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正宁县城镇地租无史料记载。
建国后,在城镇土地全盘国有化之前,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使用私有土地时,一般通过购买或租赁取得,同时支付地价和地租;使用国有土地时,则由政府无偿划拨,同时缴纳租金和土地使用费。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颁布。1960年后,对城镇私有房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此时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使用土地的,一律改为征用获得,并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正宁县对县城140间直管公房(2380平方米,占地14.28亩,住户70户)征收房租,标准为:安架房月租每平方米0.05元,厦房0.034元,窑洞0.03元。房租主要用来修缮房屋。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城镇地租大量出现。但多为 “隐形”交易,主要是通过出租剩余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房租中隐含地租,或是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在县域,城镇地租主要表现为县城、各建制镇的国有单位或个人的临街门面房出租,而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地租相差悬殊。1985年底,正宁县对县城450间(建筑面积为81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6.23亩,住户200户)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调高为:土木结构的月租每平方米0.084元,砖木结构的0.108元,混砖结构的0.129元。2007年,县商业局租住县粮食局楼房(五楼)9间、约135平方米,年房租1.7万元(含水电暖费用)。2007年,正宁一中临街新建上下2间出租屋,因位处黄金地段,年房租16800元。造成城镇地租 “隐形 ”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过去长期实行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土地市场日趋活跃,但是县内还没有形成公开、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生产和满足生活需要,便私下进行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