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图书馆
保山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保山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8326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352-355
摘要:
本文收录了2008年12月30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保山市
人民政府
社区卫生
内容
(2008年12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07〕50号),有效促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统筹规划,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调整与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5.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
到2010年,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政策措施配套、服务网络健全、机构布局合理、人员精干高效、服务功能完善、运行监督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居民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享受到服务质量比较优良、医药费用比较低廉的卫生服务。
(二)具体目标
1.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县区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覆盖90%以上居民,居民在社区可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在社区得到有效诊治和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基本完成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编制结构比配备全科医师和护士。
3.社区居民平均医药费用支出下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显缓解。
4.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计划免疫接种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残疾人康复等指标明显提高。
5.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能提供比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得到有效管理。
三、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各县区要认真分析当地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按照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上,对城市举办的部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城市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要积极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二、三级医院参与、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万~5万人口举办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3000~6000居民的社区或每个居委会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机构、个体经营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可申请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县区要开放社区卫生服务市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及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管理。
(三)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四)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
按照《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要求,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或改造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中没有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审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安排新建,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安排改扩建。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医特色专科,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要有1名中医医师,并根据需要备有一定数量的中成药。要按照群众需要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中医药特色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四、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落实社区医生责任制
落实社区医生责任制,明确社区医生责任范围,为康复期患者提供跟踪服务。要方便患者就诊,实行家庭病床制度,大力推行上门服务。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建立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机制。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医德医风教育,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全员转型培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医疗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管理骨干。实行专家进社区服务制度,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中高职医务人员,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每人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的制度。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合理分工的协作关系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逐步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和分级医疗制度,逐步将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建立并落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双向转诊”制度,二级以上医院要负责扶持辖区内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各医院康复期的住院病人要及时转诊到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和医务人员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制度。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1.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向居民提供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自觉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卫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卫生行业、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3.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规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居民的满意率。
五、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责任,应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元、省级财政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元、市级财政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根据财政、卫生部门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落实情况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进行补助;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调整卫生、计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将增量部分重点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同时,落实“费随事转”等相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专项任务的完成。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等项目。
(二)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
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要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康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三)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执行《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关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地方政府基金;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四)加强协作,落实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标准,加强行业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必要的改扩建或新建项目给予支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帮助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规范化药房建设,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药房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特困群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作为对社区工作考核条件之一,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并认真监督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标准,在审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没有规划的不得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解决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服务人员岗位津贴,配备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器械、药具。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社区审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并加强对维持治疗人员的监督管理。
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支持卫生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建立社区康复训练评价机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六、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市级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落实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街道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组织协调辖区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环境条件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区卫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8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机构
保山市政府
相关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保山市
相关地名
云南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