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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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9》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8314
颗粒名称: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D262.6
页数: 5
页码: 317-321
摘要: 本文收录了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保山市 山区开发 实施意见

内容

(2008年5月30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作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作出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发挥机关党的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的重大部署。为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对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保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完善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力量,切实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新保山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务实创新。以积极的政治态度和稳妥的工作方法,推进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深入研究派驻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2.分类归口,集中派出。综合考虑部门(单位)职能属性相近、便于加强领导、相对对应领导分工等因素,对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相对归口,市纪委、监察局集中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3.整合力量,统一管理。改革过去派驻机构人员少、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将现有派驻机构进行整合,由市纪委、监察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4.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在不新增编制和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精干、高效、权威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
  (三)总体要求
  1.改革领导体制。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实行直接领导;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出机构的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2.强化监督职能。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全面发挥派出机构的职能作用。
  3.理顺工作关系。市纪委、监察局与派出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派出机构与所负责的部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派出机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市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机构的领导;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使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
  保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委党校、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日报社现行的纪检监察机构,其人员编制、管理方式不变。
  除上述需保留的纪检监察机构外,将市纪委、监察局原派驻(出)市直部门(单位)的其余19个纪检组、19个监察室和1个纪工委,按照分块派出、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重新整合,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6个纪工委、6个监察分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实行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归口集中办公与分片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保办发〔2006〕17号、保市机编办〔2006〕44号文件规定,原派驻(出)市直部门(单位)的19个纪检组、19个监察室和1个纪工委,共有编制55名,其中新增22名,从驻在部门(单位)内调33名。重新整合后,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编制为42名(其中,收回保办发〔2006〕17号、保市机编办〔2006〕44号文件新增的22名;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内调的26名编制中各收回1名,共13名;由市编委调剂解决编制7名),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编制7名;设书记1名,配备正处级干部,副书记2名,配备副处级干部(其中1名兼监察分局局长),委员5名;纪工委、监察分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各设室主任1名,配备正科级干部,纪检(监察)员1名。
  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归口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反腐倡廉建设的部门(单位)和联系的中央、省属驻保单位如下:
  (一)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委办公室(含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委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含市文明办、市外宣办、市文产办)、市委政法委(含市委“610”办)、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人大各委室、市政协各委室、市政府办公室(含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驻昆办事处、市政府驻密支那办事处、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法制局、市人防办、市接待处、市政府经研中心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市邮政局、中国腾冲海关、云南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保山管理局、中国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保山调查队、中国农业银行保山市分行、中国银行保山市分行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市侨办(市侨联)、市残联、市外事办、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市委史志委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山监管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保山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保山办事处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四)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经合办(市招商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管理处、云南省电信公司保山分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五)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档案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广播电视总台、市统计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市国家安全局、保山师专、云南省烟草保山市公司(市烟草专卖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保山机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保山公路管理总段、保山监狱、中国移动保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保山分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六)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移民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扶贫办、市新农办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市气象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云南省保山疫苗厂、国营潞江农场、国营新城青年农场、中国石化保山石油分公司、中国网通保山分公司、中国铁通保山分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改革完善后,市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由原来的47个减到20个,减少27个,机构精简57.5%;监督、检查、指导的覆盖面由原来的28个部门(单位)增至68个,增加40个,监督检查覆盖面增加142.9%。同时,加强了与41个中央、省属驻保单位的工作联系。形成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面,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片,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点的网络体系。
  三、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派出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出机构的处级干部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推荐、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新提任的派出机构处级干部人选一般从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和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名;科级干部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推荐、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由市纪委、监察局推荐、考察、任免。
  (二)招考录用及调配
  派出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及调配由市纪委干部室根据用人需求提出建议,经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市纪委干部室统一向市委组织部申报进人指标,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按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四)组织关系
  派出机构干部的党群组织关系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党总支,派出机构成立党支部;派出机构成立工会小组,隶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
  (五)年度考核
  派出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考核,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干部交流使用
  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渠道,积极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派出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其他派出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县区等范围内进行交流任职。
  (七)工资福利
  派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八)档案管理
  派出机构干部的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副本。
  四、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派出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处理。
  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7.负责联系、协调中央、省属驻保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8.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出机构的工作权限
  1.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派员参加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参加所负责部门(单位)的任何会议都有权发表意见。
  3.部门(单位)上报、下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征求意见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反腐倡廉建设、干部任免、奖惩、选聘、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报送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4.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部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内设机构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部门(单位)任用、调整科级干部和对干部进行奖惩,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及时掌握和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发现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有权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经批准有权进行初核;在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同时,向部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涉及本人的除外)。
  6.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初查,并作出是否立案检查的决定,需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权提出停职检查或免职的建议。
  对直接立案检查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的建议;对所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
  7.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9.除以上权限外,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以提出相应建议,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五、工作关系及工作制度
  (一)工作关系
  完善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后,其工作关系是:
  1.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工联系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直接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2.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负责协调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干部室负责办理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招考、录用、调配、考核和干部档案管理的日常事务;党风室负责派出机构干部的廉政档案管理;机关党总支负责派出机构的组织建设及组织生活;机关工会负责派出机构的工会组织活动;其他职能室负责派出机构相关业务的联系与指导。
  3.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必须明确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承办科(室)和人员,保持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联系,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4.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同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负责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到县区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时,涉及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
  5.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或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市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之间工作相互交叉时,要相互支持配合。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或常委会、局长办公会协调处理。
  (二)工作制度
  完善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后,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分工负责制,并根据工作情况对分工进行轮换。
  2.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实际,指导和督促他们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每半年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年终报告全年工作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成员及同级纪检监察员年终要向市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或复杂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考察及述职评议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考察并组织评议。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根据考核、考察和评议的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
  5.谈话和诫勉制度。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定期与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诫勉时,应通知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干部参加。
  6.工作下访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采取走访、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暗访等形式,深入到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和服务对象中了解、掌握、核实相关问题。
  7.对群众反映和举报领导干部的个别问题,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纪工委、监察分局可采取函询、发送责成问题说明书等方式进行质询和调查。
  8.责任追究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要追究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负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报请市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9.表彰奖励制度。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和其他专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10.其他需要制定的配套制度。
  六、后勤保障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统一管理。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公务用车实行职务消费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纪委提出,报市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办公地点、组建经费、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七、组织领导
  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市委已成立以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保山市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已成立以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要适应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改革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市委、市编委有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方案;认真做好现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以积极的态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各派驻机构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识大体、顾大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以宽阔的胸怀、良好的心态,主动参与和支持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9

《保山年鉴.2009》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8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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