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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8327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56-358
摘要:
本文收录了2008年12月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关键词:
保山市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
内容
(2008年12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党的十七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光荣,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必须牢固树立防患胜于救灾的思想,坚决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倾向,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要认真研究,科学部署,及时排查治理本地、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有患必查、有患必治,不查必究、不治必处,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全面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一)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办公会议,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分管领导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行政审查批准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要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全面督查
(一)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每年集中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能治理的要立即组织治理,一时难以治理或因外部因素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集中开展1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
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每年由各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并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报省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一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二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县区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
(四)实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
一级重大隐患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负责。
(五)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摘牌
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具备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由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单位收到隐患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大力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一)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回头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巡查组应当每月对相关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县区巡查组应当每月对重点乡镇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市巡查组应当每季度对重点县区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巡查具体事务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参与安全生产巡查的专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
(二)逐步建立政府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煤矿、非煤矿山和重点建设项目等高危行业派驻安全监督员,派驻安全监督员的企业范围由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派驻人员的选派、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并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由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受理;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举报激励措施,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三)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报道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还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会,通报本地的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政府行政负责人的考核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县区行政区域内1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或者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国有控股企业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千人死亡率突破控制指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发生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各县(区)、各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8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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