决。
1960年9月3日
附:
青海省委复函
甘肃省委并黄南、果洛州委:
9月3日的来电收悉,我们同意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两省在西宁商谈所达成的协议,并通知我省有关州、县委认真贯彻执行。
另外,希两省委托有关州、县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同志迅速取得联系,以便早日彻底解决。
1960年9月9日
六、1960年甘肃、四川两省“成都会议协议”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
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两县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
一、会议情况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两县接壤地区纠纷和草场界线问题于1960年9月26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商谈。会议由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蒙定军部长和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黄觉庵副书记共同主持。参加会议的甘南方面有中共甘南藏族自治州委员会书记赵子康同志,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同志;阿坝方面有中共阿坝藏族自治州委员会书记部志远同志、.中共阿坝县委员会书记路林同志,中共若尔盖县委员会书记陈殿卿同志。会议自9月26日至28日共进行了3天。整个会议过程是团结的,融洽的,体现了互相让步,互相支援的精神。
鉴于两州接壤地区的纠纷问题曾在双方州、县之间先后进行了多次商谈,但因意见分歧而未获得结果。为了把此次会议开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首先经过了会前的充分酝酿双方肯定了解放以来在平叛、改革等各项工作和物资方面,彼此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情况是很好的,干部之间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团结的、融恰的。双方认识到今后必须本着把方便给予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的共产主义精神,坚持团结,搞好协作,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对于大半年来接壤地区发生的纠纷问题,双方认为各自所属的一些干部中都存在缺点和错误,而甘南所属的某些干部中缺点、错误则是相当严重的,双方都本着自我批评精神,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检査。双方决定:解决接壤地区纠纷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
1、坚持团结友爱、互相商量、互相让步、互相支援、互相协作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2、避免纠缠历史,作无休止的争论。根据解放以来双方实际管辖区域的情况和群众放牧的习惯,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就接壤地区的纠纷问题达成了完全一致的协议。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齐哈玛问题
原齐哈玛部落居住在黄河以南,1948年被华尔功臣烈压迫,齐部落的大部分约300余户到了黄河以北,其余约40户左右散居在求吉玛、麦尔玛草场。解放后十余年来齐哈玛部落在黄河北的群众一直属甘南领导,而在黄河以南的齐哈玛草场一直为阿坝方面管辖和使用。1956年原国务院三省边境工作团曾就此问题与甘南和阿坝方面进行商讨,当时只确定齐哈玛部落要搬回黄河以南原草场居住,但搬回后的归属问题并未解决。今年2月甘南洮江县未和阿坝方面商量即把齐哈玛公社搬来黄河以南。
经此次商谈,双方本着团结互让精神,阿坝方面决定把原齐哈玛草场全部让出来,以很好地安排齐哈玛公社的生产;至于现在原齐哈玛草场放牧的阿坝公私合营牧场,阿坝方面决定搬出另行安排。甘南方面意见:现在原齐哈玛草场放牧的阿坝公私合营牧场可以不搬,仍在该草场放牧。最后由于阿坝方面坚持让出的意见,会议同意了阿坝的意见。齐哈玛公社的归属问题确定仍归洮江县领导,散居在求吉玛、麦尔玛草场的数十户,仍归阿坝县领导。
关于洮江县齐哈玛公社和阿坝县的具体草场界线,双方议定:西界,以吉柯河、希脑山梁为界,以西属阿坝,以东属洮江。东界:以加曲河为界,河西属洮江,河东属阿坝。东南以夺倾家南山梁为界,西南以吉柯河和邓扎柯之间的山梁为界。在夺倾家南山梁和吉柯河与邓扎柯之间的山梁中间顺着自然山梁划一条线,以北属洮江,以南属阿坝。
(二)关于若尔盖的幕俄藏地区与洮江的色赤卡洼的草场问题。
鉴于色赤卡洼有在幕俄藏区放牧的事实,双方确定这个地区的界线是:以夏当沟口的小山包为基点,向北至山梁,向南约六公里处至小河,并沿小河向西直至入黑河口处为界,界西、界北属甘南洮江县,界东、界南属阿坝的若尔盖县。
界线划定后,甘南方面在若尔盖境内开荒人员,应予撤回。(三)关于黄河、黑河三角地带(甘南称“阿尕马者”、阿坝称“泻底甲拉井”)的问题。
解放以来,由若尔盖县的嘎基卡部落和洮江县的尼玛部落共同在此放牧。此次会议,双方议定这里两州的界线是:从黑河、黄河汇合处向东约3公里处,在黑河的第一大湾曲部,向正南方向划界至黄河,界西属甘南洮江县,界东属阿坝的若尔盖县。
(四)关于若尔盖县的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沟地区与洮江县的界线问题。
经会议确定:这个地区的界线以华尔干山分水岭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现在甘南方面在界线以南探矿的人员均予撤回。
以上四点意见,应由双方共同组成工作组,本着团结互让的精神,到实地察看,划定界线,坚决贯彻执行。
三、善后工作问题
鉴于齐哈玛公社搬过黄河南岸以来,发生了一些闹事问题,这些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为了教育干部和群众,挽回党的政治影响,认真地作好善后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双方议定:在双方县委的领导下,并由双方县委同志各一人,共同负责组成工作组,对发生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査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于闹事中拿走阿坝牧场的东西应清理退还。为了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应在工作组的领导下,分别召开干部和群众的联欢会、团结会等,广泛深入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团结互让的教育,对发生闹事问题有责任的干部应向群众进行检讨认错。
今后双方应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和互让互助的精神,经常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严格遵守此次会议的协议,今后对边界上发生的问题,应本此精神互相商量及时解决。
蒙定军黄觉庵赵子康郜
志远彭振江路林陈殿卿
1960年9月30日附:
甘肃省委同意在成都就阿坝与甘南 两自治州接壤地区的问题商谈的 协议的意见
甘南州委、省地质局并四川省委:
甘肃省委同意四川省委民工委副书记黄觉庵,甘肃省委统战部长蒙定军等 同志,在成都就阿坝与甘南两自治州接壤地区的问题商谈的协议,望甘南州委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花尔干山西端分水岭以南地区已经探明的矿藏有关资料由 省地质局派人协同甘南负责移交阿坝州委,接收后,勘探人员即行撤回,四川 省委对此协议是否还有意见,请告我们。
1960年10月16日
附:
四川省委复函
阿坝州委并甘肃省委:
甘肃省委10月16日电阅悉,现转发给你们。省委同意关于解决甘南和阿 坝两自治州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望照此执行。在具体划分边界和善后工作中, 仍要加强干群教育,坚持互相让步、互相支援、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把 问题解决好。
1960年11月1日
洮江县委关于洮江、若尔盖两县 接壤地区草场界线划界情况的报告
(61) 22 号
尼玛、尕海公社党委,尕海一、二生产队支部,玛曲人委党组,玛曲渔场 党委,并报州委、省委:根据成都会议精神,洮江、若尔盖两县于本月26日组织工作组具体划界,参加划界的,洮江方面:有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同志,尕海公社党委书记董志英同志,尕海公社副社长杨茂林同志。若尔盖方面有:若尔盖县县委书记陈殿卿同志,郎木区委书记郝清云同志。
划界自1月27日至2月1日,共进行了6天,双方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互尊互让的原则进行的,因而顺利地完成了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沙、甲秀、浪架、达摩沟、温泉地区的具体界线双方确定:南由查柯河和百龙江汇合处起,沿査柯河向西经扎尕(石山口)向北至加沙山顶、沿査柯河和修加中间的山顶(分水岭)经修加则日(大分水岭)向东经甲秀喀卡(甲秀山梁)沿分水岭经那日玛沿分水岭经花尔干山为界,北属洮江县,南属若尔盖县(即:温泉、达摩沟、甲秀、修加、查项德属若尔盖。浪加査柯沟属洮江)。
二、幕俄藏地区具体界线双方确定:南从罗起儿,黑河入口处起,向东沿罗起儿至罗尼会合处,北经夏当沟口的小山包(商池)直至若浪各儿尖,东沿郭尔毛梁分水岭经得扣那不菜至修那沟,西北属洮江,东南属若尔盖。
三、黄河、黑河三角地带双方确定:在黑河第一大湾曲部北以错万么(东沿河坎)南以哈客着日玛(土坎)为界,东属若尔盖,西属洮江县。
四、东才地区双方确定:仍以历史习惯界线为界,其具体界线是,北以知合毛,西以藏扎合,东以郭卡龙为界。
五、为了便利生产在新划定界线后双方越界人、畜及在新定界线内所开生、熟荒地,均应于三月中旬前撤出移交完毕。
六、今后双方应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和互让互助的精神,经常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教育,并大力向群众宣传新定界线,严格遵守,不得违犯。
中共若尔盖县委中共洮江县委
1961年2月1日
关于阿坝、洮江两县接壤地区草场划界情况的报告
根据成都会议精神,阿坝、洮江两县于本月24日组织工作组,具体进行划界,参加具体划界者,阿坝县参加的有县委畜牧部部长黄椅华同志。麦尔玛区委书记郭玉田同志,上阿坝区委书记龚安荣同志。洮江县参加的有洮江县县长彭振江同志,齐哈玛公社党委书记景福保同志,洮江县委秘书马进安同志。
划界工作于5月24日至28日,共进行了5天,双方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互尊互让的精神进行,因而顺利地完成了划界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划定的具体界限
东以加曲河为界,东属阿坝西属洮江,东南以夺倾甲南山梁为界,自夺倾刮儿龙起,经夺倾甲梯、瓦沟赛日索玛、日雪尔,至拉让尼杂。西南以吉柯河和邓扎柯河之间的山梁为界,自旺东总起,经暗空尼杂,汉江东拉与吉柯河之间的山梁至昂西尼杂。以北属洮江,以南属阿坝。西界以吉柯河、希脑山梁为界自加伟尼可青起,经夺久尼杂、也扎、拉头至拉朗朵尔玛(黄河沿)以西属阿坝,以东属洮江。
二、善后工作处理情况
划界结束后,双方同志进行了座谈,本着团结友好的精神互相交换了意见,对于齐哈玛迁过黄河以来所发生的闹事问题在党内基本上统一了认识。
洮江同志检査了在齐哈玛问题上缺乏对情况的调査研究,偏信了少数群众的反映,看历史情况多,参照现状少。因而看法上有片面性,迎合了部分干部和群众的错误观点。助长了下边干部的错误行为。对于部分干部和群众的闹事行为,教育制止不力,亦未能严肃处理。加以上级某些指示对于边界问题,未本着同志式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使问题更趋复杂。影响了双方团结和生产,使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威信遭到了不应有的损失。
阿坝同志检査了虽然坚持了党内问题,应在党内解决,和团结让步的精神。但对下边干部教育不够,少数干部也说了些不利于团结的话,对于所反映的情况难免亦有欠真实的地方。
为了消除隔阂,增强团结,会议确定:
1、双方丢失的牲畜责成公社党委和有关区委进行清査主动退还。
2、对于闹事中阿坝牧场被拿走的桌椅、马草等公用物资,阿坝同志表示可不再赔偿。牧场所开荒地无偿交给公社。
3、对于这次尚未解决的几个问题和牧场工人干部丢失的东西,责成公社党委和牧场支部认真进行清查,后予退还。
4、鉴于过去的闹事已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公社党委和牧场支部召开几次座谈会、联欢会,以达到进一步团结的目的。
三、对于今后在边界上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双方均应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和互让互助的精神,应由双方党委取得密切联系,进行协商处理。同时玛曲县志
1061
应加强对于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教育和团结教育,宣传新定界线,严格遵守,不得违犯。
以上不妥之处,请两县县委指正。
彭振江黄椅华
1961年5月29日
七、1962年甘肃、青海两省“兰州会议协议”
甘肃省玛曲县和青海省玛沁、甘德、久治县在黄河弯曲部地区边界纠纷问题的协议意见
解放以来,由于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在党的教育和帮助下,甘肃省玛曲县和青海省玛沁、甘德、久治县之间在黄河弯曲部地区,直到1958年以前,双方相安无事,民族团结,生产发展,群众满意。1959年以后,玛曲县同玛沁、甘德、久治县先后在黄河弯曲部地区发生边界纠纷。1960年8月,甘、青两省西宁会议,对这一地区的边界纠纷解决得不够合理,为了彻底解决黄河弯曲部的边界纠纷,1962年8月,我们邀请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和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甘德、久治县的代表,根据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参照历史习惯放牧界线,本着互助、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兰州进行了民主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的协议意见:
一、关于地界问题
(一)玛曲县与玛沁、甘德县在西柯河地区的纠纷问题,商定西柯河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以西岗周为界,界东属玛曲县;界西属玛沁县。
(二)原属玛沁县的塔马、额马、德柯河三条沟,仍划归玛沁县。
(三)俄后滩地区,仍划归玛曲县。具体界线是:东起俄代拉那玛、加羊玛尼哈、哈木塔尼哈,再向北经马尾尼哈,到德约山梁(即黄河沿的石峡)为界, 形成一条椭圆形的界线,弧线以外属久治县,弧线以内属玛曲县。
(四)为了便于放牧,1960年久治县康赛公社黄河以北紧靠玛曲县阿万仓乡的他麻然多、然尼草场,划归了玛曲县,现商定仍划归玛曲县。
二、关于下藏科、木拉、西合强地区的归属问题
(一)商定下藏科乡仍回原来居住的地区,并划归甘德县管辖,由甘德县负责妥善安置。
(二)木拉、西合强公社归属玛曲县管辖。玛曲县和甘德县在木拉地区的具体界线,指定由康万庆、俄项二同志负责,具体商定。
三、甘德、久治县在西柯河、俄后滩地区的部分群众,举办的农、牧场,于1962年底全部撤出,并负责保护好这些地区的冬窝子。
关于在纠纷中双方互相赶走的牲畜,拿去的农具等物,仍按照1960年甘南州委赵子康同志和果洛州委景生明同志商定的办法迅速处理。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干部和群众工作,特别是对下藏科的群众,请玛曲县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愿意返回原居住地区的牧民,都能愉快地返回,他们的牲畜和其他财产应全部带走;不许扣留,如有不愿意返回的,应根据他们的自愿就地妥善安排。请甘德县做好安置准备工作,负责解决返回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安心生产。
五、1960年8月“甘肃、青海两省委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同青海省黄南、果洛两藏族自治州有关地区边界争执问题的协议”中,对黄河湾曲部地区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予废除。
甘、青边界问题工作组南线分组
分组组长:张鹏图(甘)
副组长:扎喜旺徐(青)
黄正清
康万庆
分组组员:杜华安
包忠爱(中央民委)
赵子康
官却
年智仓(甘)
俄项(甘
马进良(青)
李元福(青)
达吉(甘)
景生明(青)
格勒嘉措(青)
黄建业(甘)
毛兰(青)
年智(青)
1962年8月21日
附:
青海省久治县门堂乡甘肃省玛曲县群强乡
草山边界协议书
根据中央1962年8月在兰州主持的青、甘两省草山边界会议精神,原定由果洛自治州康万庆和甘南玛曲县俄项两同志负责具体商定,由于其他工作和康万庆同志有病直于1963年5月青海省久治县康玉贵(县长)、青培(果洛州政协委员),甘肃省玛曲县俄项(县长)、朱怀福(群强乡党委书记)等同志组织成工作组。于5月19日至24日在玛曲县群强乡对青海省久治县门堂乡与甘肃省玛曲县群强乡的草山边界进行了民主协商。经过认真学习党的政策,现场察看、充分酝酿,从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岀发,照顾了现实,本着互助、互让、互谅的精神,对两乡草山边界达成了如下协议:
黄河北面以小浪藏沟直达山峰分水为定界线,山峰分水以东为群强乡的,山峰分水以西为门堂乡的;黄河南面以朗玛公玛河水为界线,朗玛公玛河水以下到哈合曲河水以上为群强乡的,朗玛公玛河以上为门堂乡的。南起浪马尼哈直达郎美尼阿山峰为定界线。以北为群强乡的,以南为久治县的,哈合分水以下为久治县的。
本协议书从1963年6月15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门堂、群强两乡应对群众加强教育,对牲畜加强管理, 双方严格遵守协议边界线,不得越界放牧。
青海省久治县甘肃省玛曲县
草山边界工作组
俄项康玉贵
朱怀福青培
1963年5月24日八、军队与地方有关协议文件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印发 《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甘办孙字第38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夏河、碌曲、玛曲县人民委员会:
现发去《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省人民委员会原则同意这个座谈会议纪要,请照此精神解决划场划界中的具体问题,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1964年8月29日
附:
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
8月18日,李培福副省长主持召开了驻甘南部队办的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争执问题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兰州军区后勤部部长黄曹龙同志、省人委秘书长孙剑峰同志、甘南藏族自治州副州长王如东同志、甘肃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夏庆玺同志、夏河县县委书记郭发永同志、碌曲县县委书记马负图同志、玛曲县县委书记黄建业同志。座谈会在6月3日会议的基础上,更充分地交换了意见,提出解决草原纠纷问题的原则。现将会议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部队在甘南办的农、牧场,必须贯彻1961年12月6日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即现在青、甘牧区,必须坚决停止开垦草原,对于国家和各机关、学校、部队在牧区开办的农场、牧场,开垦的土地,要作适当处理:(1)严重妨碍畜牧业的,一律停办;(2)对畜牧业妨碍不大、牧民意见不多的,经过同当地群众商量,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的原则下适当地收缩和调整;(3)对畜牧业无妨碍的,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原则下,争取办好。
二、由于部队生产任务重,骑兵的马草需要就地生产供应,会议认为驻军农场仍需继续保留,但应作适当的调整。因此,确定军区农场总耕地面积保留40000亩或者比这个数字再小一些,即:甘加10000亩,沙冒4500亩,阿木去乎4200亩,二郎滩13300亩;加尕滩8000亩。有争议的具体地块,可按下列原则磋商调整。(1)兰州军区后勤部提出可以考虑撤出甘加农场(10000亩)。会议认为这个地方土地少,农牧矛盾很大,军区如能撤掉此地的农场最好,如不能立即撤掉,甘加农场的耕地应当压缩到6000亩,并加以调整,以减少和牧业的矛盾。(2)在沙冒的4500亩土地中再退出一些,用以解决群众的牲畜的道路。(3)阿木去呼的4200亩土地,也需退出一部分(500~1000亩),以解决当地非牧民群众的生产用地困难。
三、兰州军区办的大水牧场予以保留。牲畜和羊只的发展控制在30000只以内(按羊单位折算)。目前维持在25000只左右。所需草场,甘南的同志认为军区牧场每头牲畜占有草场面积比牧民的牲畜占有面积多,牧民很有意见,因此,提出两个方案:(1)按当地草场总面积和牲畜总头数平均分配,划定区域;(2)军区牲畜随公社畜群放牧,冬夏草场均由公社统一安排。兰州军区的同志提出在军区现有牧场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会议确定在保证牲畜用草和军民兼顾的原则下,给军区划定草山。具体划多少,划在什么地点,由工作组测算划定。草山、草场和农场的划界必须明确,划定的地界,可设置界标。
四、临夏部队军马的放青问题,会议认为在不超过2000匹马的原则下,每年安排给四个月放青时期(从7月到10月),具体时间和放青的草场,由甘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安排确定。
五、会议认为,解决草原纠纷,必须既坚持原则,又互让互谅。今后,甘南州人委必须教育干部和群众,要热爱人民解放军,支援人民解放军。部队也要注意对农牧场加强领导,贯彻民族政策,遵守群众纪律,关心群众生活,搞好军民关系。
六、为了使上述原则落实和解决划场划界中的具体问题,会议决定由甘肃省人委、兰州军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共同组织工作组,省人委指派一名组长,兰州军区指派一名副组长,于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场界划定和草原安排工作。
1964年8月18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甘农办李字第595号
碌曲、玛曲县人民委员会:
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兰州军区和省人委联合工作组关于“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连同协议书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64年12月31日
附:
兰州军区大水牧场与玛曲县尼玛乡、碌曲县郎木寺乡草原界线协议书
省人委工作组于11月24日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在甘南地区部队所办农、牧场与当地社、队草山界线问题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工作组于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集了有关兰州军区大水牧场相邻的县、乡、社负责同志,在大水军牧场进行了关于大水牧场界线问题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省人委工作组组长、省畜牧厅牧区处处长李军同志、工作组副组长、兰州军区后勤部汽车团副政委高克信同志、兰州军区后勤部机械财务科副科长甄耀德同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委畜牧处副处长辛风辉同志、碌曲县县长田举柏同志、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马进安同志、畜牧科科员高重同志、郎木寺乡副乡长王尼格同志、尕儿娘公社福社长才项同志、玛曲县副县长包怀玉同志、粮食科副科长王自祥同志、尼玛乡党委副书记杜效智同志、大水军牧场场长刘金花同志、副场长孙勤学同志、畜牧厅牧区处科员晏义同志、玛曲县草原工作站技术员葛克己同志。
会议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8月18日“关于兰州军区驻甘南部队农、牧场与当地社、队之间草原纠纷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精神,进行了学习,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讨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统一了思想认识。会议一致认为:解决大水军牧场和当地乡、社草原界线问题,必须坚持军民兼顾,有利于双方畜牧业发展的原则,要坚决贯彻196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由于大水牧场相邻社、队草山紧张,牲畜安排放牧困难,因此,会议决定,在从优安排大水军牧场的原则下,基本上安排好朗木寺乡的牲畜放牧问题。为此,从大水军牧场调整出草山面积约35000余亩,安排在朗木寺乡,从尼玛乡调整出约14000亩,划入大水军牧场。这样安排后,三个单位大体所占的比例是:尼玛乡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
3.5亩,朗木寺乡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2.2亩,大水军牧场按现有畜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面积约5亩,按省人委会议纪要精神,以25000只羊单位计算,每羊有草山面积4亩左右,今后大水牧场牲畜发展控制在30000只羊单位以内,是可以安排下来的。
根据上述原则,经充分讨论和就地斟察后,对具体界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大水军牧场共占草山面积约100000亩,具体界线:东至温欧河以东的温欧克卡沿温欧芝可札山梁向正南经草滩直插黑河岸;西至格楞道小石山包直达赛日尼小山根,向东南直插黑河岸;南至黑河;北至郭莽梁分水岭接尕海边界(附有示意图)。
(二)大水军牧场东段温克卡沿温欧之可札山梁向正南直插黑河岸以东地区,共计草山面积约35000亩,划归郎木寺乡放牧。郎木寺乡划入上述草山后,每羊单位平均有草山约2.2亩。不足部分由碌曲县在县境内统一调剂解决。
(三)大水军牧场西段格楞道小石山包直达赛日尼小山根,向东南直插黑河岸以东,共计约14000亩草山面积,原属尼玛乡,划归大水军牧场使用。
(四)今后双方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不越界放牧;
2、双方沿边界放牧时,应事先联系,以彻底杜绝草原纠纷事件的再次发生;
3、双方对社员和军队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做到今后发生任何争执事项时,在团结的基础上,密切联系,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4、管理使用好草原,积极进行草原建设。近期必须抓好合理利用,培育更新,防虫灭鼠等工作;
5、本协议经上级批准后生效。
李军高克信辛风辉包怀玉田举柏王尼格杜效智刘金花
1964年12月4日九、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公社、政府各部门:
现将《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玛曲县人民政府
1982年5月23日
玛曲县草原管理条例
第一条草原是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理、利用和建设,不断提高草产草量和载畜量,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境内的一切草原,均为全民所有。
第三条县境内草场划分到各社(场、站)。各社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把草场固定给大队,长期使用。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草场使用证。各社队对已固定的草场要搞好管理。
第四条草场固定后,一般不予变动,如必须变动时,按下例规定办理:
(一)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草场时,按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办理。其他一切单位需要占用草场时,必须先征得社、队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互相调剂,改变草场使用权时,应通过有关方面协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使用单位投资兴建的各项基本建设,应予合理补偿。
(三)遇有自然灾害和羊群季节性游走放牧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剂草场时,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五条严格遵守草山协议。县境内各草场使用单位之间凡是有协议,并明确定了界限的,必须遵守执行。如有争议,报上一级领导机关解决,不得单方面随意废止协议,不准强行越界放牧。
第六条因没有协议发生草山争执,要遵守历史习惯界限,同时要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划定界限,不准打架闹事,不准互赶牲畜,更不允许动用武器制造流血事件。
第七条保护草山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荒,不能随便揭挖草皮,砍柴挖药、开荒种植、应由社队统一安排,指定地点,有计划的进行,做到随挖随填随补种,保护草原的益鸟,益兽,保护自然资源。
第八条保护冬季牧场。牲畜出冬场后,各种畜群,包括自留畜和乘畜一律不准在冬窝子留放,驮牛队及购销赶运的牲畜路经冬季牧场时不得滥牧。严禁牲畜进入割草场和种植地。
防止草原火灾。社队在必须烧荒时,由公社进行安排,做好组织和预防工作,并即时通知友邻单位。
第九条保护草场设施。对草场围栏、棚圈、药浴池及水利电力等各种设施,要严加保护,不得毁坏。
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并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以至依法制裁。
各社(场、站)可根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经济处罚规定,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成立县、社、大队草山管理委员会。各级草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草场管理使用情况,处理草山管理事务:执行罚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1983年国务院关于解决玛曲县齐哈玛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批复
(83)国函字125号
甘肃、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你们《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
齐哈玛草场纠纷问题,经过两省长时间的共同努力,终于得到了解决。希望你们按照达成的协议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当地政府,从安定团结大局出发,进一步做好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互谅互让,互相支援,密切合作,搞好睦邻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努力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建设好草原,大力发展生产,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1983年6月15日
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报告
川府发〔1983〕82号
国务院:
为了解决甘肃省玛曲县齐哈玛公社与四川省阿坝县麦尔玛、求吉玛公社和国营牧场的草场边界纠纷。甘、川两省分别派代表团在国家民委、民政部工作组的帮助下,从去年6月开始。先后在阿坝、兰州、成都进行了充分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齐哈玛和麦尔玛等社场的草场纠纷,是旧的社会制度造成的,是历史上遗留的一个复杂问题。解放后,双方县、州、省多次协商。两省代表团曾于1960年达成《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江县和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若尔盖县接壤地区问题的协议》(即成都协议)。但是齐哈玛公社认为《成都协议》中关于齐哈玛与阿坝县的草场界线不够合理,给他们划的草场面积少了,要求给予解决,并发生了越过《成都协议》线放牧和纠纷争执问题。对此,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国务院领导对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非常重视和关心。去年6月,再次发生纠纷后,国务院领导亲自过问并作岀指示。(1)齐哈玛的草场问题,由两省共同解决;(2)1960年的《成都协议》不能否定,但也不能说是完美无缺的,齐哈玛草场问题在《成都协议》基础上加以解决。(3)不纠缠历史,从实际出发,重视现实,照顾历史,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协商解决。随后,两省在兰州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会议期间,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又召集两省在京的负责同志商谈,两省同意各划25万亩草场给齐哈玛公社,使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二)
按照两省各划出25万亩草场给齐哈玛公社的原则,经双方派出代表团协商确定四川方面划给的25万亩从阿坝县麦尔玛公社的多钦,国营牧场的姜琼麦和求吉玛公社的希洛上游三处划出(界线走向和界线图,见附一、二)。
上述三处草场的具体界线待本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由阿坝县和玛曲县立即组织联合工作组,到实地定点认线,连同未变动的原《成都协议》中有关齐哈玛与麦尔玛等社场的界线,一并树立界桩共同遵守,联合工作组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县政府联合向州、省写出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国务院备案。
甘肃方面,从玛曲县境内划给齐哈玛的25万亩草场由甘肃尽快落实。在未落实前,由甘肃采取每年给齐哈玛补助精饲料和饲料费用的过渡办法解决。
今后,甘肃齐哈玛公社和四川麦尔玛等社、场有关草场问题,均由各自的上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
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一地区的安定团结,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群众生活,双方县社和牧民群众,应进一步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党的领导下, 靠政策、靠科学、靠自己的力量,加强草原建设。搞好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生产。同时,我们两省也要对各自所属的社、场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为尽快使这个地区生产条件的改变,群众生活的改善创造条件。
(四)
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这次协商会议开得是好的,达到了解决问题的目的。但是,要巩固会议的成果,使这一地区真正达到安定团结,发展生产,还需要做大量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
我们两省共同希望和要求,齐哈玛公社、麦尔玛等社场的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以及全体广大牧民群众,今后都要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一心一意搞生产建设,一心一意通过劳动致富,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心一意搞好睦邻友好关系和民族团结,特别是藏族人民内部的团结。要把这个作为这一地区在政治上蒸蒸日上经济上欣欣向荣的总前提,任何妨碍这个前提的言论和行为都是不对的,都要坚决制止和纠正。
双方州委、县委和政府,要坚定地领导和教育干部、群众,加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坚决克服无政府主义。要给广大干部和群众反复讲清楚,这次我们两省协商的成果来之不易,协商所定草场边界线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各级政府、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维护它的严肃性,不准越界放牧。更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损害它。对那些蓄意制造边界纠纷,破坏边界地区安定团结的策划者和指挥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我们两省接壤地区的各级领导和牧民群众,一定能够互相信赖,互相支援,齐心协力,密切合作,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件一: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界线走向。
附件二: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附图(略)
1983年4月11日
附:
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
报告中的界线走向
划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年出版的1:10万彩印地形图为依据。
一、姜琼麦片
位于黄河以南、加曲以东、达日曲(达日括)西山梁以西,姜琼麦南山梁以北。
界线自黄河主流中心(坐标X3693700, Y18236420)起,向东南
经叉河沿达日曲逆行,至河流弯处(坐标X3692000, Y18239520)向南沿山梁经日波哉(高程3761)、高程3618、3722、3706、3601至山顶3911转向西继续沿山梁经3750、3723至山顶(坐标X3684600,Y18234470)后,向北沿山脊下坡到山嘴(坐标X3685600,Y18234450)直线至西北方向的河流弯处(坐标X3686670,Y18233830)沿姜琼麦小河而下与加曲交汇处(坐标X3689780, Y18230350),由加曲顺流下到黄河中心(坐标X3693850, Y18232170)再沿黄河主流到原起点止。
二、多钦片
位于加曲以西、吉柯东面山梁以东,多钦尔塞尔玛山以北。界线自括耳龙小河与加曲汇合处起,逆括耳龙小河、沟谷上达山顶(坐标X3683890,Y18224690),向西北沿山梁经高程点3833、3861,再向西南经3897、3799、3716,至3887向南经3781、3630,至3875;折向东过鞍部经3764,继续沿山梁向东经多钦尔塞尔玛(3858),达3801后,沿东北方向山梁下到路边山嘴(坐标X3678550, Y18224900)后,直线至小河弯处(坐标 X3678420, Y18225190),再沿多钦小河下游,入加曲北下至原点止。
三、希洛片
位于希洛上源,界线自山顶(坐标X3682330, Y17760620)起,向西南沿山梁经高程4147,折向西北沿山梁经4093、4123,再向北经山头(坐标 X3685630,Y17757650)至4115后向东北顺合水线,小河至主河交叉处(坐标X3687920,Y17761620)顺流至河流交叉处(坐标X3688600,Y17761510)折东南沿山脊而上,经高程点3721到主山梁(坐标X3686660, Y177,62,942)后,沿主山梁向南接起点。
根据双方意见共同修改
甘肃省王强国四川省陈基良
1983年5月26日
齐哈玛草场定点、认线、立桩工作的工程实施报告
根据国务院(83)国函字125号文《关于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批复》和1984年2月13日北京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1984年6月20日成都会议议定的贯彻实施意见,齐哈玛草场定点、认线、立桩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玛曲县、阿坝县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内,设立由甘肃省测绘局崔延友、赵世玉、四川省测绘局李佐清、孙仲年四人组成的工程测绘组,负责实施定点、认线、立桩的工程技术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始终是在工作组的直接领导下,始终有工作组负责同志和有关乡、场干部的参加。领导同志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后勤方面及时的物资器材供应和周到的生活安排,是顺利完成这次工程的保证。
二、完成的工作量1、实地认线147公里(包括仍然有效的1960年成都协议老界和1983年划定的新界)。
2、定点及建立界桩51个,其中平地桩19个,山地桩32个,平均2.88公里一个桩。
3、桩位记录51份,每份一式60份。
4、界桩成果表一式60份。
5、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一式60份。
6、本报告一式60份。
三、主要过程
1、实地定点、认线
此项工作自7月12日始,至7月31日结束,历时20天。
全线147公里分希洛片、多钦片、姜琼片逐段逐点加以认定,两县领导多次亲自参与这一工作。有关乡、场干部和双方测绘人员始终参与这一工作。
认定是依据《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报告的附图》(包括文字说明)所标定的界线走向,和室内按照界线走向清楚、不易岀现纠纷地段少立桩,否则适当多立桩的原则初步圈定的界桩位置,西起黄河岸边昌隆桥1号桩,东至黄河与达日曲交汇处69号桩,基本上无跨越地走完全程。
在认定过程中,测绘人员充分征求地方干部的意见,地方干部热情尊重测绘人员的判断,每确认一点一线,都是经过反复讨论,都是建立在有关各方完全一致的基础上的。
界桩位置确定以后,或打桩立旗,或立即挖坑,以作立桩时的定位标记。
最后确定界桩总数为51个,比原设计69个减少了18个,其中平地桩减少10个,山地桩减少8个。(原因详见本报告五条1款)。
2、立桩
此项工作自7月19日开始,至8月11日结束,历时24天。
与定点认线一样,也是分片的进行。希洛片由阿坝县求吉玛乡乡长松柏、玛曲县齐哈玛乡武装部部长卓玛甲负责实施;多钦片由阿坝县麦尔玛乡党委书记索朗、玛曲县齐哈玛乡党委书记达智河负责实施,姜琼片由阿坝县国营牧场党委书记加蒂、玛曲县民政局副局长贡巴负责实施。
测绘人员事先给负责实施者提供了详细的工程技术规格、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文字图表材料,同时作了口头讲解,行政方面则要求在立桩时,双方有关乡、场干部必须到场。
所有界桩均系钢筋混凝土预制品,界桩的底盘则用混凝土现场浇灌。界桩及其底盘的规格如下图:(略)
3、文字图表资料
此项工作量很大,人手又有一定局限,中间还两次去成都搞复印,故耗用时间较长,基本上化了一个整月。这些资料包括:
a.桩位记录。因为立桩地带系人烟稀少的荒僻牧区,地理名称十分寥寥,故在拟写界桩所在地和位置说明时均有不少困难,虽几次修改,仍难做到简明恰当。
b.界桩成果表。此表系每个界桩的平面坐标所组成。所有坐标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年版1:10万地形图上量得。
c.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此图是在《甘、川两省协商解决齐哈玛草场问题的附图》上标绘的。“附图”原有内容未作任何变更,仅在上方大标题下加了 “(界桩位置、界线走向图)”作为副标题,又在左下角加了必要的附注。
d.本报告
四、关于验收
鉴于定点、认线工作做得十分认真,仔细,保证了正确无误;鉴于有立桩后从界桩两面摄得的像片可资分析;鉴于工程地区交通、生活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经过工作组会议慎重研究,对于界桩埋设工作的实地验收,决定用抽查的方法,以及听取此项工作负责人的汇报和室内分析全部像片来解决;同时决定将原计划需单独拟写的验收报告并入本报告。
1、界桩
所有界桩规格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结实牢固,文、数字正确清楚,表面较光洁。但由于运输中的颠碰,部分界桩的边角乃至表面有些损坏。
2、界桩的埋设
实地抽査埋设情况的界桩计有:希洛片5、9、14号三座,多钦片40〜46号七座;姜琼片50〜52号三个,共十三座,占立桩总数的25.5%。
从抽査中看到和汇报、像片中得到,界桩位置正确,现场浇灌的底盘大小与设计尺寸一致,但厚度大小超过平地30厘米、山地20厘米的要求,基本上达到与地表等齐,即平地90厘米,山地60厘米的程度。这样,界桩插入底盘比原设计要深得多,十分牢固,只是多用去一些材料。
少数界桩已被人为地击损,如29、52号等。
3、像片
每个界桩两面的像片,是供《桩位记录》用的,从像片两个方向背景中,可以判断出界桩的位置,故是这次工程的成果之一。但因摄影者均缺乏经验,摄影处理者亦非专业人员,从总的来讲,像片质量欠佳。部分摄影和印像工作作了返工。有些虽未返工,仅因条件所限,免为其用罢了。
4、文字图表资料
在这些资料形成过程中,都是做完一项校核一项,尤其是界桩位置、坐标成果等,都是经反复校核的。
五、几点说明
1、界桩总数问题
1984年6月成都会议期间,曾在1:10万地形图上初步设计桩位,共选取了69个,其中平地29个,山地40个。但在现场定点时,主要是地方干部认为在那些界线走向清楚、历史上又从未发生过纠纷的地段,不管有多长,(如沿加曲有18公里长)均可不设桩,而这个看法又得到工作组的支持,故设计桩数与实际有较大的变动,最后只有51个。
2、关于桩号不连贯的问题
由于界桩的两种不同规格,其编号也是按设计1—69号在预制时铸成,这样,界桩总数变动后,就造成了编号不连贯的现象。现实有桩号为“1〜29号,40〜52号,61〜69号。中间30〜39号,53〜60号空缺。
3、关于平地埋了山地桩问题
个别平地因地下水位过高,坑位内积水难埋深桩;同时也为了保持桩号的相对连贯性,改埋了山地桩,如13、14号桩。
4、关于未施行经纬仪实测坐标问题。
原计划对部分界桩需用经纬仪实测其平面坐标,但因所有界桩基本上均能在1:10万地形图上确定位置,又因作为测量依据的三角点遭到严重损坏故这项工作未进行。
5、关于未施行平板仪测图问题
原计划对界线上地形发生了明显变化(指与1970年版1:10万地形图比较)的地段,需施行平板仪测图,但在现场定点、认线时,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双方一致认为没有必要这样搞。
6、在实施工程的全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特殊问题。
六、体会和希望
从参与这次工程的过程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这次工程的得以实施,是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亲切关怀的结果,是花了一定代价的,是行之不易的。所有有关界线两侧的干部群众,理应十分尊重这次工程的成果,严格遵守双方一致认定的界线,爱惜和保护界线的永久性标志——界桩。我们深信绝大多数干部、群众是会这样认识这样对待的,但是从界桩建立后的某些现象,也使我们想到和认识到,历史遗留下来的地区之间的隔阂,并不会随着界线的确定、界桩的建立而顷即消失。要使界线真正成为睦邻的纽带,团结友好的桥梁,促进、发展生产的动力,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亟需继续深入做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对界线沿线的群众,更要做这样的工作。
十一、河曲马企业标准
(1984年6月16日甘肃省标准管理局发布,1984年10月1日实施)
河曲马在本省产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以玛曲、碌曲、夏河三县为中心产区,其中以玛曲县马匹更为集中,质量最好。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河曲马的品种鉴别和等级评定。
1品种标准
1.1类型
河曲马是我国一个优良地方品种,有挽乘兼用和乘挽兼用两种类型,以挽乘兼用型为主。
1.2外貌特征
河曲马体格较大,外形粗长宽厚。体质结实,略显粗糙。头稍重,多正头和轻微半兔头;眼中等大;耳较长,尖呈桃形。颈中等长,颈肩结合尚好。鬐
甲较低,背腰平直稍窄长,胸宽而深长,腹形良好,尻宽稍短斜。四肢干燥,关节明显,前肢肢势基本端正,后肢稍有刀状和外向。蹄大小适中。毛色以黑、青、骝、栗为主,少数马头部和四肢有白章特征。
1.3体尺、体重
1.3.1其体高、体长、胸围、管围四项体尺,成年公母马分别为138〜144〜166〜18.5厘米和133〜141〜160〜17.5厘米。
1.3.2在群牧体肥时,成年公母马体重分别为380〜420公斤和360〜400
玛曲县
阿坝县
联合工作组、工程测绘组
1984年9月公斤。
1.4生产性能
1.4.1挽力、速力、持久力
1.4.1.1成年公母马最大挽力达到自身体重的80%以上。
1.4.1.2骑乘1600米,不多于2分30秒。
1.4.1.3驮载重量相当于体重的三分之一,连续行走每天不少于6小时,时速8公里。
1.4.1.4以30挽力公斤,快步2公里,不得超过8分钟。
每项沿验停止后,呼吸和脉搏在30〜40分钟内恢复正常。
1.4.2繁殖性能
在群牧自然交配情况下,公马配种受胎率不低于70%,母马产驹数每两年不少于1驹。
2等级标准
成年河曲马根据血统和理想型表现、体尺、外貌、工作能力,后裔品质五项进行等级评定(各项评分方法见附录A),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见表1。
河曲马等级综合评定
注:(1)表内各项按最低一项评分确定等级。
(2)五项中,有四项符合标准,有一项较标准差1分时,准许加1分评定等级;其
原评分不变,并在备注栏写明。但达不到二级的马,不作这种加分评级。
(3)如工作能力和后裔品质无资料,可只按其他三项进行评定。
(4)公马不到一级、母马不到二级,不作种用。
3鉴定项目、术语
参照执行原农业部1952年颁布的“种马统一鉴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及使用的术语。附录A
各项评分现行办法
A.1血统及理想型表现评分
血统的评价要查看亲代的等级记载。如无记载,可对其父母表现评出等级。主要还应根据本身的品种特征和理想型表现程度进行评定,其评分标准见表 A1。
表A1
A.2体尺评分
A.2.1成年马体尺评分标准见表A2和A3。
表A2挽乘型体尺评分标准表A3挽乘型体尺评分标准
注:(1)表内四项体尺如一项降低,未超过下项标准仍按符合同项标准给分。
(2)四项体尺,有一项降低,超过下项标准,则按下项标准给分。
(3)利用公马若体长超过表列指标时,每超过4厘米扣1分。
(4)管围超过表列指标每增加1厘米,加1分。
A.2.2评定不满五岁的未成年马,可按表A4所列指标与实测体尺相加后再按表A2和表A3标准评分。
表A4未成年马评分增加体尺数值表
单位:厘米A.3外貌鉴定评分
外貌鉴定评分项目分头颈躯干、四肢、体型结构与体质三个组,每组有五项要求,鉴定内容见表A5。
表A5外貌鉴定表
对表内每项鉴定,概括为良好、一般、不良三类。良好给2分,一般给1分, 不良给零分;五项给分相加,得出各组评分;三组中以最低分为鉴定的总评分。满分为10分。三组中有两个组的评分,公马在8分以上,母马在7分以上,而其余一组的分仅差1分而不能升级者,可对总评增加1分而升级。
所鉴定马匹,凡在隐睾、单睾、喘呜、较严重的骨瘤、关节肿等缺陷之一者,不作种用。
A.4工作能力评定
经过调教可供役用的马,挽乘型用体重12%的挽力公斤、乘挽型用10%的挽力公斤,在平路上拉胶轮大车1公里,按所需时间评分,见表A6。
表A6工作能力评分标准A.5后裔品质评分
公马的后代不少于10匹,母马至少要有3匹后代,在正常饲养管理下,按下列标准评分。
A.5.1后代全部为特、一级、给8〜10分。
A.5.2后代60%以上为特、一级,其余为二级,无等外级给6~7分。
A.5.3后代60%以上为二级,无特、一级,给3〜5分。
附录B
体尺、体重、最大挽力的测定
B.1体尺测量方法
要求马驻立在坚硬平坦地面上;测具用前校正;每部位正确测二次,取平均数。
体高:鬐
甲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用杖测。
体长:肩端前缘到坐骨结节后缘的直线距离。用杖测。
胸围:由肩胛骨后角处垂直向下围绕胸廓的周径。用皮尺测。
管围:约在左前管上1/3最细处围绕管部的水平周径。用皮尺测。
B.2体重估计公式
B.3最大挽力测定法
将挽力计拴在马和拉物之间,以吆喝声促马用力拉走,不打马,行进中连续加重;如让马拉犁,犁头入土,可由浅到深,直到拉不动时,挽力计所示最高公斤数,即为该次最大挽力。要求测三次取平均数,为该马的最大挽力。每次测定后要间隔一定时间,再作第二次测定。
附录C
鉴定工作的执行
C.1品种鉴别和等级评定,由鉴定小组于每年秋季进行。
C.2每匹马要求鉴定1〜2次,第1次1〜3岁,第二次4〜6岁。鉴定等级时,同时了解和记录:后裔情况、繁殖能力、工作能力,作为调整该马等级的依据和参考。
B.3最大挽力测定法
将挽力计拴在马和拉物之间,以吆喝声促马用力拉走,不打马,行进中连续加重;如让马拉犁,犁头入土,可由浅到深,直到拉不动时,挽力计所示最高公斤数,即为该次最大挽力。要求测三次取平均数,为该马的最大挽力。每次测定后要间隔一定时间,再作第二次测定。
附录C
鉴定工作的执行
C.1品种鉴别和等级评定,由鉴定小组于每年秋季进行。
C.2每匹马要求鉴定1〜2次,第1次1〜3岁,第二次4〜6岁。鉴定等级时,同时了解和记录:后裔情况、繁殖能力、工作能力,作为调整该马等级的依据和参考。马号性别年龄毛色别征
鉴定单位:(公章)
鉴定员:
年月日十二、文摘
少数民族地区新方志应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民族地方特色
中国方志学会会员马旭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那么,只有把“人口众多”和“地大物博”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发展。编写民族地区新方志,是对民族地区历史和现状的大规模的调查和研究,其目的在于了解本地区内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建设的成就,从中认识发展规律,制定发展战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但要使民族地区的新方志能很好地为当地建设服务,其前提和关键就在于突出地方民族性和民族地方性特色。只有突岀地方民族性和民族地方性特色,才能为民族地方的党政领导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准确地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本届修志以来,研究探讨方志学理论的论文、学术专著层见迭出,可是关于民族地区新方志的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色的理论却属罕见。就此,笔者根据10余年少数民族地区修志工作的经验,做以浅述,敬希同仁不吝赐教。
探索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各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因此,探索寻求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 必须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研究。
(一)抓住主要的地方民族性特点。一个特定地域的地理位置、自然地理条件、历史等地方民族性特点,有主要与次要之分。主要的地方民族性特点,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的繁荣,影响甚大,它能规定并能影响其它一种、或数种地方民族性特点的形成和发展。如玛曲县的主要地方民族性特点是:藏族是古代当地的土著民族,也是现代社会的主体民族。抓住这一主要特点,其它特点便顺理成章地引伸而出。藏族为主体民族,这就突出了藏族民族经济、民族文化的盛行;突出了藏族全民信仰藏传佛教,信教人数多,藏传佛教的寺院多,僧侣多;并由信仰派生出了寺院的教育、寺院的文化艺术、寺院的建筑雕塑等。因藏族多,藏医药与藏族人民的生存、发展也就相同步,并随着民族的繁荣而发展;侨居国外的藏族华侨,分布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此地也是甘肃藏族的侨乡。因此,在探索寻求地方民族性特点时,应首先找出这种主要的地方民族性特点;然后,顺藤摸瓜,找出其它特点。
(二)通过自然地理特点,探求民族地方性特点。斯大林在他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说:“地理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而且它无疑是能够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的进程。”尽管这只是造成影响的条件之一,可它却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其影响的领域是广泛的,对一地某些特点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自然特点突出的地方尤其如此。如地域辽阔的玛曲县,是以藏族畜牧为主的地方,许多民族地方性特点便由此而产生。诸如生产上畜牧业是占着支配地位的生产门类,经济上畜牧产品是主要经济命脉,又是牧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因此其他各业大多围绕着畜牧业的发展而发展,随畜牧业的兴衰而兴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及金融业等所受的影响,更为明显。而又因为畜牧生产发展的基本条件草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人稀地广,草原畜牧又以游牧为主,所以,教育上形成的民族地方特点是:藏族寄宿制中学,藏族寄宿制小学;在六、七十年代,还有随季节游牧的帐篷小学等。且因地域条件和历史发展的缘故,牧区小学里有“年年上学,年年只读一年级”的情况。这在内地是不可思议的事,而在高原草原的玛曲县,实是不足为奇的。这就是说,从自然地理方面着手,剖析民族地方性特点,是编修少数民族地区新方志的同仁们的一条基本思路。
(三)联系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考察民族地方性与地方民族性特点。列宁在他的《论民族自决权》中写道:“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历史上许多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偶然的,它必然与各个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外部与内部条件有密切的联系。考察任何事物,只有联系其背景,才能找出其内在的规律性,从而探求出其特点。例如,玛曲县与内地相比较,社会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还不发达,均有较大的差距。例如不考察新中国成立前,封建王朝统治时期的阶级关系、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土地制度,不考察各朝代玛曲藏区牧主、封建主对藏区的经济封锁,对藏族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及多方面的压迫,就既搞不清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闹翻身解放的重大政治意义,又搞不清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玛曲藏区建政41年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地方民族性特点与民族地方性特点的事物,也是发展变化的。联系史背景考察,有纲举目张的效力。
(四)挖掘潜在的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点。有些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点,大有发展前景,但眼前还未充分表露出来,这就需要全力挖掘。如玛曲藏区并非旅游胜地,可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党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加上藏族人民的好客,境内的大小藏传佛教寺院和一望无际的大草原,及高原草原上特有的河流湖泊、雪山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由此联想,旅游事业将会有很大的发展。再如玛曲县畜产品产量连年上升,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动物毛、皮穿戴消费市场越来越大,畜产品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发展,就有了牢固的物质基础和地理基础。挖掘岀这类的地方民族性特点和民族地方性特点,能使领导者尽早地认识它、把握它,并能够预见到它的发展趋势,以便因地制宜地发挥民族地方独具的优势。
综上所述,准确地把握民族地方的民族性与地方性特点,是志书突出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色的重要基础。
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篇目的设置
一部地方志是一个地区历史与社会的真实反映。地方志的区域性决定了地方志的地方特点,而民族性则决定地方志的地方民族特点。我们今天所修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新方志,要突出地方民族性特色与民族地方性特色,制定好体例篇目,是编写好一部新方志的先决条件。章学诚在《永清县县志六书例议》一文中说:“就一县而志其事,即一县之制定其书,且举其凡目,而愈可以见一县之事势矣。"篇目是“纲”,是一部志书的眼睛,是内容的凝聚和概括,其提纲能使人开门见山,一目了然。编写少数民族新方志体例篇目时,要把一地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反映出来,自然要在本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上多加研究,多下功夫,这就要因地制宜,因事定制,分合详略之间,求其所以然,从而提炼出有本地民族特点与地方特点、制定岀完整而又体现真实面貌的体例篇目来。如当地的民族宗教、风俗习惯、民族文化教育及医疗卫生、地下矿产和地上物产等项,考其所以然,因地因事地制定出这些有民族与地方特色的体例篇目,才能充分体现岀一部志书的特点。如玛曲县是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的藏族聚居区,藏族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的,藏传佛教在玛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是全县信仰人口最多的宗教,这就是玛曲民族方面的主要特色。现就玛曲县的县志稿,体现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点的体例篇目章节例述并浅论一二。
(一)地方民族性方面。玛曲县志稿没有把“民族”与“宗教”综合为一卷记述,而是专门设列了“民族志”、“宗教志"的专卷。民族志稿的体例是:第一章民族,第二章部落。在第一章的“民族”中,“藏族”列为第一节;第二章的“部落”中,节目及内容全是记述藏族部落的。而宗教志稿共三章,其第一章是“宗教在河曲的起源”,第二章是藏传佛教的“寺院”,第三章是“宗教管理”,自然一二章里节多目细,记述的内容广泛详深。又因为玛曲藏族人民,在应用藏医药与自然和疾病做斗争的历史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防病治病经验,对民族生存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共有三大章的“医疗卫生志”首章便是“藏医药”,其节目之多,内容之广,不亚于其它分志的大章。这些专志的篇目很明显地突出了地方民族性特色。此外,玛曲县志稿的“民俗方言志”共两大章,第一章“藏族风俗”就领7节,并且节节全是地方民族性的节目,其中第一节是“婚嫁”,第二节是“藏族的性格与服饰”,第三节是“藏族的饮食住行”,第四节是“藏族的交往礼节”,五、六、七节分别是“藏族的信仰习俗”、“藏族的丧葬”与“藏族的禁忌”。那么,第二章地方民族性“方言”中,不言而喻,全是地方藏族性的节目了。“文化艺术志“中,第一章是“藏传佛教文化”,第二章是“民俗文化”,第三章是“群众文化”,章章节节全是与地方民族性相关的内容。“文物名胜志”中,第一章“文物”共五节,其中专设了一节“寺院文物”。“教育志”两大章中,第一章是“寺院教育”,第二章“全民教育”中,有“藏族寄宿制中学”、“藏族寄宿制小学”及“帐篷小学”等节目。还有“商业志”、“民政志”、“经济计划志”等等,均是有关于地方民族性的专章专节题目,这些分志的章节目中,自然也明显体现着地方性的民族特色。
(二)在反映以畜牧业为主体的藏族聚居区地方特色方面。由于玛曲地处青藏高原的东部,即西秦岭山系东段、昆仑山系西段的甘、青、川三省交界处,土地总面积为10190平方公里,而草原面积占总面积的89.54%,草场的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这种高原的自然地理与气候,就决定了发展畜牧业的条件。这也就是玛曲最著名的地方性特点,即玛曲大草原;加之生活在这片高原草原上的藏族人民,是一个善于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民族。所以,玛曲县志稿的体例篇目中,“畜牧志”共五章二十节,章节相对于其他志卷就大多了。记述内容之丰富,也非其它志卷可比。其中专设了一章“藏兽医",充分体现了玛曲的民族地方性特点。再说其它志卷中,如“工业志”共两章,其第一章就设为“手工业”,第二章为“民族工业”,占全分志的三分之二。“物产资源志”中,设有“草原资源”、“动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药材资源”,以及首曲黄河的“渔业资源”、“其它资源”等专章专节。“水电志”中,有“小水电站建设”、“干旱草场引水工程”等节目。综观上述卷章节目,也明显突出了民族地方性特色,即草原畜牧业特色。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玛曲县志稿不但列有“畜牧志”的志卷,特别是把因挽乘兼用、善走高山草地而闻名的河曲马,别出畜牧卷之外,并列了 “河曲马志”的专卷。这即没有破坏体例的领属关系,也没有造成类例的混杂不清,相反收到了突出地方特色的大好效果。可见,玛曲县志办的同志在研究、寻求民族地方特点上下了很大的功夫。
一部新型的民族地区志书,一定要有一个能够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民族地方特色的篇目。篇目虽然是志书表现内容的形式,形式亦固然是由内容所决定的,但内容如果找不到适合它的表达形式,也就达不到形式和内容的完善统一。照此推论,民族地区的新方志,篇目若不凝炼明确,志书也就无法准确、显明地突出民族地方的两大特色。
总之,要编写好民族地区的新方志,不论是搜集资料,还是拟定篇目,即使在总纂阶段,都应把突岀地方民族特色和民族地方特色,作为首要任务。要不断地发展完善这两大特色,使民族地区的新方志独具地方民族性与民族地方性特色,为建设好社会主义的民族地方,起到更大的作用。
(摘自《中国方志学》)
十三、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出版《玛曲县志》的批复
州政发〔2000〕91号
玛曲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对〈玛曲县志〉予以终审的报告》收悉。州志编委会于2000年8月10日召开会议进行了终审,认为《玛曲县志》指导思想明确,观点正确,篇目设计合理,地方特色突出,文字通顺流畅,同时提出了九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会后,玛曲县志办根据终审意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已具备出版条件。为此,同意《玛曲县志》正式出版。
此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月十日跋
玛曲历史上第一部《县志》,在全体修志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下,历时十一个漫长的春秋,八易其稿,终于在二十一世纪来临之际编纂告竣,印刷出版,这是玛曲县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县人民值得庆贺的一件喜事。
玛曲地处青藏高原东部,甘、青、川三省交界地区,天下黄河第一弯,古称羌区析支河流域,历史悠久,远古称占据高原三峰者藏族六大姓氏之一,以白鹿为图腾的党项羌卬迷所属玛柯(河曲)部繁衍于此。663年,兴起于西藏雅隆河谷的吐蕃统一整个青藏髙原,从此始,玛曲作为河曲地区的吐蕃诸部,一直延续到玛曲建政前,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
1955年6月玛曲建政以后,在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彻底地摧毁了半封建半奴隶的“政教合一”统治,昔日的奴隶从此翻身作主,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各项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益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玛曲县人民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改变观念,以 “兴县富民、振兴玛曲”为目标,抢抓机遇,团结奋斗,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业绩,提前实现了财政扭补,从此,玛曲县以一个“人口小县,经济大县”的面目,出现在甘南州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引起了世人的瞩目。
《玛曲县志》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的记述了这一历史进程,同时全面、系统地反映了玛曲县的自然、历史、社会状况,是一部关于玛曲县的百科全书,也是一部最为系统的地情资料书,它的编纂完成,必将对玛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