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5892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13-4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保政发〔2006〕219号文件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需执行《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处分期或1年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调入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需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关键词: 保山市 实施办法 通知

内容

保政发〔2006〕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组织批准带薪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外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津贴;旷工不计天数,停发当月津贴。其余各种假期的津贴发放,按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人工〔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执行,无处分期的按1年执行,处分期内按所任职务对应标准的50%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比照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按比照职务对应的标准和规定比例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熟练期)按当地最低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六、从艰苦边远地区以外调入的人员,按照调入地的同类人员标准,从起薪之月起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上报,经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其中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的艰苦边远津贴由单位补发,2007年2月后由市财政统发;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各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审批后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名册
  2006年12月27日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7)

《保山年鉴(2007)》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6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保山市
相关地名
云南省
相关地名