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本县各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均利用各地闲耕地兴办农场,大搞农业生产,收入一般用于改善单位伙食或参与集体分配。据考证,1959年,正宁一中在西坡公社袁树老有庄基1院、窑5孔,所办农场有“二荒地”100多亩(1963年就近和山河公社同家疙瘩生产队兑换为20亩塬地,后被要求秋后各种其地)。县信用联社在李家台也办有农场。1965年1月15日,县人民委员会转发庆阳专署文件,要求赶春节前停办机关农场,土地分别移交。2月19日,经清理,全县1964年搞机关生产的有30个单位,共有庄基1院、土地362亩,其中公田135亩、苗圃地2亩、基建征用剩余土地3亩、生产队熟地33亩、荒地189亩。这些土地区分不同情况作了处理。其中135亩公田转由县财政局管理,交生产队耕种,每年收公田租子。
而据1964年10月2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文称:“全县先后查出国家机关单位、学校、生产队各类公田1091.7亩,公田租子入库50880斤,占欠租总数的61.5%。未交清者尽快入库。”时公田每亩租额为常产的20%,如交钱,按每斤0.112元计交。1973年,省革委会发出(1973)45号文件,对机关生产粮的分配使用,作出如下规定:“所生产的粮食,除留籽种、农场职工的口粮、职工劳动补助粮、牲畜饲料和提留20%~30%的储备粮外,其余应全部抵供口粮和上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