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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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8316
颗粒名称: 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D267
页数: 2
页码: 326-327
摘要: 本文收录了2008年6月16日中共保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保山市 领导干部 实施意见

内容

(2008年6月16日)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规范从政行为,提高执行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要求,市委决定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明显转变,责任主体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明显改善,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二、领导干部问责的内容、范围和对象、主体
  (一)问责内容
  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上进、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二)问责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
  (三)问责对象
  主要是对全市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四)问责主体
  各级各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问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三、领导干部问责的程序、方式
  (一)问责程序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启动:问责主体根据领导的指示和批示,上级的通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意见,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该问责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视需要按程序启动问责。
  2.调查:问责程序启动后,事实基本清楚的,问责主体组成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主体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报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3.决定:实施问责的单位和部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20日内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的方式。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4.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
  5.复议、复查:问责主体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及时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诉、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问责方式
  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大小,对问责对象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问责方式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问责方式应当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
  ①情节轻微,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②情节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③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
  四、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市委决定成立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纪委监察局,指导和承担具体相关业务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体系是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前提。各级各部门(行业)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为问责制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建立责任考评体系。要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干部考核任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切实做到分清是非、分清功过、分清责任,保证奖罚分明、责罚相符。
  强化监督检查。要综合应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或举报,保证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保证问责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保证问责结果的及时反馈和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检查职责,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问责的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建立问责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是推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各部门(行业)要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参与机制、落实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反馈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9

《保山年鉴.2009》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8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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