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用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征收。是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下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6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4元;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4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3元;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5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2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税额水浇地为每平方米2元,山旱地为每平方米1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正宁县据此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用地,炸药库用地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均实行免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7月12日,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正宁县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称:“从1987年4月1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现在,山河、榆林子、宫河、周家、湫头等5个乡镇共审批农民、机关单位住宅846户,占用耕地401亩,应缴税额274865元,止六月底,全县共收回235户,占应缴纳税户的28%,收回税额84067元,占应缴纳税额的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