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
唯一号: | 260420020230005892 |
颗粒名称: | 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分类号: | D630.1 |
页数: | 2 |
页码: | 413-414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保政发〔2006〕219号文件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执行《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处分期或1年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调入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
关键词: | 保山市 实施办法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