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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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8》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7551
颗粒名称: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X321
页数: 5
页码: 329-3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实施意见。意见强调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并提出转变思想观念的重要性。虽然在过去环保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下。因此,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并提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并加大法律监管和环境监测力度的要求。综上所述,实施意见意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污染防治 资源节约

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认真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十五”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贯穿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明确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目标,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大环保投入,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环保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城市(镇)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城市和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保持良好水平,为努力与全省同步建设小康社会,走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道路奠定了基础。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虽然“十五”环保工作成效显著,但我市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粗放增长导致环境结构性污染突出,排污总量增加与区域环境容量的矛盾愈加显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达标排放任务艰巨,污染控制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水环境的污染突出,部分城镇河流及水库水质呈恶化趋势,局部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显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排江河的现象仍然存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产生的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趋明显。局部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江”(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水土流失明显加重。环境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薄弱。全民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增强保护环境的使命感。新时期,我市不仅要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历史欠账,维持基本的生态环境稳定,还要面对经济社会进一步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稳市、工业立市、科教兴市、旅游活市、文化名市、城镇强市”六大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加快发展。
  (四)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确保完成省政府规定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削减15.5%、二氧化硫削减4.4%的约束性指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三大水系干流、支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断面的比例大于70%,保山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城市河流水环境达标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大于60%。保山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环境问题
  (五)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加大城市和农村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和水源地径流区生态环境保护,控制饮用水源地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县(区)按照水功能区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并实施各县(区)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限制各种开发建设活动,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水源地径流区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减轻农药、化肥对水体的污染;在水源地保护区引水径流区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人工湿地,净化水源地的水质,确保水源水质达标。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六)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保护。加大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继续巩固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措施。鼓励企业进行工艺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强工业园区(片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加强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控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2010年实现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50%以上。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停产治理,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使水质逐步达到功能区划目标。同时,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禁止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水体,从源头上减少水体的污染负荷,促进河道水质改善。加强国际河流保护,以“三江”(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国际河流境内流域保护为重点,编制“三江”保护规划,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总量控制为手段,研究、探索“三江”保护措施。推动各县(区)穿城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恢复其生态、景观功能。
  (七)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继续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开发推广污水垃圾再生利用途径。加快腾冲日处理2万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启动昌宁、龙陵、施甸的日处理1万吨污水处理厂建设,在完善保山中心城市排水管网改造的前提下,把中心城市污水处理厂由日处理2万吨扩建到6万吨,力争2010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9万吨,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以上。加快城市污水截流管网的配套建设,对原有的雨污合流系统采取截流措施或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河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努力提高全市的城市垃圾清运设施的现代化水平,2010年,全市日处理垃圾能力达800吨,五县区都拥有工艺先进,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同时,新建一批重点小集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日处理垃圾能力达455吨。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八)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强化区县环保部门的辖区管理责任制,加大环境执法和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坚决扭转“违法成本低,执法和守法成本高”的局面,有力推动老污染源治理,坚决遏制“十五小”和“新五小”死灰复燃,防止污染反弹。经济、环保部门要分批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鼓励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要牵头依法监督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全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规划与建设,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积极开展重点企业的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气中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90%。
  (九)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隆阳区要巩固“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果,其他四县积极参照“城考”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好城市规划,做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合理规划城市(镇)功能分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切实解决城市河流污染、社会生活噪声、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重点、难点问题。继续抓住机遇,积极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电能使用范围。实施燃煤提质增效工程,逐步禁止原煤散烧。到2010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60%,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比例不低于80%,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监管,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汽车尾气排放年检,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淘汰报废制度。完善保山中心城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和创建噪声达标区,推进腾冲烟控区和噪达区建设。加大城市河流综合整治力度,使城市河流水质达到并保持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逐步恢复景观功能。
  (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工业污染向城市郊区转移,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活动。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品种农药,禁止使用有机磷农药。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和农药残留检测体系。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快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实施农村畜禽养殖集中屠宰、废渣综合利用等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性目录,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农村沼气池建设投入,并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县(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十一)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三大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矿山、水电开发、交通建设为重点,控制人为生态破坏,对严重破坏区域逐步实行生态恢复。对生态脆弱区的基本建设用地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预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国土、林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监管,督促矿山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道沿线两侧和重要水库面山、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开采各种矿产资源。科学开发水能资源,加强流域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进行修改完善;未编制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制流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未进行环评的流域暂停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水利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清理检查,依法分类处理,合理、规范开发。交通、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交通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切实做好交通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加强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继续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积极申报、提升一批市、县(区)自然保护区,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逐步恢复森林防护功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加强对外来生物的监管与防治。坚持“开发、利用、补偿”一体化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十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医疗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拓宽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投融资渠道,2007年前建成全市日处理能力3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十三)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高辐射环境监管水平。加强县区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级管理机制,每个县区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初步建立起全市辐射环境监管构架。建立保山市放射源动态管理体系,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建立严格的“放射源身份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实行终身监管,进行全程跟踪,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已建、在建和新建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推进腾冲退役矿区放射性污染治理工作。
  三、转变增长方式,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及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门槛”,实施不同区域的产业淘汰和污染治理政策。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脆弱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坚决防范发达地区的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已经关闭企业的污染转移。
  (十五)严格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用地和信贷支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环保工作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节约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将循环经济体现在政绩考核、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标准指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审计、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各个方面。在资源开发环节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实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以矿冶、制糖、建材、啤酒、造纸、农特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使单位产品的能耗、水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量降低,鼓励节水和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并在以上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型工业企业试点,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使企业生产过程“三废”“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使循环经济真正成为全市发展工业经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十七)推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逐步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推动我市环保服务业的发展,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促进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引进和创新,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清洁生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生态型工业、生活污水控制与水环境治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科技工程示范。重视发挥人才作用,加大环保系统人力资源引进开发的力度,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机制,培养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人才。
  (十八)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各级政府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继续推行工商、环保联动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严禁直接向江河湖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污染源监控措施。到2010年,完成重点排污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监测,实行市和县联网监控、监测,确保完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4.4%、15.5%的目标。
  四、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十九)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县(区)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要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县(区)级政府要设立独立建制(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机构,并落实职能、编制、经费。重点乡镇要设置专(兼)职环保管理员,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二十)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保护环境,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坚持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采取部门联动、挂牌督办和查办案件等有效措施,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等问题。要按照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长期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对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在排污费征收中的地方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县(区)政府要相应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和人员。市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逐步达到国家一级标准(西部地区),县(区)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力要逐步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西部地区)。
  (二十一)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形成科学的监测体系,实现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加强国控、省控河流出境段面的监测能力建设,完成保山市中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的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和污染事故快速反应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车辆、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增强实验室快速测定分析能力,确保突发性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快速识别、及时处置。到2010年,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国控、省控河流出境段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保山中心城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市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善的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县级监测站具备常规监测能力,全市形成统一的环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信息发布体系。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
  (二十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应统筹规划,将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从2007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县(区)级财政每年也要在预算中安排环保专项资金。与此同时,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安排前期经费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及国外资金投资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推进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逐步加大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保证环保投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按照“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稳步推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
  (二十三)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各县(区)党委、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制定完善环境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高危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水利、建设等部门备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二十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保山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开展“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等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突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十五)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改革、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设(规划)、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二十六)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保护辖区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从2007年开始,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县(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市政府将对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较好的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性宣传,开设环保专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党校、行政院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要强化大、中、小学环保教育。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作品的创作和演出。要深入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8

《保山年鉴.2008》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7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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